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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 法務部 109.08.25 法律字第10903512230號書函
  • 有關貴署所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是否有行政執行法所定執行期間之限制乙案,惟貴署追繳押標金倘未符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要件,即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從而亦無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執行期間之問題
2.
  • 法務部 108.12.04 法律字第10803517730號函
  • 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1條規定,由代表人或負責人負退休金或滯納金清償責任,並於該代表人或負責人屆期未繳納時移送行政執行之解釋適用疑義,宜由貴部探求立法目的及規範意旨先予釐清,以資周延
3.
  • 法務部 108.08.27 法律字第108035127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4、11條規定參照,執行分署所得受理執行者,係逾期不履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且該義務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所生者為限,因外國稅收債權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倘無「囑託執行」法令依據,原則上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移送或囑託各執行分署執行
4.
  • 法務部 108.07.19 法律字第10803509930號函
  • 行政訴訟法第8、196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能是行政主體對人民之請求權,可能是人民對行政主體之請求權,亦可能是行政主體相互間之請求權;又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追溯既往失其效力時,則前所執行結果,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該財產變動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行政處分相對人得於撤銷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或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5.
  • 法務部 107.11.08 法制字第107025257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7~29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29條第1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6.
  • 法務部 107.10.02 法律字第10703512670號函
  • 法務部就境外電商營業人欠繳稅捐,對外國稅收請求權之「徵收」及「執行保全措施」,與如何強制執行等事項,涉及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7.
8.
9.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0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參照,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價額,係法院就刑事不法行為,基於司法權作用(裁判)所生法律效果,本質上並非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應不屬該規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0.
11.
12.
  • 法務部 106.06.05 法制字第106025095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委託」係指將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另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3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該「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不包含行政罰法裁罰性不利處分
13.
  • 法務部 106.01.05 法律字第10503517760號函
  • 私法人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適用同法規定者,受補助辦理採購私法人與廠商所生追繳押標金爭議,仍屬公法上爭議,其追繳押標金程序與機關相同,不因私法人身分而有所差別
14.
  • 法務部 105.12.02 法律字第1050351552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71條規定,報經審計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15.
  • 法務部 105.11.11 法制字第10502519200號函
  • 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該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一定期限事實則使用「逾期」
16.
  • 法務部 105.03.07 法律字第10503503570號函
  • 對於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溢領追繳,如因授益行政處分溯及失效所生不當得利,或因法定事由發生而應停止受領所生不當得利,而此二種情形於相關規定若無賦予支給機關有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意旨時,於前者情形機關得作成書面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在後者情形應由支給機關依行政訴訟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17.
18.
1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11.27 行執法字第10400042830號函
  • 分署受理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行政執行事件,已依相關規定判斷該處分形式上合法存在,並經原處分機關釋明該處分依據之法規有賦與命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核定權者,尚非不得繼續執行,惟如移送機關未敘明或其釋明之法規依據,並未賦與核定權,分署自得將該執行事件退請移送機關查明處理
20.
21.
2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09.30 行執法字第10400556200號函
  • 有關行政機關所為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給付時,機關得否作成下命處分命返還,並俟受益人逾期不履行時,以該處分文書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之說明
23.
  • 法務部 104.09.24 法律字第10403511420號函
  • 授益行政處分因違法經撤銷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受領給付,實務認為倘法規並未另賦與主管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人民為給付,機關以函文通知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屬觀念通知;另行政執行署對法規是否賦予原處分機關前述之行政處分核定權,僅能形式審查,惟倘依移送執行資料明顯可知應由原處分機關依前述實務意見辦理,或義務人於聲明異議程序對原處分之核定有所爭議,甚或移送機關申請撤回執行者,分署得將該執行事件退請移送機關查明再依法處理
24.
  • 法務部 104.09.24 法律字第10403511430號函
  • 行政機關因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情形,而對受益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除法規規定已賦予行政機關有單方以行政處分裁量命人民返還不當得利之核定權外,機關以函文通知受益人返還仍不返還者,自須另行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
25.
  • 法務部 104.03.20 法律字第1040350335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27條規定參照,移送機關就分期筆錄所為簽署,為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所必備法定要件,移送機關無須另與義務人為其他合意意思表示,惟如分期筆錄另有義務人請求移送機關應履行其他事項記載,而移送機關不為反對意思表示並簽署,且未違反法律強行規定,則應認雙方就該事項意思表示合致,因而受其拘束
26.
  • 法務部 104.02.24 法律字第1040350176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11、42條、刑事訴訟法第178、193條規定參照,各級法院對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之證人,經法院裁定科以罰鍰者,屬司法權作用,不屬行政執行範疇,又既非屬行政執行範疇,自無行政執行法執行期間之適用
2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01.30 行執法字第10400505470號函
  • 行為人違反法規時,若請求賠償金額定位為「私法上法律關係」,而將罰鍰部分定位為「公法上法律關係」,應不得以行政處分限行為人繳納,並因其逾期未繳納而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
28.
