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2.12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124號
- 電信事業為配合防制詐欺、核對用戶資料等目的,基於詐欺防制條例、身分查詢辦法等規範,透過電信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以確認使用國際漫遊服務用戶之身分及入出境情形並進行風險控管,可認屬原始蒐集目的之利用。復按移民署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蒐集入出境相關資料,如將該等資料庫介接提供予電信事業查詢用戶身分及入出境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審酌電信事業前開作為係屬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1款之規定,惟仍須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2.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3.12.06 國署建管字第1130120012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住戶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如於「住宅行政」之特定目的內為之,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個人資料
3.
- 法務部 113.06.06 法律字第11303507760號函
- 有關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學理上稱此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至於已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後,罰鍰較輕之其他處罰規定雖未明顯適用,但處罰效果應已涵蓋於較重之處罰之中,應視同亦已適用,故如其餘較輕之處罰規定之法規,繼處罰之後設有其他後續之效果規定,當可視同已處罰,而繼續適用
4.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5.14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307號
- 政府採購法並未明定招標機關得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若招標機關依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職務亦無從認定有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之必要,則尚難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至於投標廠商提供「實質受益人」資訊予招標機關部分,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5.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2.21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006號
- 內政部移民署係基於「入出國及移民」等特定目的蒐集外籍移工入出境相關資料,如將該等資料介接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將構成特定目的外利用,查該項資料介接機制係為減少國內人頭帳戶之浮濫及遭冒用於犯罪,應可認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所稱「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2.06.13 發法字第1122001288號函
- 檢送「拒絕商業行銷指引」
7.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2.24 金管銀合字第11102741631號函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2、5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等規定參照,為保障信用卡持卡人及申請人個人資料安全,信用卡發卡機構倘有涉及將持卡人或申請人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應依相關事項辦理
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8.25 發法字第1100014833號
- 倘私立大學基於教學輔導及校務行政等目的,蒐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並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可認符合其原始蒐集目的之利用
9.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7.26 金管銀合字第1100135267號函
- 信用合作社對社員名冊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又人民團體辦理選舉作業,宜先視章程有無規定得利用會員個人資料編印會員名冊分送理事或會員;另為促進社員對信用合作社事務參與並避免爭議發生,不應對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登記候選人增加應繳納保證金限制
1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7.05 發法字第1100011380號
- 公務機關如擬於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增訂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1款規定。 另在法規尚未增訂個人資料對外提供之前提下,倘經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使當事人單獨所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尚符合同條但書第7款規定,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規定
1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10 發法字第1100010835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情形,並應注意比例原則
1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09 發法字第1102000886號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如欲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將法定所應告知事項、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對當事人明確告知後,並取得其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1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9.07 發法字第1090020118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1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8.25 發法字第1090017059號
- 健身業者與會員間訂立契約,於充分告知會員後,固得於履行契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會員之個人資料,至於蒐集會員臉部辨識資料部分是否確實為履行雙方契約必要之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1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5.22 發法字第1090011494號書函
- 金融機構基於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蒐集、處理向其開戶之私募基金實質受益人資料,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投信事業基於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將原係基於契約關係及客戶服務等特定目的所蒐集、處理私募基金之實質受益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用,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1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1.01 發法字第1080021162號
- 電信業者所掌有之行動電話用戶資料係屬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基本權保障範疇,且電信業者對此等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政府機關為執行統計調查之法定職務目的請求業者提供行動電話用戶資料,固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然此等方式難謂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恐失衡平,尚難符合比例原則
1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28 發法字第1082001715號
- 飯店業者基於「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之特定目的,與消費者成立契約關係,而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之消費明細,於必要範圍內提供共同分攤消費款項當事者查閱消費明細,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1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5.17 發法字第1080009012號
- 民眾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雖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然若個人資料可供不特定人瀏覽,恐已逾越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必要,於蒐集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
1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2.18 發法字第1070025093號
- 各地方政府對管轄範圍內之自然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市民行為無明確業別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仍應由各地方政府負查處之責
2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02 發法字第1070021284號
- 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應先視行為之屬性判斷之
21.
- 法務部 107.09.05 法律字第107035092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規定參照,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受出租人委託辦理租賃住宅管理事務,涉及承租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係出租人手足之延伸,視同出租人行為,從而,出租人若將已蒐集承租人個人資料交由受委託之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處理或利用,倘未逾越原先蒐集特定目的,此時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係屬協助出租人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身並非獨立個人資料蒐集主體;而出租人雖有交付外觀,但並非出租人對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出租人仍係基於管理租賃契約事務特定目的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並無違反該法規定
22.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03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辦理公安稽查作業,如確屬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應得依上述規定,在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必要之個人資料,至於學生租屋相關個人資料內容是否為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則須視其法定職務及相關個人資料內容而定,宜避免蒐集或處理過多、不必要資訊,俾符合比例原則
23.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259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自行建置之管理系統或介接他公務機關系統予以統計分析,及查詢資料請求者為辦理業務,與受機關委託基於辦理特定業務等相關事項涉及個人資料利用等情形涉及個人保護法適用之說明
24.
- 法務部 107.07.03 法律字第10703507550號書函
- 公司於帳單內或信封上配合政府機關刊載政令宣導,其內容屬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雖非屬原蒐集客戶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然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所稱「增進公共利益」,而屬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
25.
- 中央銀行 107.06.28 台央外陸字第1070024399號函
- 核定修正「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收兌外幣注意事項」、「外幣收兌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程序」及「外幣收兌處問答集」,請督導各外幣收兌處配合遵循,加強教育訓練與宣導
26.
- 法務部 107.05.17 法律字第10703507050號函
-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15、16、19、20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
27.
- 法務部 107.05.15 法律字第107035067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規定參照,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偵辦案件目的,屬於執行法定職務,且公文業已表明案號、蒐集必要範圍以及「除由貴校提供外,別無其他方式得以查知持卡人之資訊」,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另學校協助檢察機關偵查犯罪需要提供個人資料,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至提供範圍則依檢察機關偵查案件必要範圍而定
28.
- 法務部 107.03.12 法律字第107035022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參照,在我國領域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須合於「從事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者為我國之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所蒐集、處理或利用者為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要件,始有該法適用
29.
- 法務部 107.02.12 法律字第107035000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時,如執行人員已無從經由其他方式掌握義務人行蹤,並經執行人員查知義務人在特定醫療機構有就醫紀錄者,則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認有向該醫療機構蒐集渠等就醫時所留存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之必要,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住址電話;另受調查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亦可認符合該法第16條但書第2款及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30.
- 法務部 106.10.11 法律字第106035096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同意」,係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該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意思表示,而基於契約關係蒐集個人資料,原則上僅能於契約事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又非公務機關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之個人資料,對其進行行銷應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合理期待;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明確告知」方式,任何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方式均屬之,惟為達到「明確告知」目的,蒐集者仍應以個別通知方式使當事人知悉,不得以單純擺設公告或上網公告概括方式為之,須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該公告內容方式始屬之;同法第8條第1項立法意旨在使當事人能充分瞭解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情形,告知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時,以告知時已知資訊進行適度描述已足,尚無須詳列未知資訊
31.
- 法務部 106.09.26 法律字第106035125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具有特定目的,且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又對個人資料利用,則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從事特定目的外利用,尚須符該法第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相關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均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32.
- 法務部 106.08.22 法檢字第10604501870號函
- 各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均有利用資料庫進行制裁名單檢核、重要政治性職務名單查詢之必要,為促使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能儘速接軌相關法制之執行,爰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建置資料庫供金融機構及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查詢使用,以符效益
33.
