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3.04.12 法制字第113025106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基隆市政府研擬「基隆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
2.
- 法務部 109.09.04 法律字第1090351152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函詢「新竹榮家公費就養榮民張○○強制退住行政執行協調處理方式」乙案之意見
3.
- 法務部 108.08.27 法律字第108035127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4、11條規定參照,執行分署所得受理執行者,係逾期不履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且該義務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所生者為限,因外國稅收債權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倘無「囑託執行」法令依據,原則上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移送或囑託各執行分署執行
4.
- 法務部 108.04.24 法律字第10803506340號函
- 公法上不當得利溢領人之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時,於行政執行之認定上,繼承相關證明文件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或國稅局調查得知財產,非據此即可認定為繼承之全部財產,若行政執行分署對於其財產或執行範圍如有疑義,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函請移送機關查明或逕依職權調查
5.
- 法務部 108.04.18 法律字第10803503950號函
- 法務部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命被處分人將其對銀行之存款債權及孳息移轉為國有之處分,得否移送貴署執行疑義乙案」之說明
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8.04.18 行執綜字第10800525840號函
- 黨產會認定被處分人屬政黨之附隨組織,且有不當取得之財產,依黨產條例規定,命其將不當取得之財產即其對於特定銀行之存款債權及自處分作成日至移轉為國有之日止之孳息為中華民國所有,被處分人應負公法上之行為義務,而非金錢給付義務,爰應由原處分機關依行政執行法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規定辦理,而非移送本署所屬各分署執行
7.
- 法務部 107.11.08 法制字第107025257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7~29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29條第1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8.
- 法務部 107.10.02 法律字第10703512670號函
- 法務部就境外電商營業人欠繳稅捐,對外國稅收請求權之「徵收」及「執行保全措施」,與如何強制執行等事項,涉及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9.
- 法務部 107.09.21 法制字第10702521950號函
- 法務部就「雲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1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7.08.29 行執法字第10700554750號函
- 有關「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疑義,業經法務部以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法律字第10703510290號函釋明在案
11.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0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參照,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價額,係法院就刑事不法行為,基於司法權作用(裁判)所生法律效果,本質上並非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應不屬該規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7.07.12 行執法字第10731001490號函
- 有關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疑義之意見
13.
- 法務部 107.05.02 法律字第10703500190號函
- 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代履行」,第29條第1項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之執行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之人員
14.
- 法務部 107.03.07 法律字第10703502490號函
- 法務部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9條追償安置費用,是否適用行政執行法疑義」之說明
15.
- 法務部 107.01.03 法律字第10603516930號函
- 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或第8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66條後段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如該規定有意使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該條規定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據以執行;如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均為同一機關,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16.
- 法務部 106.09.14 法制字第10602516040號函
- 法務部就「細胞及基因治療產品管理法草案」一案之意見
17.
- 法務部 106.06.05 法制字第106025095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委託」係指將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另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3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該「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不包含行政罰法裁罰性不利處分
1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1.10 行執法字第10600501720號函
- 關於貴校受教育部補助經費執行採購案,因參與投標廠商涉有違反規定應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得否作成行政處分並移送本署各分署執行疑義
1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1.03 行執綜字第10530010260號函
- 有關路邊停車費本費欠費追繳行政相關困難、行政成本支出等課題之說明
20.
- 法務部 105.12.02 法律字第1050351552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所謂「儘量」應由主管機關視個別案件情形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之,屬公法上金錢債權管理範疇,又行政裁罰金額與催繳成本顯不相當案件得否依審計法第71條規定,報經審計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事涉審計法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21.
- 法務部 105.11.11 法制字第10502519200號函
- 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該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一定期限事實則使用「逾期」
22.
- 法務部 105.07.27 法制字第10502512600號函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在符合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32條規定時,得為斷水斷電直接強制方法,反之,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問題,而無可採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可能;另行政罰係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2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2.26 行執法字第10500511850號函
- 機關於做成合法之行政處分,而合於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及第11條第1項者,得移送該管分署執行
2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11.05 行執法字第10400563430號函
- 有關裁處沒入違法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時,有無諭知法條文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是否影響後續執行說明
2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01.23 行執案字第10400505140號函
- 被繼承人權利義務事項及執行案件,應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被繼承人遺產進行行政執行時,勿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署列為執行對象,以免影響各該機關公務進行
26.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4.01.21 台財產署接字第10430000660號函
- 有關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事項及執行案件,應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
27.
