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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14.04.30 法律字第11403500830號書函
  • 對於因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行政處分、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對於直接依法令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已開始執行之行政事件,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10年,不得再繼續執行
3.
4.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3.05.01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相關事項,涉及適用法規、差額利息補貼返還及違約金之計算時點,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等相關意見之說明
5.
  • 法務部 112.07.07 法律字第11203507840號書函
  •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之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
6.
7.
8.
  • 經濟部 111.07.05 經授務字第11120105360號函
  •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
9.
  • 法務部 110.05.12 法律字第11003503630號書函
  • 有關貴局辦理「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廳舍耐震能力評估結構補強工程委託規畫、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擬將得標廠商吳○○建築師事務所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10.
  • 法務部 109.09.30 法律字第10903511670號函
  • 有關規費之徵收,屬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時效期間如規費法等相關法律未規定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5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11.
  • 法務部 109.08.25 法律字第10903512230號書函
  • 有關貴署所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是否有行政執行法所定執行期間之限制乙案,惟貴署追繳押標金倘未符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要件,即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從而亦無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執行期間之問題
12.
  • 法務部 109.04.15 法律字第1090350709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得適用。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失效者,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
13.
14.
15.
  • 法務部 108.09.04 法律字第10803512500號函
  • 法務部就內政部函有關74年1月10日台內字第542號函釋示之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建請適用行政程序法,涉及相關規定及法律見解之說明
16.
17.
  • 財政部 108.04.19 台財稅字第10804518570號令
  • 關於軍事機關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購買已稅進口車輛底盤打造直接供軍用之汽車,得免徵貨物稅,且進口該車輛底盤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亦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原課徵車輛底盤貨物稅之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時繳納之貨物稅
18.
  • 法務部 107.11.21 法律字第1070351783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等規定參照,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起算、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公法規定不足;又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狀態,亦即其請求權行使無法律上障礙而言,並非以請求權人主觀認知為斷
19.
  • 法務部 107.10.03 法律字第10703514130號書函
  • 營利事業彙總代繳印花稅,稽徵機關發現有溢發代扣繳手續費情事,如符合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要件者,有關該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之規定
20.
21.
  • 法務部 107.08.22 法律字第10703512380號函
  • 民法第759條規定參照,近年司法實務見解,就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喪失及回復,乃係法律規定所生,於法律規定要件事實發生時,應不待登記,即生所有權歸屬變動物權效力,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惟權利人仍有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又該公法上請求權,因物權變動已因法律規定發生,所請求者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故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之適用
22.
  • 法務部 107.03.12 法律字第1070350325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期間經過後,僅生無法依行政執行法繼續執行之效果,公法上請求權並非因之當然消滅,故義務人倘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前自行繳納,原處分機關自仍得受領,不生不當得利問題
23.
  • 法務部 106.09.14 法律字第106035095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0、131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24.
25.
  • 法務部 106.08.08 法律字第10603510110號書函
  •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意旨;另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者,除另定失效日期外,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形同自始無該行政處分存在,且司法實務迭有認為,行政處分既因撤銷而溯及失效,自應回復至處分撤銷前狀態
26.
  • 法務部 106.06.15 法律字第10603508260號函
  • 於營建工程(含違章建築工程)興建後存在已超過5年且從未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情形,行政機關就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雖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惟該費用係於營建業主依規定申報相關工程資料後,尚待主管機關作成核定空污費費額行政處分再據以繳納,則行政處分作成前,公法上請求權既未發生,尚無從起算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27.
  • 法務部 106.02.22 法律字第10603502010號書函
  • 遺族請領撫慰金請求權時效雖明定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因細則並非法律,且條例未有規定,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10年請求權時效,且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點,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前段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另主管機關如經審認遺族請領撫慰金請求權行使,無不得授權情事,因涉刑事案件在大陸拘留已故退休教師遺族,似得委任代理人請領遺族撫慰金
28.
  • 法務部 106.01.24 法制字第10602501360號書函
  • 行政法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乃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不利益時,所採取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目的間,必須有合理聯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另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
29.
30.
  • 法務部 105.10.14 法制字第10502516910號函
  •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意旨;又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如內容係屬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規定,則為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31.
  • 法務部 105.08.03 法律字第10503510200號書函
  • 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亦無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而當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受領人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
32.
33.
