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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法務部 113.06.19 法律字第11303508140號函
  • 不動產裁判分割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效力,各共有人不待登記或交付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該判決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均有效力,當事人據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確定判決向地政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地政機關應受拘束,並應按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2.
3.
  • 法務部 112.12.08 法律字第1120351530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傳播業者涉及違規廣告之行為,倘衛生機關查認尚難構成違反衛生法律之裁罰要件,可否由通傳會依廣電法及衛廣法規範廣播電視事業節目與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予以調查裁罰乙節之說明
4.
5.
  • 法務部 111.08.01 法律字第11103508460號函
  • 各主管機關就違反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1項之行為,可本於職權斟酌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訂定裁罰基準,除有法定得減免之事由外,不得逾越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2項法定罰鍰額度範圍
6.
7.
8.
9.
  • 法務部 110.04.08 法律字第11003504580號函
  • 民法第823條第1項所稱「法令」,包括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有關耕地限制分割之法律規定,至於該條項之相關解釋性行政規則,於符合該條項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之前提下,得以之做為行使職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準據,惟其內容不得對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農發條例所無之限制,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10.
  • 法務部 109.12.09 法律字第10903515400號函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規定,供各榮服處、榮家為是否列計全家人口範圍審核「情形特殊」之判準,應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裁量性行政規則
11.
  • 財政部 109.07.06 台財關字第1091015146號令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160條規定,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予變更時,涉及具反覆適用性質之通案,應以部令發布,並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不涉及通案,得逕依職權就個案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
12.
  • 法務部 109.01.02 法律字第10803519380號函
  • 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解釋函令,如為協助業務機關辦理計算稅額事項所為之解釋,性質上為行政規則,應具有拘束業務被監督機關之效力。惟其已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及徵免稅額,而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13.
  • 法務部 108.09.04 法律字第10803512500號函
  • 法務部就內政部函有關74年1月10日台內字第542號函釋示之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建請適用行政程序法,涉及相關規定及法律見解之說明
14.
  • 法務部 108.08.14 法律字第108035117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參照,所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義務或處罰規定;又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以補充義務規定或處罰規定一部分,此類規定變更如足以影響行政罰裁處,自亦屬法規變更;惟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裁量基準行政規則,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15.
  • 法務部 108.04.29 法律字第1080350348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參照,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公開事宜,應優先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又各地區國稅局編訂之「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似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第1項所定應公開予納稅者知曉之稅捐法令,惟此涉及該法解釋適用,應由主管機關探求立法意旨後,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16.
  • 法務部 108.04.16 法律字第108035051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19條規定參照,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權限委託;又「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在其權限範圍內,具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並不生管轄移轉情形
17.
  • 法務部 107.09.27 法律字第10703513470號函
  •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作業指引手冊」涉及行政程序法、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等規定,就相關之法理及事項之說明
18.
  • 法務部 107.09.12 法律字第1070351366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商取得經濟部依「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法律性質,以及經濟部函復「『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備查函效力說明資料」等情形之說明
19.
  • 財政部 107.08.03 台財促字第10725520780號函
  • 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參考原則為提供主辦機關依規定按個案特性規劃評估、設定權利金負擔事宜之參考文件,非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行政規則,主辦機關於個案執行時,應依促參法相關規定,並視個案特性審慎評估辦理
20.
  • 法務部 107.04.20 法律字第10703505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述之行政規則,及以「行政規則」發布,卻涉及行政部門外之規範其法律效力之說明
21.
22.
  • 法務部 106.06.30 法律字第10603505560號函
  • 地方政府訂定注意事項規範各機關單位等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考核及管制,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性質上屬機關內部業務處理方式規定,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行政規則,並無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又補助法律性質屬給付行政措施,得視政策、經費等狀況,裁量決定是否補助、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等相關事宜
23.
  • 法務部 106.06.28 法律字第106035078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又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之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24.
  • 法務部 106.01.24 法制字第10602501530號函
  • 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法制體例上,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另行政機關為行使裁量權,本即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依同法第160條規定程序發布之
25.
  • 法務部 105.10.06 法律字第10503512820號函
  • 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其應記載事項,行政程序法第96條設有相關規定。另依司法實務見解,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須該錯誤乃顯然錯誤,且該錯誤更正後亦不影響原處分效力,該等錯誤始可更正
26.
  • 文化部 105.09.14 文授資局綜字第1053009249號
  • 關於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土地無償撥用規定,應優先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3項規定,惟該項僅係一得辦理「無償撥用」法律依據,至無償撥用相關程序及其他細節性事項規範,則仍應回歸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法令中有關「撥用」規定辦理
27.