- 內政部消防署 103.12.22 消署危字第1030018263號函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有關爆竹煙火相關場所負責人應依法申報爆竹煙火原料或成品流向之規定,其意旨係為避免不肖業者未依規定大量儲存爆竹煙火或販賣予非法場所造成安全疑慮
2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9.30 行執法字第10300556070號函
- 於具體案件中,應對執行名義上記載之當事人及其財產執行,惟為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往往應綜合參酌具體案件特質後,始能決定最適之執行方式
2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1.17 行執法字第10300001840號函
- 公有零售市場攤販積欠租金,如收費基準係依臺灣省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租金及清掃費計算方式核計,其並非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該租金尚難認定是屬於規費性質而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3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3.13 行執法字第1020000795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118、127條等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職權撤銷原違法授益處分,同時表示原授益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該機關欲依公法上不當得利規定,請返還原所受領金額,其請求方式,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多數見解認為可以「直接作成下命處分命其返還」
31.
- 內政部 101.11.20 台內社字第1010353035號令
- 溢領國民年金保險給付係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於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之要件下得移送行政執行。國民年金法第24條第4項固規定保險人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然該條項並未規定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具有優先權,目前尚無法逕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3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1.08 行執法字第101000484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規定申請核發補助費,予以否准,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爭訟解決,而對於已核發補助費追償,亦應解為係行政處分,受補助對象如未依補助機關處分於期限內繳納,主管機關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33.
- 法務部 101.11.01 法律字第10103109020號函
- 國民年金法第24、55條等規定參照,領取國民年金法相關給付係屬公法上權利,從而溢領人不當受領年金保險給付係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溢領人所負返還義務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要件下,得移送行政執行
3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0.16 行執法字第101000461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4、11條規定參照,執行名義合於規定要件,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又執行名義所涉實體事項及移送機關得否為行政處分,因分署無權審酌行政實體法問題,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有形式上合法行政處分存在,如有疑義,應由移送機關釋明及負責
3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08.23 行執案字第10100529400號函
- 原屬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管轄移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業務至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惟公路罰、汽費及強汽罰行政執行業務仍屬該所站管轄
3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06.19 行執案字第10100517500號函
- 原屬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管轄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業務(含解款)移撥至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因故延至101.08.01
37.
- 法務部 101.04.13 法律字第10000041530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第5點規定參照,追繳離職執行人員已領取個人績效獎勵金,係撤銷「發給績效獎勵金之授益行政處分」,係依法令作成撤銷處分,其撤銷本身亦為行政處分,且行政執行處(分署)於撤銷處分中同時定有繳回履行期間,行政執行處(分署)即可因該處分書,於離職執行人員逾期未繳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38.
- 交通部 101.02.22 交航籌字第1015002740號函
-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6條、規費法第20條規定參照,商港服務費未繳納者,如經再三催繳仍未繳納時,依法須移送強制執行,又為利國營「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能加速處理逾期未繳納商港服務費辦理,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惠予協助辦理
39.
- 法務部 100.06.15 法律字第0999035803號書函
- 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條、水利法第93條之4定等規定,有關水利法第93條之4限期回復原狀原處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故行為人屆期不遵行所為行政執行程序,縱依法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仍應以經濟部為行政執行機關並以其名義行之
40.
- 法務部 100.06.09 法律字第0999056755號書函
-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等規定,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裁處機關、因應受講習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之機關,以及受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提起救濟訴願與行政訴訟答辯機關為查獲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41.
- 法務部 98.03.24 法律決字第0980001236號書函
- 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以人民依行政處分或直接依法令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前提,如依行政處分或依法令未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自不得逕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規定執行,行為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經主管單位限期改善及令其停止開發、販售,行為人不履行該等義務時,自得處以罰鍰;惟得否收繳、註銷該公司之殯葬設施設置許可及建築執行,應視該公司是否依行政處分或直接依法令負有繳回註銷之義務而定,事涉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及事實認定問題
42.
- 法務部 97.11.05 法律決字第0970040905號書函
- 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所收取之規費,為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所稱「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自得移送逾期未繳納者至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
43.