  • 法務部 103.11.10 法律字第10303512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11、13條、規費法第17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義務人逾期不繳納公路通行規費,除每案待執行金額在300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得不予移送執行外,主管機關應依法儘速移送分署執行;又將義務人欠繳公路通行規費在滯納金額累積達7,500元始移送分署執行的作法,仍應注意依上述規定辦理移送,並應考量是否導致案件因逾規費徵收期間,致不得移送分署執行,進而影響國家債權維護、公權力的落實
29.
3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6.30 行執法字第10300536300號函
  •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方式,得否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之法律疑義,法務部傾向採肯定見解,即原授予利益機關有請求返還該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時,基於經濟原則,自得以行政處分方式命其返還,惟司法實務及學者意見未臻一致,具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又移送機關命義務人限期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文書,若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可判斷有形式上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即得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如有疑義,應由移送機關釋明及負責
31.
  • 法務部 103.03.28 法律字第1030350385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該細則第2條第4款所稱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應以可由行政機關依法單方裁量核定金錢給付為限,亦即相關單位積欠之專用區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等費用得否適用行政執行程序,應視費用是否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斷
32.
  • 法務部 103.03.14 法律字第1030350307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13、15條及相關函釋參照,為使行政執行機關足以判明義務人財產狀況,便於實施查封拍賣,明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時,應檢附義務人財產目錄,故義務人死亡,移送機關即應檢附義務人遺產目錄,亦即檢附義務人遺產目錄予行政執行機關,屬「行政機關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行政執行業務需要」情形,並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
33.
3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5.13 行執法字第10200525190號函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8、39條等規定參照,就執行公司負責人財產部分,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應對公司負責人另作成行政處分定期命其清償,依法為送達,並於該負責人有逾期不履行情形,始可依法移送分署就該負責人之財產執行;又優先於普通債權規定於執行公司負責人財產時亦應適用;如中央健康保險局認公司負責人應負上述清償責任,對公司負責人另作成行政處分定期命其清償,並依法為送達,嗣因該負責人逾期不履行而移送執行,分署形式上判斷該行政處分雖符合移送執行要件後開始執行,惟究是否可據以執行產生疑義時,仍得請中央健康保險局釋明及負責
35.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310840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稅捐稽徵法第23、24條等規定參照,法務部101.06.22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釋令對於稅捐案件,如經分署執行,移送機關未能全額受償,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者,亦應有所適用,即稅捐案件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3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1.28 行執法字第1020000334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1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於移送執行前再次催繳,該催繳通知性質係屬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自非「處分文書」
3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1.30 行執法字第10100546740號函
  • 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金融機構存款債權未滿新臺幣200元者,建請同意由統一訂定為免予扣押範圍一案,業經行政院准予照辦;又「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及郵局等機構,至於「存款債權」係指金融機構扣除手續費後餘額
38.
  • 內政部 101.11.20 台內社字第1010353035號令
  • 溢領國民年金保險給付係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於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之要件下得移送行政執行。國民年金法第24條第4項固規定保險人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然該條項並未規定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具有優先權,目前尚無法逕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3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1.08 行執法字第101000484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規定申請核發補助費,予以否准,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爭訟解決,而對於已核發補助費追償,亦應解為係行政處分,受補助對象如未依補助機關處分於期限內繳納,主管機關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40.
  • 法務部 101.11.01 法律字第10103109020號函
  • 國民年金法第24、55條等規定參照,領取國民年金法相關給付係屬公法上權利,從而溢領人不當受領年金保險給付係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溢領人所負返還義務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要件下,得移送行政執行
4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0.16 行執法字第101000461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4、11條規定參照,執行名義合於規定要件,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又執行名義所涉實體事項及移送機關得否為行政處分,因分署無權審酌行政實體法問題,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有形式上合法行政處分存在,如有疑義,應由移送機關釋明及負責
42.
43.
  • 法務部 101.04.27 法律字第1000062496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等規定參照,如土地經行政執行分署拍定予第三人,尚有拍賣效力疑義,宜由權利人依法提起訴訟釐清權利關係後,再由內政部審酌是否准許其抵押權登記及所有權變更登記
44.
  • 法務部 101.02.02 法律字第1010001584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10、113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認義務人應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作成行政處分限期義務人給付,如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移送執行,如符合要件,於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尚難否認其效力而得不予執行
45.
4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11.25 行執一字第1000008379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參照,有關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應負賠償責任可否移送執行,因尚未符合上述規定,不得逕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建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辦理
47.
