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1.
2.
3.
4.
5.
6.
7.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05.04 電子郵件字第1120504c號
  • 廠商依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所繳交的「原始資料」,若該資料為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的文章、照片等,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若是資料中的「調查數據」或「原始數據」之單純數據資料,依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8.
  • 法務部 111.03.07 法律字第11103504080號函
  • 有關宗教團體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組織章程,係依據監督寺廟條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等規定辦理所管寺廟登記事項業務之文件,屬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之資訊,除已歸檔而應優先適用檔案法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則除有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
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1.19 發法字第1102001884號
  • 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執行稽查之法定職務並查獲違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如提供予民眾利用於聲請假扣押或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其目的雖為防止他人財產權之危害,惟該危害程度是否重大,仍應依具體個案認定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4款規定,並應注意有無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應不予提供之情形
10.
11.
  • 法務部 109.09.30 法律字第10903512480號函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規定之政府機關,自不適用同法第6、18條有關資訊公開規定。有關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資料是否於相關專業法規增訂資訊公開,宜由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主管機關予以評估審酌
12.
  • 法務部 109.09.16 法律字第10903511460號函
  • 依修正後之勞動基準法第80-1條第1項規定之文義,似未區分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之行為係發生於勞基法修正施行前或施行後,凡於勞基法修正施行後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似均應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新法
13.
14.
15.
16.
  • 法務部 109.07.02 法律字第1090350873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政府機關」,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同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係對於「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應否限制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之規定,並非公營事業機構提供政府資訊之限制範圍規定
17.
18.
  • 法務部 109.01.03 法律字第10803517330號函
  • 公營事業機構回歸企業化經營,並未納入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政府機關」之範圍。至如公營事業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就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仍視同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時,須個案具體判斷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19.
  • 法務部 108.12.04 法律決字第10803518220號書函
  •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涉及其營業上秘密,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惟對公益有必要者,則不在限制範圍。是否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機關本於職權判斷
20.
  • 文化部 108.10.0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10569號
  • 主管機關因個人或團體提報古蹟、歷史建築等辦理列冊追蹤,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經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評估其潛在價值,作成列冊與否之決定,均屬為職權,並不受提報人提報內容拘束,則現場勘查或訪查時相關資料係屬行政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應以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為原則
2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9.17 發法字第1082001537號
  • 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包含法院有罪判決執行之紀錄,故「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皆屬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22.
  • 法務部 108.05.02 法律字第1080350396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6、18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3.
24.
  • 法務部 108.04.09 法律字第108035054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18條第1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25.
  • 法務部 108.01.22 法律字第1080350064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參照,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文書資料,屬政府資訊,得應人民申請而提供或公開,惟應於提供或公開前職權審認有無該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以判斷是否提供或公開;另「法律規定限制、禁止公開」或「有礙犯罪之偵查」已列入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提供事由之一,故如有涉及犯罪情形,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上述規定適用
26.
  • 法務部 107.10.03 法律字第10703513420號函
  • 為因應年金改革大量復審決定書刊登公報,應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3條所定「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於機關網站」,係指應將全文同時以上開二種方式公布,抑或係指經上開二種方式,可結合聯結知悉全文即可,因涉該法解釋,主管機關依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27.
28.
  • 法務部 107.09.06 法律字第1070351314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6條規定參照,食品、藥品或農漁產品檢測有放射性核種輻射汙染情形之政府資訊,因與人民權益攸關,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29.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03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參照,所稱訴願之決定,係指訴願審議委員會依訴願法第53條規定決議後,依同法第89條規定所製作之訴願決定書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固認為,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此所作成之聲明異議決定書,仍非訴願之決定,是以,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30.
  • 法務部 107.03.06 法律字第10603517050號函
  • 關於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及性騷擾事件當事人等檔案資料,原則均應依法保密,相關法規是否絕對限制第三人獲悉該資料,宜先予釐清,若非絕對限制提供,應由管理機關就「公開所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衡量判斷,另有關上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等行為,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31.