  • 法務部 105.06.27 法律字第10503509850號函
  • 有關國民年金法第24條第4項溢領給付繳還規定所涉該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自該應停止發給而未停止核發時起算,並於每次核發時起算,主管機關宜參酌相關說明及司法實務見解,本於權責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該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
34.
  • 法務部 105.06.08 法律字第10503509310號書函
  • 行政機關工友所享特別休假,雇主發給其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若屬勞工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125條或第126條均涉及勞動基準法解釋及適用,宜徵詢該法主管機關意見
35.
36.
37.
38.
  • 法務部 105.01.28 法律字第10503502180號函
  • 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應依該法施行前有關法規規定,而民國75年已廢止之褒揚抗戰忠烈條例第5條規定似未賦予人民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申請人於上開條例廢止後,始申請核給特卹金,機關亦已無裁量核給之法規依據
39.
40.
41.
  • 法務部 104.07.03 法律字第104035066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民法第129、137條規定參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又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在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42.
43.
  • 法務部 104.06.23 法律字第10403507010號函
  • 民法第144、321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參照,鑒於行政罰鍰義務與民事債務間有明顯區別,在法評價上有不容忽視的差異性及公益理由,因此義務人就同一機關甚或不同機關開立數件罰鍰處分,自不得類推民法相關規定由義務人指定清償順序
44.
  • 法務部 104.01.20 法律字第1040350036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判斷標準,又機關發還押標金日期、檢察官對廠商為緩起訴處分日期,機關知悉得追繳原因日期等是否為「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疑義,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45.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12.18 總處培字第1030056977號函
  • 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6點第3款所規定之請領時限,並非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而係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構成要件,公務人員須於休假時使用國民旅遊卡消費,並於時限內請領,始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計算請求權消滅時效
46.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10.15 環署空字第1030080662號函
  • 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8條規定,依法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有偽造、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有關資料者,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係數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2倍計算方法,並無逾越母法授權規定之範圍
47.
  • 法務部 103.09.29 法律字第1030351121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政府採購法第31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追繳押標金為公法事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以下規定,5年消滅時效期間,應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判斷標準;另知悉緩起訴處分、起訴書或一審裁判書時間點是否屬「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事實問題,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審認
48.
  • 法務部 103.09.11 法律字第1030351057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8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21條、行政程序法第34、36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起算,與主管機關何時知悉該情事無關;又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書均為公開資訊,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發動裁處程序,並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故主管機關主觀上未知悉相關判決確定結果情形,並非行政罰法第28條第1項所定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情事
49.
  • 法務部 103.08.06 法律字第10303508300號函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參照,該辦法第17條第1項「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取得土地所有權生效要件,所請求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適用。行政機關如怠於履行義務,致原住民保留地於「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5年」後,遲未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無礙原住民於登記前即「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及得向有關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
50.
  • 法務部 103.06.05 法律字第10303506730號函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2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民法第125、129、130條及相關函令參照,請求核發戰士授田憑證補償金公法上請求權在法律未明定其時效期間前,固得類推適用民法一般請求權15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並於當事人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時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惟於申請登記後6個月內未提起行政救濟,其時效即視為不中斷,當事人公法上請求權,因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故至遲於90.01.01施行日起算5年後,其權利均已歸於消滅
51.
  • 法務部 103.05.09 法律字第10303504170號書函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62條規定參照,修法後改採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本國法選擇適用主義,以儘量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並保護被認領修正後涉外人之利益;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所為撤銷,係屬形成權,並非請求權,自無消滅時效適用
52.
  • 法務部 103.04.03 法律決字第1030350421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參照,該條適用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公法上請求權為前題,且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而時效起算係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墓基使用期滿廢棄物清理退還保證金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應釐清其法律性質否為行政處分為處理
53.
54.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03.10 環署空字第1030013902號函
  • 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有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7條所列之情形者,得要求其重新提報相關資料,並逕依同條之規定,核定應繳納之費用;另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追繳,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辦理,以5年為請求權期限
55.
  • 內政部 103.02.25 台內民字第10300940431號函
  • 殯葬設施經營者負有提撥相關費用以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之義務,縱地方政府尚未完成相關自治法規及基金成立程序,業者仍不得據以主張免除繳交費用之義務,地方主管機關得就業者之違法行為予以懲處。另地方主管機關僅對業者為催繳費用之通知者,雖可解釋為向債務人為請求,惟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即不再生時效中斷效力
56.