- 法務部 106.07.25 法律字第1060351034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9條、統計法第3條規定,公務機關如係基於「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者,得蒐集行動電話號碼與居住鄉鎮市區等個人資料,以利辦理各項交通統計調查;又電信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提供係在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以達成統計業務推展特定公益目的者,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屬特定目的外合法利用,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規定
34.
- 法務部 106.07.24 法律字第10603510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20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兵役行政特定目的,執行教育召集法定職掌,為執行通知應受教育召集人員教育召集訊息,得將合法蒐集應受召集人員身分證字號,委由各行動電話業者比對後,協助發送簡訊通知,屬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各行動電話業者確認應受召集人員為客戶後,利用該行動電話號碼發送教育召集簡訊,係輔助快速傳遞教育召集報到訊息,提醒應受召集人員教育召集相關事項,應可認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惟仍應注意該法比例原則之規定
35.
- 法務部 106.07.21 法律決字第106006069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參照,章程係多數人以設立社團為共同目的之共同行為,對設立人及所有未來加入社員均有拘束力,而社員與社團間發生一定權利與義務,社員權利義務依章程規定,章程未規定時依法律規定,故社團法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36.
- 法務部 106.06.15 法律字第10603503880號函
- 法務部就「雜誌於講堂活動頁面發布特別聲明蒐集個人資料、將報名者個人資料利用於活動通知並寄送講座贈品等疑義」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說明
37.
- 法務部 106.06.12 法律字第10603504480號函
- 公務機關為辦理電子發票中獎、給獎核銷事宜,逕由電信事業提供手機號碼用戶個人資料予公務機關,是否為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恐非無疑。因公務機關蒐集民眾手機號碼時,技術上應得一併徵詢是否同意於中獎時由電信事業提供必要個人資料,由民眾自行評估選擇是否使用該項服務功能,使電信事業得經當事人同意而為目的外利用,俾確保民眾「隱私合理期待」
38.
- 法務部 106.06.01 法律字第10603507450號書函
- 父母或行使親權之人代理其未成年子女向航空公司查詢該未成年子女航班資料,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至航空公司如將保有之乘客個人資料提供予乘客以外之第三人,應視具體個案事實,依同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審認之
39.
- 法務部 106.05.10 法律字第1060350305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自其他非公務機關取得個人資料情形,自屬該法所稱「蒐集」個人資料;又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該法第19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於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40.
- 法務部 106.02.08 法律字第10603500600號函
- 健身中心業者於簽立會員契約時,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或有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此涉及事實認定及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可洽詢運動服務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
41.
- 法務部 106.01.26 法律字第10603501350號函
- 金融機構利用集保公司統一建置資訊系統,將保有客戶資料與洗錢防制名單進行比對,乃在發揮洗錢防制名單資料庫最大效應,以落實洗錢防制要求,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得為原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利用
42.
- 法務部 106.01.19 法律字第10503517160號書函
- 公務機關提供違反大眾捷運法第49條旅客聯絡地址予非公務機關辦理催繳作業,雖與原先蒐集特定目的不符,惟考量該條立法目的,係透過法律明定旅客於一定情形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以確保債務履行,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43.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04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18950號書函
- 關於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時,其保險代理人公司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被保險人如有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提出相關病歷資料申請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對監護人為特種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告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44.
- 法務部 105.08.23 法律字第10503512280號函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於辦理志工教育訓練,發給結業證書載明學員個人資料時,如考量係屬特定目的內利用載明學員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等兩項個人資料,具正當合理關聯必要性者,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45.
- 法務部 105.04.28 法律字第10503505850號函
- 計費表製造商如於計費表內建APP程式衍生功能,強制蒐集、處理或利用計程車駕駛人之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資料,尚難認與計費表買賣契約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且顯然已違反計程車駕駛人之「隱私合理期待」,而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條規定有違
46.
- 法務部 105.02.24 法律字第10503503040號函
- 主管機關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函請醫療機提供相對人或被害人疾病診斷及就醫等個人資料及醫療機構提供上開個人資料,應可認符合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前開法規修正後,主管機關於符合第6條第1項規定時,得函請醫療機構提供前述資料,醫療機構於協助其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提供時,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尚非法所不許
47.
- 法務部 105.02.04 法律字第105035028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第2項規定非得否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要件判斷依據,得否揭露仍應就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判斷,非公務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7款本文規定蒐集或處理該資料進行新聞報導,尚須依該款但書進行利益衡量,如陳情人請求撤銷該報導,主管機關應參考同法第5條比例原則綜合審酌判斷
48.
- 法務部 105.01.18 法律字第10503500980號函
- 電信服務契約屬勞務給付契約適用關於委任規定,其事務處理權及事務處理義務如有民法第551條等情形時,例外該契約得成為繼承標的,電信公司提供通信紀錄屬履行委任契約報告義務;如無前述情形,該資料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
49.
- 法務部 105.01.13 法律決字第10503500370號函
- 汽車原廠提供之車輛維修紀錄,如仍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生存自然人,利用該等資料,除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
50.
- 法務部 104.12.31 法律決字第10403516870號書函
- 如為保護駕駛人及乘客安全目的於計程車計費表內建車內錄影、錄音功能,其蒐集資料若涉及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自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如在必要範圍內無須強制蒐集車內該等資料,業者宜選擇其他無車內強制錄影、錄音功能之計費表
51.
- 法務部 104.12.28 法律字第10403512780號書函
- 汽車原廠若將車輛維修紀錄之呈現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利用該等資料自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於符合相關規定時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另該法有關非公務機關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條文,其非義務規範亦無請求費用規定
52.
- 法務部 104.12.21 法律字第10403516330號函
- 電信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舊法,基於特定目的,依電信服務契約關係合法蒐集個人資料,於該法修正施行後仍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至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其委託辦理催繳費用等,該公司即視同委託機關而適用前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53.
- 法務部 104.12.02 法律決字第10403515240號書函
- 人民團體審定會員資格,若不公告陳列會籍名冊亦不影響會籍清查,如仍以主動公告陳列名冊供會員自由查閱,則屬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至會籍、會員名冊分送,如章程明文規範個資利用事宜,則無須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如屬原蒐集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始得利用
54.
- 法務部 104.09.24 法律字第10403512200號書函
- 非公務機關之團體其工作人員將前客戶個人資料交給無關第三人,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若該資料遭到竊取,主管機關可就個案事實調查該團體是否符合同法第27條規定對該資料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且該團體應依同法第1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若違反前述第12、27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限期改善或追究責任
55.
- 法務部 104.08.31 法律字第10403511050號書函
- 政府機關介接取得公路監理資料提供予委託廠商應用,依二者所簽訂契約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得使用於非相關業務或洩露,若該廠商在委託範圍外應用,自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及契約相關規定
56.
- 法務部 104.08.28 法律字第10403510380號書函
- 工會未於章程內明文規定會員名錄發給事宜,得否提供會員名錄予會員,宜先審酌章程所定宗旨或任務內涵是否涵蓋提供會員名錄予會員行為而定
57.
- 法務部 104.08.28 法律字第10403510570號書函
- 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內容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第三人負有提供所涉個人資料義務,係法律明文規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律明文規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非公務機關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提出文書
58.
- 法務部 104.08.26 法律字第10403509750號書函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稱個人資料限於現生存之自然人;另非公務機關不論我國人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有前法適用;又外國非公務機關委託我國非公務機關為前述行為於契約終止時,委託機關得於原合法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資料;若二者關係為授權使用其商標與商名,則契約結束時如營業轉讓涉及債權、債務之移轉,依法承受法律關係者得於得於原蒐集目必要範圍內使用該資料;若無營業移轉則需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始得利用該資料
59.
