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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5441號令修正公布第48、56條條文;並增訂第1-1條條文;第48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05月31日增訂之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2.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5.14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307號
  • 政府採購法並未明定招標機關得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若招標機關依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職務亦無從認定有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之必要,則尚難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至於投標廠商提供「實質受益人」資訊予招標機關部分,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3.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3.15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085號
  • 海岸巡防機關如係基於「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之特定目的,以逐案查詢方式介接內政部警政署車牌辨識系統,在符合比例原則下,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該系統錄得之車牌資料時間及地點等資訊,始可認符合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另內政部警政署參照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8、9條等規定意旨,提供海岸巡防機關介接車牌辨識系統,於必要範圍內分享有關之犯罪情報及資料,核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限制之解除
4.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2.21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006號
  • 內政部移民署係基於「入出國及移民」等特定目的蒐集外籍移工入出境相關資料,如將該等資料介接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將構成特定目的外利用,查該項資料介接機制係為減少國內人頭帳戶之浮濫及遭冒用於犯罪,應可認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所稱「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5.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2.16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035號
  • 主管機關依據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執行行政調查時,如需查調金融或保險客戶資料,參照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同項第1款規定所稱「法律另有規定」應從嚴解釋為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而言,如金融法規有更高密度之保密義務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同項本文「應保守秘密」之規定
6.
7.
  • 內政部 111.01.22 台內戶字第1110102435號函
  • 某特定門牌地址內之戶數及設籍人數等資料,若能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而得以間接識別特定現生存之自然人者,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資料
8.
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09 發法字第1102000884號
  • eTag之EPC外碼如與ETC客戶資料庫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間接識別個人資料,須注意蒐集此類資料是否為對當事人權益唯一或最小侵害之方式,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1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3.03 發法字第1100002579號
  • 營業小客車車牌號碼如與其他相關車輛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若蒐集此類資料在客觀上並非基於場所進出管理特定目的之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恐難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1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10.16 發法字第1090021610號
  • 已死亡之人固非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範圍,惟已死亡之人之相關資料中倘涉及現生存自然人之資料時,仍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5款規定所稱之學術機構,係以受我國主管機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為限
1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7.24 發法字第1090015912號
  • 非屬電信事業用戶之人申訴時之來電顯示號碼,倘電信事業就進線之電話號碼以系統自動化機器予以留存,係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13.
1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2.06 發法字第1090000594號
  •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衡平
15.
16.
17.
1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08 發法字第1080081030號
  • 通過「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過程驗證要求及控制措施」之資料是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仍應視該個人資料去識別化後,是否已達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而定,非謂通過該驗證機制之資料即非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範圍
1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2.18 發法字第1070025093號
  • 各地方政府對管轄範圍內之自然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市民行為無明確業別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仍應由各地方政府負查處之責
2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21 發法字第1072002136號函
  • 有關業者在原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目的下,倘服務延伸所衍生之資料蒐集範圍變更,皆須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惟對於過去已告知之相同事項,得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運用各種技術以簡化或便利之方式通知當事人。另業者如欲透過「推定同意」之方式取得個人資料,除應盡告知義務且明確告知外,尚須符合「當事人未表示拒絕」及「當事人已提供其個人資料」兩項要件,始得為之
21.
22.
23.
  • 法務部 107.09.04 法律字第1070351228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將所收載醫療影像資料上之特種個人資料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可認並未逾越原先蒐集之特定目的,而得依據原先蒐集時之同一合法事由為之,而去識別化後如可認非屬個人資料,則後續提供外界利用,自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24.
25.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259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自行建置之管理系統或介接他公務機關系統予以統計分析,及查詢資料請求者為辦理業務,與受機關委託基於辦理特定業務等相關事項涉及個人資料利用等情形涉及個人保護法適用之說明
26.
27.
  • 法務部 107.07.13 法律字第10703510240號書函
  • 機關擬使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ETC行車紀錄資料執行犯罪防制工作,高速公路局提供該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至機關敘明僅蒐集涉及特定犯罪目標之行車紀錄,該特定目的與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間,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5條規定必要範圍
28.
  • 法務部 107.05.17 法律字第10703507050號函
  •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15、16、19、20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
29.
  • 法務部 107.04.26 法律字第10703505830號函
  • 業者設計、製造可記錄床墊使用者心跳、呼吸和睡眠等資訊或相關數據之智慧床,如可就前開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者,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若該資料經加工處理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自非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
30.
  • 法務部 107.03.12 法律字第107035022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參照,在我國領域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須合於「從事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者為我國之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所蒐集、處理或利用者為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要件,始有該法適用
31.