  • 內政部 103.02.21 台內地字第1030072564號令
  • 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撤銷或廢止徵收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5年。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者,就需用土地人而言係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5年,就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言,若原因事由發生日係該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則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至10年;如原因事由發生日係於同條項規定修正後,則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10年
57.
  • 內政部 103.02.21 台內地字第1030072564號令
  • 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撤銷或廢止徵收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5年。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者,就需用土地人而言係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5年,就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言,若原因事由發生日係該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則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至10年;如原因事由發生日係於同條項規定修正後,則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10年
58.
  • 法務部 103.01.29 法律字第103035011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等見解參照,商港建設費停徵後5年後,未確定商港建設費案件,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不得再行收取;另商港建設費分配予地方政府依據已廢止,若無其他商港建設費分配特別規定可適用,即應適用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作為分配商港建設費依據
59.
  • 法務部 103.01.13 法律字第1030350041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7、50條規定參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撤銷或廢止徵收作業中,似係立於徵收作業之執行機關,故僅得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而非徵收關係權利義務主體,其對中央主管機關應無公法上請求權,又事涉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立法意旨,主管機關宜本於權責審認
60.
  • 法務部 102.10.21 法律字第102035098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擬以簽訂另一新的消滅原差額地價繳納義務之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應否重行起算部分」、「平均地權條例第60-2條分配結果公告時起算差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疑義部分」之意見
61.
  • 法務部 102.10.21 法律字第102035116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9、131條等規定參照,信賴基礎不僅指行政處分,亦包括行政法規,另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者,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
62.
  • 財政部 102.10.09 台財稅字第10200144550號函
  • 經法院拍賣土地,債權人逾5年始檢附證胡文件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並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者,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應由機關本於職權辦理
63.
64.
65.
  • 法務部 102.09.14 法律字第1020350955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核發執行憑證案件,於未逾執行期間時,得再移送行政執行,惟縱具體個案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中斷重行起算而尚未罹於時效,但如已逾上述規定所定執行期間者,即不得再予執行
66.
  • 法務部 102.09.10 法律字第10200634440號書函
  •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規定參照,該條所定期間性質為何,及所涉具體個案,其公法上請求權何時發生、消滅時效期間自何時起算、有無中斷事由,及在特別法與普通法、新舊法適用上,究屬何種情形等,涉及解釋適用及事實認定,宜由國防部釐清相關法規及事實,據以審認研處
67.
  • (廢) 銓敘部 102.09.05 部退三字第1023743083號書函
  • 關於公務員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7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2條為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特別規定,應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5年間不行使歸於消滅
68.
69.
70.
  • 法務部 102.08.02 法律字第102035065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參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如係「102年5月23日(含)以前發生,且其時效並於102年5月23日(含)以前已完成」者,因新法並未有溯及適用明文,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其已消滅公法上請求權不受影響
71.
  • 法務部 102.08.02 法律字第1020013425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參照,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行政程序法新舊法適用上,可就相關情形,分別論斷
72.
  • 法務部 102.08.01 法律字第1020350859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參照,民眾於該法施行前,如已依法提出補發補償費請求,惟誤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該無管轄權機關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機關。如未即時移送,為保障人民權益,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似應參酌上開規定立法目的,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並發生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效果
73.
  • 法務部 102.07.12 法律字第102035078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無特別規定,經類推適用性質相近之其他行政法規或民法消滅時效規定後,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殘餘期間較該條第1項所定5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該項5年時效期間
74.
75.
76.
  • 法務部 102.05.16 法律字第10203505200號函
  • 平均地權條例第60-1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惟該條例對此類請求權時效並無規定,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又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該條例亦未規定,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規定,至何時請求權可行使,應自主管機關依條例規定公告分配結果確定時起算
77.
78.
  • 法務部 102.03.06 法律字第10200035000號函
  • 法務部就「行政院衛生署函報有關99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整,政府專案補助一定所得以下民眾健保費差額負擔補助款沖抵補收結清乙案」之意見
79.
  • 法務部 102.01.23 法律字第101031089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行政執行法第7條及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80.
  • 法務部 101.10.23 法律字第1010310819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對任職非資訊機構辦理資訊業務人員溢發專業加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撤銷前,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迨撤銷原處分後,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
81.
