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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5441號令修正公布第48、56條條文;並增訂第1-1條條文;第48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05月31日增訂之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2.
  • 法務部 112.08.04 法律字第11203509350號書函
  • 有關鄉、鎮、市調解程序中,雖不必過於強調認定事實及調查證據,惟如對事實不明瞭,亦無從擬定協調方案,亦不能否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須審究事實真相。然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如係為寄送調解通知書而函請地政機關提供調解對造人第一類土地謄本,因該類土地謄本係記載登記名義人全部資料,是否有其必要性?應注意有無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比例原則
3.
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9.01 發法字第1100016400號
  • 公務機關在我國領域外蒐集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人資料雖得予以保留,惟倘不論特定目的為何,一律請當事人同意蒐集機關得無限期留存其個資,似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不符
5.
6.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7.26 金管銀合字第1100135267號函
  • 信用合作社對社員名冊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又人民團體辦理選舉作業,宜先視章程有無規定得利用會員個人資料編印會員名冊分送理事或會員;另為促進社員對信用合作社事務參與並避免爭議發生,不應對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登記候選人增加應繳納保證金限制
7.
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7.05 發法字第1100011380號
  • 公務機關如擬於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增訂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1款規定。 另在法規尚未增訂個人資料對外提供之前提下,倘經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使當事人單獨所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尚符合同條但書第7款規定,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規定
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10 發法字第1100010835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情形,並應注意比例原則
1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09 發法字第1102000884號
  • eTag之EPC外碼如與ETC客戶資料庫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間接識別個人資料,須注意蒐集此類資料是否為對當事人權益唯一或最小侵害之方式,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1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4.08 發法字第1100005753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情形,且須符合比例原則
1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3.03 發法字第1100002579號
  • 營業小客車車牌號碼如與其他相關車輛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若蒐集此類資料在客觀上並非基於場所進出管理特定目的之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恐難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1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2.02 發法字第1102000202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以符合比例原則
1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10.16 發法字第1090021610號
  • 已死亡之人固非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範圍,惟已死亡之人之相關資料中倘涉及現生存自然人之資料時,仍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5款規定所稱之學術機構,係以受我國主管機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為限
1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9.07 發法字第1090020118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16.
17.
18.
1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5.04 發法字第1090008995號
  • 審計單位為查核臺灣地區各地方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管理情形,固可依法向地方政府公共汽車管理處調取地方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資料,惟仍宜請審計單位釐明上開資料蒐集之必要性及關聯性
2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2.06 發法字第1090000594號
  •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衡平
2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1.20 發法字第1090000415號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當事人固有請求刪除之權利,惟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款規定「有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者,仍得拒絕當事人對於刪除該個人資料之請求
2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2.23 發法字第1080027446號
  • 為舉辦學生代表選舉、確認投票學生身分而提供學生選舉人名冊,因提供對象為學生會,非屬不特定多數人,且選舉後即收回該名冊,可認個人資料利用之手段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1.01 發法字第1080021162號
  • 電信業者所掌有之行動電話用戶資料係屬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基本權保障範疇,且電信業者對此等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政府機關為執行統計調查之法定職務目的請求業者提供行動電話用戶資料,固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然此等方式難謂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恐失衡平,尚難符合比例原則
2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28 發法字第1082001715號
  • 飯店業者基於「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之特定目的,與消費者成立契約關係,而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之消費明細,於必要範圍內提供共同分攤消費款項當事者查閱消費明細,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2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09 發法字第1082001626號
  • 業者邀請消費者參觀體驗,固得於為準備或商議訂定契約或為交易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消費者之個人資料,然若業者未與消費者訂立契約即要求消費者填留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或職業等個人資料,如未具正當合理之關聯,似已逾越必要範圍
26.
2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7.04 發法字第1082001104號
  • 關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須就個案具體事實綜合判斷之。又同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所稱之「增進公共利益」,係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
2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5.28 發法字第1080010426號
  • 藥事法第45條之1及其授權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5條第1項已規定就接獲之死亡及危及生命等不良反應通報案件副知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如涉及個人資料之利用,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通報辦法就第4條第3款至第6款規定之嚴重不良反應案件未有規定,應適用個資法,惟通報義務人並非個人資料當事人無法代為同意,與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第16條但書第7款經當事人同意之規定不符,建議宜於通報辦法增訂相關規定
2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5.17 發法字第1080009012號
  • 民眾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雖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然若個人資料可供不特定人瀏覽,恐已逾越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必要,於蒐集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
30.
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29 發法字第1080005415號
  • 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基於原住民行政之特定目的,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得向當地戶政機關申請提供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家戶名冊,戶政機關經審核申請事由,得依規定之方式,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提供,並應遵守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
3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27 發法字第1080005819號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公務機關為查察旅館業是否有媒介色情、妨礙善良風俗或違法擴大經營等事實,基於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可要求旅館業者提供旅客個人資料,惟倘全面性蒐集所有旅客之登記資料而逾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恐有違反比例原則
3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12 發法字第1082000384號
  • 教材業者以贈品利誘學童提供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且踐行同法第8條第1項相關法定應告知事項,如其告知對象無法充分瞭解其個人資料之後續利用,則未能符合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再依同法第4項規定,業者就當事人同意合法要件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3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22 發法字第1080000958號
  • 警察機關辦理失蹤人口查尋所需,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失蹤個案當事人及其親(家)屬洽辦戶政業務留存之聯絡電話,及戶政事務所向警察機關提供旨揭資料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
3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16 發法字第1080000600號
  •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如欲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須視具體個案情形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之規定
3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08 發法字第1070027481號
  •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為調查案件需要,若蒐集現生存自然人之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事前或事後定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關於所蒐集之資料是否與調查案件具有相當之合理關聯、是否為達成調查案件之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等處均須衡酌
3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07 發法字第1072002039號
  • 基於災害防救行政之特定目的,於執行災害防救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撥打119緊急電話之定位資訊,並與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介接,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所定「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惟仍應符合比例原則
38.
39.
  • 法務部 107.09.05 法律字第107035133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已黏貼eTag車輛過戶後之新車主聯絡電話予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作為協助新車主開通啟用eTag帳戶之使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條文疑義乙案」之說明
40.
  • 法務部 107.08.31 法律字第10703512300號函
  • 法務部就地方停管單位為解決路邊停車欠費追繳課題,建議提供駕駛人戶籍地址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研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所涉行政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認定等意見說明
41.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259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自行建置之管理系統或介接他公務機關系統予以統計分析,及查詢資料請求者為辦理業務,與受機關委託基於辦理特定業務等相關事項涉及個人資料利用等情形涉及個人保護法適用之說明
42.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03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辦理公安稽查作業,如確屬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應得依上述規定,在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必要之個人資料,至於學生租屋相關個人資料內容是否為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則須視其法定職務及相關個人資料內容而定,宜避免蒐集或處理過多、不必要資訊,俾符合比例原則
43.
44.
  • 法務部 107.08.20 法律決字第107035124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參照,民眾於網站購物至便利商店取貨出示證件,倘於網站購物時已同意便利商店取貨規範,則便利商店基於「消費者管理與服務」特定目的且符合上述規定,自得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
45.
  • 法務部 107.07.13 法律字第10703510240號書函
  • 機關擬使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ETC行車紀錄資料執行犯罪防制工作,高速公路局提供該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至機關敘明僅蒐集涉及特定犯罪目標之行車紀錄,該特定目的與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間,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5條規定必要範圍
46.
  • 法務部 107.05.17 法律字第10703507050號函
  •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15、16、19、20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
47.
  • 法務部 107.04.26 法律字第1070350586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地方政府公告室內裝修業者受裁罰業者名稱及違法行為人姓名,涉及行政罰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律疑義說明
48.