  • 法務部 100.11.07 法律字第1000015977號函
  • 行政執行處依法拍賣債務人不動產清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取得所有權,惟如拍賣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拍賣無效,所有權人得訴請返還,法院判令返還時,原移轉證書當然失其效力,法院自得命其撤銷
48.
  • 法務部 100.09.15 法律字第1000024487號函
  • 民法第323條等規定參照,對於債權人因行政執行事件獲配款顯不足清償本金,倘執行內容包含利息,且未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抵充順序,為疏減訟源化解徵納雙方爭議,宜由有關單位先向債權人闡明相提醒關規定,而執行處提醒債權人注意抵充之順序
49.
  • 財政部 100.09.06 台財稅字第10004531671號函
  • 民法第323條等規定參照,對於債權人因行政執行事件獲配款顯不足清償本金,倘執行內容包含利息,且未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抵充順序,為疏減訟源化解徵納雙方爭議,宜由有關單位先向債權人闡明相提醒關規定,而執行處提醒債權人注意抵充之順序
50.
  • 財政部 100.06.21 台財稅字第10000115710號函
  • 財政部就「屏東縣政府建議修正行政執行法,增列移送機關因續行強制執行而代為辦理繼承登記時,免除代為繳清欠稅規定,建議本部研處事項一案」之說明
51.
52.
  • 內政部 100.04.28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386號函
  • 參照稅捐稽徵法第39、49條及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0條等規定,倘認有通報國稅稽徵機關勾稽遺產稅徵收必要,於執行法院核准特別代理人選定、改列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及拍賣時,即可直接通報國稅稽徵機關處理
53.
  • 法務部 100.04.27 法律字第1000006824號函
  • 有關追繳押標金,目前行政及普通法院均認其為公法事件且屬行政處分性質。法務部函請行政執行署轉知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受理追繳押標金事件移送執行。又所稱移送機關,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在內
54.
  • 法務部 100.02.15 法律字第1000002446號函
  • 機關對於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行為,經最高行政法院決議為公法事件,有關追繳押標金之強制執行方式,則奉行政院核定以行政執行方式解決,各行政執行處自即日起受理是類事件之移送執行
55.
  • 法務部 100.02.09 法律決字第1000002226號書函
  •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應視該給付義務之性質而定,如僅係行政機關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尚非行政機關本於法令所為之形成或下命之行政處分者,則與行政執行法第11條所定之要件不合,似無後續移送執行之問題
56.
  • 法務部 100.01.28 法律字第0999056088號書函
  • 按各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均能查知義務人於各地郵局之存款餘額,於評估執行實益性後,可逕對存款開戶郵(支)局核發扣押命令,尚無以郵政總公司或責任中心局為扣押命令受文者之必要
57.
  • 法務部 99.12.28 法律字第0999051085號函
  • 按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公告雖有汽燃費開徵之起迄日期,然卻無受處分人之姓名或名稱,且徵收費額尚需另行查詢,故經徵機關仍須另以催繳通知書通知汽車所有人繳納,於其逾期不繳納時,作為移送執行之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5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10.26 行執三字第0996201023號函
  • 為避免影響受災區重建及災民生活所需,體恤受災義務人,各行政執行處針對受災區及受災義務人暫緩至受災區現場執行、對受災義務人暫緩進行傳繳及各種強制執行程序、暫緩執行期間起迄考量各地受災情況、災後復原情形及個案義務人狀況後自行訂之
59.
60.
  • (廢) 法務部 99.06.29 法律字第0999014252號函
  • 因政府採購法之採購行為係屬私經濟行政之性質,而非行政行為,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因此,公營事業機構依該法之規定,追繳廠商押標金行為之性質也非屬行政處分,尚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61.
62.
  • 交通部 99.03.03 交路字第0990018599號函
  • 停車場之繳費,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關於逾期補繳及罰款者,其所收受之舉發通知單僅具事實通知,應非有繳納罰鍰之處罰效力,至其追繳及罰款亦可依同法規定辦理
63.
  • 交通部公路總局 99.02.25 路監牌字第0990006893號函
  • 就「車輛經行政執行處拍定,各監理所(站)應毋庸俟稅捐機關塗銷禁止處分通知後,始准拍定人辦理過戶」,建議於各稅捐關有一致意見及稅捐機關、行政執行機關及公路監理機關三方有明確機制可知曉拍定車輛與稅捐機關要求禁止異動間因果關係前,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
64.
  • 法務部 99.02.02 法律字第0980051718號函
  •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65.
  • 法務部 98.09.14 法律決字第0980004840號函
  •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河川公地使用費係屬規費之性質,為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所稱之「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於逾期仍未繳納時,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
66.