  • 法務部 101.09.13 法律字第1010310757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不當利益追繳規定,須由主管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始發生行政法上法律關係,因而使受處分人發生公法上義務,故追繳權限本身並非屬公法上請求權,應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消滅時效適用,但仍基於誠信原則而有失權之可能
82.
  • 法務部 101.05.02 法律決字第10100067630號書函
  • 民法第1065、1069條規定參照,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事實,視為認領,其撫育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意思預為支付撫育費即可;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補助請領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應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消滅時效規定
83.
  • 法務部 101.05.02 法律字第1010005522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法務部變更見解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該條所定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
84.
85.
  • 內政部 101.03.20 台內營字第1010801762號令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之15年;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同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5年為長者,應縮短為5年
86.
87.
  • 內政部 101.03.03 台內營字第1010801538號函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經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影響執行期間之進行。又對於應收惟尚未收取之工程受益費收入,應納入會計帳務之應收款項控管
88.
89.
90.
9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12.28 行執一字第1006000633號函
  • 涉及「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如有橫跨至本法施行後,且其殘餘期間較本法所定之5年為長者,應如何計算其賸餘之時效?」法律適用疑義,就監理機關已移送執行案件部分,如遇有民眾反應請求權時效爭議,請暫緩為進一步執行作為,俟法務部函釋後再研議統一處理方案
92.
  • 內政部 100.11.23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4695號函
  • 目前各地方政府辦理村里長福利互助,涉及傷病住院醫療互助、殘廢互助及喪葬互助等福利互助項目,與全面性投保團體傷害險性質有別,尚難謂牴觸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5、7條等關於保險費補助標準之規定
93.
  • 法務部 100.11.01 法律決字第1000029009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消滅時效之適用,學者通說認為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故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是否具有追補研究費之請求權,宜先釐清是否具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94.
95.
  • 法務部 100.08.12 法律字第1000019746號書函
  • 有關工友本人請領眷屬死亡之喪葬補助費,係緣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第3項第1款前段規定,又所稱「比照辦理」者,究係指公法上請求權抑或私法上領取補助費權利,宜探求該規定之立法過程及立法目的後判斷之
96.
  • 法務部 100.08.03 法律字第1000013753號函
  • 參照政府採購法第2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及行政執行法第7條等規定,有關追繳押標金事件,採購機關於請求權時效內行使權利、作成限期繳納行政處分後,廠商屆期未履行時,後續應適用行政執行法所定執行期間之規定
97.
  • 銓敘部 100.06.23 部管四字第1003368796號函
  • 參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規定,各機關及主辦機關於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本審慎嚴謹態度、寧缺勿濫原則,充分考量品德操守要件,並確實審議各遴薦人員事蹟,以選拔品行優良且足為公務人員表率之優秀人員
98.
  • 法務部 100.06.09 法律決字第1000010952號函
  • 參照公庫法第3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與代理銀行簽訂代理公庫之契約,其法律性質,未有定論,多數見解認為應屬私法契約,惟仍應就個別代理公庫契約所約定之內容,分別判斷其法律性質。又代理國庫契約上請求權之時效,應視契約性質而定
99.
  • 銓敘部 100.06.03 部管四字第1003362975號書函
  • 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第8條之消極條件所稱最近3年內之計算,依第10條規定意旨,應自選拔之前一年往前起計算3年不得有品行不佳之情事,另主辦機關如發現獲獎公務人員有不實之情事,則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撤銷權之行使及其除斥期間之規定註銷獲選資格,註銷後追繳獎金請求權時效則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00.
101.
  • 法務部 100.04.29 法律字第1000003460號函
  •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而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102.
  • 法務部 100.04.21 法律字第1000008402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並非任何公法上請求權均適用公法上之消滅時效。又法規規定請求或申請之一定期限者,其性質是否為請求權消滅時效,並非一概而論
103.
  • 法務部 100.04.07 法律字第0999053823號函
  •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第128條於分期請求之情形,請求權人必須於每期到期後才取得該期給付請求權,自應於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
104.
  • 法務部 100.03.25 法律字第1000004460號函
  •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指已發生且可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消滅之法律制度。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相關規定,以補充公法規定之不足
105.
  • 法務部 100.03.11 法律字第0999051997號書函
  • 溫泉取用費之繳納期限,應以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與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溫泉取用費「應於每年2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係屬「開徵期間」者,二者性質迥異
106.