  • 內政部 105.03.11 台內戶字第1050404714號函
  • 同性伴侶之相關規範訂定前,部分地方政府戶政事務所針對同性伴侶辦理之註記僅供戶政人員辦理業務時參考,惟上開註記仍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28.
  • 法務部 105.02.15 法律字第105035030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所謂發現新證據,應係指該證據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已存在,因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知或因故不能使用,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或得使用,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處分
29.
  • 法務部 104.12.14 法律字第10403509770號函
  • 公立學校具機關地位,其依據法律授權訂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規定,如僅規範內部單位之組織、業務處理等,且係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即屬行政規則;至私立學校在實施教育目的範圍外,並未具與機關相當地位,如訂定前述規定自非行政規則
30.
  •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4.09.17 原民土字第1040051948號函
  • 如土地都市計晝使用分區為旅館區,屬可建築用地,雖非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所列都市計晝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之土地,仍得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設定地上權
31.
  • 法務部 104.08.24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函
  •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等規定處罰
32.
  • 法務部 104.08.13 法律字第10403509200號函
  • 主管機關因基於職權執行特定法律規定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作出必要之釋示供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職權依據,並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處罰法定原則,但此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並無拘束無隸屬關係或無業務監督之機關或法院之效力
33.
34.
  • 法務部 103.09.16 法制字第10302521780號函
  • 地方機關訂定行政規則時,宜先釐清其性質究屬行政規則或自治規則,以符行政程序法規範;如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機關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以行政規則為替代,否則即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35.
  • 法務部 103.04.29 法律字第10303505360號函
  • 法務部就「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第3點附件二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基準表,對於違反糧食管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者,逕予罰鍰處分,不給予限期改善,是否違反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第4點修正以營利事業主體(糧商)作為計算處罰次數對象,是否違反糧食管理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說明
36.
  • 內政部 103.04.03 台內戶字第1030128325號函
  • 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固授權主管機關得斟酌具體個案情況就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改以糾正或勸導代之,然主管機關據此所訂定之裁量基準仍應在不牴觸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裁罰基準之範圍內作為補充
37.
  • 法務部 103.03.26 法律字第1030350308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9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如由地方政府擬統一訂定所轄戶政事務所裁罰基準規範,並非截然違反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賦予主管機關得斟酌具體個案情況為免予處罰立法意旨
38.
  • 衛生福利部 103.03.11 衛部醫字第1031661699號函
  • 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7條規定所訂定之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係以多數不特定之救護技術員為規範對象,且訂有罰責,具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性質應屬法規命令
39.
  • 法務部 103.02.05 法律決字第1030350155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0、159條等規定參照,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要件,如僅符合之一要件不屬之;又行政規則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40.
41.
  • 法務部 102.12.03 法律字第102035130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項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42.
43.
  • 內政部 102.10.14 內授消字第1020825028號函
  • 關於在2層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集液設施、機械通風之換氣標準、電動機及公共危險物品處理設備之安全裝置設置位置、排出儲槽內部氣體及蒸氣之構造設置、出入防液堤之階梯或土質坡道之設置、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留空地量測基準、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限制、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之定義、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可燃性蒸氣滯留措施之定義、專業人員負責簽證、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等執法疑義
44.
45.
  • 法務部 102.05.10 法律字第10203503840號函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1、4、6、7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係以文物「管理」為核心,而未及於文物之「處分」,故在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限度內,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管理事項似不宜擴張及於文物之「處分」
46.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361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參照,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之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47.
  • 法務部 102.02.26 法律字第10203501710號函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20條規定參照,如行政機關擬就該條為「補充規定」,如並非以修法方式而係以函分行方式為之者,似屬執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性質似與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行政規則」符合,惟就內容似有相關疑義應予釐清
48.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310698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159條規定參照,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依權限用以規範所屬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及機關內部事務分配與業務處理方式,而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並經行政院下達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可認係行政規則,故訂定該規範,核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行為
49.
  • 內政部 101.12.05 台內民字第1010363489號函
  • 殯葬管理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聯外道路,係指以殯葬設施基地為起點連接至公路系統道路,且其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之道路。如殯葬設施係位於限制開發地區,則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實際狀況設置通行設施
50.
  • 內政部 101.11.16 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11005號函
  • 已領有使用執照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築物,如未經申辦拆除執照即擅自拆除完竣者,係依據建築法第86條規定向拆除建築物之行為人課處罰鍰並勒令其補辦拆除執照手續。嗣後於同一基地申請建築許可之起造人,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無代行補辦拆除執照手續之義務,且原有建築物已滅失不復存在者,得逕行申請建造執照
51.
