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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14.03.06 法律字第11403501750號函
  • 有關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的結果發生在後,則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關於以不作為的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的情形,在作為義務消滅(或免除)前,其違法行為尚未終了,故應自行為義務消滅(或免除)時起算其裁處權時效
3.
  • 法務部 114.02.11 法律字第11403501870號書函
  • 有關機關所為之行政罰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機關對於該種類行政罰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仍得併予裁處,故其裁處權時效之計算,自與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所定起算點無涉
4.
  • 法務部 113.09.19 法律字第11303510040號書函
  • 有關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優先原則」適用之情形,行政機關應俟司法機關為裁判確定日起,始得依行為人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以及開始計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尚不因行政機關是否知悉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時點而影響裁處權時效之計算
5.
6.
7.
8.
9.
10.
  • 內政部 111.09.02 台內民字第1110232723號函
  • 行為人於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期間於公墓內設置違反法定面積之墓基,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時點,為系爭墓基設置完成之時,應適用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又該條例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屬行政管制措施,並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之適用;同條項後段之罰鍰規定屬行政罰性質,其裁處權時效應自主管機關限期令義務人履行義務,而義務人屆期不履行時起算。倘主管機關尚未課予義務人履行義務,自無裁處權屆滿失效之疑義
11.
  • 法務部 111.03.22 法律字第11103504600號函
  • 按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從新從輕原則,其適用係以「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為要件,如行為人同一個持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正在進行中,尚未終了,法規之處罰規定變更,因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尚未完成,仍屬行為時,應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據以裁罰
12.
  • 法務部 111.02.09 法律字第11103502780號函
  • 有關依法負有作為義務,應作為而不作為,致違反作為義務時,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點認定疑義,於104.09.03經「10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決議,採取「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之見解
13.
14.
  • 法務部 110.05.12 法律字第11003503630號書函
  • 有關貴局辦理「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廳舍耐震能力評估結構補強工程委託規畫、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擬將得標廠商吳○○建築師事務所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15.
  • 法務部 110.02.01 法律字第11003501660號函
  • 有關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3年。就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之情形,其裁處權時效之起算及期間,因性別平等教育法未有特別規定,即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
16.
  • 法務部 109.12.29 法律字第10903516450號函
  •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3年。又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並經司法機關於行政罰裁處時效完成前開始偵查處理時,行政機關應俟司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始得依行為人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並開始計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17.
18.
19.
20.
  • 衛生福利部 108.11.18 衛部護字第1081460047號函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輔導教育之實施非裁罰性不利處分,故亦無執行期間之適用,犯罪行為雖係適用舊條例,惟通知接受輔導教育知會單時在新條例施行後,爰執行應適用新條例
21.
  • 法務部 108.10.04 法律字第108035149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2項、地政士法第33條第1~3項規定參照,地政士公會負有使地政士入會義務,惟如地政士公會拒絕地政士入會義務,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點應如何起算,應視「拒絕地政士加入」行為究係繼續行為;抑或係狀態行為而定,此涉及地政士法規定解釋與適用,宜洽詢主管機關意見
22.
  • 法務部 108.07.25 法律字第10803510970號函
  • 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參照,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是否屬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適用行政罰法,端視處分是否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定,如屬行政罰法行政罰,則裁罰應適用裁處權時效,惟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應屬法規准許廢止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其廢止權行使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又除斥期間起算,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後2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廢止原因發生時點
23.
  • 法務部 108.04.24 法律字第10803506350號書函
  • 公務員懲戒與行政罰法規範性質不同,無法比擬適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對公務員所為懲處處分,其懲處權行使期間,於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前,自應依釋字第583號解釋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尚無法類推適用或採行政罰法第27條第4項就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規定
24.
  • 法務部 108.02.13 法律字第108035008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所定職權撤銷,顯非屬行政罰法第27條第4項規定所稱「救濟程序」,另行政處分之目的在於解除行政處分的規制效力,原規制效力如已了結而消滅,處分機關已無從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職權撤銷該處分,自不生再另為合法裁處問題
25.
26.
  • 法務部 107.12.06 法律字第10703518400號書函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38-1條規定參照,如雇主有相關法條規定拒絕請求、未給予公假、對受僱者為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或有因求職者或受僱者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行為,即已合致上述所定處罰構成要件,至於受僱者或求職者向主管機關申訴,或主管機關處理結果等,並非處罰構成要件,故違反上述條文規定裁處權時效,應自該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
27.