- 法務部 104.08.06 法律字第10403509720號函
- 關於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用紙格式修正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規定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依據前法第16條調解書等書件記載個人資料屬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蒐集和利用該資料,又建議列席協同調解人職業欄位為刪除或整併,於該人簽章之字跡或字體有難以辨識其姓名時,調解書之明確性則有待商榷,至其資料受他人不法利用則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循相關法律規定救濟
60.
- 法務部 104.05.05 法律字第104000655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2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委託學術研究機構執行藥物濫用資料分析計畫,地方政府教育局等機關提供藥物濫用相關個人完整資料即為個人資料「提供者」,應基於公共利益且有必要利用,並應注意比例原則;而取得個人資料學術研究機構即為「蒐集者」,研究成果發表如以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方式為之,即符合「資料經過…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情形
61.
- 法務部 104.03.30 法制字第10402505220號函
- 法務部就「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9條之意見
62.
- 法務部 104.03.19 法律字第104035025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該法並非規定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如符合法定特定事由,仍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否則將不符合該法所定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的立法目的,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63.
- 法務部 104.02.24 法律字第10403502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等規定參照,電力公司與用戶間基於契約關係目的蒐集用戶「水井歷年各月用電量」等資料,且將該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供推估水井用電量,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提供各水井用電量紀錄目的係在於推估水井用水量,以利推動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係具有可以由不特定多數人所分享利益,可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而屬適法行為
64.
- 法務部 104.01.26 法律決字第104035011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規定參照,汽車公司裝設E-tag辨識系統與車牌號碼辨識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確認該資料是否屬可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始有該法適用;又資料蒐集或處理行為是否合法,應視是否與所定契約為相同特定目的及是否為履行契約必要範圍內,如資料蒐集或處理行為與所定契約特定目的不符且無該法第19條第1項第3、4、6、7款情形之一,則須依第5款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始為適法
65.
- 法務部 104.01.06 法律字第103035140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10、48條等規定參照,汽車原廠提供「車輛資料查詢同意書」或「車輛資料查詢授權書」等類似文件車輛資料,如依內容可認係原車主以行使「當事人個人資料查詢權」真意而委託中古車行或新車主查詢車輛資料書面者,資料保有者應提供,否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鍰
66.
- 法務部 103.12.03 法律字第10303514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第2條、癌症防治法第11條、醫療機構提報癌症防治資料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請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提報民眾自費篩檢資料,係為推動及執行癌症防治業務,蒐集篩檢資料應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又該機構提報民眾自費癌症篩檢資料予公務機關或所委託學術研究機構行為,屬特定目的範圍外利用,符合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67.
- 法務部 103.11.18 法律字第103035119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3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0條規定參照,如被害人雖已對承包廠商代表人提出告訴,惟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對該「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所為罰鍰裁處,因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情形,故仍應先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俟司法機關就該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後,方得據以起算裁處權時效並於裁處權期間內裁處罰鍰
68.
- 法務部 103.11.17 法律字第10303513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16、20條規定參照,如將公務機關保有的個人資料運用技術去識別化而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即非屬個人資料,公務機關主動公開或被動受理人民請求提供上述政府資訊,除考量有無特別法限制外,分別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或提供即可;又非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的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雖應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惟如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仍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69.
- 法務部 103.11.04 法律字第103035104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5、18條規定參照,如交通管理機關將ETC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使他人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方式,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後,已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即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另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提供政府資訊做為加值營業使用或公布在網站上供直接下載使用部分,無相關限制
70.
- 法務部 103.09.22 法律字第103035109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參照,業者基於與消費者間買賣契約關係,在必要範圍內蒐集消費者個人資料,自得在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又宅配公司如單純受業者委託辦理產品配送事宜,在委託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視同業者利用行為
71.
- 法務部 103.09.02 法律決字第10300631830號書函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各款規定所稱法定情形之一;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符合同法第20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除應符合個資法規定外,非公務機關可否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視有無其他法律規定為依據
72.
- 法務部 103.08.12 法律字第103035087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6規定參照,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於執行審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本得向相關機關(構)蒐集(查調)個人資料;相關機關配合主管機關審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家戶成員財稅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上述「增進公共利益」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7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8.11 行執法字第10300547260號函
- 如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人員已囿於無從掌握義務人行蹤困境時,為達執行公益目的,遂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就醫時所留地址、電話等一般個人資料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且需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74.
- 法務部 103.08.04 法律字第103035089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如賣場經營業者基於「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消費者(會員)個人資料,並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並無違反該法之虞,又申請賣場會員卡時,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字號始得享有紅利點數等優惠,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涉及事實認定及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75.
- 衛生福利部 103.07.31 衛部醫字第1031665150號函
- 如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人員已囿於無從掌握義務人行蹤困境時,為達執行公益目的,遂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就醫時所留地址、電話等一般個人資料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且需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76.
- 內政部 103.07.21 台內地字第1030213365號函
- 登記機關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應確實依據資料類型加以不同程度之隱匿,並遵守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之規範
77.
- 法務部 103.07.17 法律字第103035084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16、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如包括委託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則自來水供水機構於其受公務機關委託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範圍內,已視同為該公務機關行為,自得將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該公務機關,又如有非屬受公務機關委託辦理相關事務,或另涉及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以外所需個人資料,則各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時,應符合法定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78.
- 內政部 103.07.08 台內地字第1030206306號函
- 登記機關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時,應視資料分類分別為不同程度之隱匿,各地方政府並應適時向轄區不動產服務業相關公會宣導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之事項
79.
- 法務部 103.07.03 法律字第1030350451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教育部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公立學校將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部分」、「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款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等配合提供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予教育部委託之機關學校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80.
- 法務部 103.06.27 法律字第103035064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政治獻金法第21條、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第3條等規定參照,如有查閱人將申請查閱會計報告書明細於付費列印攜出後,逕轉製網站公告,是否違法,須視該網站是否具有蒐集或處理特定目的、以及所為利用行為是否逾越必要範圍而定
81.
- 法務部 103.06.26 法律字第103035074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有關悠遊卡刷卡交易個人資料,以作為公車運輸規劃及管理參考,又悠遊卡公司將悠遊卡刷卡交易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並作為協助執行規劃及管理大眾運輸系統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82.
- 法務部 103.06.25 法律決字第103005701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等規定參照,國內從事電子商務零售業者於履約及提供售後服務過程中,如委託境外協力廠商代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該受託境外協力廠商即視為委託機關,即受託機關如於委託機關原合法蒐集特定目的及要件下,已得蒐集、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則無需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惟應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安全管理;另資料備份儲存於協力廠商資料維護中心,除有法定所列得免為告知情形外,應踐行告知義務
83.
- 法務部 103.06.17 法律決字第10303506500號書函
- 判斷住家或行動電話號碼是否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無一致性標準,宜從個案審認。倘蒐集之資料型態已可識別電話號碼屬某學校學生,雖在電話行銷時未直接指名道姓,但一經揭露仍足以識別為特定人,要難謂非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對象
84.
- 法務部 103.05.30 法律決字第10303506700號函
- 法務部就「建置中古車重大資訊揭露平台,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個人資料』,以及是否屬同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所稱『增進公共利益』疑義」之說明
85.
- 法務部 103.05.02 法律字第103035042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條等規定參照,如辦理廉政問卷調查屬「廉政研究」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務職掌範圍,則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銀行如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是否能達到「為增進公共利益」或「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銀行本於權責審酌
86.