  • 內政部消防署 101.08.30 消署危字第1011600418號函
  • 主管機關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沒入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於沒入裁處書送達行為人後即可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銷毀之,其程序不因當事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受影響,然於銷毀前應將煙火數量清點紀錄以避免爭議,有關銷毀可能涉及之環境污染問題則應洽環保機關提供協助
52.
  • 法務部 101.06.22 法律字第1010055880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0、159條等規定參照,有關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訂定。又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自得依上述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發布
53.
  • 法務部 101.06.18 法律字第10103104250號書函
  • 法務部就「續商監察院監察調查處函為建築基地鄰接之計畫道路尚未開闢,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應否檢附出入通行私人土地權利之證明文件疑義案」及「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草案」之意見
54.
55.
  • 法務部 101.05.31 法律字第1010008283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為使轄內建築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正當,依行政程序法訂定性質上屬行政規則之裁罰基準,惟內容須與建築法規定相符,不得逾越建築法授權裁量範圍
56.
57.
  • 法務部 101.05.08 法律字第10100016640號函
  • 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1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訂定對公務員求償額度上限標準行政規則,得依行政程序法為之,惟仍注意求償權行使應非以此上限標準為唯一依據,宜一併規定相關彈性調整認定機制
58.
  • 法務部 101.02.04 法律決字第1010001165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等規定參照,如辦法規範內容為政府機關進用約僱人員僱用事項、僱用契約內容等,均屬人事管理相關事項,並未涉及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等,性質似與「行政規則」較為符合
59.
  • 行政院 101.01.11 院臺綜字第1010001153號
  •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60.
  • 法務部 101.01.04 法律字第1000006105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159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新設倘由現機關或單位合併者,其權限自隨同移轉存續於新設機關,又更銜亦由更銜後機關承受原管轄權,是以均無須再行下達前已發生效力之行政規則
61.
  • 法務部 100.12.08 法律字第1000004760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62.
  • 法務部 100.10.28 法律決字第1000016948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第159條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3條第1項等規定參照,倘職務說明書未經函頒下達或以令發布,則非屬行政規則,又職系說明書依其規範內容及訂定方式觀之,應屬行政規則
63.
  • 法務部 100.10.13 法律字第1000026094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訊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衡量判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第4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分享利益,宜依具體個案認定
64.
  • 法務部 100.07.25 法律字第1000015497號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1條、第36條規、第39條等規定,走私進口農產品如業經沒入處分,查緝機關將其移送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得依權限或職權訂定業務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
65.
  • 法務部 100.07.11 法律決字第1000018548號書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等規定,目前行政實務上,對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所稱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並不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66.
  • 法務部 100.04.25 法律決字第1000009631號函
  • 國史館國史研究獎助作業要點內容係屬獎助金發給及作業事項,性質屬機關內部業務處理方式規定,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之行政規則。又獎助行為係以高權主體地位單方對符合資格申請人審查決定給予之行政行為,性質上屬授益性行政處分
67.
68.
  • 法務部 99.12.15 法律字第0999050561號函
  • 按解釋性行政規則,係指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而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故行政院主計處基於法定職權,因執行預算法之規定,所為必要之釋示,自得為各機關執行之準據
6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7.22 簽見
  • 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有關每床或每人每個月最高的收費金額,應針對老人福利機構類型、收費形態及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加以考量
70.
  • 法務部 99.07.12 法律字第0999029147號函
  • 關於行政機關回復人民陳情案件時,不論是以「函」或「書函」為之,皆符合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而內政部營建署為行政院所屬之下級機關,乃應受其拘束,因此,內政部營建署回復陳情人之方式,係符合相關規定,自無違法可言之
71.
72.
  • 法務部 99.04.01 法律字第0999001059號函
  • 關於法務部90年3月22日法(90)律字第00147號函作成當時,公報之發行係由各部會自行辦理,惟目前已變更,改由行政院公報統一刊登,因此,該函號另於99年4月1日以法律字第0990700176號函示停止適用之
73.
  • 司法院 99.02.10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0990003945號函
  • 非訟事件法已於民國99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依據該法之授權所訂定之「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爰予廢止;此一辦法廢止後,關於民法第1086條第2項子女特別代理人之選任,由法官依相關規定辦理
74.
  • 法務部 99.01.19 法律字第0980051270號書函
  • 關於地方政府核准設置殯葬設施之申請案,對於殯葬管理條例第8條所定之「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之認定與其認事用法有無違,因此,本件個案事涉行政處分作成時法律及事實狀態之認定,建請內政部依法本於職權審酌之
75.
  • 法務部 98.08.25 法律字第0980700587號函
  • 關於各機關於制(訂)定法規時,各機關宜視個案所需,規定法規之施行日期,倘屬新制度之施行或修正者,宜預留法規施行之緩衝期或訂定過渡條款,以避免驟然施行後,造成民眾無從預為因應準備,而影響其權益
76.
