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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2.
3.
  • 法務部 108.08.27 法律字第108035127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4、11條規定參照,執行分署所得受理執行者,係逾期不履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且該義務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所生者為限,因外國稅收債權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倘無「囑託執行」法令依據,原則上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移送或囑託各執行分署執行
4.
  • 法務部 108.04.24 法律字第10803506340號函
  • 公法上不當得利溢領人之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時,於行政執行之認定上,繼承相關證明文件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或國稅局調查得知財產,非據此即可認定為繼承之全部財產,若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其財產或執行範圍如有疑義,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函請移送機關查明或逕依職權調查
5.
  • 法務部 108.04.18 法律字第10803503950號函
  • 法務部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命被處分人將其對銀行之存款債權及孳息移轉為國有之處分,得否移送貴署執行疑義乙案」之說明
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8.04.18 行執綜字第10800525840號函
  • 黨產會認定被處分人屬政黨之附隨組織,且有不當取得之財產,依黨產條例規定,命其將不當取得之財產即其對於特定銀行之存款債權及自處分作成日至移轉為國有之日止之孳息為中華民國所有,被處分人應負公法上之行為義務,而非金錢給付義務,爰應由原處分機關依行政執行法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規定辦理,而非移送本署所屬各分署執行
7.
  • 法務部 107.11.08 法制字第107025257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7~29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29條第1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8.
  • 法務部 107.10.02 法律字第10703512670號函
  • 法務部就境外電商營業人欠繳稅捐,對外國稅收請求權之「徵收」及「執行保全措施」,與如何強制執行等事項,涉及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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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0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參照,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價額,係法院就刑事不法行為,基於司法權作用(裁判)所生法律效果,本質上並非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應不屬該規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2.
13.
  • 法務部 107.05.02 法律字第10703500190號函
  • 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代履行」,第29條第1項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之執行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之人員
14.
15.
  • 法務部 107.01.03 法律字第10603516930號函
  • 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或第8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66條後段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如該規定有意使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該條規定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據以執行;如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均為同一機關,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16.
17.
  • 法務部 106.06.05 法制字第106025095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委託」係指將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另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3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該「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不包含行政罰法裁罰性不利處分
18.
19.
20.
  • 法務部 105.12.02 法律字第1050351552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71條規定,報經審計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21.
  • 法務部 105.11.11 法制字第10502519200號函
  • 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該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一定期限事實則使用「逾期」
22.
  • 法務部 105.07.27 法制字第10502512600號函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在符合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32條規定時,得為斷水斷電直接強制方法,反之,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問題,而無可採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可能;另行政罰係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2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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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01.23 行執案字第10400505140號函
  • 被繼承人權利義務事項及執行案件,應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被繼承人遺產進行行政執行時,勿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署列為執行對象,以免影響各該機關公務進行
26.
27.
  • 內政部消防署 103.12.22 消署危字第1030018263號函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有關爆竹煙火相關場所負責人應依法申報爆竹煙火原料或成品流向之規定,其意旨係為避免不肖業者未依規定大量儲存爆竹煙火或販賣予非法場所造成安全疑慮
28.
2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1.17 行執法字第10300001840號函
  • 公有零售市場攤販積欠租金,如收費基準係依臺灣省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租金及清掃費計算方式核計,其並非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該租金尚難認定是屬於規費性質而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3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3.13 行執法字第1020000795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118、127條等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職權撤銷原違法授益處分,同時表示原授益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該機關欲依公法上不當得利規定,請返還原所受領金額,其請求方式,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多數見解認為可以「直接作成下命處分命其返還」
31.
  • 內政部 101.11.20 台內社字第1010353035號令
  • 溢領國民年金保險給付係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於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之要件下得移送行政執行。國民年金法第24條第4項固規定保險人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然該條項並未規定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具有優先權,目前尚無法逕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3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1.08 行執法字第101000484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規定申請核發補助費,予以否准,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爭訟解決,而對於已核發補助費追償,亦應解為係行政處分,受補助對象如未依補助機關處分於期限內繳納,主管機關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33.
  • 法務部 101.11.01 法律字第10103109020號函
  • 國民年金法第24、55條等規定參照,領取國民年金法相關給付係屬公法上權利,從而溢領人不當受領年金保險給付係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溢領人所負返還義務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要件下,得移送行政執行
3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0.16 行執法字第101000461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4、11條規定參照,執行名義合於規定要件,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又執行名義所涉實體事項及移送機關得否為行政處分,因分署無權審酌行政實體法問題,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有形式上合法行政處分存在,如有疑義,應由移送機關釋明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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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1.04.13 法律字第10000041530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第5點規定參照,追繳離職執行人員已領取個人績效獎勵金,係撤銷「發給績效獎勵金之授益行政處分」,係依法令作成撤銷處分,其撤銷本身亦為行政處分,且行政執行處(分署)於撤銷處分中同時定有繳回履行期間,行政執行處(分署)即可因該處分書,於離職執行人員逾期未繳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38.