  • 法務部 107.11.13 法律字第1070351391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所詢某事業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8條之1及涉犯同法第36條行政刑罰規定,經法院科處罰金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其違法行為所獲不法利益所得涉及有刑事優先、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等法律意見說明
28.
  • 法務部 107.11.01 法律字第10703515350號函
  • 建築師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如認係屬行政罰之性質,其裁處權時效本應自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違規行為終了時似係於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前,則裁處權時效,應於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之日起算
29.
  • 法務部 107.08.30 法律字第10703512920號函
  • 行為人所涉未經許可聘僱行蹤不明外國人之違法行為,並非屬「執行業務行為」,未具反覆性及持續性特徵,與符合法律上一行為情形不同,故而應視行為人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具密切時空關聯,以同一方式重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判斷其行為數
30.
  • 法務部 107.08.22 法律字第1070350756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2項規定參照,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3年,又裁罰權時效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
31.
32.
  • 衛生福利部 107.01.30 衛部醫字第1071660445號函
  • 如行政機關對於醫師業務過失傷害之醫療糾紛處予懲戒,應符合「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之要件移付,且其裁處時效應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2項規定辦理
33.
  • 法務部 106.11.20 法律決字第1060351556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2條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指行政罰,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與行政罰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即無該法適用;又行政機關所為處分,是否屬於行政罰法所規範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應視處分原因及適用法規是否具有制裁意義而定
34.
35.
  • 法務部 106.06.05 法律字第10603502500號函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並經該管司法機關於行政罰裁處時效完成前開始偵查處理時,行政機關即已喪失管轄權,行政機關應俟司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裁判確定日起,始得依行為人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以及開始計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尚不因行政機關是否知悉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點而影響裁處權時效之計算
36.
  • 法務部 106.05.15 法律字第10603506430號書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營造有限公司借用他人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投標為公共工程得標廠商,於工程契約所訂保固期間屆滿前,所負保固義務尚未消滅,仍須使用他人名義及文件履行契約義務,故其違反營造業法第54條行為於保固期間屆滿時始終了,開始起算裁處權時效
37.
  • 法務部 105.10.31 法律字第10503515110號書函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業已出境回國,經查有國籍及國外住所資料,倘處分書合法完成送達後,受處分人是否有繳納罰鍰可能,或舉發單位認為顯可預知受處分人實無可能入境我國繳納罰鍰等情事,均係另一問題,並不該當於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情形
38.
39.
  • 內政部消防署 105.09.26 消署預字第1051114087號函
  • 同一專技人員不實檢修2次以上,固得按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裁處基準表所載情況裁處,然裁處基準表係供消防機關決定時之參考,若消防主管機關衡酌情節後認予以累加處罰確有欠妥,亦得另為裁處
40.
41.
  • 法務部 105.06.30 法律字第10503509180號書函
  • 當事人刑事部分經檢察官行政簽結,如其並非負責人,或僅係被冒名並非實際行為人者,認無處罰之必要,即無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問題,如認其應予處罰者,則其行政處罰裁處期間,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及27條第3項規定,係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日起算
42.
43.
  • 法務部 105.04.18 法律字第10503506930號函
  • 逃漏稅捐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確定者,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裁處,至裁處期間起算日,得依同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意旨,應自檢察官撤回起訴確定之日起算
44.
45.
  • 法務部 104.11.11 法律字第10403513150號函
  •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有舉辦測驗結果不實情事,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規定廢止其認可,似應解為包括發現廢止事由當期之認可,且仍有「3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規定之適用,惟涉及該法立法意旨,宜由主管機關判斷適用,另廢止訓練機構認可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其裁處權因3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46.
47.
48.
  • 法務部 104.09.10 法律字第10403511560號函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第2項「3個月」期間,因同時規範主管機關為行政罰及其他行政處置行為,而部分行為顯然於逾3個月仍應為之,尚非屬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權時效特別規定
49.
  • 內政部 104.06.05 台內民字第1040419858號函
  • 未經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許可或備查而擅自設置及經營殯葬設施,涉及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42條等規定,如上開違法情事評價為一行為,則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裁罰
50.