- 法務部 97.10.29 法律字第0970033803號書函
- 所謂刑法上公務員,係以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事務者,此即受託公務員,其須有承辦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及享有公務上職權及權力主體身分,並以本身名義為行政處分,始足當之
44.
- 法務部 97.10.28 行執一字第0970007505號函
- 關於國立國父紀念館所詢申辦單位逾期未繳納該館場地之使用費,是否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自應視國立國父紀念館形式上有無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而定,至於該館實體法上有無法律依據作成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倘有疑義,應由該館釋明及負責之
4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10.20 行執一字第0970007311號函
-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後,公告期滿後仍無人有異議,則不論是否同意參與分配,均受該更新計畫之拘束,不得任意主張無效或停止進行,然而,就其應繳納之共同負擔或差額之價金,係屬該計畫書履行之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若有紛爭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之
4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03 北市法二字第09731444300號函
- 設置洗車機違反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因洗車機為機械設備,故應由捷運主管機關為處分機關,並依設置時間分別依同法第22條或第23條規定處理
4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11.06 行執一字第0970007939號函
- 關於國立國父紀念館所詢申辦單位逾期未繳納該館場地之使用費,是否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自應視國立國父紀念館形式上有無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而定,至於該館實體法上有無法律依據作成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倘有疑義,應由該館釋明及負責之
4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10.02 行執一字第0966000583號函
- 各機關移送執行應落實相關保全程序之規定以避免義務人脫產
4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9.10 行執一字第0960005578號函
- 關於移送機關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然並無免除贈與人原有繳納義務之意思,但於受贈人完成繳納之前,贈與人仍然負有繳納義務,因此,義務人甲經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行政執行處仍得對其財產執行之
5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8.27 行執一字第0960005322號函
- 關於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應立法院依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行使調查權協調聯繫要點,違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罰鍰處分案件執行規定之疑義
5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6.26 行執一字第0966000326號函
- 關於桃園縣中壢市公所第二公有零售市場攤商積欠租金及水電費,經公文通知攤商限期繳納,攤商未能於限期內繳納,因此情形屬於私法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5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5.16 行執三字第0960002944號函
- 關於國人積欠駐外館處之相關急難救助費用,係以私法契約規範借雙方之權利義務,性質上為私法上之金錢借貸關係,非屬行政執行之範疇,借用人如不依契約返還借款時,則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53.
- 法務部 96.02.15 法律決字第0960004456號函
- 關於以限定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之遺產稅,是否屬民法「被繼承人之債務」規定疑義
54.
- 法務部 96.01.12 法律決字第0950049415號函
- 行政執行義務人逕遷戶政事務所,其執行命令之送達處理
55.
- 法務部 96.01.12 法律決字第0950049415號函
- 行政執行義務人逕遷戶政事務所,其執行命令之送達處理
56.
- 法務部 95.12.18 法檢字第0950805236號函
- 關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所為之行政處分,除有無效、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外,其效力繼續存在,而受處分人如認該處分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自應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以為救濟之
5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02 北市法三字第09532467400號函
- 對於違章建物經撤銷接電證明,後續處理停水停電之執行,應係建築主管機關執行建築法第73條規定,故似應由建管處命義務人履行上開義務而不履行時,再據以執行處分
58.
- 法務部 95.09.04 法檢字第0950803689號函
- 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均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因此,各機關間如就行使職權或適用命令,有無違憲或其見解不同時,宜循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之
59.
- 法務部 95.08.21 法律字第0950028034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文書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期疑義
60.
- 行政院秘書長 95.08.07 院臺法字第0950089314號函
- 關於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應立法院依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行使調查權協調聯繫要點,旨在釐清並提供所屬各行政機關明確行為之準據,並無涉及干預或禁止貴會行使調查權之問題,因此,所稱該聯繫要點規定與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之規定相牴觸,恐有誤會
6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8.01 行執一字第0956004173號函
-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滯欠之稅款,如以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應僅就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執行標的
62.