  • 法務部 107.03.06 法律字第10603517050號函
  • 關於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及性騷擾事件當事人等檔案資料,原則均應依法保密,相關法規是否絕對限制第三人獲悉該資料,宜先予釐清,若非絕對限制提供,應由管理機關就「公開所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衡量判斷,另有關上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等行為,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49.
  • 法務部 107.03.05 法律字第107035017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但書第6款參照,行政執行機關將相關義務人存款帳號提供予移送機關辦理退還溢繳款作業,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尚可認符合該法規定;惟將未有溢繳情形義務人帳號資料,均一併帶入系統供移送機關利用,手段是否已逾越必要範圍,宜斟酌俾符合比例原則
50.
  • 法務部 107.02.12 法律字第107035000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時,如執行人員已無從經由其他方式掌握義務人行蹤,並經執行人員查知義務人在特定醫療機構有就醫紀錄者,則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認有向該醫療機構蒐集渠等就醫時所留存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之必要,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住址電話;另受調查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亦可認符合該法第16條但書第2款及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51.
  • 法務部 107.01.31 法律字第1060351753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為執行「強化潛在兒少高風險家庭預警篩檢機制計畫」所需,擬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請求相關單位提供「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及「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等資料適用疑義之說明
52.
  • 法務部 106.10.06 法律字第106035130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擬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建置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之消費交易資料,進行公務人員消費行為之統計分析,俾檢討及落實振興國內旅遊政策目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之說明
53.
  • 法務部 106.10.06 法律字第106035133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本文規定參照,民眾因發生交通事故遭受嚴重傷害,經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造財產獲准後,為聲請強制執行以保全債權,而需明瞭對造財產狀況,遂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對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俾向稅捐機關查詢其財產及所得資料。如對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確為申請人向稅捐機關調閱其財產、所得資料程序所必要,並有助於確定查調財產及實施假扣押對象正確性,則警察機關提供申請人關於對造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可認屬上述規定之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且為特定目的內之利用,應得為之
54.
  • 法務部 106.09.26 法律字第106035125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具有特定目的,且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又對個人資料利用,則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從事特定目的外利用,尚須符該法第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相關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均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55.
  • 法務部 106.09.05 法律字第106035096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參照,衛生主管機關向網絡公務機關請求提供失聯個案聯繫方式及就醫診療院所名稱與地址,其蒐集個人資料,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網絡公務機關個人資料,其提供如係為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事由,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向失聯精神個案就醫診療院所請求提供病歷資料俾利後續追蹤關懷訪視,其蒐集個人資料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如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醫療機構病歷資料,醫療機構為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如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
56.
  • 法務部 106.08.24 法律字第10603511520號函
  • 消費者於申辦電信門號前,欲得知倘未來提前解約時,應返還補貼款數額,電信業者要求消費者提供個人資料,雙方尚未成立契約關係,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稱「類似契約之關係」,不無疑義,仍應視具體個案情節判斷;另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縱符該法規定,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要求
57.
  • 法務部 106.08.07 法律字第106035100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以通報系統取得車牌,影像資料比對失贓車及涉案車輛並通報相關單位進行犯罪預防或偵查,應可認係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並具有「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且合於特定目的內利用之規定
58.
  • 法務部 106.07.25 法律字第1060351034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9條、統計法第3條規定,公務機關如係基於「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者,得蒐集行動電話號碼與居住鄉鎮市區等個人資料,以利辦理各項交通統計調查;又電信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提供係在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以達成統計業務推展特定公益目的者,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屬特定目的外合法利用,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規定
59.
  • 法務部 106.07.24 法律字第10603510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20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兵役行政特定目的,執行教育召集法定職掌,為執行通知應受教育召集人員教育召集訊息,得將合法蒐集應受召集人員身分證字號,委由各行動電話業者比對後,協助發送簡訊通知,屬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各行動電話業者確認應受召集人員為客戶後,利用該行動電話號碼發送教育召集簡訊,係輔助快速傳遞教育召集報到訊息,提醒應受召集人員教育召集相關事項,應可認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惟仍應注意該法比例原則之規定
60.
  • 法務部 106.07.21 法律決字第106006069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參照,章程係多數人以設立社團為共同目的之共同行為,對設立人及所有未來加入社員均有拘束力,而社員與社團間發生一定權利與義務,社員權利義務依章程規定,章程未規定時依法律規定,故社團法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61.
  • 法務部 106.07.18 法律字第10603509860號函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條有關個人資料利用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而為適用,至法院依前述條例第14條及相關規定公告裁定或文件涉及相關規定規範目的及實務執行事項,宜請洽主管機關司法院說明
62.
  • 法務部 106.07.14 法律字第106035091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條規定參照,自然人薪資、收入或所得等資料,應屬該法所定個人資料,又公立學校為辦理教師薪給支給,按月發給教師薪資並提供薪資明細供核對,應屬在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惟該利用應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而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63.
  • 法務部 106.06.15 法律字第10603503880號函
  • 法務部就「雜誌於講堂活動頁面發布特別聲明蒐集個人資料、將報名者個人資料利用於活動通知並寄送講座贈品等疑義」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說明
64.
  • 法務部 106.06.12 法律字第10603504480號函
  • 公務機關為辦理電子發票中獎、給獎核銷事宜,逕由電信事業提供手機號碼用戶個人資料予公務機關,是否為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恐非無疑。因公務機關蒐集民眾手機號碼時,技術上應得一併徵詢是否同意於中獎時由電信事業提供必要個人資料,由民眾自行評估選擇是否使用該項服務功能,使電信事業得經當事人同意而為目的外利用,俾確保民眾「隱私合理期待」
65.
  • 內政部 106.06.01 台內戶字第10604190992號函
  • 地方政府基於社會行政之特定目的,得蒐集、處理兒童及主要照顧者之個人資料,若保有該個人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提供上開資料予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尚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事由。準此,戶政機關得配合提供弱勢兒童關懷個案及其2親等直系血親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入出境日期等資料,以利社政單位辦理旨揭對象關懷作業
66.
  • 內政部 106.05.18 內授中辦地字第1061304071號函
  • 有關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姓名及住址繕造公告清冊刊登報紙及於重劃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係以經過一定程序公告後,完成送達文書之目的,且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規定
67.
  • 法務部 106.05.10 法律字第106035050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律係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又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依上述規定為之,並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68.
  • 法務部 106.04.12 法律字第1060350483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如公務機關基於防制志願役官兵毒品危害,於犯罪預防、矯正特定目的,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委由他公務機關比對後,蒐集志願役官兵入營前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紀錄;又公務機關為協助偵查犯罪目的,蒐集持有或施用上述個人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雖非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外之合法利用
69.
  • 法務部 106.04.12 法律字第10603501970號書函
  • 警察機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29、33、43條等規定將該事件必要相關資料移送公路主管機關,由公路主管機關依相關資料進行裁決,對公路主管機關而言,應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70.
  • 法務部 106.04.06 法律字第1060350466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公務機關如係為協助其他機關執行其法定職務,而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又上述規定所稱「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宜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認定
71.
  • 法務部 106.03.16 法律字第10603503400號函
  • 參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偵查資訊在審酌公共利益維護或合法權益保護,認有必要時,得予適度揭露;另判斷「18歲至28歲(含)青年遭警查獲觸犯毒品涉案人資料」,如係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之,如係一般個人資料,則應符合同法第15、16條規定
72.