  • 法務部 104.04.14 法律字第10403501650號書函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鐵路法第65條、行政罰法第5、27條規定參照,行為人購買鐵路車票加價出售行為,因鐵路法係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如仍在裁處期間內,逕依鐵路法規定裁處;又鐵路法修法前違法行為經依修正前鐵路法規定移送檢察署,但因法規修正除罪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件,應適用修正後鐵路法規定裁處
51.
  • 法務部 104.04.01 法律字第10403503750號函
  • 地政士法第6條規定參照,所謂「一年以上之刑」及「之裁判」文字用語觀察,應指法律規定具有確定力與執行力之刑;又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書,為地政士之行政管制措施,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故自不適用亦不得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有關裁處權時效期間規定,而係行政程序法第124條廢止授益行政處分2年除斥期間之問題
52.
  • 內政部 104.03.1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1672號令
  • 地政士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所稱地政士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係兼具懲戒罰及行政罰性質;其餘各款事由係屬行政罰,均適用行政罰法之消滅時效規定
53.
  • 法務部 104.03.12 法律字第104035026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27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等規定參照,該管理法修正以前攙偽、假冒行為,所涉公司自始未曾受有刑事處罰,如主管機關認該期間違法行為修法以後行為係各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自應依法另為裁處,不生一行為不二罰適用問題;又行政罰裁處權,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行政罰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54.
  • 法務部 104.02.06 法律字第1040350142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2、27條、水利法第78、93-4條規定參照,水利法「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分其設施或建造物」規定,屬命行為人除去違法狀態不利益處分,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從而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適用,主管機關得隨時課予行為人限期回復原狀等義務
55.
  • 法務部 104.01.20 法律字第10403500030號函
  • 行政罰法第45條、政府採購法第92條、營造業法第54條等規定參照,如營造公司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且前者經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緩起訴處分在案,則仍有行政罰法第26條適用,裁處權時效係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如又尚未逾3年裁處權時效期間,主管機關仍可依營造業法規定裁處罰鍰;又營造業法「廢止其許可」與政府採購法「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本有不同,從而不影響主管機關依該法廢止其許可之權限
56.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01.19 農林務字第1031667199號函
  • 有關林業用地上有未經申請之住宅,自建造完成至查獲違法已逾3年,違反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其消滅時效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時效起算時點則應視個案事實而定;該一行為同時涉及區域計畫法和森林法之規定,而生優先適用及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之說明
57.
  • 法務部 103.12.31 法律字第1030351523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7條、肥料管理法第14、28條規定參照,肥料業者製造出廠或輸入品質未符合登記成分或規格肥料之行為,即已合致處罰構成要件,主管機關查驗結果並非處罰構成要件,故違反上述規定裁處權時效,應自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完成時即行起算
58.
  • 法務部 103.12.27 法律字第103035145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27、32條、農藥管理法第55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6、37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32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59.
  • 法務部 103.11.18 法律字第103035119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3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0條規定參照,如被害人雖已對承包廠商代表人提出告訴,惟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對該「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所為罰鍰裁處,因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情形,故仍應先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俟司法機關就該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後,方得據以起算裁處權時效並於裁處權期間內裁處罰鍰
60.
  • 法務部 103.11.10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4078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27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2條規定參照,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申報表後,申報行為即已完成,如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亦同時完成,僅違法結果仍持續存在,性質上屬「狀態行為」,其裁處權時效,應自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申報表之日起算
61.
62.
  • 法務部 103.09.11 法律字第1030351057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8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21條、行政程序法第34、36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起算,與主管機關何時知悉該情事無關;又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書均為公開資訊,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發動裁處程序,並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故主管機關主觀上未知悉相關判決確定結果情形,並非行政罰法第28條第1項所定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情事
63.
  • 法務部 103.09.01 法律字第103035100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7條、行政執行法第7條及相關函釋參照,行政罰鍰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仍未完全受償情形,倘依個案事實審認確無其他「視為不中斷之事由」或使「整個執行程序終結」事由者,不論是否核發執行憑證,其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應自「執行期間屆滿日」重行起算
64.
  • 內政部 103.05.28 台內民字第1030156072號函
  • 倘殯葬業者曾提撥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所需費用,而之後未交付清冊供主管機關查核比對者,得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82條規定裁處;若業者自始未曾提撥費用,則依據同條例第81條規定裁處
65.
66.