- 財政部 95.07.18 台財稅字第09504540590號函
- 所得稅案件如移送執行,並因義務人死亡而以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應僅就該遺產強制執行以償滯欠稅款
6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7.06 行執一字第0950003500號函
- 移送機關於送達證書上增列「請勿寄存」等文字,於法尚無依據之規定,故不生約束力,惟仍不影響送達之合法性
6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6.21 行執一字第0956000362號函
- 滯納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死亡後,移送機關如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應於稅單上載明執行標的為該被繼承人之遺產,以避免損害繼承人之權益
6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6.01 行執一字第0950002957號函
- 有關大學對歷年服務未滿年限拒絕賠償公費之畢業生之追償作業,經催繳仍不繳還,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66.
- 法務部 95.03.16 法律字第0950007307號函
- 辦理農地重劃區之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費用催繳事宜執行疑義
67.
- 法務部 95.03.13 法律決字第0940044519號書函
-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6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27 北市法一字第09530156600號函
-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為市長,村(里)長調用怪手拆除民眾建築物為防火巷之用,同步向該中心回報,此時村(里)長亦受國家機關之指揮命令,從事非獨立性活動,視為輔助機關之行為,應為行政助手
6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12.16 行執一字第0940006803號函
- 行政執行處核發扣押命令,因考量作業成本,存款債權未滿200元者,不予扣押,其債權金額應以執行命令之受文者為準
70.
- 法務部 94.11.10 行執一字第0946000549號函
-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7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10.24 行執一字第0946000518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處辦理低收入戶義務人之執行案件,應避免扣押低收入戶義務人補助款,並輔導健保案件之義務人辦理無息貸款、分期繳納等方式清償健保費
7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10.18 行執一字第0940005732號函
- 行政執行處辦理業務應採因地制宜原則,另得依行政罰法規定向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之他人追繳,並加強移送前置作業之協調
7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8.09 行執一字第0940003144號函
-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後,有法定須返還之事由,屆期仍不返還者,得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執行
7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7.21 行執三字第0946200774號函
- 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事件,應完成徵收應徵本稅、滯納金、利息等金額,始可列計績效,義務人於執行事件繫屬前以清償部分則不應列入績效
7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4.29 行執一字第0946000264號函
- 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之合夥組織如違反稅法案件,無法認定負責人且欠缺當事人能力要件時,其罰緩處分書應列全體合夥人員為受處分人
7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4.21 行執一字第0946000251號函
- 有關健保費之本費已繳清,惟其滯納金尚未繳清,行政執行處得依案件性質核發執行(債權)憑證結案
77.
- 法務部 94.04.20 法律字第0940011059號函
- 關於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對妨礙檢查者所處罰鍰執行疑義
78.
- 財政部 94.04.13 台財稅字第09404523860號函
- 營利事業違反稅法時,其罰緩處分書之受處分人欄位,於獨資事業應填寫違章時經營之自然人為受處分人,於合夥商號應以合夥商號名稱為受處分人
79.
- (廢) 財政部 94.04.13 台財稅字第09404524570號令
- 核釋「稅捐稽徵法」第18條稅捐稽徵文書送達之相關規定
80.
- 司法院秘書長 94.03.17 秘台廳民三字第0940002428號函
- 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所處罰鍰,得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81.
- (廢) 財政部 94.03.08 台財稅字第09404508530號令
- 核釋「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8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2.04 行執一字第0946000091號函
- 行政執行人員應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態度考核要點規定辦理工作態度考核,並依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8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1.27 行執一字第0946000071號函
- 因應新拍賣案件之股票股利歸屬事宜,行政執行處應清查先前執行所收受之股票股利並予以處理
84.
- 內政部 94.01.14 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0360號函
- 土地繼承人如滯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代位其申辦繼承登記,應審慎辦理繼承系統表之製作並負其法律責任,且得以公文方式檢送登記機關
8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1.07 行執一字第0946000015號函
- 為降低稅捐稽徵成本,有關財政部賦稅署移送執行之案件所附財產目錄資料,改以電子檔方式辦理
86.