  • 法務部 107.03.06 法律字第10603517050號函
  • 關於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及性騷擾事件當事人等檔案資料,原則均應依法保密,相關法規是否絕對限制第三人獲悉該資料,宜先予釐清,若非絕對限制提供,應由管理機關就「公開所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衡量判斷,另有關上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等行為,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32.
  • 法務部 107.02.13 法律決字第107035002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性質應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勞工與雇主間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發生爭議如涉及勞動法規者,則由勞動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33.
  • 法務部 107.01.02 法律字第106035136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戶籍地址是否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須從蒐集者本身綜合各種情況與事證判斷,原無一致性標準,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尚未可僅依單一資料類型,即遽論是否為該法所稱個人資料
34.
  • 法務部 106.11.10 法律字第106035126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1條等規定參照,倘業者基於當事人同意合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當事人事後撤回同意,則自撤回時起,如蒐集特定目的或要件已不存在,除有該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情形外,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等個人資料;又非公務機關如將保有之個人資料,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該法適用範圍
35.
  • 法務部 106.10.06 法律字第106035130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擬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建置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之消費交易資料,進行公務人員消費行為之統計分析,俾檢討及落實振興國內旅遊政策目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之說明
36.
  • 法務部 106.10.06 法律字第106035133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本文規定參照,民眾因發生交通事故遭受嚴重傷害,經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造財產獲准後,為聲請強制執行以保全債權,而需明瞭對造財產狀況,遂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對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俾向稅捐機關查詢其財產及所得資料。如對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確為申請人向稅捐機關調閱其財產、所得資料程序所必要,並有助於確定查調財產及實施假扣押對象正確性,則警察機關提供申請人關於對造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可認屬上述規定之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且為特定目的內之利用,應得為之
37.
  • 法務部 106.08.07 法律字第106035100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以通報系統取得車牌,影像資料比對失贓車及涉案車輛並通報相關單位進行犯罪預防或偵查,應可認係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並具有「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且合於特定目的內利用之規定
38.
  • 法務部 106.08.02 法律字第106035085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規劃建置供民眾編撰族譜系統,由戶政事務所代查詢族譜所需現尚生存未知家族成員資料,屬對個人資料利用,因非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故須符合上述規定但書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查詢資料提供予民眾係為建置族譜目的,似與「增進公共利益」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情形未合,惟是否得認符合但書其他款所定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卓酌
39.
  • 法務部 106.07.25 法律字第1060351034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9條、統計法第3條規定,公務機關如係基於「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者,得蒐集行動電話號碼與居住鄉鎮市區等個人資料,以利辦理各項交通統計調查;又電信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提供係在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以達成統計業務推展特定公益目的者,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屬特定目的外合法利用,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規定
40.
  • 法務部 106.07.18 法律字第10603509860號函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條有關個人資料利用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而為適用,至法院依前述條例第14條及相關規定公告裁定或文件涉及相關規定規範目的及實務執行事項,宜請洽主管機關司法院說明
41.
  • 法務部 106.07.14 法律字第106035091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條規定參照,自然人薪資、收入或所得等資料,應屬該法所定個人資料,又公立學校為辦理教師薪給支給,按月發給教師薪資並提供薪資明細供核對,應屬在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惟該利用應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而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42.
  • 內政部 106.06.21 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9377號函
  •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方式產生,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以書面方式推選,並應顯示推選之所有區分所有權人
43.
  • 法務部 106.06.19 法律字第106035085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參照,該條項已就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書面推選「利用(公告)」另為規範,該條項涉及利用個人資料規定,自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而為適用
44.
  • 法務部 106.06.15 法律字第10603503880號函
  • 法務部就「雜誌於講堂活動頁面發布特別聲明蒐集個人資料、將報名者個人資料利用於活動通知並寄送講座贈品等疑義」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說明
45.
  • 法務部 106.06.01 法律字第10603507450號書函
  • 父母或行使親權之人代理其未成年子女向航空公司查詢該未成年子女航班資料,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至航空公司如將保有之乘客個人資料提供予乘客以外之第三人,應視具體個案事實,依同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審認之
46.
  • 法務部 106.05.11 法律字第1060350645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指定該業別訂定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疑義一案」之說明
47.
  • 法務部 106.05.10 法律字第106035050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律係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又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依上述規定為之,並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48.
  • 法務部 106.05.10 法律字第1060350305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自其他非公務機關取得個人資料情形,自屬該法所稱「蒐集」個人資料;又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該法第19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於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49.