  • 法務部 106.03.08 法律字第10603503100號書函
  • 如教育主管機關蒐集就學貸款借款人及保證人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資料,並轉交銀行作為催理就學貸款使用,應可認有助於降低政府所編列預算挹注就學貸款信用保證機制理賠金額,進而增進不特定多數人所分享利益,而認屬符合公共利益,惟有無其他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少之替代性作法,應由勞工保險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職權審認
73.
  • 法務部 106.02.15 法律字第10603502190號書函
  • 消防機關人員基於消防行政特定目的,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緊急傷病患個人資料,亦符合得免為告知情形,惟考量消防機關人員以隱蔽式錄影器錄存執行緊急救護勤務過程,可能涉及蒐集大量且較具隱私性個人資料,建議於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明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得攝影救護過程情形及應遵守事項等規定,以資明確
74.
  • 法務部 106.02.08 法律字第10603500600號函
  • 健身中心業者於簽立會員契約時,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或有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此涉及事實認定及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可洽詢運動服務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
75.
  • 法務部 106.02.03 法律字第10603500290號函
  • 判斷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以下規定調查,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行業別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行業別研判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76.
  • 法務部 106.01.26 法律字第10603501300號書函
  • 稅捐稽徵機關基於「財稅行政」特定目的,自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逾期未完稅、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及離島免稅車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行車紀錄資料,惟仍應注意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77.
  • 法務部 106.01.19 法律字第10503517160號書函
  • 公務機關提供違反大眾捷運法第49條旅客聯絡地址予非公務機關辦理催繳作業,雖與原先蒐集特定目的不符,惟考量該條立法目的,係透過法律明定旅客於一定情形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以確保債務履行,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78.
79.
  • 法務部 105.11.14 法律字第10503516670號書函
  • 地方政府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擬透過交通違規罰單註記之公共自行車車號,與「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會員資料庫進行比對,進而對違規會員限制使用服務,藉以提升騎乘者及用路人安全,固可認係「為防止他人權益發生危害」並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惟民眾騎乘公共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是否達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4款「重大」危害其他用路人權益程度、是否逾越必要範圍以及與執法機關蒐集交通違規資料目的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仍宜審認相關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80.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610號函
  • 法務部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火災事件資料中公布火災發生地點座標定位資訊」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偵查不公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說明
81.
  • 法務部 105.11.02 法律字第10503516410號函
  • 戶政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應稅捐稽徵機關要求提供課稅有關戶籍資料,以利稅捐稽徵機關核課及徵起,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82.
  • 法務部 105.10.18 法律決字第10503515770號書函
  • 公司辦理採購程序蒐集投標廠商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相關個人資料,倘係採購程序必要範圍內,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情形,即無須再經該等人的同意;又是否履行告知義務,應依具體個案情形檢視有無免為告知事由決定;另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係採例示兼概括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立法方式,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參考該規定選定個人資料類別時,仍宜提出詳盡業務活動說明,以補充澄清實質內涵
83.
  • 法務部 105.09.02 法律字第10503512720號書函
  • 因查緝毒品針對特定具體個案,而利用「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資料,如有正當合理關聯性並對前揭個人資料之取得及使用均嚴格控管,則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但欲進行「全部、預先」之廣泛蒐集則不宜,如機關提供該等資料能達到防堵毒品流入,固符合同法16條但書規定,仍應注意第5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84.
  • 法務部 105.08.23 法律字第10503512280號函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於辦理志工教育訓練,發給結業證書載明學員個人資料時,如考量係屬特定目的內利用載明學員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等兩項個人資料,具正當合理關聯必要性者,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85.
  • 法務部 105.08.03 法律字第1050351205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利用規定,並應符合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而警察機關如為查察員警風紀狀況,將列管不妥當場所所有受臨檢民眾個人資料與員警資料庫進行比對,此種全部、通案、預先比對機制,恐有違反上述比例原則之虞
86.
  • 法務部 105.08.01 法制字第10502513030號函
  • 修正條文時,如有涉刑事犯罪紀錄特殊個人資料,該修正條文規定應以影響較小之方式查詢該資料,似無須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以減少資料外流之風險,如政策上屬有必要,宜審慎衡酌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
87.
  • 法務部 105.07.27 法律字第10503511170號函
  • 各公務人員所屬機關為瞭解公務人員有無涉及酒駕違規或肇事案件,蒐集酒駕違規或肇事資料辦理懲處,雖可認為係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為執行考績獎懲法定職務,惟此法定職務似為公務員所屬機關職務,且該法定職務應僅使公務員所屬機關得請求特定公務員酒駕肇事資料。如提供全國酒駕肇事人員身分證字號並不限於公務人員,恐有違比例原則
88.
  • 法務部 105.06.27 法律字第10503510160號書函
  • 機關擬規劃建置通報及查詢系統,建請先予釐清所擬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該個人資料究屬一般個人資料或屬特種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及比例原則等要件
89.
  • 法務部 105.05.31 法律字第10503508710號函
  •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係依教師法第14條第5項規定授權所訂定,應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宜係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辦理不適任教師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之依據,而在該辦法未修正前,如擬依上述規定並比照該辦法通報流程辦理通報並提供查詢,屬「無法律明文」規定即蒐集、處理或利用犯罪前科個人資料,不符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
90.
  • 法務部 105.05.04 法律字第10503507830號函
  • 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經報案人同意公開查尋失蹤人口後,將該資料提供予警政署協助尋獲失蹤人口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相關規定,另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資料,應注意同法第5條比例原則,以免衍生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律責任
91.
  • 法務部 105.04.28 法律字第10503505850號函
  • 計費表製造商如於計費表內建APP程式衍生功能,強制蒐集、處理或利用計程車駕駛人之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資料,尚難認與計費表買賣契約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且顯然已違反計程車駕駛人之「隱私合理期待」,而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條規定有違
92.
  • 法務部 105.04.19 法律字第10503506260號函
  • 民間團體函請提供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如經機關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應注意同法第5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且如機關認其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而對侵害之隱私較為輕微者,自得公開該等資料
93.
  • 法務部 105.03.15 法律字第10503504760號書函
  • 警察機關如將臨檢紀錄表提供各公務機關,倘與原蒐集特定目的並未相符,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相關規定,另公務機關所為核定尚非屬前述規定所謂「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以此作為目的外利用依據
94.
  • 法務部 105.02.24 法律字第10503503040號函
  • 主管機關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函請醫療機提供相對人或被害人疾病診斷及就醫等個人資料及醫療機構提供上開個人資料,應可認符合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前開法規修正後,主管機關於符合第6條第1項規定時,得函請醫療機構提供前述資料,醫療機構於協助其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提供時,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尚非法所不許
95.
  • 法務部 105.02.23 法律字第10503503290號函
  • 地方政府擬建置公務線上通訊錄,可認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得無須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及得免踐行告知義務,但仍應注意尊重當事人及比例原則
96.
  • 法務部 105.02.15 法律決字第1050350330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倘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仍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雖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第3項明訂調解事件保密義務,惟並非指機關不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目的外利用
97.
  • 法務部 105.02.04 法律字第105035028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第2項規定非得否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要件判斷依據,得否揭露仍應就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判斷,非公務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7款本文規定蒐集或處理該資料進行新聞報導,尚須依該款但書進行利益衡量,如陳情人請求撤銷該報導,主管機關應參考同法第5條比例原則綜合審酌判斷
98.
  • 法務部 105.01.29 法律字第10503502210號函
  • 死亡證明資料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惟如涉及現生存自然人個資部分仍屬個人資料,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如涉政府資訊公開限制,仍應視可否割裂處理,若可將限制或不予提供部分予以區隔及防免揭露處置,已足達到保密效果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99.
