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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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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10.11.18 台內戶字第1100244789號函
  • 外交部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國際合作發展法第11條規定,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政府對外援助工作,該會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範圍視為行政機關,該會駐外人員得於因公派駐國外期間保留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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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04.27 工程企字第1100003115號函
  •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5點辦理之採購案件,非政府採購法第2、7條所稱勞務採購;地方政府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無其他法律規定時,始適用該法第二、三章所定招標、決標及評選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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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9.03.12 法律字第10903502190號函
  • 有關所詢消防法第15-3、15-4條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及檢驗機構,於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權限委託之適用疑義。於公權力委託範圍內,其所為認可行為,視為行政機關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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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8.12.05 法律字第10803517770號函
  • 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所定契約之性質,可分為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私法契約上「勞務採購」或屬行政程序法第137條規定之行政契約,應以具體契約內容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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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8.10.29 法律字第1080351535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6、135、137條規定參照,「行政助手」,係指受行政機關指揮監督,從事活動,且非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以協助完成行政職務。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所定契約性質,或屬於私法契約上「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或屬行政契約,端就其具體契約內容而定,非謂以「行政助手」方式協助完成行政職務者,即均係行政契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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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9.27 法律字第10703514540號函
  • 地方主管機關依大眾捷運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事項委託捷運公司辦理,而該公司於對外為公權力行為時,若係以公務機關名義作成裁罰處分,即與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人須「以自己名義」獨力完成任務要件不符,自非屬該條項之行政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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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3.14 法制字第10702504480號函
  • 法務部就「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相關法制原則,及罰則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和釐清處罰主體,並符地方制度法等法制意見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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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3.14 法制字第10702504500號函
  • 行政機關若移轉權限予部落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部落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係屬公法人,從而與行政程序法「委任」要件未合,又因部落非屬民間團體或個人,與「行政委託」亦不相符,至是否得適用或類推適用地方制度法上之「委辦」規定,應由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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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5890號函
  • 營造物係公法組織形態時,其使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也可能是私法關係,但並非就各個具體行為予以歸屬之問題,而是就整個利用關係予以歸屬之問題。基於自由選擇原則,應依該管行政主體意思為準。判斷該管行政主體意思,則應從當時的情況,尤其是從使用規則內容,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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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6.06.02 法制字第106025091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16條規定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並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全部委任或委託;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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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6.01.16 法律字第1050351810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8條所稱「依法」,就中央法規而言,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惟行政契約以行使公權力行為為限,故不包括政府採購法;倘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權限委託受託人,始有適用上述規定之程序,又行政機關仍得參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內容,納入「依法」之中央法規中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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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6.01.05 法律字第10503517760號函
  • 私法人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適用同法規定者,受補助辦理採購私法人與廠商所生追繳押標金爭議,仍屬公法上爭議,其追繳押標金程序與機關相同,不因私法人身分而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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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1.18 法律字第10503501100號函
  • 行政委託係以行政機關就事項具有權限為前提,且以公權力行為為限,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3項係規範行政委託所需費用由何人支付,但委託所需費用不影響其是否為行政委託性質,而委託究係以行政契約或行政處分為之,宜由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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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1.08 法律字第10503500460號函
  •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訂立書面委託契約屬行政契約,另「應以公開方式決定受託機構」,其立法本意是否係指限於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委託程序及公開方式始為適法,宜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釐清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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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09.07 法律字第10403511290號函
  • 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屬廣義自治團體職員,非為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民間團體或個人,如該公權力非屬里公務及鄉(鎮、市、區)職掌者或性質上不宜交辦予里長,不得交由里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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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12.17 法律字第103035120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136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又現行司法實務判決見解,多基於補助款契約約定與行政機關相關補助作業要點所定內容相契合,補助款發放條件亦皆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行政機關核准後,兩造始簽訂該契約,後續補助契約可視為該核准行政處分執行行為,兩者應整體觀察而視為一個公法法律關係行為,個案上曾認為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應屬公法上爭訟事件。行政機關就補助民間團體本於權責認定性質,具體個案如有爭訟者,仍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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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8.12 法律字第10303508630號書函
  •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5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條、國民年金法第4條及中央信託局條例第4條等規定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某機關(構)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情形,臺灣銀行股份有很公司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即非屬受「立法指定」辦理;又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中央信託局公教人員保險業務,受主管機關銓敘部委託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自屬依法受中央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團體;另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銀行股份有很公司合併後,考試院、行政院會同指定其為公教人員保險承保機關,繼續辦理公保相關業務,故其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之行政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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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7.09 法律字第1030350814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6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參照,該條例第4條規定如係「授權」,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製藥工廠亦屬藥事法第58條所規範藥物工廠時,該署似亦得依藥事法第58條規定處理。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係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命令,從而該署依處務規程第18條第2項規定,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第一級、第二級藥品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業務,委託民間製藥公司辦理,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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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6.11 法律字第10303506970號函