  • 法務部 103.02.11 法律字第1030350159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26、27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6、44條規定參照,條例規定屬對違章行為裁罰時效特別規定,應優先於行政罰法適用,又條例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條例所定義務情形無特別規定,應回歸適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即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所定義務者,海關依條例規定得沒入私運貨物,須於「未經法院宣告沒收」時始具有沒入裁處權
67.
  • 內政部 103.01.24 台內地字第1030072511號函
  •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懲戒性質是否適用行政罰,應視個案情形決定。就不動產估價師之情形而言,因估價結果對於民眾財產權及金融市場秩序等影響甚鉅,不動產估價師須擔負持續性之專業責任,故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之懲戒規定不適用行政罰法有關裁處權期間之規範
68.
69.
  • 法務部 103.01.07 法律字第102035134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5、27、45、46條規定參照,第5條所稱「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山坡地開發使用、管制應為水土保持法特別法,而優先適用;另行政罰法施行日為95.02.05,如違規行為係發生於74至82年間,主管機關如至102.03.11始予以裁處,則裁處權顯已因罹於時效而歸於消滅
70.
  • 法務部 102.12.04 法授廉利字第10205037160號函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15條規定參照,所規範禁止之交易行為在於杜絕官商勾結不當利益輸送發生可能,而違反時處交易金額一倍至三倍罰鍰,已足資警懲與剝奪利得,非謂該交易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始得達成立法目的,另為兼顧法安定性原則,故違反第9條交易行為效力,並未規範該等契約均歸於無效,而應回歸民法相關規範認定
71.
  • 法務部 102.11.21 法律字第1020351233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45條規定參照,免刑、緩刑裁判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規定,限於違規行為發生於第26條修正施行後,始有適用,如違規行為於修正施行前,而於修正施行後方受免刑或緩刑裁判確定,除有該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外,自不得再就其違規行為裁處行政罰
72.
  • 法務部 102.07.19 法律字第10203507910號函
  • 公平交易法第11~13條規定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因事業未履行對於結合所附加負擔而處分,該處分係未履行負擔之法律效果,並非行政罰,又事業因違反規定而結合,或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結合而結合,而受第13條處分者,參酌其立法說明,該處分係命事業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不具裁罰性,故無行政罰法適用
73.
  • 法務部 102.05.15 法律字第1020350427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27條規定參照,鑑於犯罪行為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競合,因刑事處罰優先,致使行政罰裁處不得為之,於犯罪行為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確定者,仍得裁處行政罰,惟此際原行政罰裁處時效可能已完成,因此另行規定時效起算點
74.
  • 法務部 102.05.01 法律決字第102000019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參照,因行政事項及行政法理,本屬複雜,行政罰規定亦呈多樣,故容許各個法律本於特別原因與考量,作特別規定,因此行政罰法係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自不適用該法規定
75.
76.
  • 法務部 102.01.23 法律字第101031089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行政執行法第7條及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77.
78.
79.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101.09.19 法律司字第1010301231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7條等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成立,係以私法上交易行為為構成要件,則私法上交易行為一經成立,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即已完成,似無「行為之繼續」情形,至交易行為成立後履約行為,應屬交易行為後續效果,性質上應屬「狀態之繼續」,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應自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完成時即行起算
80.
  • 法務部 101.09.13 法律字第1010310757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不當利益追繳規定,須由主管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始發生行政法上法律關係,因而使受處分人發生公法上義務,故追繳權限本身並非屬公法上請求權,應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消滅時效適用,但仍基於誠信原則而有失權之可能
81.
  • 內政部 101.08.21 台內民字第1010274863號函
  •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於違法設置墳墓之裁處權期間,係自行為人未經核准興建墳墓完成時起算3年;至於命行為人限期遷葬,係屬除去違法狀態,因不具裁罰性而無裁處權時效之適用
82.
83.
  • 法務部 101.02.02 法律字第1000028225號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27條等規定,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3年,又裁罰權時效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
84.
  • 內政部 100.09.29 台內營字第1000808089號函
  • 行為時無處罰規定而於嗣後方增訂行政罰之行為,倘該行為於法規修正前已終了,屬違法狀態之繼續而無從適用罰則,惟主管機關仍得要求行為人限期改善;如該行為於法規修正公布後仍繼續,即應適用該行政罰規定予以處罰
85.