  • 法務部 100.02.24 法律字第0999053155號函
  • 有關公費留學生於國外留學期間,應返國而不返國服務,或返國以後,未履行義務亦未經教育部核准逕自出國者,應由教育部通知其償還其所領之公費,惟該償還公費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是否係自服務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或係於「接獲該通知後逾3個月仍不償還」時起算,宜由教育部就留學公費償還請求事件程序與有關法規規定及文件判斷之
107.
  • 法務部 100.02.09 法律字第0999052189號函
  • 有關關稅法第96條規定之「責令限期退運」與「追繳貨價處分」,因均須作成行政處分始發生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因而使納稅義務人發生公法上義務,故二者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請求權」,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關5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108.
  • 財政部 100.01.25 台財關字第10005900630號函
  • 關稅法第9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但書法律效果,僅係使徵收期間在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暫時不完成而已,相當於民法所設消滅時效不完成效果,即徵收期間得延長至執行程序終了之時,所涉執行期間仍應回歸行政執行法第7條加以限制
109.
  • 法務部 100.01.14 法律決字第0999055307號書函
  • 公法上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其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規定,有關依「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縣立醫院人員獎勵金發給原則」發放之獎勵金因有溢發情形而請求返還,是否屬於「公法上請求權」,與該等員工之身分有關,如確認為公法上請求權,其請求返還溢領獎勵金之請求權時效,屬事實認定問題,宜就具體案情本諸職權審認
110.
  • 法務部 99.12.20 法律字第0999046832號函
  • 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該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惟關於該法施行前軍事校院對於退學之軍費生請求償還公費事件,倘行政法院近期多數判決均係採取應適用前項規定縮短為5年之見解,基於節省時間、勞力、費用等成本效益考量,對於類此事件不再訴訟追償者,則予以採行
111.
  • 法務部 99.10.07 法律字第0999038808號函
  •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規定之適用疑義
112.
  • 法務部 99.09.10 法律決字第0999033190號函
  • 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以「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之,至於該時點如何起算,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判斷
113.
  • 法務部 99.08.25 法律決字第0999032359號函
  • 按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有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關於補助費之請領,其性質上究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或為單純之福利措施,由主管機關依權責審認,如為後者,自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所定5年消滅時效之適用
114.
  • 法務部 99.07.21 法律字第0999019940號函
  •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移送執行,且由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結案後,如已逾行政執行法第7條所定執行期間,縱移送機關嗣後查知可供執行之財產,亦不得再就該財產予以執行,至於該期間如何計算且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之認定,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案情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115.
116.
  • 法務部 99.05.25 法律字第0999016088號書函
  •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至第147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117.
118.
  • 法務部 99.04.20 法律字第0999016366號書函
  •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其消滅時效期間是否類推適用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之規定,法務部考量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包含人民對國家請求權之行使,變更解釋恐影響人民權益及法律秩序之安定,因此,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之原則等因素,法務部仍維持相同之見解
119.
120.
  • 法務部 99.02.22 法律字第0999000078號函
  • 關於軍事院校與軍費生間之法律關係似宜定位為行政契約,因此軍事院校與軍費生本於行政契約關係就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退學賠款爭訟,建議依行政訴訟程序辦理追償,並得善用行政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予以保全,使債務人主動賠償之
121.
  • 法務部 99.02.02 法律字第0980051718號函
  •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122.
  • 法務部 99.02.02 法律字第0980044988號函
  • 不論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其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如平均地權條例對此類請求權之時效並無規定時,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
123.
  • 法務部 99.01.27 法律字第0980050989號書函
  • 關於地方政府為辦理發放莫拉克颱風水災之住戶淹水救助金作業,特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其中所訂「受災之民眾應自本府公告本作業規定十日內,逕向區公所提出申請」規定之性質非屬時效規定,而係為督促人民行使權利或加速行政作業流程之目的所規定之秩序期間,因此,縱使申請人逾越該公告之申請期限,仍不影響其申請救助金之請求權
124.
  • 法務部 99.01.12 法律字第0980043686號函
  • 地方民意代表所請領福利互助金之請求權,並非由法律所賦予,其性質屬於給付行政措施,因此,得以不受法律保留嚴格限制,從而以澎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賦予人民權利並無不可,既可以該職權法規賦予人民權利,自可於該法規中明定行使權利之相關規定,所以該辦法第26條既有互助金申請期間之規定,自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5年消滅時效之適用
125.