- 財政部 93.12.23 台財稅字第09304567810號函
- 本部86年7月24日台財稅第861905780號函補充規定
8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12.16 行執一字第0936000641號函
- 有關以「土稅扣執」字號分案之土地增值稅扣繳執行案件,由拍賣土地之原股續行辦理,得將扣繳金額列入績效
8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10.07 行執一字第0936000551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復核案件撤回、退案發回後,得暫緩自案件到之日起定期每3個月陳報處理情形
8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9.15 行執一字第0930005597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案件,得否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調閱義務人於全民健康保險卡所附照片疑義乙案
9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9.09 行執一字第0936000531號函
- 行政執行處如因辦理業務需要,可至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義務人之開戶資料,亦或填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處資料查詢單」進行查詢
9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8.09 行執一字第0936000489號函
- 行政執行案件之公司董事長死亡,如無代理人,行政執行處仍得續行強制程序,惟有義務人積極參與者,應依法判定其是否得具公司代表人資格
92.
- 法務部 93.08.05 法律字第0930023925號函
- 關於彰化縣下茄荖農地重劃區農民應繳納之農水路工程費是否符合時效消滅疑義
93.
- 法務部 93.08.05 法律字第0930024946號函
- 關於雲林縣政府函為林○卿等二人申請核發農地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免繳納證明案,林君等二人困農地重劃提起訴願,經貴部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惟涉相關法令規定及恐生拒繳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效應,致影響層面至鉅疑義
9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7.28 行執一字第0936000477號函
- 稅捐案件經移送執行後,義務人始繳納應納稅額半數並提起訴願,因非原處分不當,故不得聲請停止執行
95.
- 財政部賦稅署 93.07.26 台稅六發字第09300353050號函
- 有關對公司核定應補徵稅款之文書,應依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合法送達,以維護租稅債權
96.
- 法務部 93.07.15 法律字第0930028433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因執行業務需要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調閱義務人全民健康保險卡所附照片之適法疑義
97.
- 財政部賦稅署 93.07.13 台稅六發字第0930452383號函
- 稅捐徵收案件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繳納復查決定納稅額半數並提起訴願,如原處分並無不當,則不得聲請停止執行
9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6.30 行執一字第0936000440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司核定應補徵稅款之文書時,如該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應向核准變更登記之負責人送達
99.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93.04.28 北區國稅桃縣四字第0931010018號函
- 營造業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經移送行政執行,其相關送達不合法,應予撤案乙案
10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4.19 行執一字第0936000340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處辦理股票扣押執行案件,如扣押股票轉換為另種證券者,應函請證券公司辦理轉撥手續
10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4.09 行執一字第0936000308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處特專案件撤回、退案、終止執行送請復核,如以以原案續行處理,應定期陳報處理情形
102.
- 司法院民事廳 93.03.22 (93)廳民二字第06327號書函
- 法院扣押之有價證券如因轉換為另種證券,發行公司應將轉換證券辦理撥入債務人集保帳戶續行扣押
10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2.27 行執三字第0936200218號函
- 行政執行處辦理列管滯欠大戶案件,自93年3月1日起,21日內未進行者,視為逾期未進行,並依辦理情形成效予以獎懲
10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2.27 行執三字第0936200225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案件之義務人辦理清繳時,應由移送機關派員收取或駐行政執行處金融機構人員代收
105.
- 法務部 93.01.13 法律決字第0930000549號函
- 有關法院判決之罰金應移送何機關執行,及行政執行處聲請拘提管收義務人時之法院管轄權等疑義
106.
- 財政部 93.01.09 台財稅字第0920453913號函
- 有關營業稅留抵稅額今僅限於抵繳義務人滯欠之營業稅,如作為其他稅目之執行標的而扣押執行,亦影響國庫收入及營業稅制作業乙案
107.
- 司法院秘書長 93.01.05 (93)秘台廳民二字第00170號函
- 行政機關辦理扶助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批購公益彩券貸款業務時,本票執票人得向普通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而行使追索權
108.
- (廢) 財政部 93.01.05 台財稅字第0920457866號令
- 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實施之拍賣程序亦應適用
109.
- 法務部 92.11.26 法政決字第0921120285號函
- 行政執行處應審慎辦理強制執行案件,避免因扣繳財產申報罰鍰而有溢扣退款持票人逾期未兌領等情事
11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11.12 行執一字第0926201179號函
- 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事件時,如對義務人之擔保人為強制執行,應另以「他執」字之案件執行
11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9.26 行執一字第0926201020號函
- 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事件時,應審慎考量同一行政執行事件之義務人所處之不同處分,並應併附充分之理由說明
112.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92.09.25 北院錦 92 執科字第3284號函
- 債務人之股票拍賣後應將所得款項匯入專戶,於未拍賣前,其所有權仍屬債務人所有,不應將法院列為股東
113.