  • 法務部 100.09.05 法律字第1000015327號書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27條、第45條等規定,行政罰裁罰權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又狀態之繼續係指行為完成構成要件後,繼續維持其事實上效果,故於行為完成時起算時效
86.
87.
88.
  • 法務部 99.10.13 法律字第0990700640號函
  • 按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原則上係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3年,至其時效起算時點,則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故違反土地法第73條規定逾期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所處罰鍰之裁罰權時效起算時點,須視其逾期未辦理登記之行為之性質而定
89.
  • 法務部 99.10.06 法律字第0999037422號書函
  • 按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3年之裁處權時效則自該法施行日起算;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結束後,其違法狀態仍存續之狀態犯,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法行為終了時起算
90.
91.
  • 內政部 99.04.2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2933號函
  • 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聲請逾期,於登記簿註記欠繳罰鍰之案件應依行政罰法規定辦理,倘已逾該時效時,其裁處權即消滅而不再裁處;另行為人逾期不繳納罰鍰時,登記機關應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92.
93.
  • 內政部 99.03.29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2839號
  • 土地法第73條規定逾期申請登記所計收之罰鍰,本質上係屬行政罰;又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應視具體個案情況判斷係屬繼續性行為或僅為狀態持續之行為定其時效之起算點
94.
  • 內政部 99.03.08 台內營字第0990801551號函
  • 主管機關應視個案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態樣,據以認定裁處權時效起算時點,如裁處權業已失權致不得裁罰,主管機關得就該違法狀態依相關規定課予行為人限期改善之義務,如義務人不遵從,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裁處權時效即自命改善期限終了時起算
95.
  • 法務部 99.02.10 法律字第0980055912號函
  • 關於裁罰權時效起算,係按行政罰法第27條之規定,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若屬行為之繼續者,自行為終了時起算時效;若屬狀態之繼續者,則於行為完成時即起算,狀態持續並不影響時效之起算,至於,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法規,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部分,如尚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惟如行為人經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則係違反主管機關依所命限期改善之義務,裁處權時效應自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逾期不履行改善時起算之
96.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1.27 環署空字第0990004595號函
  •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行為人如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處罰情事,應以構成該條處罰要件之時點為其裁處權之起算點。又如係於行政罰法施行後始裁處者,則應自施行之日起算
97.
  • 法務部 99.01.21 法律決字第0980041285號函
  • 關於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應視該未確實執行之行為究屬繼續行為或狀態存續之性質而定,因此,銀行未確實依法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其違規之行為,主管機關須視個案「未確實執行」之規定及其行為態樣,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98.
  • 法務部 98.12.30 法律字第0980035428號函
  • 關於檢舉違規使用農地案件,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及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等規定,應視個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態樣,依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審認其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如裁處權時效業已失權而不再裁罰,主管機關對該違法之行為仍得依前開規定處分之,但該處分係單純命違反義務人除去違法行為,因不具裁罰性,如義務人不遵從法律所課予限期改善之義務,主管機關可另依上開規定按次處罰,此則屬行政罰性質,其裁處權時效自義務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命改善期限終了時起算之
99.
100.
  • 法務部 98.11.24 法政字第0980046347號函
  •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進用之人員,其進用後離職前持續存在之違法事實,並非進用行為之繼續,至如何排除該違法狀態,雖法無明文規定,但應由各機關依權責解免其職務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之
101.
102.
103.
  • 內政部 98.10.07 台內中營字第0980172148號函
  • 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送繳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倘違反者,其行政罰之裁處權的消滅時效自三個月期間屆滿時起算
104.
  • 法務部 98.09.08 法律決字第0980021137號函
  • 關於營造業辦理停(歇)業登記逾時,其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而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業已終了,其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3年之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算
105.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09.02 農水保字第0981850877號函
  • 有關山坡地超限利用之違規,如屬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即已存在,且其違規狀態倘「現在仍存在」、「尚未終了」者,即違反水土保持法上不得超限利用義務,其處罰應依水土保持法予以裁處,尚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又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應以「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為起算之基準,因違規狀態現在仍存在,亦無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裁處權因3年期間經過而消滅之疑慮
10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8.19 北市法二字第09835704500號
  • 關於裁罰性質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合法之送達,否則不發生效力,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政處分之撤銷係以行政處分屬違法並已對外發生效力為前提,因此,個案中之裁罰性行政處分既未發生效力,則毋庸另為撤銷之
107.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08.12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0729號函
  • 有關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法之違規開發係以違反行為法之義務時即得以裁罰,並由國家(行政機關)負舉證之責任,另土地所有人之水、電、納稅資料仍應判斷該行為與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有無關係,與其實際行為時間,方能證明其建築行為時間,而涉及其他目的事業法令,則逕送相關權責機關(單位)依法處理
10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8.03 北市法二字第09835255200號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又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乃考量個案狀況,作成決定後始發生事實並非構成撤銷決定之原因。故行政機關如依職權認定民間公司已構成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由,自可於三年時效內對其作成裁處處分
109.