- 法務部 103.05.01 法律字第103035044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人民團體法第44、45、48條規定參照,政黨基於內部管理等特定目的,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時,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又政黨為實現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將黨員個人資料提供所推薦公職候選人,以從事選舉、募款等競選活動之用,應屬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另政黨推薦候選人基於「選民服務管理」及「選舉」特定目的,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得蒐集該等黨員個人資料名單,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
87.
- 法務部 103.04.22 法律字第103035048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國有財產法第9、12條規定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基於財產管理特定目的,得於執行國有財產法規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國有土地占用人個人資料,以釐清國有土地占用人身分,確認追收使用補償金對象及日後占用人不願配合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時之訴訟對象;又各機關將國有土地占用人相關資料提供予其各分署,作為協助管理或處理國有財產法定職務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88.
- 法務部 103.04.16 法律字第10303504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就業服務法第6、18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並協同推介就業或參加職訓及就業輔導工作,具有「就業安置、規劃與管理」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自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為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各高中職學校為協助畢業學生就業,提供學生個人資料予地方政府,如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當事人書面同意」等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89.
- 法務部 103.04.16 法律字第10303504680號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0條規定參照,平面媒體受委託刊登廣告之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仍應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並以該委託機關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據以判定利用行為是否合法
90.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442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個別法律未明文要求須委託會計師為查核、簽證或其他業務之執行者,於會計師受委託執行業務時,應如何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一案」之說明
91.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3260號函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同意授權農會使用該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加保農地地籍資料,乃為配合農會執行法律明定業務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社會保險)規定
92.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4.10 金管保綜字第10302562976號函
- 關於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及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之規定,為因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99.05.26之修正,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辦理廢止之
93.
- 法務部 103.04.01 法律決字第103000582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4條等規定參照,保險公司因需調查被保險人死亡及與履行契約事實,爰蒐集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內含有非客戶其他戶籍成員個人資料,為維持該文件資料真正性、完整性,似仍屬與契約內容有關必要蒐集範圍;另理賠程序完成後,該文件資料依法須保存時,應如何處理非客戶個人資料,則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
94.
- 法務部 103.03.18 法律字第103035019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48條規定參照,如非公務機關基於契約關係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除「行銷」特定目的外,尚有其他特定目的,則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因契約關係及「行銷」以外其他特定目的仍存在,則非公務機關未即停止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應適用該法第20條第2項、第48條第3款規定
95.
- 法務部 103.02.25 法律字第1030350235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故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依上開規定實施強制調查,而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之,從而,縣(市)政府為調查日租套房經營者資訊,引用該條規定,向銀行查詢客戶資料,如無其他規定課予銀行提供客戶資料義務,經銀行拒絕而未予配合調查時,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實施強制調查
96.
- 法務部 103.02.20 法律字第103035022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係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細則第10條所列法規所規定職務,而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必要者,符合上述規定;又地方法院提供當事人個人資料予其他公務機關,尚非屬於「法院審判業務」特定目的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有第16條但書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97.
- 法務部 103.01.22 法檢字第10304504440號書函
- 公會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特定目的,自得蒐集所屬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又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仍應受「必要範圍」及「正當合理關聯」限制
98.
- 法務部 103.01.10 法律字第102035108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47條、地方制度法第2、18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分屬不同行為態樣,同一事件中,個別行為人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應分別檢視,如有違反者,由具有管轄權限機關予以裁罰。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權責劃分,應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決定
99.
- 法務部 103.01.02 法律字第102035131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如拍賣交易詳細資料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尚非該法所稱個人資料,惟如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則屬之;又非公務機關原則應於蒐集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00.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2.11 金管保綜字第10200916600號函
- 核釋有關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之說明
101.
- 法務部 102.12.05 法律決字第10200683890號書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參照,就業服務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故如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員工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特別規定,尚不得僅據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102.
- 法務部 102.12.05 法律決字第10200683900號書函
- 就業服務法第5、67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參照,如公司「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遠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規定,尚不得僅據該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103.
- 法務部 102.11.28 法律字第102035132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地方制度法第2、18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對於府轄範圍內自然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有依該法監督、裁處權責,另所稱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同規範,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並無不同
104.
- 法務部 102.11.19 法律字第102035127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如企業間依法進行併購,轉讓資產包含被併購公司與第三人間契約及相關權利義務,則併購前該被併購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該第三人個人資料,已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要件,嗣因權利義務事項業由併購公司承受,故併購公司即得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內為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105.
- 法務部 102.11.07 法律字第102035121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在無法律明文依據情形下,如預告之修正草案有關在管制區內免稅商店蒐集購貨人個人資料,因已逾越旅客與商家間買賣契約關係及買賣契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與上述規定有違,自不得要求商家予以蒐集、處理管制區內購貨旅客個人資料,遑論再依規定傳送此類個人資料予他機關
106.
- 法務部 102.11.05 法律決字第102035122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而於執行相關業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函詢員工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相關資料,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107.
- 法務部 102.11.04 法律字第1020351222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會「每年印行會員名錄」、「以會務系統建置會員資料並由會員自行選擇是否公布於網站上」及「將會員名錄提供予需要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等三項行為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108.
- 法務部 102.11.01 法律字第102035117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或提供
109.
- 法務部 102.10.31 法律字第102035111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20條規定參照,執行機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地址,應符合上述規定,又對於受調查之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予執行機關,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110.
- 法務部 102.10.25 法律字第102035118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9、54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參照,醫療機構基於「農民保險」特定目的,蒐集被保險人醫療資料、開具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並提供予保險人審核保險給付,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相關規定,並屬特定目的內合法利用
111.
- 法務部 102.10.21 法律字第102035116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並在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20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並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112.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決字第102006552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19、20條規定參照,該法並非硬性規定一律皆須簽署同意書,若屬人事僱傭契約等關係蒐集、處理,則無須再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即得為之,如無涉契約關係之其他個人及家庭資料蒐集、處理,如無其他款項法律要件適用,則有可能須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113.
- 法務部 102.10.14 法律字第102035106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律師法第23條規定參照,律師執行訴訟業務,援用另案筆錄事證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者,得依上述相關規定蒐集、處理,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
114.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096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汽車維修廠商基於履行契約特定目的,自得於契約約定範圍內,合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惟廠商如欲就已蒐集客戶個人資料,為契約履行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則須另具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方得利用
115.
- 法務部 102.08.26 法律字第102035094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19、20條規定參照,民眾委託營業人「代客兌獎」或「代表領獎人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時,營業人與領獎人間係屬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因此,營業人基於委任契約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並與當事人有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即得於其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
116.
- 法務部 102.08.22 法律字第102035053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參照,如為執行環境教育法第19、24條規定,查核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及環境教育計畫訂定作業,擬於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增訂明列有關個人資料規定,作為蒐集個人資料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依據,法務部敬表贊同
117.
- 法務部 102.08.15 法律字第102006228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規定參照,如提供非納稅義務人相關文件資料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影響租稅公平,符合上述「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18.
- 法務部 102.08.08 法律字第102035089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項第6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另為書面意思表示;且該書面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故旅館業如於旅客登記卡或線上訂房頁面註記,仍應符合「書面同意」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19.
- 法務部 102.08.07 法律字第10203508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欲蒐集車輛資料如屬個人資料,就汽車原廠而言,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其利用如係因執行消費者保護法定職務而提供必要之車輛資料,應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規定之情形
120.
- 法務部 102.07.05 法律字第102035073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個人資料,對當事人進行行銷,應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合理期待,故「行銷行為內容」與「契約或類似契約」二者間,應有正當合理關聯,始符合上述規定特定目的內利用範疇,而無需再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121.