6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6.09 行執一字第0980003884號函
  • 按行政執行法第11條之規定,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除已發生之義務外,更須有指定或法定之履行期間,義務人逾履行期間而仍不履行義務時,始得將該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而移送機關也應於移送書填具限繳日期,俾利行政執行處進行移送要件之審查
6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3.27 行執一字第0980001964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法第7條所明定之行政執行事件,如未經開始執行者,其執行期間為5年,自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反之,如已開始執行,則執行期間為10年。另行政處分如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變更或撤銷者,即具有形式的存續力,因此,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稱行政處分確定之日,係指行政處分生形式存續力之日
6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2.03 行執一字第0980000560號函
  • 關於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向義務人補徵採石行為之河川公地使用費,其性質上如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經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並限期履行,而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者,自得由該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之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7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1.10 行執一字第0980000029號函
  • 關於於裁處權之時效內,已依法裁處義務人罰鍰及限期履行,並經合法送達者,即得於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第13條之規定,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且該其執行期間,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均自該處分確定之日起算5年,於5年之執行期間內已開始執行,尚未執行完畢者,仍得繼續執行5年
71.
  • 中央銀行外匯局 97.12.23 台央外捌字第0970055889號函
  • 對於各行政執行處因所受理案件執行之必要,函請中央銀行外匯局提供電腦資料庫內之義務人某特定期間之外匯交易資料,不受該等資料保存年限為3年之限制,並建議將該等資料之保存年限由3年修正為15年
72.
  • 法務部 97.10.29 法律字第0970033803號書函
  • 所謂刑法上公務員,係以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事務者,此即受託公務員,其須有承辦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及享有公務上職權及權力主體身分,並以本身名義為行政處分,始足當之
73.
  • 法務部 97.10.28 行執一字第0970007505號函
  • 關於國立國父紀念館所詢申辦單位逾期未繳納該館場地之使用費,是否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自應視國立國父紀念館形式上有無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而定,至於該館實體法上有無法律依據作成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倘有疑義,應由該館釋明及負責之
74.
  • 法務部 97.08.04 法律字第0970018330號書函
  •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7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6.11 行執一字第0970002992號函
  • 雖然政府機關近來規劃推動移送執行無紙化作業,但行政執行署對健保案件之移送作業流程仍有列印成紙本之必要,實施無紙化對重新檢討評估前開健於執行同仁審閱執行卷宗,確實造成相當之困擾,因此,移送機關移送執行案件時,應回歸相關法律之規定,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暨其他執行時所需相關文件,始為正辦
76.
7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11.06 行執一字第0970007939號函
  • 關於國立國父紀念館所詢申辦單位逾期未繳納該館場地之使用費,是否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自應視國立國父紀念館形式上有無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而定,至於該館實體法上有無法律依據作成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倘有疑義,應由該館釋明及負責之
7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9.10 行執一字第0960005578號函
  • 關於移送機關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然並無免除贈與人原有繳納義務之意思,但於受贈人完成繳納之前,贈與人仍然負有繳納義務,因此,義務人甲經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行政執行處仍得對其財產執行之
7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8.09 行執一字第0960004285號函
  • 關於債務人因溢領勞工保險殘廢給付,行政院勞工保險局爰依據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但因債務人未依判決履行義務,行政院勞工保險局即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嗣法院因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核發債權憑證後,復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自得提出該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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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10.25 行執一字第0950005987號函
  • 關於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附有義務之證明文件,因此,行政執行法規定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執行名義,限於依法令、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及法院之裁定等三種類型,移送機關如以地方法院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移送執行,即未符行政執行法第13條之規定,該行政執行處自不得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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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5.07.21 內授中社字第0950010671號函
  • 有關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死亡,其大陸配偶返回定居,致溢領之津貼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追繳衍生困難,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其定居大陸之子女是否應列入全家人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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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3.03.25 法律決字第0930012771號書函
  • 法務部91/04/03法律字第0910012048號函,贊同財政部91/03/27台財稅字第0910451666號函釋意見,顯已牴觸憲法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及不符實質課稅原則,為此提出不同意見及理由,囑卓參並審酌撤銷或變更上開函見解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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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3.02.02 內授中社字第0930011630號函
  • 有關不符合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其溢領之津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命其返還,而屆期未返還者,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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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2.04.03 法律字第0920011407號函
  • 關於臺中市政府為制定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擬規定對罰鍰逾期未繳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公布姓名及法人名稱,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其他行政罰種類之限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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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2.02.19 法律字第0920004913號函
  • 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將投保單位依法應繳納而未繳納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滯納金及利息等案件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執行名義為何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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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1.09.02 法律字第0910033225號函
  • 有關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請高雄行政執行處代為執行債務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科處罰金,該執行處得否受託執行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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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0.11.16 (90)法律字第000713號函
  • 檢送「投保單位依法應繳納而未繳納之保險費或滯納金,經限期通知仍未繳納時,其執行名義應如何記載,始符合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等事宜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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