- 內政部警政署 92.08.29 內授警字第0920005476號函
- 各市、縣(市)警察局口卡片應不得作為受拘提、管收人辨識身分之依據,且口卡片已老舊未更新,故不宜提供
114.
- 法務部 92.08.12 法律字第0920032559號函
- 關於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事件,有向各地警察機關調閱義務人口卡片之必要,請貴部警政署轉知所屬警察機關繼續提供
11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7.31 行執一字第0926000638號函
- 行政執行案件如收案後逾3個月仍未辦理分案者,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即不接受分案,但仍得報經核准分案,且應將延遲分案原因隨案登錄於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
116.
- 內政部 92.07.2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38528-1號函
- 有關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納差額地價之消滅時效事宜
117.
- 內政部警政署 92.06.26 警署戶字第0920086319號函
- 各地方警察局所建立之口卡片資料,應供治安維護事項使用,且該資料相片亦久未更新,故不宜做為行政執行作業之用
11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6.23 行執一字第0926000566號函
-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後,有關滯欠健保費行政執行事件滯納金之徵收,應每逾一日加徵應納保險費額0.1%
11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6.09 行執三字第0920003519號函
- 因法律限制期間不能行使徵收權,故有關稅捐罰鍰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所經過之期間
12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6.05 行執一字第0926000507號函
- 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員如因獎勵檢舉公告之線索而拘獲應受拘提人,其發給執行拘提之獎勵額度應予減半
121.
- 財政部賦稅署 92.06.03 台稅六發字第0920452365號函
- 稅捐罰鍰案件如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罰鍰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因法律限制而不能行使徵收權之期間
122.
- 法務部 92.05.26 法律字第0920020181號函
- 關於擬辦理地籍圖重測及依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八二四九八號函示意旨,與民法請求權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規定是否有所牴觸乙案
12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3.07 行執一字第0926000210號函
- 有關各行政執行處所建立之執行案件內部控管機制實施計畫,應配合行政規則進行修正項目
124.
- 司法院秘書長 92.02.17 (92)秘台廳民二字第03335號函
-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向當事人徵收因訴訟救助暫免之審判費用,屬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應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
12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2.07 行執一字第0920000836號函
- 現場執行之行政執行案件,有關到場協助之警員出差費報支方式及協調事宜
12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1.27 行執三字第0926200118號函
- 行政執行處應查明有無人涉及犯罪,如符合執行(債權)憑證核發之要件者,始可核發
12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1.17 行執三字第0926200066號函
- 行政執行處報請復核之特專案件經發回續行處理,如逾6個月仍未處理完畢者,應說明原因並檢附相關資料送審
128.
- 法務部 92.01.17 法律決字第0920001154號書函
- 有關請求提供受執行義務人之存款交易明細及租賃保管室或保險箱等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12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30 行執一字第0916001600號函
- 有關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由囑託之行政執行處及受囑託之行政執行處各計算二分之一
13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17 行執一字第0910006740號函
- 有關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稅捐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該暫緩執行之期間,於依法申請復查案件,不限於稅捐稽徵法所稱「二個月復查決定之期間」
131.
- 財政部賦稅署 91.12.10 台稅六發字第0910456729號函
- 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該暫緩執行之期間應不限於「二個月復查決定之期間」
132.
- 法務部 91.12.06 法律字第0910042251號函
- 關於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向各地方法院聲請拘提管收義務人,該管法院之管轄權疑義乙案
13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03 行執一字第0916001494號函
-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因「後龍溪上游段土石標售計畫」對事業產生罰款,如係依契約約定而生者,則屬民事爭議,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13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03 行執一字第0916001495號函
- 行政執行處將滯納稅務案件以逾徵收期間之理由退案,如該滯納稅務案件並未逾徵收期間,則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力,行政執行處得予撤銷該決定
13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02 行執 1字第0916001497號函
- 裁處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案件之行政處分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經主管機關移送,得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13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1.18 行執一字第0916001422號函
- 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時,如本稅、本費或罰鍰金額在新台幣1萬元以下者,財產稅案件以外之執行人員應踐行程序
13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9.27 行執一字第0916001266號函
- 行政執行處使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義務人之開戶資料,應限於「特專案」及「專案」等案件
13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9.19 行執一字第0916001211號函
- 因國人使用電話通訊極為普遍,故行政執行處於辦理業務時,應充分利用經由電信業者之管道,以查詢義務人電話登錄資料
13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9.19 行執一字第0910004935號函
- 因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優先適用,故土地法第201條有關積欠土地稅達一定金額,主管財政機關得通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拍賣抵償之規定應無法適用
140.