- 法務部 102.07.05 法律字第102035062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9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如受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於委託機關蒐集特定目的,及受委託處理範圍內所為行為,視同委託機關行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至於得否免告知義務,應視委託機關有無適用上述免告知事由規定,而決定是否為委託機關踐行告知義務
122.
- 法務部 102.07.03 法律字第1020350717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送「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說明」資料一案之說明
123.
- 法務部 102.07.03 法律字第102035071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於蒐集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該條但書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所稱「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係指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利益而言,惟此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須依具體個案事實分別認定
124.
- 法務部 102.06.28 法律字第102035069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參照,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以外之販賣業者將未變性酒精購買人個人資料,予以謄錄列表之蒐集行為,倘係依個別法律或其具體明確授權法規命令規定,業者須蒐集購買人個人資料,則其基於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購買人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
125.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6.26 金管證投字第1010060478號函
- 為保障公共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提供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姓名及身份證字號等申報資料。且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或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26.
- 法務部 102.06.20 法律字第102035059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精神衛生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如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依「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取得資料,進行對自殺者關懷訪視,屬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辦理自殺防治事項為其法定職務,而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與特定目的相符者,符合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127.
- 行政院衛生署 102.06.19 衛署健保字第1022600055號函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有關矯正機關就收容人之就醫紀錄違蒐集或利用等行為,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就衛生保健資料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之行為
128.
- 法務部 102.06.06 法律字第101000881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證券商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草案之疑義一案」之說明
129.
- 法務部 102.06.05 法律字第1020350341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送所轄業者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之執行疑義相關意見彙整表」之意見
130.
- 法務部 102.05.30 法律字第102005611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民法第47、49條等規定參照,社團法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之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1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5.28 行執法字第10200529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法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存款債權,該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又金融機構回復函文及附件檔中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明碼而非隱碼,亦與上述規定無違
132.
- 法務部 102.05.27 法律字第102035046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民法第1086條等規定參照,父母係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得行使同意權以補充其能力之不足,也得行使代理權,逕行代為法律行為,故代理未成年子女向學校查詢該未成年子女在校出缺勤狀況資料,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
133.
- 法務部 102.05.22 法律字第102035048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行政執行法第26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法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之存款債權,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認符合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又金融機構回復函文及附件檔中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明碼,而非隱碼,亦與上述規定無違
134.
- 法務部 102.05.15 法律字第102035022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條等規定參照,蒐集者如能將行動電話號碼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即屬個人資料而有該法適用,又行動電話用戶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如係基於自然人單純為個人活動目的而為者,則無該法適用
135.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05146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政黨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得依上述規定,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136.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350299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工會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137.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決字第102035033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國外服飾商擬委請在台加盟商代為蒐集客戶資料,並將資料傳送至國外公司,涉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與國際傳輸,應符合上述規定,例如加盟商與客戶間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或經客戶書面同意
138.
- 法務部 102.05.10 法律字第102035041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文化行政」、「文化資產管理行政」等特定目的,且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另自然人個人創作行為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已完成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無依該法進行審認
139.
- 法務部 102.05.07 法律字第101006962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當事人」,係指個人資料之本人。又所稱「向第三人為給付之行為」應指民法第269條所規定之第三人利益契約
140.
- 內政部 102.05.07 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82411號函
- 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會計帳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資料之規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尚無牴觸
14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2.04.22 保局(綜)字第10202564490號書函
- 關於客戶臨櫃辦理業務情形,如屬客戶與非公務機關基於契約關係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行為,則無須再簽署當事人書面同意,但仍須履行告知義務
142.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3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選舉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遴選農會總幹事」、「出租人依其與承租人所訂之租賃契約,向承租人蒐集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年籍等個人資料」、「警察臨檢時詢問受盤查人個人資料」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143.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37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條等規定參照,比較標的相關案例資料,不動產估價師係基於不動產服務特定目的蒐集及處理資料,如屬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合法公開個人資料,或透過大眾傳播等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管道,蒐集或處理視具體情形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部分,比較標的如以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呈現,屬個人資料利用,且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為特定目的內利用,亦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
144.
- 內政部營建署 102.04.11 營署建管字第1022907363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當包括出席委員姓名及人數等資料,並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上開資料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45.
- 法務部 102.03.27 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書函
-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146.
- 法務部 102.03.26 法律字第10203501860號函
- 法務部就「寺廟蒐集信徒資料,申報信徒名冊」、「主管機關蒐集信徒資料、公告信徒名冊」、「公開寺廟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疑義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意見
147.
- 法務部 102.03.21 法律字第102035024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15、16條等規參照,政府機關辦理國家考試,與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及國內高中(職)以上學校,共同辦理資訊交換平臺,實施應考人報名資料檢核,係基於「試務行政」特定目的,執行考試法規所定職務,於審查應考人應考資格必要範圍內,自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之;應考人進行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報名,均經告知並需填具同意書始得進行報名,同意書雖以電子方式為之,倘足以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並有可為證明方式,即具「書面同意」之效力
148.
- 法務部 102.03.18 法律字第1020350191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業務,是否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會計師將取自簽證客戶之個人資料用於查核簽證,得否免告知當事人」、「會計師為執行查核簽證,向客戶之債務人函證,該債務人可否拒絕回答」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149.
- 法務部 102.03.04 法律字第101031111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20條等規定參照,教育單位訂定工作計畫」辦理業務,篩檢或蒐集自我傷害高關懷學生相關資料,主要係提供學校輔導室後續追蹤輔導,或用以提醒導師對於該學生多予以關心注意,如確係在學生(或家長)書面同意下進行篩檢,應未違反上述規定
150.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1031104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規定參照,如獨資商號資料能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縱使提供查詢時不顯示該商號所屬自然人用戶姓名,仍有該法適用,又非公務機關於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得於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逾越特定目的範圍時,應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
151.
- 法務部 102.01.22 法律字第101031113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修正草案第13點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說明
152.
- 法務部 102.01.21 法律字第101031110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3條規定參照,民用航空運輸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仍宜提出業務活動說明,以補充澄清特定目的
153.
- 法務部 102.01.08 法律字第102035000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20條、社會救助法第4、4-1、5條規定參照,集保公司為配合落實國家社會救助制度實現,依主管機關審核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所持有存價證券相關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規定
154.
- 經濟部 102.01.07 經商字第10100727370號函
- 因公司法性質上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公司董事會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提供個人資料之部分,自無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
155.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02612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財政部為發給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蒐集」中獎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並基於稅務行政特定目的而得蒐集,又利用註冊整合服務平台個人資料匯入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者,係對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
156.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266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如當事人交易真意僅在單次利用照相設備,無意將個人數位照片影像檔案資料由交易公司留存且傳輸至境外供未來使用,公司擅將數位照片影像檔案資料留存、傳輸及利用,該留存照片影像檔案資料蒐集行為即已違反上述規定
157.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702320號函
- 針對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符合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能為之,而其中當事人書面同意即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
158.
- 內政部 101.12.26 台內地字第1010403642號函
- 民眾因法院處理訴訟案件需要,得依內政部94.06.30台內地字第09400775131號函規定,持法院通知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
159.
- 法務部 101.12.22 法律字第10100191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等規定參照,該法性質為普通法,如個人資料利用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屬特別規定,故公司法既已明定公司董事會應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則提供個人資料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公司法規定,尚無牴觸問題
160.
- 法務部 101.12.20 法律字第101002448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將員工編號、公務電子郵件信箱提供予其他員工或供相關員工查詢系統登錄帳號等資料,屬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行為,惟資料蒐集或利用,仍應注意該法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
161.