32.
  • 法務部 106.09.14 法律字第1060351297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照,所指「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因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形成,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
33.
34.
  • 法務部 106.05.19 法律字第10603505510號函
  • 財團法人財產證明文件得否公開,應由持有資訊機關依其具體個案,就公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法人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個案比較衡量判斷,至是否有其他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宜由持有資訊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35.
36.
  • 財政部 106.04.19 台財促字第10625508430號函
  • 有關促參案件權利金額度及許可年限調整與投資契約變更等疑義,宜由主辦機關本於權責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參考原則及投資契約約定核處
37.
38.
  • 法務部 105.12.12 法律字第10500713700號書函
  • 人民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閱覽卷宗,則視所申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並視具體個案所申請之資料,分別依上述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39.
  • 法務部 105.11.23 法律字第10503516300號書函
  • 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雖基於問政需要,然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
40.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380號函
  • 民眾申請其母承租權移轉資料,似非屬特定程序進行中案件,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如資料涉及現承租人權益,應先依該法第12條規定辦理,又相關資訊是否提供,應由政府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個案權衡判斷
41.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390號書函
  • 公營事業機構如有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就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仍視同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另政府機關因補助公營事業機構取得之相關資訊是否因申請而提供,應檢視是否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或第9款所定情形
42.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610號函
  • 法務部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火災事件資料中公布火災發生地點座標定位資訊」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偵查不公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說明
43.
  • 法務部 105.10.31 法律字第10503515650號書函
  • 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若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商商業秘密,仍應予以公開並得依人民申請提供;另得標廠商投標單、清單載有投標者投標(履約)內容,乃民眾監督履約之工具,尚非得為拒絕申請政府資訊之理由
44.
45.
  • 法務部 105.10.17 法律字第10503514430號函
  • 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46.
  • 法務部 105.10.05 法律字第10503515120號函
  •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予提供,又某項資訊是否為內部單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應就個別事件整體觀察,難謂凡屬事實敘述者,即與思辯過程無涉,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因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形成,甚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
47.
  • 法務部 105.06.22 法律字第10503509900號書函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48.
  • 法務部 105.05.12 法律字第10500563480號書函
  • 立法委員基於問政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49.
  • 法務部 105.04.19 法律字第10503506260號函
  • 民間團體函請提供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如經機關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應注意同法第5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且如機關認其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而對侵害之隱私較為輕微者,自得公開該等資料
50.
  • 法務部 105.04.07 法律字第10503503350號書函
  • 「網際網路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個資保護行政檢查小組辦理情形及結果」,如未發現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情事,經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結果;至「網路詐欺發生所在之電子商務平臺及相關發生件數等數據資料」如未涉及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則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範圍,但仍應檢視是否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限制不可公開情形
51.
  • 法務部 105.01.29 法律字第10503502210號函
  • 死亡證明資料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惟如涉及現生存自然人個資部分仍屬個人資料,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如涉政府資訊公開限制,仍應視可否割裂處理,若可將限制或不予提供部分予以區隔及防免揭露處置,已足達到保密效果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52.
53.
  • 法務部 104.10.28 法律字第104035114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係指政府機關依其組織法或作用法行使職權所取得,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參加其他機關會議取得會議紀錄等資料即屬之;另仲裁程序經當事人合意自可公開,仲裁法第23條第2項亦非規範行政機關是否公開政府資訊之規定,故就人民申請政府機關提交仲裁庭之資訊,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仍應提供
54.
  • 法務部 104.10.20 法制字第10402517900號函
  • 臺中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7條修正條文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第18條等規定部分,如基於「對公益有必要」情形,議會仍不予提供資訊,恐有限制議員請求政府資訊公開之權利,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牴觸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虞
55.
  • 財政部 104.09.09 台財促字第10425514080號函
  • 核釋政府以BOT方式辦理社會住宅之相關投資執行計畫書及營運執行計畫書,應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公開投資契約且公開期間不少於10日,但契約附件符合該法第18條規定時,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56.