  • 法務部就「如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政府機關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招標遴選受託人」、「受託人承攬政府機關委託之勞務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取得者若謂非屬行政序法第16條所稱『委託』業務,是否妥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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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1.08 法律字第102035130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項所稱「權限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並應就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又該項規定僅係公權力委託容許性之概括規定,並非委託之法源依據,如政府機關擬將其替代役業務,以權限委託方式委託民間辦理,須先查明替代役實施條例等相關法規,有無得將該項業務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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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141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2、16、32、33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時,視為行政機關,而執行委託範圍內職務人員,視為公務員,具體個案情形如有上述規定所定事由,自應依各該條規定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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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06.28 法律字第102035069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參照,該條係指不相隸屬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之輔助行為,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受請求協助機關協助行為,應僅止於調查事實或執行部分行為,倘請求機關未將主要行為移轉予被請求機關,並無構成權限移轉,與「委任」或「委託」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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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決字第1020350308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參照,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委託代收作業,委託內容是否僅為費用代收事務性、技術性工作或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因尚有未明,故是否屬權限委託,仍應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後自行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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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1.08.22 法律字第10100584520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6條,原住民法律扶助工作如委託財團法人基金會辦理,倘委由辦理事項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權限移轉,則無該條適用,又縱將給付行政措施所涉公權力事項委託基金會,因目前辦理法律扶助係依行政規則執行,屬不須有法規依據得執行者,亦無該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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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7.27 環署空字第1000059194號函
  • 依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得由環保局委辦公司人員代理實施空氣污染物定期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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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04.27 法律字第1000006824號函
  • 有關追繳押標金,目前行政及普通法院均認其為公法事件且屬行政處分性質。法務部函請行政執行署轉知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受理追繳押標金事件移送執行。又所稱移送機關,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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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9.11.25 法律字第0999049781號函
  • 關於廣播電視錄影節目帶之審查及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等業務係由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已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且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規定得委託專業民間團體辦理,為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此非政府採購法適用之私經濟行政範圍,不生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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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9.10.18 法律字第0999041988號函
  • 按行政法上之「權限移轉」,其「權限」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者而言,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檢查,性質上屬偏向專業參與之技術協助,雖有執行上之獨立性,然並無名義上之獨立性,相關行政處分仍由主管機關為之,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無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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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9.09.16 法律字第0999036312號函
  • 地籍清理事項如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則地方主管機關自得本於自治組織高權為內部之事務分工,無須為權限之委任;倘上開事項非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法規亦未限制地方主管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時,則地方主管機關得於適當位階之法規為具體明確之權限移轉規定,惟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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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9.05.28 法律字第0999011314號函
  • 關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權限事項,性質上是否宜由經濟部委任所屬機關辦理?由於授權條款未為明確規定,仍應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推知立法者之原意,是否有意授權主管機關就該爭議事項之調解得委任所屬機關為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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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9.04.15 法律字第0999013426號函
  • 按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因此,國家考試之部分科目擬委託相關專業學術團體辦理,是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自屬權限委託,應依該法條之規定辦理;反之,如為受託人所為者,則僅屬內部性之庶務性、技術性事項,尚無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則應屬行政助手之性質,就非屬該法所稱之權限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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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9.01.05 法律字第0980050990號函
  • 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其法規依據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並對於該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概括規定,及不得全部委任、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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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10.08 法律字第0970031256號函
  • 行政機關指定認可實驗室執行檢驗,如有法規依據,且該實驗室得以自己名義並對外行使公權力者,則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權限委託,如受託人執行檢驗僅屬內部性之技術性檢驗,非對外行使公權力者,則非屬權限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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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08.04 法律字第0970018330號書函
  •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71.
  • 法務部 97.03.24 法律字第0970008040號函
  • 關於臺北縣政府委任環境保護局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監督及處罰權限,如無其他法令規定,則屬欠缺具體事項委任之法規依據,其據以作成之行政處分是否當然無效,由主管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並為適法之判斷
72.
  • 內政部兒童局 97.03.19 童綜字第0970051106號函
  •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辦理相關福利措施時,如人力不足,得依政府採購法委託民間單位協助執行,委託對象不視為行政機關,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權限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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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 96.12.11 台財稅字第09600436960號函
  • 公司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臺灣地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等試務工作,雖經認定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惟並不表示於委託範圍即屬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4款所稱政府機關,本質上仍為營利事業,故其發給工作人員之工作費不得適用免所得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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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6.11.20 法律字第0960036300號函
  • 關於權限委任、委託及行政委託之規定,其僅單純作為提示性規定,尚無不可,惟倘個案上有權限一部分之委任、委託或行政委託之必要時,不宜僅以概括規定作為法規依據,仍應就該事項有其體之法規依據,始為適法
78.
  • 法務部 96.11.02 法律字第0960040581號函
  • 關於「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至第4項有關權限委任、委託及行政委託之規定,其僅單純作為提示性規定,尚無不可,惟倘個案上有權限一部分之委任、委託或行政委託之有必要時,不宜僅以上開概括規定作為法規依據,仍應就該事項有具體之法規依據,始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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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11.02 環署水字第0950085809號函
  • 主管機關於特定範圍內委託法人、團體、機關進行水污染查證工作,應檢視受託單位之查證能力、檢測工具,並予以訓練,不適用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檢驗測定之委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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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10.02 環署水字第0950072650號函
  • 工業區委託民間企業代為操作管理污水處理廠及下水道系統,其委託契約如係民事契約,工業局仍屬水污染防治法之規範主體,若依法規定並經公告程序訂定公法契約,應視其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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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12 簽見
  • 各公路主管機關得依法委託民間業者辦理代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罰鍰業務,並得越區受理其他公路主管機關相同業務,故得推知各公路主管機關將越區受理業務委託民間業者辦理,非法所禁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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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 93.09.14 交路字第0930009421號函
  • 自93年10月1日起,審驗「小型汽車及機器腳踏車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及「變更申請者基本資料、期滿換發及遺失補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作業,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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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2.10.06 法律字第0920038193號函
  •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不當核發遺產,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等規定,應判斷其是否屬公權力行為,選擇適當之行政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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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 91.11.01 交路字第0910062830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是否排除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行為及同條第三項委託民間辦理蒐證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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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1.10.24 法律字第0910037755號函
  •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是否排除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行為及同條第三項委託民間辦理蒐證之適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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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法務部 91.01.24 法律字第0910700043號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所稱「法規」涵義及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是否得逕行依該法辦理,而不須在每一行政作用法中規定授權依據等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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