- 法務部 101.12.18 法律字第101001007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參照,如記名悠遊卡、金融卡、信用卡卡號等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持卡人為自然人者,仍屬個人資料,又尚不得因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之卡號加密後而尚未解密前,無遭側錄盜刷風險,或機關沒有持卡人其他詳細個人資料檔案可供比對,即認非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
162.
- 法務部 101.12.10 法律字第101031070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20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參照,如電信公司欲於單一業務申請書中,採當事人書面同意方式行銷業務,建議於申請書中以較為顯著字體標示,與申請書中其他條款文句相區隔,並於獨立顯著位置予當事人表示同意與否之意思
163.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01136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參照,農會公益社團法人,除有依法令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情形外,應適用非公務機關規定,如依法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應係基於「法人對會員之內部管理」特定目的且符合上述規定而得蒐集會員戶籍資料,並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164.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8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指紋如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自得為蒐集,又蒐集時並應履行告知義務,並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165.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1.10.05 保局(壽)字第10102554320號函
- 為因應101.10.01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各保險業對於個人資料之搜集、處理、利用應確實,並檢視相關內部資料及因應措施是否妥適
166.
- 法務部 101.08.07 法律字第1010301273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如投信事業將涉有個人資料基金持股明細及投資組合提供所屬金控與集團公司,如其與所屬金控與集團公司非為同一法人組織,則提供行為即屬所規範之利用行為,且係為風險管理之用而提供,與原蒐集特定目的不同,故應符合該條第1項但書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67.
- 法務部 101.08.01 法律決字第1010011258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建置「大專校院畢業生流向資訊平臺」為個人資料蒐集及電腦處理,係為了解國內大專校院畢業生畢業流向,並將學生資料匯入「大專畢業生就業追蹤系統」,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符合該條但書等要件之一,則得合法為之
168.
- 法務部 101.07.30 法律字第10103106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等規定參照,用於統計或學術研究個人資料,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揭露方式無從再識別特定當事人,則該等資料已非「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即無該法適用
169.
- 法務部 101.05.24 法律字第10100070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等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職務,為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情形,惟如個人資料為「持股資料」,尚非屬特種個人資料
170.
- 法務部 101.05.24 法律字第10100070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等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職務,為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情形,惟如個人資料為「持股資料」,尚非屬特種個人資料
171.
- 法務部 101.05.18 法授廉財字第1010500936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7、8條等規定參照,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請求提供必要資訊,均係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特定目的」相符,自有據實說明及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無違法之虞
172.
- 法務部 101.05.17 法律字第1010006007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除應符合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要件規定,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173.
- 法務部 101.05.08 法律字第10103103460號函
-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票據交換所即「非公務機關」,其就如何適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為一般個人資料或特種個人資料之釋疑
174.
- 法務部 101.05.07 法律字第1010310348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25條規定參照,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本於權責對於所監督管理非公務機關行使命令、檢查及扣押權,又具體個案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要件而有採行命令、檢查及扣押必要,應視個案情形判斷
175.
- 法務部 101.05.07 法律字第1010004019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且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176.
- 內政部 101.04.06 台內社字第1010132721號函
- 勞工保險局為辦理國民年金業務,其相關必要資料來源所涉各機關、單位等,即為國民年金法第56條第3項規定所稱提供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所需必要資料之相關機關,非公務機關如屬上開相關機關範圍者,亦得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但書規定之情形下,就該等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77.
- 內政部 101.04.06 台內社字第1010132721號函
- 勞工保險局為辦理國民年金業務,其相關必要資料來源所涉各機關、單位等,即為國民年金法第56條第3項規定所稱提供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所需必要資料之相關機關,非公務機關如屬上開相關機關範圍者,亦得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但書規定之情形下,就該等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78.
- 法務部 101.03.14 法律字第1010051295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而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規定且於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自得為合法蒐集、處理或特定目的內利用
179.
- 法務部 101.03.14 法律字第1010051295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而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規定且於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自得為合法蒐集、處理或特定目的內利用
180.
- 法務部 101.03.02 法律字第100006280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20、29條等規定參照,宗教團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應符合上述規定,又為辦理冬令救濟、急難救助活動而蒐集個人資料與「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不同,不得免告知
181.
- 法務部 101.02.02 法制字第10102102580號函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修正草案,擬刪除第2項但書規定,仍需在三聯售貨單上留下護照號碼或旅行證件號碼等資料,乃課予免稅商店確認購貨人身分義務外,另加諸入出境旅客資訊隱私自主決定權限制,此項限制宜慎酌
182.
- 法務部 101.01.04 法律字第1000024207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集保結算所因檢察機關追查犯罪所得個案,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特定投資人個人資料,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又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請求集保結算所提供,亦符合「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183.
- 法務部 101.01.04 法律字第1000024207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集保結算所因檢察機關追查犯罪所得個案,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特定投資人個人資料,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又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請求集保結算所提供,亦符合「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184.
- 法務部 100.12.28 法律字第1000025794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23條等規定,如為發展國民健全體格,建置學生健康資訊系統要求學校提供學生健康檢查資料,主管機關職權審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似無不妥,惟仍應注意該法第6條誠實信用及比例原則之規定
185.
- 法務部 100.12.14 法律字第1000029469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23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該所法定情形者,不得為之,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非有該所法定情形,不得為之
186.
- 法務部 100.12.09 法律字第1000019039號函
- 電腦處理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及就業服務法第6、18條等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為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並協同推介就業或參加職訓及就業輔導工作,具有就業安置、規畫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要件,自得為個人資料蒐集及電腦處理
187.
- 法務部 100.12.01 法律字第1000017751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精神衛生法第29、38條等參照,因係協助病人擬具相關計畫,自不得解為得以強制方式為之,從而非嚴重出院病人如不同意協助,除另有其他符合前述規定外,恐不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188.
- 法務部 100.12.01 法律字第1000017751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精神衛生法第29、38條等參照,因係協助病人擬具相關計畫,自不得解為得以強制方式為之,從而非嚴重出院病人如不同意協助,除另有其他符合前述規定外,恐不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189.
- 法務部 100.10.03 法律字第1000019245號書函
- 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7款規範之「非公務機關」,其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目前尚無適用該法規定,惟若侵害民眾人格權或隱私權,受害人仍得依據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190.
- 法務部 100.10.03 法律字第1000019905號書函
- 「電信業」依據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屬非公務機關,如擬利用個人資料辦理退還用戶保證金作業,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個人資料,合於該法第23條本文規定,其有委託關係亦同
191.
- 法務部 100.10.03 法律字第1000019245號書函
- 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7款規範之「非公務機關」,其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目前尚無適用該法規定,惟若侵害民眾人格權或隱私權,受害人仍得依據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192.
- 法務部 100.10.03 法律字第1000019905號書函
- 「電信業」依據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屬非公務機關,如擬利用個人資料辦理退還用戶保證金作業,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個人資料,合於該法第23條本文規定,其有委託關係亦同
193.
- (廢) 法務部 100.09.26 法律字第1000017452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所稱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相關規定,如繼承人向銀行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存款紀錄中事涉生存之第三人個人資料資訊,就銀行而言,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該法第23條但書規定,始得為之
194.
- 內政部 100.08.05 台內地字第1000156606號函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地政事務所應受理債權人檢附法院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公正第三人出具之通知,申請核發第一類謄本,又該通知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不動產標示及所需謄本種類等事項
195.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7.19 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0940號函
- 保險業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客戶資料保密及限制非經合法授權客戶資料使用制度之查核,並於內部控制作業納入相關規範
196.
- 法務部 100.06.15 法律字第1000012630號函
- 參照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20條、精神衛生法第33條、電信法第7條等規定,電信業者對法律規定之查詢機關提供通信紀錄,且提供係為協助自殺個案危機處置,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97.