  • 法務部 104.12.31 法律決字第10403516870號書函
  • 如為保護駕駛人及乘客安全目的於計程車計費表內建車內錄影、錄音功能,其蒐集資料若涉及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自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如在必要範圍內無須強制蒐集車內該等資料,業者宜選擇其他無車內強制錄影、錄音功能之計費表
100.
  • 法務部 104.12.02 法律決字第10403515240號書函
  • 人民團體審定會員資格,若不公告陳列會籍名冊亦不影響會籍清查,如仍以主動公告陳列名冊供會員自由查閱,則屬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至會籍、會員名冊分送,如章程明文規範個資利用事宜,則無須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如屬原蒐集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始得利用
101.
  • 法務部 104.11.05 法律字第10403514100號書函
  • 民眾為確認開票程序,在選舉開票所就開票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狀況予以錄影,因具有正當目的且在公開場所,尚不侵害其隱私權,且前述情形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但應注意同法第5條尊重當事人權益等規定適用
102.
  • 法務部 104.09.07 法律字第10403511320號書函
  • 人民針對行政法令之查詢,公務人員應無須蒐集陳情人之銓敘審定資料,其得否於特定目的外將該資料利用於陳情案件之處理,此時似難謂符合個資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舉各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03.
104.
  • 法務部 104.08.20 法律字第10403510420號函
  • 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公務機關,因防止無自主能力之患者其權益重大危害,請求戶政事務所提供患者親屬資料以便通知處理,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但戶政機關提供時應注意比例原則;又提供之資料應著重聯繫之有效性與必要性,與民法規定之扶養義務順序似無必要關聯
105.
  • 法務部 104.07.28 法律字第10403509050號函
  • 人民團體所報會員名冊等資料是否得提供民意代表問政所需或其他公益團體閱覽、複印,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宜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本其權責及相關法律規定,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審認
106.
  • 法務部 104.07.15 法律字第104035071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路法第56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3條等規定參照,公路主管機關為執行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資格審查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向警察機關蒐集申請人犯罪前科紀錄,又警察機關提供該類資料予公路主管機關,固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惟係基於協助公路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資格目的,應可認屬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107.
  • 法務部 104.07.03 法律字第10403508120號函
  • 法務部就「整合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及自然人憑證為單一晶片身分證,相關單位參酌其他發行國家之制度、經驗,建置防護配套辦法,以有效保障民眾權益乙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之意見
108.
  • 法務部 104.06.05 法律字第104035011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及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如有特定情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政府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之資訊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時,自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處理,如非屬檔案,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處理
109.
  • 法務部 104.05.25 法律字第104035011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犯罪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
110.
  • 法務部 104.05.05 法律字第104000655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2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委託學術研究機構執行藥物濫用資料分析計畫,地方政府教育局等機關提供藥物濫用相關個人完整資料即為個人資料「提供者」,應基於公共利益且有必要利用,並應注意比例原則;而取得個人資料學術研究機構即為「蒐集者」,研究成果發表如以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方式為之,即符合「資料經過…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情形
111.
  • 法務部 104.04.27 法律字第104035051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10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調解申請書」係依法令規定所制作供當事人填寫,除可使調解事件對造知悉申請調解當事人及事實外,亦係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事務所需,故受理調解申請主管機關,係基於「勞工行政」特定目的,且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惟主管機關利用時,仍應基於比例原則,審酌是否屬必要範圍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而提供有助於調解進行之個人資料予對造
112.
113.
  • 法務部 104.03.19 法律字第104035025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該法並非規定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如符合法定特定事由,仍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否則將不符合該法所定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的立法目的,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114.
  • 法務部 104.02.06 法律字第104035003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保護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安全,在「外交及領事事務」特定目的內,於法定職務範圍內蒐集駐華外交機構「館長」官邸位址,再將其週邊範圍劃定為集會遊行禁制區並予以公告,縱使館長官邸位址為個人資料,該公告亦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且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符合上述有關個人資料利用規定
115.
116.
  • 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3940號函
  • 地方政府議會蒐集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資料是否合法,須視該事項是否屬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如非屬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須對資料當事人之權益無侵害或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方得為之
117.
  • 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4560號函
  • 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118.
  • 法務部 103.12.10 法律字第103035136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災害防救法第36條、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3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基於執行法定職務與特定目的建置親友協尋系統,即得於執行該法定職務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另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中間三碼及地址數字部分予以遮罩,涉及利用是否合於上述規定之具體個案判斷,仍建議系統提供資料內容,以最少範圍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資料為宜
119.
  • 法務部 103.12.01 法律字第10303513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18條規定參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政府資訊即應公開或提供,而是否公開或提供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予以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得僅公開其餘未涉限制公開事由部分資訊;另政府資訊涉遮掩廠商名稱部分,得否公開或提供,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個案權衡判斷
120.
  • 法務部 103.10.02 法律字第10300188210號書函
  • 關稅法第1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立法院委員會以決議方式要求提供資料,是否符合上述條文規定,則應視要求提供資料性質而定;又公務機關所蒐集報關個人資料,提供立法委員作為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時,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公務機關並無違反該法,但應注意比例原則
121.
  • 法務部 103.09.17 法律字第103035107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參照,如國稅局為辦理相關課稅業務,且基於「財稅行政」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惟仍應注意同法第5條規定,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22.
  • 法務部 103.09.15 法律字第10303510690號函
  • 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第二類謄本如隱匿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並揭示完整住址是否符合物權公示原則,宜由主管機關衡酌「避免人格權(個人資料隱私權)受侵害」與「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維護交易安全)」、比例原則等規定,本於權責審酌
123.
  • 法務部 103.09.11 法律字第10303510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8、15、16條、教育基本法第9條、教育部組織法笫2條、教育部處務規程處務規程第11條等規定參照,教育部基於教育行政特定目的,得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所屬公立教師個人資料,並得免踐行告知義務,於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資料建置「全國教育人員資料彙整平臺」,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將所屬公立學校教師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部建置平臺,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屬原人事管理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情形,又平臺中僅有相關統計數據結果,無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資料,且為供教育政策等規劃或研議時參考,似亦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124.
  • 法務部 103.09.02 法律決字第10300631830號書函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各款規定所稱法定情形之一;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符合同法第20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除應符合個資法規定外,非公務機關可否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視有無其他法律規定為依據
125.
  • 法務部 103.08.05 法律字第103035086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7、16條規定參照,如營運公司立於助手地位提供相關資料,利用國道ETC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行為效果歸屬於權責機關(公務機關),故審核調閱機關所提請求後,如認符合可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且符合上述相關規定要求,而決定提供國道ETC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核轉並指示營運公司於擷取所調閱行車紀錄資料後,逕復各調閱機關,與該法規定並無不合
126.
  • 法務部 103.08.04 法律字第103035089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如賣場經營業者基於「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消費者(會員)個人資料,並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並無違反該法之虞,又申請賣場會員卡時,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字號始得享有紅利點數等優惠,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涉及事實認定及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127.
  • 法務部 103.07.25 法律字第103035086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16條、癌症防治法第9、13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衛生行政特定目的,將符合篩檢資格民眾個人資料,提供所轄癌症篩檢及診斷治療機構,作為通知癌症篩檢服務使用,似亦符合執行癌症防治法、該公務機關處務規程所定法定職務,該公務機關自亦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個人資料利用
128.
  • 法務部 103.07.17 法律字第103035084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16、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如包括委託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則自來水供水機構於其受公務機關委託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範圍內,已視同為該公務機關行為,自得將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該公務機關,又如有非屬受公務機關委託辦理相關事務,或另涉及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以外所需個人資料,則各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時,應符合法定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29.