  • 法務部 104.09.02 法律字第10403507770號函
  • 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者似不限以「機關核定」形式為限,另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第76點第1款規定文字屬規範內部一般性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屬不同範疇
57.
58.
  • 財政部 104.08.26 台財促字第10425513400號函
  •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申請人提送之資料應屬政府資訊範疇,且依同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除有同法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皆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59.
  • 法務部 104.08.24 法律字第10403510530號函
  • 警察機關提供初判表如內容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則有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之規定;另初判表為警察機關參考資料無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若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而提供,並未違反前述偵查不公開原則
60.
  • 法務部 104.07.28 法律字第10403509050號函
  • 人民團體所報會員名冊等資料是否得提供民意代表問政所需或其他公益團體閱覽、複印,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宜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本其權責及相關法律規定,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審認
61.
  • 法務部 104.07.09 法律字第10403507470號函
  • 宗教主管機關就非利害關係人申請,提供宗教團體成員名冊應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公益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提供管理章程、財產資料及財務收支應先以書面通知宗教團體,給予機會表示意見,但主管機關仍應依職權判斷並不當然受該意見拘束
62.
63.
64.
  • 法務部 104.03.24 法律字第10403503420號函
  • 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依當事人申請提供清查祭祀公業土地公告相關資料,尚無損及祭祀公業及其派下員隱私或資訊秘密等權益,應無適用上述該法之必要,惟如有非屬該該條所定清查公告資訊,則仍有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適用
65.
66.
  • 內政部 104.01.29 台內民字第1040401754號函
  •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制定自治條例規定公布辦理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定期評鑑之結果及規定強制措施等,然須遵守地方制度法有關處罰規定之限制、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
67.
  • 法務部 104.01.16 法律字第1040350017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9條規定參照,條例第9條規範目的應係賦予補償基金會向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調閱文件及檔案權限,俾利調查裁判情形,依該條第3項文義,係將文件及檔案用途限於調查裁判情形,惟此一用途限制是否亦有禁止公開之意,宜由主管機關就立法意旨加以釐清,倘經審認有禁止公開之意,即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倘無禁止公開之意,則就相關文件及檔案公開,即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68.
  • 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4560號函
  • 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69.
  • 法務部 103.12.01 法律字第10303513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18條規定參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政府資訊即應公開或提供,而是否公開或提供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予以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得僅公開其餘未涉限制公開事由部分資訊;另政府資訊涉遮掩廠商名稱部分,得否公開或提供,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個案權衡判斷
70.
  • 法務部 103.11.17 法律字第10303513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16、20條規定參照,如將公務機關保有的個人資料運用技術去識別化而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即非屬個人資料,公務機關主動公開或被動受理人民請求提供上述政府資訊,除考量有無特別法限制外,分別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或提供即可;又非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的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雖應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惟如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仍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71.
  • 法務部 103.11.04 法律字第103035104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5、18條規定參照,如交通管理機關將ETC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使他人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方式,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後,已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即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另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提供政府資訊做為加值營業使用或公布在網站上供直接下載使用部分,無相關限制
72.
  • 法務部 103.10.03 法律字第1030351086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18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參照,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路口監視器(警察機關建置)、民間監視(錄)器或行車紀錄器錄影音資料,如已無偵查不公開規定適用,仍應回歸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由警察機關於依職權審認確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存在者,或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必要者,應依申請提供或閱覽
73.
74.
75.
  • 內政部 103.05.22 台內地字第1030165601號函
  • 地政機關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但其提供仍應參酌該規則規範意旨及個資法第5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另登記申請書表所蓋法人印章印文資料並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7款之適用,故應無遮隱後再予提供之必要
76.
  • 法務部 103.05.06 法律字第103035057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利用,原則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否則,應符合法定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政府資訊予以公開時,尚應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
77.
