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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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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3.05.28 法律字第11303506700號函
  • 地方自治團體就違反自治事項之行政法上義務,於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所定範圍內,得以自治條例制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惟除行政罰法明文容許自治條例設特別規定者外,不得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規定,以自治條例排除本法之適用,亦不得牴觸中央法律或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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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1.10.18 法律字第11103512750號函
  •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規定,就違反各該自治條例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者裁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鍰處分金額,不受所定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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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1.08.10 法制字第1110251609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貴會針對高雄市政府修正「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3條,是否屬處罰要件而為罰則相關條文之修正,須報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公布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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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8.01.11 法制字第108025005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於核准許可後,交付使用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機關有特殊需要而廢止原核准使用之授益處分後收回自用,申請人得請求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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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8.31 法制字第10702520330號函
  • 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功能,並使執法準據明確;另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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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4.09 法制字第1070250597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修正「連江縣發放八二三戰役自衛隊員慰助金自治條例」,其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備查之管轄機關,涉及國防部、內政部及退輔會管轄權之消極衝突等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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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3.14 法制字第10702504480號函
  • 法務部就「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相關法制原則,及罰則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和釐清處罰主體,並符地方制度法等法制意見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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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3.06 法制字第10702503830號函
  • 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一定期限之事實,則使用「逾期」,另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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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7.02.07 台內營字第1070802551號函
  • 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裁罰,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始有裁罰與否之空間,尚不得於自治規範另定逾越法律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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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1.24 法制字第10702501750號函
  • 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至第27條規定,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條例,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定法規命令,自無行政程序法第4章相關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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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6.07.07 法制字第1060251187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本文規定參照,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依同條第3項規定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以「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停止違法行為或屬保全措施者,因與行政罰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無行政罰法適用
53.
  • 法務部 106.06.30 法制字第106025114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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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6.06.23 法制字第10602511130號函
  • 我國現行法規就港口分類,得區分為商港、漁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及軍港,其設立及管理等事項,分別定於商港法、漁港法、產業創新條例、船舶法、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經查現行中央法規並無「交通觀光專用港」或「交通碼頭」之相關規範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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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6.06.05 法制字第106025095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委託」係指將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另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3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該「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不包含行政罰法裁罰性不利處分
57.
  • 法務部 106.06.02 法制字第106025091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16條規定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並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全部委任或委託;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
58.
  • 法務部 106.05.24 法制字第106025086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又參照行政罰法第2條第2款規定,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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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6.04.19 法制字第10602505890號函
  • 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又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第28條亦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60.
  • 法務部 106.01.17 法制字第10602501030號函
  • 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又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61.
  • 法務部 105.12.13 法制字第1050252108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本文規定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與行政罰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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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11.11 法制字第10502519200號函
  • 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該其他行政罰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一定期限事實則使用「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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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8.10 法制字第10502513520號函
  • 訂定或修正自治條例時如有罰則,依法制體例,罰則係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罰責較輕者,如係裁罰性不利處分,宜慎酌是否有逾越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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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7.27 法制字第10502512600號函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在符合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32條規定時,得為斷水斷電直接強制方法,反之,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問題,而無可採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可能;另行政罰係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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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7.11 法制字第10502511320號函
  • 訂定或修正自治條例,其內容宜注意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所稱牴觸法律規定情形,如已包含行政裁罰規定,宜注意符合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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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2.05 法制字第10502502540號書函
  • 罰則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罰責較輕者;罰責輕重相同者,再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罰責規定。另如屬全案修正,條號應依順序全部調整,不宜有「第○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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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1.06 法制字第10502500130號函
  • 自治條例關於罰則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輕重相同者再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規定,處罰構成要件應明確,俾使人民得預見其行為可罰性;另如規定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則不符地方制度法第26條相關規定所定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72.
  • 法務部 104.12.28 法制字第10402521880號函
  • 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罰則時,應注意是否牴觸中央法規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處罰規定,另如訂有廢止執照規定,若其屬行政管制措施,以自治條例定之,則尚無不可,如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有違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73.
  • 法務部 104.10.22 法制字第10402518010號函
  • 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罰則規定時,若中央法律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定有處罰規定,應注意該自治條例罰則有無牴觸該中央法律,且罰則構成要件應符處罰明確性原則,如有裁罰性不利處分,應符合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74.
  • 法務部 104.09.30 法制字第10402516540號函
  • 法制體例中,訂定罰則章各條次排列順序,應先規定刑罰再規定行政罰;次依罰責輕重,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較輕者;末再依違反條次先後排列罰責規定,另處罰事項宜釐清定明,以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75.
  • 法務部 104.07.23 法制字第10402513030號函
  • 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時,如其訂有裁罰性不利處分規定,其構成要件應明確,俾使人民得預見其行為可罰性,且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相關規定,僅允許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而不及於永久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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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4.01.29 台內民字第1040401754號函
  •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制定自治條例規定公布辦理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定期評鑑之結果及規定強制措施等,然須遵守地方制度法有關處罰規定之限制、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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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12.08 法制字第10302527040號函
  • 自治條例如有直接強制規定,應符合行政執行法第27條,若為即時強制且有規定必要,宜將緊急性及必要性納入規範;而罰則規定順序,係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另若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規定,即逾越地方制度法第26條相關規定所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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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9.25 法制字第10302522090號書函
  • 撤銷或廢止處分非自治條例得規定行政罰種類,如以自治規則定之,即與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本文、第3項及第28條第2款規定有違;而剝奪人民財產權規定如無其他法律執行依據,因對人民財產權可能造成重大侵害,為符前述第28條規定意旨,仍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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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9.16 法制字第10302521780號函
  • 地方機關訂定行政規則時,宜先釐清其性質究屬行政規則或自治規則,以符行政程序法規範;如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機關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以行政規則為替代,否則即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82.