  • 法務部 103.07.17 法律字第103005985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縣議會蒐集該地方政府技士人員行動電話,如基於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則得為之,又縣政府將該府技士及科長以上人員行動電話,倘提供予議會,即屬該縣政府利用行為,原則上應與原蒐集目的相符,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始得提供
130.
  • 法務部 103.06.26 法律字第103035074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有關悠遊卡刷卡交易個人資料,以作為公車運輸規劃及管理參考,又悠遊卡公司將悠遊卡刷卡交易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並作為協助執行規劃及管理大眾運輸系統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131.
  • 內政部 103.05.22 台內地字第1030165601號函
  • 地政機關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但其提供仍應參酌該規則規範意旨及個資法第5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另登記申請書表所蓋法人印章印文資料並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7款之適用,故應無遮隱後再予提供之必要
132.
  • 司法院 103.05.12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13264號函
  • 自103.06.01起,家事事件應公告之一、二審裁判(含公示送達),以審判系統之家事事件網站公告作業系統辦理。另檢附「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網路公告個人資訊遮掩作業說明」,可供依循辦理
133.
134.
  • 法務部 103.05.06 法律字第103035057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利用,原則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否則,應符合法定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政府資訊予以公開時,尚應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
135.
  • 法務部 103.04.22 法律字第103035048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國有財產法第9、12條規定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基於財產管理特定目的,得於執行國有財產法規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國有土地占用人個人資料,以釐清國有土地占用人身分,確認追收使用補償金對象及日後占用人不願配合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時之訴訟對象;又各機關將國有土地占用人相關資料提供予其各分署,作為協助管理或處理國有財產法定職務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136.
  • 法務部 103.04.16 法律字第10303504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就業服務法第6、18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並協同推介就業或參加職訓及就業輔導工作,具有「就業安置、規劃與管理」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自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為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各高中職學校為協助畢業學生就業,提供學生個人資料予地方政府,如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當事人書面同意」等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37.
  • 法務部 103.04.09 法律字第103035041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兩岸暨港澳事務特定目的蒐集大陸人士申請來臺資料,提供立法委員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惟立法委員請求提供涉及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依上述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138.
  • 法務部 103.03.28 法律字第10303503510號書函
  • 檔案法第2、17、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所蒐集所屬人員差勤管理紀錄,提供民意代表作為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時,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公務機關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又議員所請求提供差勤管理資料如為檔案,因屬於人事資料並涉及第三人隱私權益,檔案管理機關自得依法裁量決定是否予以拒絕
139.
  • 法務部 103.03.26 法律字第103035036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執行監獄行刑法第12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將涉及性侵害加害人指紋資料個別提供予他公務機關,作為協助防治性侵害犯罪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並應注意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衡平
140.
  • 法務部 103.03.12 法律字第103035029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5、16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5、19-1條等規定參照,農田水利會為推行農田水利事業,基於「對會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其他公共部門執行相關業務」特定目的,於辦理會長、會務委員選舉、罷免事務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由政府機關所提供之農田水利會法定會員個人資料,俾利清查、建置會員資料及會員行使選舉會長、會務委員等權利,應符合上述等規定;又該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可認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規定
141.
  • 法務部 103.02.24 法律字第10303502120號書函
  • 民法第80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依法定權責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且基於「警政」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有受領權人個人資料,提供予拾得人作為行使民法規定報酬請求權之用,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惟仍注意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42.
  • 法務部 103.02.24 法律字第1030051151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於具體個案申請提供員警於民間監視(錄)器取得錄影資料時,依職權審認有無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又如為「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警察機關如提供,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惟仍應注意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43.
  • 法務部 103.02.12 法律字第102035115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參照,如行政機關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規定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得否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依修正後第16條但書規定為之,又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144.
  • 法務部 103.02.07 法律字第103035012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委託電收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視同公務機關行為,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規定,又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145.
  • 法務部 103.01.29 法律字第103035013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債務人查詢稅捐稽徵機關保有之債權人查調紀錄或軌跡資料,如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屬個人資料;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46.
  • 司法院 103.01.29 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03167號函
  • 當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雖非民事判決書及支付命令之應記載事項,惟若經當事人提供,並由法院加以記載者,除有助於確認裁判對象外,亦便利當事人查報債務人財產或辦理相關登記,自未逾越該特定目的所必要之範圍
147.
  • 法務部 103.01.22 法檢字第10304504440號書函
  • 公會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特定目的,自得蒐集所屬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又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仍應受「必要範圍」及「正當合理關聯」限制
148.
  • 法務部 102.12.05 法律決字第10200683890號書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參照,就業服務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故如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員工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特別規定,尚不得僅據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149.
  • 法務部 102.12.05 法律決字第10200683900號書函
  • 就業服務法第5、67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參照,如公司「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遠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規定,尚不得僅據該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150.
  • 法務部 102.12.04 法律字第102035115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如係因執行法定職務者,均應於「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且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51.
  • 法務部 102.12.03 法律字第102035130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項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152.
  • 法務部 102.11.19 法律字第102035127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如企業間依法進行併購,轉讓資產包含被併購公司與第三人間契約及相關權利義務,則併購前該被併購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該第三人個人資料,已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要件,嗣因權利義務事項業由併購公司承受,故併購公司即得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內為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153.
  • 法務部 102.11.07 法律字第102035121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在無法律明文依據情形下,如預告之修正草案有關在管制區內免稅商店蒐集購貨人個人資料,因已逾越旅客與商家間買賣契約關係及買賣契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與上述規定有違,自不得要求商家予以蒐集、處理管制區內購貨旅客個人資料,遑論再依規定傳送此類個人資料予他機關
154.
  • 法務部 102.11.05 法律決字第102035122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而於執行相關業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函詢員工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相關資料,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155.
  • 法務部 102.11.04 法律字第1020351222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會「每年印行會員名錄」、「以會務系統建置會員資料並由會員自行選擇是否公布於網站上」及「將會員名錄提供予需要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等三項行為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156.
  • 法務部 102.10.31 法律字第102035111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20條規定參照,執行機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地址,應符合上述規定,又對於受調查之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予執行機關,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157.
  • 法務部 102.10.21 法律字第102035116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並在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20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並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158.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決字第102006552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19、20條規定參照,該法並非硬性規定一律皆須簽署同意書,若屬人事僱傭契約等關係蒐集、處理,則無須再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即得為之,如無涉契約關係之其他個人及家庭資料蒐集、處理,如無其他款項法律要件適用,則有可能須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159.
  • 法務部 102.10.14 法律字第102035106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律師法第23條規定參照,律師執行訴訟業務,援用另案筆錄事證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者,得依上述相關規定蒐集、處理,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
160.
  • 法務部 102.08.15 法律字第102006228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規定參照,如提供非納稅義務人相關文件資料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影響租稅公平,符合上述「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61.
  • 法務部 102.08.07 法律字第10203508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欲蒐集車輛資料如屬個人資料,就汽車原廠而言,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其利用如係因執行消費者保護法定職務而提供必要之車輛資料,應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規定之情形
162.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102.08.05 法律司字第102035087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參照,政風機構廣泛性蒐集所有涉足不當場所民眾資料及所有公務員人事差勤資料,建請得否先行篩選出「依其他事由疑有涉足不當場所之特定員工」、「業務性質敏感或為廉政查察重點之相關人員」或「具體個案中之相關人員」等類似範圍,再以此範圍分別向警察機關及人事單位蒐集臨檢紀錄表及人事差勤資料加以比對確認,以符合比例原則
163.
  • 法務部 102.07.04 法律字第102035042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依據該規則第24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164.
  • 法務部 102.06.24 法律字第102035066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符合該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6條本文規定,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方可為之
165.