- 法務部 100.06.09 法律字第1000012751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6條規定,電子病歷交換中心建置案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資料,究屬一般個人資料,抑或特種個人資料,目前尚未確定。又涉屬特種個人資料時,如非屬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者,仍宜有法律明文規定,始為適法
198.
- 法務部 100.05.24 法律決字第1000008324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會於會員申請加入會員進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於蒐集時應向當事人為告知,又辦理會員代表選舉而有公告選舉人資訊,則應使當事人明確知悉使用其個人資料之方式
199.
- 法務部 100.05.13 法律字第0999051926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現行悠遊聯名卡係採無記名式,合作銀行於接獲持卡人掛失通知時提供卡號(不含持卡人個人資料),因僅作為帳務處理之用,如技術上無從得知持卡人個人資料,非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應無前開法律之適用
200.
- 法務部 100.05.13 法律字第0999051926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現行悠遊聯名卡係採無記名式,合作銀行於接獲持卡人掛失通知時提供卡號(不含持卡人個人資料),因僅作為帳務處理之用,如技術上無從得知持卡人個人資料,非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應無前開法律之適用
201.
- 法務部 100.04.26 法律字第1000008936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5款、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將個人資料供予立法委員之行為,屬個人資料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目的相符,惟有例外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為,而是否提供,宜由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判斷
202.
- 法務部 100.04.26 法律字第1000008936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5款、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將個人資料供予立法委員之行為,屬個人資料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目的相符,惟有例外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為,而是否提供,宜由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判斷
203.
- 法務部 100.03.08 法律決字第1000004634號書函
- 銀行為執行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之規定所為個人授信資料之蒐集,因屬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應符合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第5款所定之情形
204.
- (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9.27 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4920號函
- 國內銀行、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應先提報董(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並應符合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客戶資料及風險管理相關法令規定
205.
- 法務部 99.09.14 法律決字第0999029251號函
- 為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性,非公務機關將客戶基本資料提供公務機關進行比對及校正之行為,如係基於執行業務範圍及其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者,應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至於取得資料之公務機關得否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規定為之
206.
- 法務部 99.08.09 法律字第0999032891號函
- 保險公司既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適用之非公務機關,則其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無論係機關內部使用抑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均須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亦須合於該法第23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始得為之
207.
- (廢) 法務部 99.08.03 法律決字第099902371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函文查詢病人資料,屬蒐集個人資料行為,其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規定始為合法,至於醫院(非公務機關)應本於權責認定是否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而據以決定是否提供其持有之個人資料;惟若決定提供時,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208.
- 法務部 99.07.12 法律字第0999027563號函
- 關於「錄影節目帶出租業」已於99年3月23日公告指定為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並自同年7月1日起適用,因此,行政院新聞局應就該行業對於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酌收費用之標準,應訂定相關規範,至於,執照發給之登記程序等規範,因個資法第19條至第22條等相關規定刪除,就無須再行訂定之
209.
- 內政部 99.07.0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59821號函
- 自99.05.28日起,因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刪除生效,臺北市政府配合停止受理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申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登記及發給執照案件
210.
- 法務部 98.12.18 法律決字第0980045779號書函
- 關於不動產經紀公司透過網路澄清交易糾紛而揭露買賣雙方之個人資料之行為,並非以促成雙方完成交易為目的,且澄清交易糾紛亦不以揭露買賣雙方之個人資料為必要,似難認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利用行為,至於不動產經紀公司有否故意過失以及是否除了揭露交易雙方個人資料外,別無救濟之途,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併請就具體案況本諸職權審酌之
211.
- 法務部 98.11.04 法律字第0980043029號函
- 關於親子關懷機具有定位、追蹤、回報、遠端監聽及SOS等功能,可能使電信業者及申辦者間接侵害手機使用者之通話相對人之通訊隱私,且因該第三人不具固定性,亦難期待電信業者及申辦者得事先取得該第三人同意,因此恐有侵權之疑慮
212.
- 法務部 98.07.09 法律字第0980024190號書函
- 關於勞工資遣費資料,如包括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且該資料之蒐集係經電腦處理者,即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213.
- 內政部 98.02.03 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3681號函
- 信託專簿與人工登記簿之信託相關資料均係紙本登載,故不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仍得提供民眾申請閱覽或複印,該信託專簿內容應視為信託登記,而用以對抗第三人
214.
- 法務部 98.01.08 法律字第0970038035號函
- 當事人於「保險單簽收單」簽名時,雖未為不同意授權使用個人資料之簽名,保險公司仍不得據此為目的外利用該個人資料,蓋當事人並無以書面簽名表示不同意之義務。至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如非同一人時,其個人資料目的外利用之書面同意,應分別為之
215.
- 法務部 98.01.08 法律決字第0970042838號書函
-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有關機關進行調查及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第1款或第4款及第23條但書第1款所定「法令明文規定者」、「為增進公共利益者」等情形,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16.
- (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2.30 金管銀(一)字第09700464220號函
- 金融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貸款對其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或電腦處理,基於善盡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23條之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方得為之
217.
- 法務部 97.12.12 法律決字第0970040972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第4款規定,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成立之前,根據要保書之書面記載,足認當事人已有同意之表示者,應符合該款「當事人書面同意者」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18.
- 法務部 97.08.28 法律決字第0970021385號書函
- 非公務機關擬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債務人之徵信資料,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219.
- 法務部 97.05.30 法律決字第0970017829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所稱「受處罰鍰之負責人」係指行為時負責人而言,縱違章行為後負責人有變更,仍不影響原負責人所應受之處罰
220.
- 法務部 97.04.11 法律決字第0970005744號書函
- 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保險業者提供已離職之違法失職內勤人員個人資料予公會,此與原雇主業者之「人事行政管理」無涉,自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23條但書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221.
- 法務部 97.04.03 法律決字第0970005053號書函
-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故銀行會員擬定自律規範,將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聯合徵信中心,供其他會員作為簽訂勞動契約之參考,除係為增進公益、免除急迫危險、防止權益受重大危害或當事人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之
222.
- (廢) 法務部 96.10.19 法律決字第0960039137號函
- 關於從事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務或利用工讀生、助手等人以街頭市調訪問,或於舉辦展覽活動時邀請不特定人填寫問卷之方式取得個人資料,以備事後要約消費者前來購買旅遊會員服務之事業,其蒐集及電腦處理有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須視該事業是否屬本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抑或為依本法第5條規定受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如屬後者,依同條規定,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自有本法之適用
223.
- 法務部 96.10.18 法律決字第0960030731號函
- 關於保險經紀人公司依保險業提供之保戶資料進行售後服務有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疑義
224.
- 法務部 96.06.21 法律決字第0960022904號書函
- 函請交通部許可中華電信提供貴黨初選各選區之住宅電話、臨時電話與申請轉接功能之申請數量等相關資料乙案
225.
- 法務部 96.06.21 法律決字第0960023899號書函
- 關於黨內立法委員初選民調疑有大量申請裝設住宅電話及臨時電話,並以轉接電話方式來影響民調結果之爭議,該黨中央黨部擬要求電信公司提供資料以及比對「本黨已完成初選民調之選區電話號碼文字檔中,屬於半年內新裝設住宅電話、臨時電話與申請轉接功能之數量」乙案,如比對過程不涉及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者,則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疑義
226.
- 法務部 96.06.01 法律決字第0960019641號函
- 關於「全國教育資訊管理服務系統」所涉及個人資料之提供及蒐集之適法性疑義,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各相關機關、學校本於個案事實自行判定之,又縱無適法性之疑義,於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227.