- 財政部賦稅署 91.09.09 台稅三發字第0910455650號函
- 有關土地法第201條規定積欠土地稅達一定金額時,主管機關得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交司法機關拍賣抵償欠稅等事項,仍應依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141.
- 法務部 91.09.02 法律字第0910033225號函
- 有關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請高雄行政執行處代為執行債務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科處罰金,該執行處得否受託執行疑義乙案
14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8.29 行執一字第0916001145號函
- 擔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不動產經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時,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14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8.20 行執一字第0910003884號函
- 土地法第201條有關拍賣義務人之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以抵償欠稅之規定,與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優先受償順序、保全及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適用疑義
14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7.11 行執一字第0916000900號函
- 有關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追訴業務,若有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得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執行
145.
- 法務部 91.05.22 法律字第0910018100號函
- 關於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建請貴部研議由所屬機關承受拍賣之不動產
14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5.14 行執一字第0916000593號函
- 有關受囑託執行扣薪案件中,受囑託之執行處雖已核發收取命令,且移送機關已陳報按月收取中,仍不得將該案件辦理報結
147.
- 法務部 91.02.21 法律字第0090048606號函
- 農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農地重劃條例並未就其強制執行方式有所規定,又其施行細則既非屬「法律」,與行政執行法規定情形不同,故於條例為相關配合修正前,仍應依該施行細則第51條辦理
14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1.18 行執一字第0916000084號令
- 民事債權人向行政執行處對該處承辦之行政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時,應繳納執行費
14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1.18 行執一字第0916000087號令
- 有關公務人員逾期不履行退還溢領俸給、清除處理費之徵收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標準應繳納之差額補助費等事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15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1.15 簽見
- 本案似已依行政執行法踐行書面限定義務人於相當期間內履行,且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義務,故於其逾期不履行時,自得由臺北市政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151.
- 交通部 90.12.12 (90)交路字第012899號函
-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未依規定繳納罰鍰者,應如何易處疑義
15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12.10 行執一字第012043號函
- 為節省成本、提高效益,對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滯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台幣三百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不予執行
153.
- 法務部 90.10.19 (90)法律字第034217號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之主體,移送機關是否亦有其適用疑義乙案
15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10.18 行執一字第010237號函
-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標準之公私立機關(構)逾期仍未繳納差額補助費,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移送管轄之行政執行處執行
15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10.18 行執一字第600260號函
- 經審計機關剔除及權責機關行政處分限期追繳之公務人員溢領俸給,屬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逾期不繳納時,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15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10.18 行執一字第600261號函
- 民眾未繳納鄉鎮市公所垃圾清潔規費,經限期催繳仍不履行者,應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移送管轄之行政執行處執行
157.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10.09 (90)台勞動三字第0048071號函
- 公司撤銷公司登記,其提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經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作為勞工資遣費,其賸餘款得抵充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15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9.27 行執一字第600167號函
- 有關復核案件追蹤考核之流程,應由行政執行官審查復核案件並擬具意見書奉核後,發回或發還原行政執行處辦理,並陳報處理情形,經認定已處理完竣者,得解除追蹤管制並辦理案卷歸檔
15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9.25 行執一字第010319號函
-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繳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可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惟請求償還墊償基金之墊款,逾期不履行者,應由高等行政法院執行處或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
16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9.25 行執一字第010771號函
- 有關「罰鍰」、「罰金」及「沒收、沒入及追徵」是否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及其執行疑義
161.
- 法務部 90.09.25 (90)法律字第033821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決定之三十日期間起算日等疑義
162.
- 內政部 90.09.21 (90)台內營字第9085488號函
- 關於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經依法處以罰鍰,但其後經法院宣告破產,是否仍需依同法有關規定請其依限繳納、恢復原狀等,否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6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9.12 行執一字第010603號函
- 有關罰金之裁判,應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164.