  • 法務部 102.05.15 法律字第102035022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條等規定參照,蒐集者如能將行動電話號碼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即屬個人資料而有該法適用,又行動電話用戶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如係基於自然人單純為個人活動目的而為者,則無該法適用
166.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350299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工會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167.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05146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政黨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得依上述規定,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168.
  • 內政部 102.05.07 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82411號函
  • 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會計帳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資料之規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尚無牴觸
169.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00441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79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如為協助健保局辦理保險業務而依規定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所定「法律明文規定」情形
170.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3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選舉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遴選農會總幹事」、「出租人依其與承租人所訂之租賃契約,向承租人蒐集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年籍等個人資料」、「警察臨檢時詢問受盤查人個人資料」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171.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37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條等規定參照,比較標的相關案例資料,不動產估價師係基於不動產服務特定目的蒐集及處理資料,如屬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合法公開個人資料,或透過大眾傳播等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管道,蒐集或處理視具體情形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部分,比較標的如以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呈現,屬個人資料利用,且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為特定目的內利用,亦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
172.
  • 法務部 102.04.15 法律決字第102000299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租稅稽查蒐集個人資料,符合該法規定,又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就辦理租金補貼方案保有的個人資料,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影響租稅公平,亦符合同法「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
173.
  • 法務部 102.04.12 法律字第102035023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參照,刑事警察局為對特定及非特定車輛進行同步分析,請求政府單位提供計程階段所有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行紀錄資料,有無「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宜視就所蒐集「非特定車輛」資料內容,或所蒐集資料與「特定車輛」資料間經由同步調查、比對及分析後呈現內容與所欲達成特定目的「刑事偵查」間有無正當合理關聯加以判斷
174.
  • 法務部 102.04.11 法律字第102035023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參照,如監理單位為辦理計程車業每月用油折讓作業,提供計程車車輛在籍資料及車主名稱,且僅供辦理用油折讓作業用途,以降低計程車業者營業用油成本,平穩計程車收費費率,應可認屬合於上述規定中「增進公共利益」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175.
  • 內政部營建署 102.04.11 營署建管字第1022907363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當包括出席委員姓名及人數等資料,並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上開資料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76.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字第102035025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17條等規定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籌編培訓統計年報,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個人資料,倘係基於「保訓行政」、「統計」等特定目的,且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即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
177.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字第102035025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等規定參照,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屬實質意義行政機關,如因執行法定職務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個人資料,應可認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7款之公務機關,適用該法相關規定
178.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決字第102005459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所欲蒐集、處理或利用「員工入出境資料」究指何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資料是否未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宜參酌上述規定依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179.
  • 法務部 102.03.27 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書函
  •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180.
  • 法務部 102.03.19 法律字第102035024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如各政府機關人事單位,基於人事管理或公務聯繫業務推動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惟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所蒐集個人資料對象及類別不同,其目的及必要性上將有所差別
181.
  • 法務部 102.03.18 法律字第1020350191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業務,是否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會計師將取自簽證客戶之個人資料用於查核簽證,得否免告知當事人」、「會計師為執行查核簽證,向客戶之債務人函證,該債務人可否拒絕回答」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182.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2035014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等規定參照,如大學因研究需要,申請警察機關提供經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之住宅竊盜報案人住宅聯絡電話,如經處理後無法識別特定當事人資料,則提供者既非個人資料,自無該法適用
183.
  • 法務部 102.03.06 法律字第102035017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機關如基於保有資料機關法定職掌及特定目的為蒐集、處理者,自得於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者,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衡酌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但書各款情形是否提供
184.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02676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為執行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就養法定職務,基於「退除役官兵輔導管理及其眷屬服務照顧」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相關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內利用
185.
  • 法務部 102.02.07 法律字第101002539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提供民意代表作為審查公務機關預算使用時,如資料就姓名部分以編號顯示,亦以編號對應個別優惠存款額度,似係就「公開個人資料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個人資料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比較衡量判斷,而依上述規定,僅公開其餘未涉隱私部分,且匿名化或去識別化處理,已無從識別特定個人而無侵害隱私權之虞
186.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1031104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規定參照,如獨資商號資料能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縱使提供查詢時不顯示該商號所屬自然人用戶姓名,仍有該法適用,又非公務機關於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得於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逾越特定目的範圍時,應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
187.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200020230號書函
  • 法務部101.12.26法律字第10103110880號書函僅在說明地方立法機關或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要求公務機關提供個人資料,提供資料之公務機關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合理利用規定,並未說明民意代表屬於個該法之公務機關;另100.10.19法律決字第1000020639號函則說明地方議會於開議期間提案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範疇,而議員個人如以個人名義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仍適用該法
188.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1002434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8、15、16條等規定參照,倘地方政府機關蒐集機關內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同仁個人資料,進而編印通訊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且於特定目的內為利用,自無須另取得當事人之同意,且亦無須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189.
  • 法務部 102.01.14 法律字第102035000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參照,該條但書所稱「增進公共利益」係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又「有利於當事人權益」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尚難逕為認定範圍及認定標準,宜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認定
190.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026336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地方政府衛生局為進行自殺防治工作及死因統計完整性與正確性,蒐集個人資料者,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公共衛生之特定目的,又民政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利用,應由該機關審酌提供個人資料予衛生局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191.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311070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內容除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外,亦包含審查委員會歷次審查會紀錄、水土保持義務人基本資料、簽證技師證照及開發所在地籍資料等個人資訊,應為上述規定所稱「政府資訊」及「個人資料」
192.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3110820號函
  • 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祭祀公業條例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本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故鄉(鎮、市)公所基於特定目的且係執行法定職務,依條例規定公告、陳列、刊登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如未逾越必要範圍,自得為之,惟文件所需填具個人資料仍應符合比例原則,而於必要範圍內為之
193.
194.
195.
  • 法務部 101.12.20 法律字第101002448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將員工編號、公務電子郵件信箱提供予其他員工或供相關員工查詢系統登錄帳號等資料,屬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行為,惟資料蒐集或利用,仍應注意該法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
196.
  • 法務部 101.12.05 法律字第101002029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基於交通事故處理「警政」特定目的為之,而提供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當事人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
197.
  • 內政部 101.12.04 台內地字第1010360330號函
  • 縣市政府對於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書繕本所載之當事人個人資料,除其姓名、住所資料外,有無填載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不影響調處程序之進行,若已填載者,於送達時得予隱匿不顯示
198.
  • 法務部 101.11.23 法律字第1010021134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地方法院檢察署係為偵辦案件目的,屬於執行法定職務,又公文業已表明案號,符合上述規定;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持有病患就醫資料,因非為檢察官偵查目的蒐集,故提供檢察機關實施偵查,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199.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02268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參照,提供駐華使領館所屬國僑民個人資料,如係為通知僑民行使公民選舉權及探視被收容情形,應符合「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要件,惟範圍是否過廣仍應注意該法第5條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之規定
200.
  • 法務部 101.11.19 法律決字第1010310984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12、18條規定參照,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應本諸權責,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個案權衡判斷;又如該資訊屬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仍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201.
  • 法務部 101.11.12 法律字第1010021568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立法委員辦公室以問政需要為由,請行政機關提供所屬各機關科長級以上人員任職資料電子檔,如無其他法律明定應予提供,則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202.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00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主管機關間進行資料交換核屬個人資料蒐集,依上述規定,自應具有特定目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方得為之,又開放系統予其他機關屬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如符合法定事由之一,則得為之
203.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刑事警察機關向高公局蒐集個人車行紀錄資料,係基於「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並符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又高公局提供該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需要,應符合「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
204.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8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指紋如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自得為蒐集,又蒐集時並應履行告知義務,並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05.