- 法務部 96.04.27 法律字第0960013865號函
- 非公務機關本於權責認定學術研究是否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而將其持有之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第三人尚不得據此請求提供
228.
- 法務部 96.04.16 法律字第0960012170號書函
- 關於證券商或銀行所保有結構型商品客戶交易明細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之範圍,應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229.
- 法務部 96.02.05 法律決字第0960700061號書函
- 有關國際傳遞之相關疑義
230.
- 法務部 96.01.05 法律決字第0950046221號書函
- 關於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應獲勞工書面同意後始得提供檢查結果疑義
231.
- 法務部 95.09.20 法律決字第0950034102號函
- 關於提供抽籤中選之彩券經銷商名冊是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
232.
- (廢) 法務部 95.08.25 法律決字第0950032642號書函
- 關於建置「投資人未兌領現金股利查詢平台」供股東查詢其未兌領之現金股利,是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
233.
- (廢) 法務部 95.06.14 法律字第0950017800號函
- 關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依行業別是否得列入「非公務機關」之事業
234.
- (廢) 法務部 95.05.18 法律決字第0950018014號書函
- 診斷證明書是否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
235.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04.07 局授住字第0950303046號書函
- 中央各機關學校為考查居住事實之目的,協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供宿舍現住人入出國日期證明資料,係符合行政程序法請求機關提供輔助性之行為要件
236.
- 法務部 94.10.05 法律字第0940033240號函
- 有關建置保險犯罪防制資料庫所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問題
237.
- 內政部 94.07.1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803號函
- 受理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之申請,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238.
- 內政部 94.06.30 台內地字第09400775131號函
- 有關債權人依法院通知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事宜
239.
- 內政部 94.06.0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69358號函
- 民眾查詢或閱覽信託資料
240.
- 法務部 93.11.10 法律決字第0930043354號書函
- 函詢有關當事人請求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親屬代償信用資料」,是否應具備該親屬同意等要件疑義
241.
- 法務部 93.07.26 法律決字第0930027495號函
- 有關徵信業得從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範圍是否包含「刑事判決紀錄」乙案
242.
- 法務部 93.02.04 法律字第0920056082號書函
- 有關擔任授信機構之證金事業得否將其與被授信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揭露於第三人之疑義
243.
- (廢) 法務部 92.03.27 法律字第0920012222號函
- 關於所詢國營事業或公務機關提供員工全年帳列所得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疑義乙案
244.
- 法務部 92.01.17 法律決字第0920001154號書函
- 有關請求提供受執行義務人之存款交易明細及租賃保管室或保險箱等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245.
- 法務部 92.01.14 法律字第0910050460號函
- 關於「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案
246.
- 法務部 91.12.06 法律字第0910044369號函
- 關於審計部為應查核需要,函請貴行提供全行全部在職員工及離退、撫卹員工電腦個人資料檔案等因涉「審計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銀行法」適用疑義乙案
247.
- 法務部 91.04.09 法律字第0910011844號函
- 函復銀行借款戶之保證人死亡,其配偶若未辦理拋棄繼承而銀行將其登錄為從債務人,並傳送相關資料,有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乙案
248.
- 法務部 91.04.09 法律字第0910011844號函
- 函復銀行借款戶之保證人死亡,其配偶若未辦理拋棄繼承而銀行將其登錄為從債務人,並傳送相關資料,有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乙案
249.
- 法務部 90.06.11 (90)法律字第019548號函
- 關於本部擬與貴公會電腦連線查詢壽險及傷害險高保額保件、違反告知解約保件等各項通報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乙案
250.
- (廢) 法務部 90.04.27 (90)法律決字第014746號函
- 關於外國在台分公司將其持有之客戶資料傳遞予其外國本公司,是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
25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4.11 行執一字第000912號函
-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給受益憑證予購買基金之受益人相關事宜
252.
- 法務部 89.05.06 (89)法律字第011825號函
- 關於就經常或重大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並積欠罰鍰者擬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情形及將移送執行取得之債權憑證資料送交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得否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與是否涉及民法及相關法令限制疑義
253.
- 交通部路政司 88.04.01 路臺監字第04868號函
- 有關債權人持地方法院和解筆錄,據以申請債務人車籍相關資料,得否比照債權憑證而予其辦理疑義乙案
254.
- 法務部 87.06.29 (87)法律字第021375號函
- 函詢關於警察機關因偵辦刑案需要時,可否逕向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學校、機關電子佈告欄站主等等,蒐集個人資料等之相關疑義
255.
- 財政部金融局 87.04.21 台融局(一)字第87108101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但書適用疑義
256.
- 財政部金融局 87.04.01 台融局(一)字第87085528號函
-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六次會議提案二結論
257.
- (廢) 法務部 87.03.18 (87)法律決字第008989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但書之適用疑義
258.
- (廢) 法務部 87.03.18 (87)法律決字第008989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但書之適用疑義
259.
- 法務部 86.12.18 (86)法律字第048312號函
- 警察機關如因偵辦刑案,需向金融機構查詢當事人租用保險箱等相關資料時,可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或第二百三十條等規定逕向金融機構查詢疑義
260.
- 法務部 86.12.18 (86)法律字第48312號函
- 金融機構因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犯罪之需要,而提供所其蒐集之電腦個人資料,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情形
261.
- (廢) 財政部 86.05.06 台財融字第86620894號函
- 銀行辦理業務而提供個人資料予相關單位,是否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釋義
262.
- 財政部金融局 86.05.05 台融局(一)字第86620730號函
-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三次會議各提案結論
263.
- 財政部 86.05.05 台財保字第861777545號函
- 保險業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徵求當事人書面同意時,不得以當事人拒絕簽署同意業者利用電腦處理蒐集個人資料為拒絕理賠申請之理由
264.
- 法務部 86.04.10 (86)法律字第09862號函
-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三次會議各提案結論二則
265.
- 法務部 86.04.10 (86)法律字第09862號函
-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三次會議各提案結論二則
266.
- 法務部 86.03.08 (86)法律決字第06575號函
- 銀行提供放款餘額資料予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並與同業交換徵信資料,如屬其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自非法所不許
267.
- 法務部 86.02.25 (86)法律決字第05513號函
-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擬將涉有風險問題而終止合約之特約商店基本資料,傳送與萬事達卡國際組織建檔疑義
268.
- 法務部 86.02.19 (86)法律字第04778號函
- 各警察機關向其他機關查詢相關資料之適法性疑義
269.
- 行政院衛生署 86.02.13 衛署醫字第86003663號函
- 警察如因偵辦案件需要,且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者,得要求提供就醫資料及病歷
270.
- (廢) 法務部 86.01.20 (86)法律決字第01648號函
- 公務機關要求醫院提供特定人之就醫資料及病歷疑義
271.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5.10.04 (85)局資字第35371號函
-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機構對員工之人事資料管理運用是否須當事人書面同意問題
272.
- (廢) 法務部 85.08.21 (85)法律決字第21323號函
- 非公務機關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施行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於該法公布施行後為電腦處理,是否仍須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273.
- (廢) 法務部 85.08.21 (85)法律決字第20323號函
- 非公務機關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生效前已對個人資料為蒐或電腦處理,而於本法施行後有依法申請登記或許可者,應可對其在本法生效前所蒐集之資料繼續電腦處理
274.
- (廢) 法務部 85.08.21 (85)法律決字第21323號函
- 非公務機關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施行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於該法公布施行後為電腦處理,是否仍須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275.
- 財政部金融局 85.02.17 台融局(一)字第86605771號函
-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二次,第三次會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