  • 經濟部 103.04.28 經商字第10300552620號函
  • 關於公司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時,應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78.
  • 法務部 103.04.09 法律字第103035041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兩岸暨港澳事務特定目的蒐集大陸人士申請來臺資料,提供立法委員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惟立法委員請求提供涉及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依上述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79.
  • 法務部 103.03.28 法律字第10303503510號書函
  • 檔案法第2、17、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所蒐集所屬人員差勤管理紀錄,提供民意代表作為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時,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公務機關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又議員所請求提供差勤管理資料如為檔案,因屬於人事資料並涉及第三人隱私權益,檔案管理機關自得依法裁量決定是否予以拒絕
80.
  • 法務部 103.03.04 法律字第1030350050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參照,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予提供規範,係為保障機關作成決定得為翔實思考辯論及參與人員暢所欲言,而豁免公開,但如為意思決定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又所稱「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應由主管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間比較衡量判斷,如判斷前者增進之公共利益大於後者法益,自應公開,惟行政機關應具體載明其理由
81.
  • 法務部 103.02.24 法律字第1030051151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於具體個案申請提供員警於民間監視(錄)器取得錄影資料時,依職權審認有無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又如為「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警察機關如提供,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惟仍應注意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82.
  • 法務部 103.02.19 法律字第103035020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政府單位採取便民措施在資訊網路上提供「船名」、「船籍國」及「船務代理公司之名稱」等,性質屬船舶資料及船務代理公司資料,非屬現生存自然人資料,故尚無該法適用餘地,惟宜審酌有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
83.
  • 法務部 103.02.19 法律決字第103035007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參照,民眾向警察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提供違規停車車主住(居)所資料,該等資料為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取得,性質上屬政府資訊,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除應由警察機關或監理機關審度具體情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外,尚應注意有無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應不予提供情形
84.
  • 法務部 103.01.29 法律字第103035013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債務人查詢稅捐稽徵機關保有之債權人查調紀錄或軌跡資料,如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屬個人資料;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85.
  • 法務部 103.01.23 法律決字第103035006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條、律師法第23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參照,,921震災慰助金及租金請領人姓名、受災地址等資料性質屬政府資訊,當事人以外第三人申請提供,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故個案上得否依律師所請提供該等資料,應由地方政府機關審度具體情節是否符合上述相關規定為決定
86.
  • 法務部 103.01.17 法律字第102035147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18條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教育部蒐集大專校院新生註冊率如為業務上統計資料,自為該法所稱「業務統計」,又該等資訊是否涉及私立學校「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及提供是否侵害權利等,屬涉事實認定,宜由教育部判斷;另得否主動公開,除經當事人同意外,應由教育部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與「不公開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個案比較衡量判斷
87.
  • 法務部 102.11.01 法律字第102035117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或提供
88.
89.
  • 法務部 102.07.04 法律字第102035042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依據該規則第24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90.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350405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9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第9條第3項觀文義係將文件及檔案用途,限於調查裁判情形,惟此一用途限制,是否即認為亦有禁止公開之意,允宜就立法意旨加以釐清
91.
92.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決字第102035031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申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上述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93.
  • 內政部 102.04.08 台內地字第1020153044號函
  • 所有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提供其名下不動產之謄本核發紀錄;地政事務所對於地籍謄本核發紀錄清冊之資料內謄本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因未符合同法第16條各款規定,而不得提供予申請人,且提供1年內之地籍謄本核發紀錄為原則
94.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字第1010024590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18條規定參照,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報告,如經資訊持有機關職權判斷尚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即應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惟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上述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內容如涉及得識別特定個人資料,有關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應符合該法相關規定
95.
  • 法務部 102.02.23 法律字第1020051585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第1款及實務見解參照,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駐外館處面談當事人影音資料,並無顯示機關作成決定前內部意見,非屬「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受理當事人申請面談影音資料之行政機關,似不得逕以該款為由拒絕提供
96.