  • 法務部 101.10.30 法律決字第101002188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單位公開歷屆學員「名單」開放供中小企業查詢,倘原蒐集所持歷屆學員相關資料特定目的並非為提供其他企業查詢使用,現對外公開上開資料即屬於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有個該法第16條但書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206.
  • 法務部 101.08.17 法律字第101001185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條等規定參照,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涉個人資料利用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涉及個人資料隱私權與交易安全公共利益間比較衡量判斷,及土地登記規則等地政法規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本於職權參酌上述規定意旨妥為處理
207.
  • 法務部 101.08.01 法律決字第1010011258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建置「大專校院畢業生流向資訊平臺」為個人資料蒐集及電腦處理,係為了解國內大專校院畢業生畢業流向,並將學生資料匯入「大專畢業生就業追蹤系統」,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符合該條但書等要件之一,則得合法為之
208.
  • 法務部 101.07.02 法律字第10100569620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如稅捐稽徵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依法向公會調閱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公會應配合提供不得拒絕,尚不因所持資料性質為國內、國外或自身或第三人資料而有差別,惟稅捐機關仍受比例原則拘束
209.
  • 法務部 101.05.24 法律字第10100070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等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職務,為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情形,惟如個人資料為「持股資料」,尚非屬特種個人資料
210.
  • 法務部 101.05.24 法律字第10100070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等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職務,為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情形,惟如個人資料為「持股資料」,尚非屬特種個人資料
211.
  • 法務部 101.05.17 法律字第1010006007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除應符合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要件規定,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212.
213.
  • 法務部 101.05.07 法律字第1010004019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且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214.
215.
  • 法務部 101.03.09 法律字第101000370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5、7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18條情形而定
216.
  • 法務部 101.03.05 法律字第1000005599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7、8條等規定參照,如公務機關建置系統執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所定職掌,以確保公共安全目的,進行個人資料蒐集,且具有火災預防與控制特定目的,並在法令規定職必要範圍內,應認符合該法規定
217.
218.
  • 內政部 101.03.02 台內戶字第1010106227號函
  • 參照民法第971條規定意旨,姻親關係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消滅,不包括配偶一方死亡他方再婚之情形,故該死亡配偶之父母與生存配偶間仍成立姻親關係。至於姻親得否申請渠等間之戶籍謄本,尚須經由戶政事務所審核其申請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219.
  • 法務部 101.03.02 法律字第100006280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20、29條等規定參照,宗教團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應符合上述規定,又為辦理冬令救濟、急難救助活動而蒐集個人資料與「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不同,不得免告知
220.
  • 法務部 101.03.01 法律字第101000152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等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221.
  • 法務部 101.03.01 法律字第101000152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等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222.
  • 法務部 101.02.08 法律決字第1010050794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18條等規定參照,倘民眾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由受理申請提供資訊機關就具體個案判斷
223.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101.01.20 法律司字第1000700819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7、8條規定參照,政風機構查察潛在性公務員風紀問題,非針對已特定人員或個案處理上必要,卻廣泛性蒐集所有涉足不當場所民眾資料及公務員人事差勤資料,非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224.
  • 法務部 101.01.10 法律字第1000025724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依法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及增進其福利,為收養、監護及保護案件當事人、父母或監護人等危害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前科資料蒐集,乃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符合該條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225.
  • 法務部 101.01.04 法律字第1000024207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集保結算所因檢察機關追查犯罪所得個案,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特定投資人個人資料,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又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請求集保結算所提供,亦符合「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226.
  • 法務部 101.01.04 法律字第1000005065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參照,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法令查緝走私,基於特定目的且必要,得蒐集查緝走私個人資料,而財政部關稅總局依法提供報關資料協助,亦符合法令明文規定及增進公共利益要件,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227.
  • 法務部 101.01.04 法律字第1000024207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集保結算所因檢察機關追查犯罪所得個案,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特定投資人個人資料,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又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請求集保結算所提供,亦符合「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228.
  • 法務部 100.12.09 法律字第1000019039號函
  • 電腦處理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及就業服務法第6、18條等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為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並協同推介就業或參加職訓及就業輔導工作,具有就業安置、規畫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要件,自得為個人資料蒐集及電腦處理
229.
  • 法務部 100.11.23 法律字第1000027792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規定參照,所稱「法令」解釋上可包含條約、協定在內,至於備忘錄性質如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上效力,除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簽訂或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應送立法院審議,則具有條約效力
230.
  • 法務部 100.10.13 法律字第1000026094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訊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衡量判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第4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分享利益,宜依具體個案認定
231.
  • 法務部 100.10.12 法律字第1000021479號函
  • 公務機關如提供全國身心障礙者手冊個人資料予其他公務機關,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8條等規定要件,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自得合法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32.
  • 法務部 100.10.03 法律字第1000019905號書函
  • 「電信業」依據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屬非公務機關,如擬利用個人資料辦理退還用戶保證金作業,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個人資料,合於該法第23條本文規定,其有委託關係亦同
233.
  • 法務部 100.09.19 法律決字第1000017055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6條、第8條等規定,公務機關於網站公告人事異動訊息涉及個人資料者,屬個人資料利用,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惟須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亦尚須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234.
  • 法務部 100.09.19 法律決字第1000017055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6條、第8條等規定,公務機關於網站公告人事異動訊息涉及個人資料者,屬個人資料利用,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惟須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亦尚須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235.
  • 法務部 100.08.24 法律字第1000700602號函
  • 參照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8條規定,政府機關為辦理老人自殺防治業務而請其他政府機關提供老人及就養榮民之個人資料,係屬個人資料蒐集,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該等規定之要件
236.
  • 內政部 100.08.05 台內地字第1000156606號函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地政事務所應受理債權人檢附法院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公正第三人出具之通知,申請核發第一類謄本,又該通知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不動產標示及所需謄本種類等事項
237.
  • 法務部 100.06.09 法律字第1000012751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6條規定,電子病歷交換中心建置案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資料,究屬一般個人資料,抑或特種個人資料,目前尚未確定。又涉屬特種個人資料時,如非屬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者,仍宜有法律明文規定,始為適法
238.
  • 法務部 100.05.24 法律決字第1000008324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會於會員申請加入會員進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於蒐集時應向當事人為告知,又辦理會員代表選舉而有公告選舉人資訊,則應使當事人明確知悉使用其個人資料之方式
239.
  • 法務部 100.05.13 法律字第0999051926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現行悠遊聯名卡係採無記名式,合作銀行於接獲持卡人掛失通知時提供卡號(不含持卡人個人資料),因僅作為帳務處理之用,如技術上無從得知持卡人個人資料,非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應無前開法律之適用
240.
  • 法務部 100.05.13 法律字第0999051926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現行悠遊聯名卡係採無記名式,合作銀行於接獲持卡人掛失通知時提供卡號(不含持卡人個人資料),因僅作為帳務處理之用,如技術上無從得知持卡人個人資料,非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應無前開法律之適用
241.
  • 法務部 100.04.26 法律字第1000008936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5款、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將個人資料供予立法委員之行為,屬個人資料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目的相符,惟有例外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為,而是否提供,宜由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判斷
242.
  • 法務部 100.04.26 法律字第1000008936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5款、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將個人資料供予立法委員之行為,屬個人資料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目的相符,惟有例外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為,而是否提供,宜由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判斷
243.
244.
245.
  • 法務部 99.08.12 法律決字第09990261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當事人所任職之學校,以保護幼兒學童教養及安全需要為由,請求戶籍地縣市政府提供當事人體複檢之免役原因證明文件之行為,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共利益」要件之規定,該縣市政府得提供之;惟於提供資料時,須合乎比例原則之規範意旨
246.