  • 內政部 98.07.01 台內營字第0980806064號函
  • 行為人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時,主管機關可為二種不利處分,一為「罰鍰」處分,另一則為「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處分;然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須具備「裁罰性」及「不利處分」之要件,如為單純命違反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因不具裁罰性,故非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自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之適用
110.
  • 法務部 98.06.09 法律字第0980012616號書函
  • 關於行為人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相關規定,其罰鍰裁處權時效之計算,係以違反該法管制規定「使用」土地之行為終了為其起算時點,至於,該行為何時終了,則應視該個案事實而定,並且該法第22條尚未涉及刑罰之問題,非行政罰,自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之適用
111.
  • 法務部 98.04.30 法律字第0980014325號書函
  • 縣府擬俟「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生效後,再對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為適法之處分乙節,查主管機關對於符合法定處罰構成要件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依法有免責事由外,即應作成該當法律效果之處罰;況該法之修法時程尚不確定,如等待修法通過再據以適用,除違背依法行政原則外,亦可能發生裁處權時效消滅、違規業者主張失權理論等問題
112.
  • 法務部 98.04.14 法律決字第0980011305號書函
  • 民眾舉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行政罰之裁處時效,惟如認裁處權時效業已失權而不再裁罰,主管機關對該違法狀態仍得依該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113.
  • 法務部 98.04.07 法律字第0980008279號書函
  • 違反入陸管制規定之裁罰時效疑義,涉及當事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第91條之行為,如認屬行為繼續(以繼續之行為一次實現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則自行為終了時(即離開大陸)起算裁處時效;如認屬狀態存續(行為完成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後,繼續維持其事實上效果),則於行為完成時(未經許可進入大陸)起算裁處時效
11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1.10 行執一字第0980000029號函
  • 關於於裁處權之時效內,已依法裁處義務人罰鍰及限期履行,並經合法送達者,即得於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第13條之規定,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且該其執行期間,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均自該處分確定之日起算5年,於5年之執行期間內已開始執行,尚未執行完畢者,仍得繼續執行5年
11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8.20 環署水字第0970063637號函
  • 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處分經撤銷,人民得請求因公務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其所受損害之賠償。又為避免行政罰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仍應於合理期間內辦理完成,不宜懸宕過久
116.
117.
  • 法務部 97.07.30 法律字第0970018449號函
  • 函詢招標機關擬俟法院判決確定招標機關解約合法,或俟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裁定停止審議,再以法院確定判決或申訴結果為據,將該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關於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及依政府採購法進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兩者平行審議相關疑義
118.
119.
120.
  • 法務部 96.08.09 法律決字第0960700579號書函
  • 關於醫師如有醫師法第25條各款情事所為之懲戒,而有醫師法之適用或類推適用者,則其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則以其為業務上重大過失或重複發生過失等行為之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時起算,而主管機關查獲之時點,並非屬本法第27條所稱之「行為終了時」或「結果發生時」
121.
122.
  • 法務部 96.06.21 法律字第0960015313號函
  • 關於建築物因樓梯未依建築技術規則第36條規定設置扶手,致民眾於93年間不慎失足摔落致死,惟查該建築物於86年間領有使用執照,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係發生於86年間,因處罰構成要件係違法行為本身,自不得將意外事件之查處認定為行為結果之發生,而因法律未特別規定裁處權時效,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係發生於86年間,可否適用學說上之「失權理論」而不予裁罰
123.
  • 法務部 96.06.15 法律字第0960012758號函
  • 關於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且同時違反刑事法律,惟如於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時,該行政罰裁處時效即已屆滿者,因已不得裁處行政罰,故縱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後係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水等裁判確定者,仍無從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項規定之重行起算裁處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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