  • 法務部 99.01.04 法律字第0980047393號書函
  • 關於退休教師於在職時因公受傷,因其受傷時為現職人員並符合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之要件,即具有依請領受傷慰問金之公法上請求權,縱使事後因退休等成為非現職人員,在未逾請求權時效前,其請求權仍然存在,即不影響其已合致因公受傷慰問金請求權之行使
126.
  • 財政部 99.01.04 台財稅字第09800548120號函
  • 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移轉登記之土地,除原申報現值顯然錯誤且能舉證者方可准由權利人會同原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申請更正,至於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如未逾請求權消滅時效,則可由權利人會同前述之全體繼承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27.
128.
  • 法務部 98.12.15 法律字第0980700796號函
  • 關於中鋼公司部分員工至今仍未請領補發夜點費併計義務役年資結算金差額一案,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縱使殘餘期間自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5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至於部分應補發人員因失聯等原因無法完成轉發,其應發款項則不得以提存方式為之
129.
  • 法務部 98.12.09 法律決字第0980050108號書函
  • 關於工友係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與機關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即無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適用,因此,工友年終考核獎金短發之請求權時效,倘勞動基準法或相關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則可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之
130.
131.
  • 法務部 98.10.19 法律字第0980700695號函
  • 關於當事人於服務外島期間之地域加給核發處分如有違法之情事,該主管機關得對於違法事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職權撤銷,惟是否撤銷,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
132.
133.
  • 法務部 98.09.16 法律字第0980032818號書函
  • 關於工友殮葬補助費之發放係依據工友管理要點,而非勞動基準法,又按該行政機關與工友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傭關係,因此,工友之殮葬補助費,其性質究否與公務人員之殮葬補助費同,而屬公法上給付,抑或屬工作規則之內容,而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基於該管理要點之主管機關,依法審認之
134.
  • 法務部 98.08.25 法律決字第0980018457號書函
  • 關於給付金錢或可分物之授益性行政處分作成後,原處分機關未依前開規定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之規定,原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此際尚無該第131條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迨至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後,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並自撤銷或廢止處分生效時起算
135.
  • 法務部 98.08.19 法律字第0980026652號書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136.
137.
  • 內政部 98.04.13 台內營字第0980057618號函
  • 有關建築畸零地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申請緩徵後,原則上其工程受益費徵收請求權已因依法緩徵而不得行使,並無消滅時效期間之進行,故不致有緩徵滿五年(或十五年)後仍未合併使用,則不得再補徵之疑慮
138.
  • 法務部 98.04.07 法律決字第0980013239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139.
140.
141.
  • 財政部 98.03.06 台財稅字第09700581290號函
  • 在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案件,其退稅請求權之5年時效期間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142.
  • 法務部 97.12.01 法律決字第0970040805號書函
  •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74號之解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依該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143.
  • 法務部 97.10.31 法律字第0970036776號函
  • 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始於行政程序法施行之前,其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規定疑義,至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係規範租稅課徵事項,故有性質上不同,應不宜類推適用
144.
  • 法務部 97.10.06 法律決字第0970034809號函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而變更原處分之金錢數額,如係撤銷原處分之一部份,則其餘部份仍繼續有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中斷時效之效力
145.
  • 法務部 97.09.16 法律決字第0970026074號函
  • 勞工保險對於紓困貸款債務,若符合債務清理條例者,自能依此而為清理債務之動作,但其仍需依法申報此債權,其時效因此而中斷,若資格不符該條例者,其屬司法之行為,應依民事法律為處理原則
146.
  • 法務部 97.09.09 法律決字第0970028253號書函
  • 老人健保費自付額補助,僅係屬於給付行政之範圍,其非謂是公法上之請求權,如物之交付行為等特定給付,因此其不能符合公法上之5年請求消滅時效,僅能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其時效
14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8.26 行執一字第0970005949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其執行期間之計算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之規定,而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其執行期間之計算則依該法第42條規定辦理之
148.
  • 法務部 97.08.22 法律字第0970028562號書函
  • 關於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其執行期間之計算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之規定,而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其執行期間之計算則依該法第42條規定辦理之
149.
  • 銓敘部 97.08.13 部退二字第0972965796號令
  • 第一則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軍公教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等於轉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項退休(職、伍)之規定者,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5年內審請核給退休金第二則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由公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其所具公教人員任職年資處理原則,應依規定之原則辦理,另條例施行前轉任政務人員,並於施行後退職者,處理原則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150.