  • 法務部 103.08.22 法制字第10302520190號函
  • 地方政府就自治條例有關罰則規定,依法制體例係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另行政罰部分,應逐一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連續處罰宜請修正為按次處罰,而若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之裁罰性不利處分規定,則逾越地方制度法第26條所定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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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3.12 法制字第10302506610號書函
  • 地方政府於自治條例訂定營業許可之附款「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規定,涉及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如主管機關僅為避免逾越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所定裁罰種類,將廢止營業許可改以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附款方式,是否即可認為不具有裁罰性,並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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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11.21 法制字第10202527750號函
  • 法務部就「嘉義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第42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45條條文之行政罰規定,是否逾越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之法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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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11.06 法制字第10202526160號函
  • 地方法規如為重申行政執行法有關代履行相關規定,以自治規則規定並無不可,如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人民之權利義務等事項,為符合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意旨,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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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10.25 法律字第102035117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參照,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為重要法規適用原則,在法規適用順序上,應更高於從一重處罰原則,故特別法中對於同一行為雖法定罰鍰額較低,仍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並由該特別法主管機關為裁罰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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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04.08 法律決字第1010026078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條、地方制度法第26、28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修正之辦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原因及限制核發許可事由不同,究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罰)或僅單純屬不具裁罰性之行政管制措施,宜由主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旨,本於權責審慎考量審斷
89.
  • 法務部 101.08.24 法律字第1010310416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參照,如自治條例納入勒令歇業處分規定,得對經營不法行為商業廢止登記,惟該法就「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已限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而「勒令歇業」屬「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已逾越該條規定,故自治條例尚不得規定有「勒令歇業」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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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1.08.08 法制字第1010211762號函
  • 地方主管機關於有權同意之主管事項,如行為人有違法情事時,因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對處罰種類限制,如於地方法規中規定「撤銷原核准處分」,有無可認屬不具裁罰性「行政管制措施」之解釋空間,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慎考量
92.
  • 法務部 101.07.10 法制字第10102115070號函
  •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6款及第8款,所謂「撤銷或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有無可認為屬不具裁罰性之「行政管制措施」之解釋空間,宜由該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意,本於權責審慎考量處理
93.
  • 法務部 100.12.09 法律字第1000029712號函
  • 行政罰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如義務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94.
  • 法務部 100.12.08 法律字第1000004760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95.
  • 法務部 100.11.08 法律字第1000024195號函
  • 行政罰法第2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如制定具有裁罰性屬行政罰法「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行政罰之規定,已逾越地方制度法所定「其他行政罰之種類」,法制上恐未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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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09.07 法律字第1000020263號書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1條、第2條規定,義務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所為具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故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規定註銷立案許可登記,係對義務人違反限期改善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性質上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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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07.21 法律決字第1000019246號書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2條,行政機關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性質上既為行政罰,應以行為人有行政法上之義務為前提,如係義務人違反限期改善之行政法上義務,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撤銷或廢止許可,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98.
  • 內政部 99.12.24 台內營字第0990810665號函
  • 依中央法規命令及縣自治條例之授權規定,中央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得將其應辦理之事項交付直轄市、縣市或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至於委辦之行政程序可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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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9.05.18 內授消字第0990096158號函
  •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100.
  • 法務部 97.09.09 法律字第0970028637號函
  •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罰鍰性質,因行政罰法明定處分機關可對於情節輕重有相關裁量權,故其無須依情節而有不同數額之訂定,僅須定立單一罰鍰數額即可,但若無裁量權者,僅能依法處以法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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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3.07.19 臺內民字第0930006549號函
  • 有關路邊停車場長期停放車輛、車輛本體外廣告行為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營業等行為,規定予以移置及保管,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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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3.07.19 臺內民字第0930006549號函
  • 有關路邊停車場長期停放車輛、車輛本體外廣告行為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營業等行為,規定予以移置及保管,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疑義
114.
  • 內政部 93.03.29 台內消字第0930090542號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訂定之自治條例,所引用同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處罰規定,是否牴觸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疑義
115.
116.
  • 內政部 92.04.09 台內民字第0920004029號函
  • 有關制定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擬規定對罰鍰逾期未繳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公布姓名及法人名稱,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其他行政罰範疇
117.
  • 法務部 92.04.03 法律字第0920011407號函
  • 關於臺中市政府為制定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擬規定對罰鍰逾期未繳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公布姓名及法人名稱,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其他行政罰種類之限制疑義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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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1.07.26 台內民字第0910005645號函
  • 有關「臺中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有沒入攤架屬具、通知監理單位吊扣車輛牌照及撤銷營業許可並註銷其攤販證或副證等罰則,是否逾越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其他種類行政罰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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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1.20 簽見
  • 本案如認其屬地方制度法第28條所列舉之自治事項者,自得依上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以資規定,故主管機關為執行市議會審議總預算之附帶意見所擬制定之自治條例,其適法性似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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