  • 交通部 101.02.22 交航籌字第1015002740號函
  •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6條、規費法第20條規定參照,商港服務費未繳納者,如經再三催繳仍未繳納時,依法須移送強制執行,又為利國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能加速處理逾期未繳納商港服務費辦理,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惠予協助辦理
39.
  • 法務部 100.06.15 法律字第0999035803號書函
  • 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條、水利法第93條之4定等規定,有關水利法第93條之4限期回復原狀原處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故行為人屆期不遵行所為行政執行程序,縱依法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仍應以經濟部為行政執行機關並以其名義行之
40.
  • 法務部 100.06.09 法律字第0999056755號書函
  •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等規定,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裁處機關、因應受講習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之機關,以及受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提起救濟訴願與行政訴訟答辯機關為查獲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41.
  • 法務部 98.03.24 法律決字第0980001236號書函
  • 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以人民依行政處分或直接依法令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前提,如依行政處分或依法令未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自不得逕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規定執行,行為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經主管單位限期改善及令其停止開發、販售,行為人不履行該等義務時,自得處以罰鍰;惟得否收繳、註銷該公司之殯葬設施設置許可及建築執行,應視該公司是否依行政處分或直接依法令負有繳回註銷之義務而定,事涉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及事實認定問題
42.
43.
  • 法務部 97.10.29 法律字第0970033803號書函
  • 所謂刑法上公務員,係以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事務者,此即受託公務員,其須有承辦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及享有公務上職權及權力主體身分,並以本身名義為行政處分,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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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10.28 行執一字第0970007505號函
  • 關於國立國父紀念館所詢申辦單位逾期未繳納該館場地之使用費,是否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自應視國立國父紀念館形式上有無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而定,至於該館實體法上有無法律依據作成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倘有疑義,應由該館釋明及負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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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10.20 行執一字第0970007311號函
  •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後,公告期滿後仍無人有異議,則不論是否同意參與分配,均受該更新計畫之拘束,不得任意主張無效或停止進行,然而,就其應繳納之共同負擔或差額之價金,係屬該計畫書履行之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若有紛爭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之
46.
4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11.06 行執一字第0970007939號函
  • 關於國立國父紀念館所詢申辦單位逾期未繳納該館場地之使用費,是否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自應視國立國父紀念館形式上有無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而定,至於該館實體法上有無法律依據作成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倘有疑義,應由該館釋明及負責之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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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9.10 行執一字第0960005578號函
  • 關於移送機關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然並無免除贈與人原有繳納義務之意思,但於受贈人完成繳納之前,贈與人仍然負有繳納義務,因此,義務人甲經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行政執行處仍得對其財產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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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5.16 行執三字第0960002944號函
  • 關於國人積欠駐外館處之相關急難救助費用,係以私法契約規範借雙方之權利義務,性質上為私法上之金錢借貸關係,非屬行政執行之範疇,借用人如不依契約返還借款時,則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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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5.12.18 法檢字第0950805236號函
  • 關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所為之行政處分,除有無效、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外,其效力繼續存在,而受處分人如認該處分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自應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以為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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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法務部 95.09.04 法檢字第0950803689號函
  • 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均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因此,各機關間如就行使職權或適用命令,有無違憲或其見解不同時,宜循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之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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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秘書長 95.08.07 院臺法字第0950089314號函
  • 關於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應立法院依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行使調查權協調聯繫要點,旨在釐清並提供所屬各行政機關明確行為之準據,並無涉及干預或禁止貴會行使調查權之問題,因此,所稱該聯繫要點規定與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之規定相牴觸,恐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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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3.08.05 法律字第0930024946號函
  • 關於雲林縣政府函為林○卿等二人申請核發農地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免繳納證明案,林君等二人困農地重劃提起訴願,經貴部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惟涉相關法令規定及恐生拒繳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效應,致影響層面至鉅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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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2.08.12 法律字第0920032559號函
  • 關於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事件,有向各地警察機關調閱義務人口卡片之必要,請貴部警政署轉知所屬警察機關繼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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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2.05.26 法律字第0920020181號函
  • 關於擬辦理地籍圖重測及依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八二四九八號函示意旨,與民法請求權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規定是否有所牴觸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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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1.09.02 法律字第0910033225號函
  • 有關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請高雄行政執行處代為執行債務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科處罰金,該執行處得否受託執行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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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1.02.21 法律字第0090048606號函
  • 農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農地重劃條例並未就其強制執行方式有所規定,又其施行細則既非屬「法律」,與行政執行法規定情形不同,故於條例為相關配合修正前,仍應依該施行細則第51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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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1.15 簽見
  • 本案似已依行政執行法踐行書面限定義務人於相當期間內履行,且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義務,故於其逾期不履行時,自得由臺北市政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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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9.27 行執一字第600167號函
  • 有關復核案件追蹤考核之流程,應由行政執行官審查復核案件並擬具意見書奉核後,發回或發還原行政執行處辦理,並陳報處理情形,經認定已處理完竣者,得解除追蹤管制並辦理案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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