  • 法務部 102.02.07 法律字第101002539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提供民意代表作為審查公務機關預算使用時,如資料就姓名部分以編號顯示,亦以編號對應個別優惠存款額度,似係就「公開個人資料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個人資料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比較衡量判斷,而依上述規定,僅公開其餘未涉隱私部分,且匿名化或去識別化處理,已無從識別特定個人而無侵害隱私權之虞
97.
  • 法務部 102.01.24 法律決字第1020001313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內部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為「行政決定前之內部擬稿或準備作業」,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另內部作業文件內所載承辦人員、決行者亦屬內部意見溝通資料之一部,無從割裂視之,以保障決策過程中參與人員能暢所欲言,無所瞻顧
98.
  • 法務部 102.01.22 法律字第101031113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修正草案第13點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說明
99.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311070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內容除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外,亦包含審查委員會歷次審查會紀錄、水土保持義務人基本資料、簽證技師證照及開發所在地籍資料等個人資訊,應為上述規定所稱「政府資訊」及「個人資料」
100.
101.
  • 法務部 101.11.19 法律決字第1010310984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12、18條規定參照,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應本諸權責,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個案權衡判斷;又如該資訊屬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仍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102.
  • 法務部 101.11.12 法律字第1010021568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立法委員辦公室以問政需要為由,請行政機關提供所屬各機關科長級以上人員任職資料電子檔,如無其他法律明定應予提供,則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103.
  • 法務部 101.07.09 法律字第101031055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如一般檢驗報告若有屬作成意思決定基礎事實部分,即非屬上述規定所定「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而不得依該等規定不予提供
104.
  • 法務部 101.04.27 法律字第1010310324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18條等規定參照,如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審定屬其犯罪前科資料,除依法符合「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外,尚不得為之
105.
  • 法務部 101.04.06 法律決字第1010054165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174條等規定參照,因屬程序上權利,故雖無類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規定,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倘不服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106.
  • 法務部 101.04.02 法律字第1010054884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因主管業務而擁有公會、工會、公司資料是否屬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仍應以個別資訊之內容是否涉及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為判斷
107.
  • 法務部 101.03.09 法律字第101000370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5、7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18條情形而定
108.
  • 法務部 101.02.08 法律決字第1010050794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18條等規定參照,倘民眾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由受理申請提供資訊機關就具體個案判斷
109.
  • 法務部 101.01.31 法律字第101000049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等規定參照,如為內部員工資料,於新法施行後,除有法定不予公開事由或限制公開情形外,自應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等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
110.
  • 法務部 101.01.09 法律決字第1000061903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18條規定參照,如資訊持有機關認無前述規定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者,自得按資訊所在媒介物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
111.
  • 法務部 100.12.15 法律字第1000003669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參照,何謂「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訊機關就「公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比較衡量判斷;又行政機關於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自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112.
  • 法務部 100.12.06 法律字第1000029002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第10條等規定參照,如為辦理檔案審議及管理與應用政策諮詢設管理委員會,該會為機關內部任務編組,非機關組織型態,非屬「合議制機關」,故委員名單尚非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113.
  • 法務部 100.10.13 法律字第1000026094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訊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衡量判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第4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分享利益,宜依具體個案認定
114.
  • 法務部 100.09.22 法律字第1000022498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第2條等規定,該法立法目的之一在保護隱私權,而唯有生命之自然人方有隱私權受侵害之恐懼情緒,已死亡之人已無恐懼其隱私權受侵害之可能,其個人資料已成為歷史,故非在保護之列
115.
  • 法務部 100.06.02 法律字第1000013303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8條規定,縣市議會為個資法所定之公務機關,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應於法令職掌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同法第8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16.
  • 法務部 100.05.24 法律決字第1000012698號書函
  • 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第12條第2項等規定,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為個案權衡判斷
117.
  • 法務部 100.04.26 法律字第1000008936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5款、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將個人資料供予立法委員之行為,屬個人資料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目的相符,惟有例外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為,而是否提供,宜由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判斷
118.