- 法務部 90.09.03 (90)法律字第031876號函
- 受刑人經法院判處罰金,以該所有財產予以執行,得送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
16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8.15 行執一字第600048號函
- 有關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由囑託之執行處及受囑託執行處各計算二分之一
166.
- 財政部賦稅署 90.08.14 台稅六發字第090040873號函
- 罰鍰經行政救濟確定應補繳,原處分機關應填發補繳罰鍰繳納通知書,該罰鍰之徵收期間自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16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8.14 行執一字第010085號函
- 追繳或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刑事確定判決,不屬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應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疇,仍宜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之
168.
- 法務部檢察司 90.08.01 (90)法檢(司)字第001365號函
- 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刑事確定判決,係法院行使司法權所發生之金錢給付,非屬法院之裁定,應由民事執行處執行
169.
- 法務部 90.07.17 (90)法律字第025525號函
- 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是否屬於行政執行法第四條所規定由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疇乙案
17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7.09 行執一字第001843號函
- 向雇主請求返還墊付積欠工資,應提起行政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不得逕行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171.
- 法務部 90.06.21 (90)法律字第000365號函
- 檢陳「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172.
- 司法院秘書長 90.06.05 (90)秘台廳民二字第09711號函
- 追繳或追徵被告犯罪所得之刑事確定判決,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
173.
- 司法院秘書長 90.06.01 (90)秘台廳民二字第09712號函
- 有關罰金裁判之執行是否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疇疑義
17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5.10 行執一字第001164號函
- 各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官於各該配置股核發禁止處分命令、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及移轉命令時應確實審核
175.
- 內政部 90.04.19 (90)台內營字第9083315號函
- 有關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尚欠已公告徵收且逾繳納期限之工程受益費案
176.
- 司法院秘書長 90.04.04 (90)秘台廳民二字第05955號函
- 少年法庭所為命負擔教養費用之裁定,得以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
17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4.03 行執一字第000855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處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懲要點草案核定實施後,行政執行處應不得領受移案機關提撥之獎勵金
178.
- 交通部 90.03.26 (90)交路字第026808號函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罰鍰逾期不繳,其移送強制執行,建議得以實際處分之各監理站及分站為移送機關
17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3.26 行執一字第777號函
-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對不到場之證人科處罰鍰,得由該管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
180.
- 法務部 90.03.23 (90)法律字第010520號函
-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執行代位求償之業務,不得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18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3.22 行執一字第000751號函
- 有關交通罰緩逾期不繳納,可由各區監理所或由其派出之監理站及其分站移送,惟處分名義機關及移送機關仍應為監理所
182.
- 司法院秘書長 90.03.16 (90)秘台廳民二字第4051號函
-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所為科處證人罰鍰之裁定,應非屬於行政執行處執行業務範疇,得由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
183.
- 法務部 90.03.15 (90)法律字第005601號函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罰鍰逾期不繳,其移送強制執行,建議得以實際處分之各監理站及分站為移送機關
184.
- 法務部 90.03.15 (90)法律字第5601號函
- 有關違反交通管理之罰鍰逾期不繳,可由監理所或派出之監理站及分站移送強制執行,惟處分名義機關及移送機關仍應為監理所
185.
- (廢) 財政部 90.03.12 台財稅字第0900008994號函
- 函示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方法,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18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3.09 行執一字第607號函
- 有關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9條規定,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屬民事代位求償,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187.
- 法務部 90.01.18 (90)法律字第048922號函
- 有關監察院函請該府查處轄內岡山鎮楊○○先生設置之私立吉○公墓乙案所涉行政執行法適用疑義
188.
- 中央健康保險局 89.12.11 健保承字第89036369號函
- 中央健康保險局為配合行政執行案件業務處理,擬於行政執行處指派連絡人員一名乙案
189.
- 內政部 89.11.01 (89)台內中地字第8971914號函
- 關於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六條規定相關事宜
190.
- 司法院秘書長 88.10.08 (88)秘台廳民二字第22678號函
- 全民健康保險法關於投保單位對於保險人所負擔之保費債務,均屬修正後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債務,自該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應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