151.
  • 銓敘部 97.07.10 部退二字第0972917148號書函
  • 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退休(職、伍)法令條件者,參照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5年之規定,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5年內申請核給
152.
  • 法務部 97.07.03 法律決字第0970019109號函
  • 函復關於教師申請提敘薪級涉及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請參照說明,法務部提請「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12次會議討論及邀請中央與地方機關開會研商結果
153.
  • 法務部 97.07.03 法律決字第0970021502號函
  • 函復關於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疑義,請參照說明,法務部提請「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12次會議討論及邀請中央與地方機關開會研商結果
154.
  • 法務部 97.06.02 法律字第0970700334號書函
  • 關於公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該退休法令之條件者,得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9條請求原任公務人員年資之退休金,惟本條例對該權利之行使並未明定請求權時效,從而,其請求權時效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之適用,另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核定事項,事涉考試院銓敘部權責,建請徵詢該部意見為宜
155.
  • 法務部 97.05.28 法律字第0970017903號函
  •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作成行政處分而中斷。但該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156.
  • 法務部 97.05.13 法律字第0970015612號書函
  • 行政機關辦理區段徵收,依法公告遷葬及發放補償費,縱該法嗣後經公布廢止,權利人仍得請求遷葬補償費。且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157.
  • 法務部 97.04.09 法律決字第0960046636號書函
  • 行政執行案件如已逾行政執行法所定之5年執行期間而不得再移送時,移送機關得否繼續收受義務人所繳納罰款,須視原處分機關公法上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消滅而定,若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仍得受領該給付,而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情形
158.
159.
  • 法務部 97.01.22 法律字第0960043510號函
  • 關於「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35條但書之規定,取得法院拍賣加油站之拍定人,其申請換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行為,並非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應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之適用
160.
  • 內政部 96.12.17 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4363號函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係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至於上開公法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上開權利應歸於消滅
161.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12.07 勞保 3字第0960033074號函
  •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此乃基於照顧職業災害勞工,而該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勞工應於5年內辦理相關續保手續
162.
163.
164.
165.
  • 法務部 96.10.02 法律字第0960029697號函
  • 有關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之地價補償請求權係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消滅時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 法務部 96.05.03 法律字第0960013138號書函
  •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亦同,惟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原則上委由行政機關裁量,又違法行政處分在未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無返還義務,無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之問題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 經濟部 95.08.10 經商字第0950059778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29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188.
189.
190.
191.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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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211.
212.
213.
214.
  • (廢) 財政部 93.10.14 台財稅字第09304551610號函
  • 納稅義務人課徵田賦土地,於實施地籍重測時面積遽減經地政機關查明重測後面積減少原因係日據時期地籍圖整理時面積計算錯誤所致為此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所溢繳之稅賦其申請退還歷年溢繳稅賦請求權之起算點
215.
216.
217.
  • 法務部 93.08.05 法律字第0930024946號函
  • 關於雲林縣政府函為林○卿等二人申請核發農地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免繳納證明案,林君等二人困農地重劃提起訴願,經貴部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惟涉相關法令規定及恐生拒繳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效應,致影響層面至鉅疑義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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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221.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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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226.
227.
228.
229.
  • 法務部 92.10.24 法律字第0920040708號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時,一般消滅時效期間及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之規定,是否均得類推適用疑義乙案
230.
231.
232.
  • 財政部 92.09.01 台財稅字第0920453835號函
  • 函釋嘉義縣稅捐稽徵處因八十三年間抵押權人蔡○毫君不當得利事件,依法向其請求返還不應受分配之土地稅款乙案,其請求權時效,請參照法務部號令辦理
233.
234.
  • 內政部 92.07.2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528-1號函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政府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因市地重劃所產生之繳納差額地價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公法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雙方當事人均取得消滅時效抗辯權。另土地所有權人因多配土地而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如發生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後,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235.
  • 法務部 92.05.26 法律字第0920020181號函
  • 關於擬辦理地籍圖重測及依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八二四九八號函示意旨,與民法請求權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規定是否有所牴觸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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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 財政部 90.11.16 台財稅字第0900457036號函
  • 所有土地經法院拍賣,原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嗣拍定人逾五年始提出申請改依修正前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並退還土地增值稅,可否准予辦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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