  • 法務部 100.04.07 法律決字第1000007944號書函
  • 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第7條等規定,公立醫院屬於政府機關為醫療業務所設之醫療機構。又預算及決算書,除有法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情形外,應主動公開,且範圍應本於職權儘可能最大範圍公開之
119.
  • 法務部 100.03.17 法律字第1000003804號書函
  • 政風(行政)查處案件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應由受理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具有法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如為行政程序進行中案件,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46條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120.
  • 內政部 99.12.24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8497號函
  •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如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見,但應無規定政府機關應受其意思拘束;即政府機關應本於權責就個案比較衡量判斷
121.
  • (廢) 經濟部 99.12.15 經商字第09902392970號函
  • 商業、合夥人、或有債權債務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文件,均得閱覽及抄錄,惟若有商業登記法第26條但書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
122.
  • 法務部 99.12.03 法律字第0999045589號書函
  • 有關縣市議會經大會決議以議會名義正式函請縣市政府提供決標後公共工程之「工程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是否屬契約附件應主動公開或是否符合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123.
  • 法務部 99.11.12 法律字第0999047059號書函
  • 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之政府資訊得否公開或提供,視其有無「偵查不公開」規定之適用,若無,則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事實認定上如無該法第18條第1項各款事由存在,警察機關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應受理申請提供;至資訊申請人為外國人,則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得依法申請
124.
  • 法務部 99.11.09 法律決字第0999040918號函
  • 主管機關擬於網站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及相關資料,如該等資料未涉自然人之姓名等個人資料者,尚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用;反之,如涉及經電腦處理之自然人個人資料者,因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主管機關欲公告者,須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但書規定
125.
  • 法務部 99.10.27 法律字第0999041545號函
  • 有關地方政府辦理BOT案,其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暨簽約廠商之投資執行計畫書可否對外公開,應由該資訊保有機關本於權責,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予以個案衡量判斷,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僅公開未涉限制公開事由之部分資訊
126.
127.
  • 法務部 99.10.07 法律決字第0999044023號函
  • 有關各機關訂定之職務說明書,其性質究係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政府資訊」,抑或為檔案法所稱「檔案」,致人民如何據以申請機關提供資訊之疑義
128.
  • 法務部 99.09.27 法律決字第0999040632號函
  • 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資訊,係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一般資訊公開請求,或為檔案法之閱覽歸檔檔案請求,該二法對於此等資訊提供分別定有限制規定;如申請之資訊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相關規定處理
129.
  • 法務部 99.09.16 法律決字第0999038400號函
  • 機關所持有之資料如非經電腦處理者,即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資料,對之請求者,乃屬政府資訊公開之範疇,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為之,亦即資料應否公開,由持有資訊機關依具體個案所涉之「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二者衡量判斷之
13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8.20 簽見
  • 勞動檢查實施後,對於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企業或商家可加以裁罰,因此取得企業或商家名稱、地址等資訊,係屬政府資訊,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則得公開之
131.
  • 法務部 99.08.12 法律決字第09990261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當事人所任職之學校,以保護幼兒學童教養及安全需要為由,請求戶籍地縣市政府提供當事人體複檢之免役原因證明文件之行為,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共利益」要件之規定,該縣市政府得提供之;惟於提供資料時,須合乎比例原則之規範意旨
132.
  • 法務部 99.07.06 法律決字第0999028165號書函
  • 關於屬於政府資訊之擬稿附件,自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之規定,由該資訊持有機關本於職權審認是否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至於該法稱之「公益」及「有必要」,均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須由受理請求提供資訊之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予以審認
133.
  • 法務部 99.06.29 法律決字第0999028018號書函
  • 關於將瀆職之公職人員基本資料及事由,刊登於政府公開之資訊,如該個人資料經電腦處理者,持有資料機關提供或公開,係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仍應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之規定辦理
13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6.24 北市法二字第099318757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適用疑義,如申請人申請閱覽卷宗之時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內,則得適用,否則,則由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或檔案法第18條各款規定辦理
135.