  • (廢) 法務部 99.08.03 法律決字第099902371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函文查詢病人資料,屬蒐集個人資料行為,其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規定始為合法,至於醫院(非公務機關)應本於權責認定是否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而據以決定是否提供其持有之個人資料;惟若決定提供時,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247.
  • 法務部 99.05.26 法律決字第0999022160號函
  •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申請開放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之每月初辦居留外配名冊及外僑(勞)相片檔供其查詢,其目的係為打擊人口販運、維護公序良俗以及臨檢可疑人員時比對身分之用,應可認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所稱之「為增進公共利益」要件,從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於提供資料時,仍應注意該法第6條比例原則之規範
248.
  • 法務部 99.04.15 法律字第0999004810號函
  • 內政部基於農保業務主管機關之立場,為加強對投保單位之監督及管理,並且保護農保被保險人之隱私權,認有將農會之保險部門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7款第3目指定為「非公務機關」之必要,法務部敬表贊同
249.
  • 法務部 99.04.07 法律字第0999007076號書函
  • 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或成年人之監護人,依法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因此,民眾自行捺印指紋卡之同意聲明人身分及提交人身分,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表示即可,至於,監護人亦屬法定代理人之一,則無庸贅載之
250.
  • 法務部 99.03.05 法律字第0999008312號函
  • 關於政府機關為辦理營業課稅資料跨機關整合之機制,函請相關單位提供承造人於承造一般營繕工程建檔之資料,應視該資料是否屬於經電腦處理且足資識別特定之自然人,以識別是否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疑義
251.
  • 法務部 99.02.10 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書函
  •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基於人事行政管理之特定目的所蒐集及建立之差旅紀錄,如涉及公務員之個人隱私,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而得提供,應由貴署依具體個案之情形所涉「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加以衡量判斷之
252.
  • 法務部 98.11.16 法律決字第0980047501號函
  • 關於學術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問卷調查需要,向戶政機關申請提供相關個人戶籍等資料,就戶政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性質觀之,屬於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其所提供戶籍資料之範圍,則應以學術研究範圍內為之
253.
  • 法務部 98.11.09 法律字第0980036360號函
  • 關於公布於莫拉克風災後未與親人聯繫者之姓名,係於可供一般人識別或判斷失聯當事人身分同一性之程度及必要範圍內,雖然有揭露失聯當事人之個人部分隱私,但有利於各級主管機關結合民間力量協尋失聯之民眾,其適法性應無疑義
254.
255.
256.
  • 法務部 98.07.28 法律字第0970002848號函
  •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依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於寄發「傳繳通知」及「執行命令」信封所揭露事項,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疑義
257.
  • 法務部 98.07.13 法律字第0980011751號函
  • 政府機關為徵收補償戶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建立保管專戶資料,以利後續土地徵收程序之進行及達成該土地徵收法令所定之通知義務而利用其個人資料,符合土地行政之特定目的,且屬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職掌之必要範圍
258.
  • 法務部 98.01.08 法律決字第0970042838號書函
  •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有關機關進行調查及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第1款或第4款及第23條但書第1款所定「法令明文規定者」、「為增進公共利益者」等情形,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59.
  • 法務部 97.12.12 法律決字第0970040972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第4款規定,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成立之前,根據要保書之書面記載,足認當事人已有同意之表示者,應符合該款「當事人書面同意者」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60.
  • 法務部 97.08.27 法律決字第0970023046號書函
  • 有關未經身心障礙員工同意提具身心障礙手冊申請獎勵,是否侵害隱私權,應視身心障礙手冊是否經電腦處理,如係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即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其係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者,得利用員工之個人資料且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若非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則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261.
  • 法務部 97.08.25 法律字第0970700559號函
  • 有關提案建請政府參照日本作法推動公、民營機構「隱私權管理保護」認證制度,惟標章制度仍須有標準建立,隱私權管理保護制度尚無國際標準,參酌日本推行隱私權標章制度之經驗及APEC經濟體間隱私權標章認證及驗證計畫,先以民間機構為對象,且不排除將來尚可包含公務機關或機構,以採行自律之方式鼓勵參與,甚至在不要求具備任何個人資料保護法律之基礎下,推行隱私權標章制度
262.
  • 法務部 97.08.07 法律決字第0970700471號書函
  •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故檢察署為偵辨轄內竊盜及贓物案件得使用整合性查贓系統電腦資訊
263.
264.
265.
  • 法務部 97.04.11 法律決字第0970005744號書函
  • 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保險業者提供已離職之違法失職內勤人員個人資料予公會,此與原雇主業者之「人事行政管理」無涉,自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23條但書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266.
  • 法務部 97.04.03 法律決字第0970005053號書函
  •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故銀行會員擬定自律規範,將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聯合徵信中心,供其他會員作為簽訂勞動契約之參考,除係為增進公益、免除急迫危險、防止權益受重大危害或當事人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之
267.
  • 法務部 97.02.18 法律決字第0970005327號書函
  • 隨紙本公文函送之機關同仁名冊,如包含個人資料,且經過電腦處理,則符合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需於其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此宜由利用個人資料之機關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亦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268.
  • 法務部 97.02.12 法律字第0970002314號書函
  • 警察機關辦理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事項,蒐集有關失蹤人口之就醫時間、地點等個人資料並予利用,屬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而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失蹤人口前開資料,係屬該局對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其利用如能協助查尋失蹤人口且可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之急迫危險,應符合該法第8條但書之規定
269.
  • 法務部 97.01.25 法律字第0970002317號函
  • 關於人事派免令或獎懲令明列當事人個人之資料,係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等規定之,應屬個人資料之利用,而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人員任免、遷調,就擬任職務核發人事派免令;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定標準,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或專案考績所核發之獎懲令,則符合法定「人事行政管理」之特定目的
270.
  • 司法院秘書長 97.01.09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70000610號函
  • 法院網站上家事事件公示送達公告,未隱匿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個人身分資訊,涉妨害個人隱私等情,爰特提示各法院辦理裁判書文書之公示送達時,應注意避免揭露個人之身分資料,並應隱匿依法不得揭露之資訊,已張貼之公告如有未隱匿相關資訊情形者,請儘速妥適處理
271.
  • 法務部 96.10.26 法律字第0960035274號書函
  • 關於設置全國不適用教師通報系統網路,供學校在網路查詢,防制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如其內容包含自然人之個人資料且以電腦處理者,則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272.
  • 法務部 96.09.20 法律法字第0960035129號函
  • 關於內政部戶政司擬篩選6歲以下人口狀態資料,提供村里幹事據以訪視篩檢高風險家庭,再送由社政單位評估且提供後續相關輔導等協助,而相關資料提供與有關單位,應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之情形,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貴部本於職權認定之
273.
274.
  • 法務部 96.06.21 法律決字第0960023899號書函
  • 關於黨內立法委員初選民調疑有大量申請裝設住宅電話及臨時電話,並以轉接電話方式來影響民調結果之爭議,該黨中央黨部擬要求電信公司提供資料以及比對「本黨已完成初選民調之選區電話號碼文字檔中,屬於半年內新裝設住宅電話、臨時電話與申請轉接功能之數量」乙案,如比對過程不涉及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者,則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疑義
275.
276.
  • 法務部 96.06.01 法律決字第0960019641號函
  • 關於「全國教育資訊管理服務系統」所涉及個人資料之提供及蒐集之適法性疑義,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各相關機關、學校本於個案事實自行判定之,又縱無適法性之疑義,於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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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284.
285.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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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289.
290.
291.
292.
  • 交通部 93.06.01 交路字第0930034993號函
  • 現行公路監理機關、裁決機關依法令蒐集之民眾個人駕籍、車籍及交通違規資料利用範圍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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