  • 司法院 98.06.19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14634號函
  •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並非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業經廢止,相關人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及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所發生之民事事件,仍由家事法庭或專人負責辦理
77.
  • 法務部 98.03.27 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
  • 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經檢討結果,如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者,應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或逾越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並不得就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
7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1.14 簽見
  • 為補充解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內容,而定義公司行號營業項目為技能技藝訓練業者,亦屬短期補習班範疇之令,其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行政規則,如其內容並非額外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即無牴觸法律問題
79.
80.
  • 內政部 97.10.24 台內社字第0970170135號函
  • 有關「社會行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因地方政府社政人員之獎懲標準不宜由中央統一訂定,故本獎懲標準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各地方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自行訂定獎懲標準
81.
  • 法務部 97.10.01 法律字第0970032612號函
  • 鄉公所編列村、鄰長國內經建參訪活動預算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文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及是否應由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項下支應等疑義
82.
  • 法務部 97.08.22 法律決字第0970029771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裁量性或解釋性行政規則」,係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訂定,本質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不得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直接依據,故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對人民作成行政罰
83.
84.
85.
  • 法務部 97.04.17 法律字第0970010749號書函
  • 行政規則若已有效下達者,係以該函到達各機關之日起發生拘束之效力,惟為避免下達各機關之時間不一,致生適用疑義,故依行政規則之法制作業,其下達方式以函「分行」為之,並於分行函中敘明其「生效」日期
86.
  • 法務部 97.03.18 法律決字第0970007662號函
  •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草案)規範申請結婚登記應查驗之證件、辦理結婚證明書應查驗之證件,均涉及對外發生規範人民申請結婚登記或辦理結婚證明書應具備之要件,建議併入戶籍法施行細則或其他法規中,又戶籍法施行細則與96.05.23修正之民法第982條規定不符之規定,應儘速修正
87.
88.
  • (廢) 財政部 97.03.12 台財稅字第09704513290號函
  • 屬行政規則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裁量基準既有變更,雖相關法律規定並無變動,基於此等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之效力,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適用新修正之基準為裁罰
89.
90.
  • 法務部 97.02.20 法律字第0960043586號函
  • 關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是其裁量基準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之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91.
  • 法務部 97.02.15 法律字第0970001805號函
  •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又對人民申請許可案件,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新法,但就個案而言,新法與舊法相比較結果,舊法對當事人比較有利,且新法並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頃,則仍適用舊法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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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 經濟部 95.08.17 經礦字第09500129410號函
  • 因天然災害致道路毀損而須用爆炸物為緊急搶修者,符合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所稱之緊急需要;惟爆炸物之使用仍應由爆破專業訓練人員為之
105.
  • 行政院秘書長 95.08.07 院臺法字第0950089314號函
  • 關於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應立法院依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行使調查權協調聯繫要點,旨在釐清並提供所屬各行政機關明確行為之準據,並無涉及干預或禁止貴會行使調查權之問題,因此,所稱該聯繫要點規定與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之規定相牴觸,恐有誤會
106.
107.
10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15 簽見
  • 員生社之於一般合作社,其成立與經營運作尤有著眼於教育目的之顯著特徵,且因其長期配合教育目的之實施,以致發展迄今已與一般合作社有若干性質殊異之處
109.
110.
111.
112.
113.
  • 臺北市政府 94.03.17 北市法二字第09430425100號函
  • 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目的達成,得就處分為附款,但附款本身不得違背行政之目的,並應與處分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所謂「提出切結不得預售」,其性質上為負擔,主要實益在於維護交易安全,故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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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22.
123.
  • 法務部 92.11.17 法律字第0920048308號函
  • 「中文譯音使用原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160條等規定,應視其權限或職權、非直接對外發生效力等性質,分別判斷是否為行政規則以及能否以「令」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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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26 簽見
  • 本案訂定之目的係在確保公共安全,所訂時間過短,人民無法確實改善,所定時間過長,於期限內所發生之公安事件責任難以釐清,故合理之改善期限,始能達致確保公共安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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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0.04.06 (90)法律字第009007號函
  • 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又在尚未完成法制化前之組織,既非機關,僅具內部單位性質,如以其名義為行政處分,自與行政處分要件及應記載事項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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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01 簽見
  • 本案重殘勞工應以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後發生職業災害始適用「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死亡重殘及職業病慰問金申請辦法」,而職業病部分,亦應符合鑑定要件,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後因職業災害導致始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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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89.12.08 法 89 律字第000541號函
  •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90.01.01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160條第2項發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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