  • 法務部 99.06.15 法律字第0999020847號函
  • 關於各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之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而偵查中之案件,應本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此,未就檢察機關依該法審查第10條第1項第1款相關證明文件設有規範
136.
  • 內政部 99.05.3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4583號函
  • 非自然身故房屋之相關資訊涉及個人資料隱私,非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公開之資訊,又公開個人資料所侵害之隱私程度輕微且符合公共利益而具有必要性,得公開。故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與賣方簽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時,賣方在產權持有期間應告知業者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情事,並由業者查明後登載於「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以示負責,但不宜由政府機關提供發生非自然身故房屋之相關資訊管道供民眾查詢
137.
  • 法務部 99.05.27 法律決字第0999020000號函
  • 關於外國公司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依該法第9條規定採平等互惠原則,因此,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方得申請,至於得予提之範圍,則應以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為限
138.
  • 法務部 99.04.12 法律字第0999014674號函
  • 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之公告事項,係屬法律明定應公開之事項,具有周知大眾之意,縱使於公告期間經過後,仍不改變其「業已公開」之本質,惟民眾申請提供祭祀公業申報或備查文件,如有非屬該條例所稱之公告事項者,則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及第18條規定之適用
139.
  • 法務部 99.02.26 法律決字第0999007302號函
  • 關於申請人申請提供旨揭之資訊,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審酌之範疇,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
140.
  • 法務部 99.02.10 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書函
  •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基於人事行政管理之特定目的所蒐集及建立之差旅紀錄,如涉及公務員之個人隱私,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而得提供,應由貴署依具體個案之情形所涉「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加以衡量判斷之
141.
  • 內政部 99.01.13 台內地字第0990010811號函
  • 依檔案法規定,地政事務關機可對申請檔案之應用人為資格審查,而檔案應用之駁準申請,則係依檔案法第18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為決定之依據
142.
  • 法務部 99.01.08 法律字第0980035212號函
  • 關於行政院衛生署依職權作成或取得醫療社團法人所經營事業之年度財務報表,亦屬政府資訊,至於得否主動公開,除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由貴署本於權責,就「公開資訊」與「不公開資訊」間,予以個案比較衡量判斷之,如經衡量判斷該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得僅公開其餘未涉限制公開事由之部分資訊
143.
1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2.23 簽見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等規定,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限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蒐集目的相符,倘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準此,公務機關於回覆陳情人之回覆函內容時,自不得於非必要情形下將第三人之個人資訊公開於回函內容中
145.
  • 法務部 98.11.09 法律字第0980036360號函
  • 關於公布於莫拉克風災後未與親人聯繫者之姓名,係於可供一般人識別或判斷失聯當事人身分同一性之程度及必要範圍內,雖然有揭露失聯當事人之個人部分隱私,但有利於各級主管機關結合民間力量協尋失聯之民眾,其適法性應無疑義
146.
  • 法務部 98.08.26 法律字第0980024475號函
  • 關於慰問金、獎(勵)金,輔導(補助)金或檢舉獎金,應屬支付之補助,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政府資訊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原則上應主動公開「補助者」、「接受單位」等資訊
147.
148.
  • 法務部 98.07.13 法律字第0980011751號函
  • 政府機關為徵收補償戶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建立保管專戶資料,以利後續土地徵收程序之進行及達成該土地徵收法令所定之通知義務而利用其個人資料,符合土地行政之特定目的,且屬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職掌之必要範圍
149.
150.
  • 內政部消防署 98.06.30 消署調字第0981104604號函
  • 火災案件中之起火戶、延燒戶及利害關係人基於維護自身權益,可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災調查資料公開申請處理原則」申請該案之起火時間、地點及起火處等資料;至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因事涉政府資訊公開之範疇,由各消防機關就具體個案依權責認定之
151.
  • 內政部消防署 98.06.17 消署調字第0980011641號函
  • 民眾於房屋產權交易後,得否申請查詢該屋是否發生火災之資訊,非屬申請「火災調查資料」之範疇,故無消防法施行細則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災調查資料公開申請處理原則之適用;至於查詢「房屋曾否發生火災」資訊,則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152.
  • 內政部 98.06.15 台內地字第0980105735號函
  • 紙本之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涉有個人資料者,其第二類資料提供方式,依「電腦列印方式」、「人工影印方式」而有不同;至日據時期、重造前及電子處理前之人工土地登記簿之謄本、信託專簿,維持現行作業方式,將全部資料予以提供之規定則停止適用
153.
  • 法務部 98.04.01 法律字第0980007237號函
  • 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是否公開,依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及其立法意旨,本於職權決定。縱採購機關決定不予公開,該預算仍非秘密預算,除有本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該預算尚非依法不應公開之秘密
154.
155.
  • 法務部 98.01.20 法律決字第0980001643號書函
  • 地政士、專科醫師等專門職業證照登載資料中,有關「證照類別、發照日期、證照有效期限」等資訊,雖屬個人資料而與個人隱私相關,但如有其他法律明定應予公開者,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自應依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辦理
156.
  • 法務部 98.01.07 法律決字第0970700924號書函
  • 個人資料之利用,如無法律明定應提供者,不論屬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或特定目外之利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規定,侵害個人隱私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之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157.
  • 法務部 97.11.07 法律決字第0970040557號書函
  • 民意代表以問政需要為由,要求公開或提供個人隱私資料,應由保有資訊之機關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對公益有必要」此一要件審核,並比較衡量係公開資料而得增進之公共利益為重,或提供個人資料所侵害之隱私為重,應就實質個案情況判斷是否符合上政府資訊公開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宜由主管機關以權責判斷
158.
  • 法務部 97.10.13 法律決字第0970037059號書函
  • 議員服務處函請行政機關提供學生名冊,作為問政使用或公費營養午餐專業民調使用,是否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而予以提供乙案
159.
  • 法務部 97.08.15 法律決字第0970029764號函
  •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如屬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若對政府機關就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160.
  • 法務部 97.08.05 法律決字第0970018451號書函
  • 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結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如不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情形者,即與刑事偵查無涉;但若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情形,即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之適用,故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之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等個案具體內容,是否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應由偵查主體之檢察官判斷
161.
162.
163.
  • 法務部 97.03.28 法律決字第0970009248號書函
  • 訴願代理人申請閱覽、影印或複製與訴願有關之卷宗資料,如屬政府機關內部單位之擬稿,因考量不論於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後,均會對有不同意見之人造成困擾,故不予提供或公開上述資料
164.
165.
166.
167.
  • 法務部 97.03.04 法律字第0970007161號函
  •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第2項所稱「團體」,應係指非法人團體而言,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屬之,但政府機關不因該團體之拒絕而受拘束,而應審酌是否有同法第18條之情事
168.
  • 司法院秘書長 97.01.09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70000610號函
  • 法院網站上家事事件公示送達公告,未隱匿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個人身分資訊,涉妨害個人隱私等情,爰特提示各法院辦理裁判書文書之公示送達時,應注意避免揭露個人之身分資料,並應隱匿依法不得揭露之資訊,已張貼之公告如有未隱匿相關資訊情形者,請儘速妥適處理
169.
  • 法務部 97.01.07 法律字第0960042827號書函
  • 關於地方觀光主管機關所取得轄內未合法登記之旅館及民宿業者名稱、地址等資訊,係屬政府資訊,如無政府資訊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自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以公告方式公開之
170.
171.
  • 法務部 96.08.10 法律決字第0960028101號函
  • 關於有關機關以外人員對於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產性疑義申請閱覽原始憑證等資料,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審酌之範疇
172.
173.
174.
17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14 簽見
  • 委外館所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資料,既屬於投標文件之一,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但書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即應不予提供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