  • 法務部 106.02.15 法律字第10603502190號書函
  • 消防機關人員基於消防行政特定目的,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緊急傷病患個人資料,亦符合得免為告知情形,惟考量消防機關人員以隱蔽式錄影器錄存執行緊急救護勤務過程,可能涉及蒐集大量且較具隱私性個人資料,建議於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明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得攝影救護過程情形及應遵守事項等規定,以資明確
50.
  • 法務部 106.01.26 法律字第10603501350號函
  • 金融機構利用集保公司統一建置資訊系統,將保有客戶資料與洗錢防制名單進行比對,乃在發揮洗錢防制名單資料庫最大效應,以落實洗錢防制要求,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得為原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利用
51.
  • 法務部 106.01.19 法律字第10503517160號書函
  • 公務機關提供違反大眾捷運法第49條旅客聯絡地址予非公務機關辦理催繳作業,雖與原先蒐集特定目的不符,惟考量該條立法目的,係透過法律明定旅客於一定情形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以確保債務履行,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52.
  • 法務部 105.12.20 法律字第10503516850號函
  •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向特定人員蒐集尿液採驗個人資料,分別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及「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
53.
54.
  • 法務部 105.11.14 法律字第10503516670號書函
  • 地方政府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擬透過交通違規罰單註記之公共自行車車號,與「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會員資料庫進行比對,進而對違規會員限制使用服務,藉以提升騎乘者及用路人安全,固可認係「為防止他人權益發生危害」並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惟民眾騎乘公共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是否達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4款「重大」危害其他用路人權益程度、是否逾越必要範圍以及與執法機關蒐集交通違規資料目的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仍宜審認相關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55.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610號函
  • 法務部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火災事件資料中公布火災發生地點座標定位資訊」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偵查不公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說明
56.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04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18950號書函
  • 關於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時,其保險代理人公司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被保險人如有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提出相關病歷資料申請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對監護人為特種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告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57.
  • 法務部 105.09.02 法律字第10503512720號書函
  • 因查緝毒品針對特定具體個案,而利用「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資料,如有正當合理關聯性並對前揭個人資料之取得及使用均嚴格控管,則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但欲進行「全部、預先」之廣泛蒐集則不宜,如機關提供該等資料能達到防堵毒品流入,固符合同法16條但書規定,仍應注意第5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58.
  • 法務部 105.08.04 法律字第10503510730號函
  • 公務機關如僅基於具體個案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各款或第16條但書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適度提供可能間接識別生存特定個人之個人資料給學術研究機構
59.
  • 法務部 105.08.03 法律字第1050351205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利用規定,並應符合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而警察機關如為查察員警風紀狀況,將列管不妥當場所所有受臨檢民眾個人資料與員警資料庫進行比對,此種全部、通案、預先比對機制,恐有違反上述比例原則之虞
60.
  • 法務部 105.07.18 法律字第10503510230號書函
  • 失蹤人口就醫日期及前往就醫之健保醫事機構地址雖非屬醫療個人資料,但其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公務機關如基於特定目的及職務必要範圍內,申請調閱概失蹤人口健保就診紀錄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提供該資料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規定
61.
  • 法務部 105.06.22 法律字第10503509900號書函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62.
  • 法務部 105.05.04 法律字第10503507830號函
  • 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經報案人同意公開查尋失蹤人口後,將該資料提供予警政署協助尋獲失蹤人口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相關規定,另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資料,應注意同法第5條比例原則,以免衍生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律責任
63.
  • 法務部 105.04.08 法律字第105035045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同規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並無不同,個人於網路販售手工飾品,核其銷售模式如以經濟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因其未為商業登記,而有不同認定標準
64.
  • 法務部 105.04.07 法律字第10503503350號書函
  • 「網際網路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個資保護行政檢查小組辦理情形及結果」,如未發現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情事,經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結果;至「網路詐欺發生所在之電子商務平臺及相關發生件數等數據資料」如未涉及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則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範圍,但仍應檢視是否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限制不可公開情形
65.
  • 法務部 105.01.29 法律字第10503502210號函
  • 死亡證明資料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惟如涉及現生存自然人個資部分仍屬個人資料,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如涉政府資訊公開限制,仍應視可否割裂處理,若可將限制或不予提供部分予以區隔及防免揭露處置,已足達到保密效果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66.
  • 法務部 105.01.13 法律決字第10503500370號函
  • 汽車原廠提供之車輛維修紀錄,如仍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生存自然人,利用該等資料,除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
67.
  • 法務部 104.12.31 法律決字第10403516870號書函
  • 如為保護駕駛人及乘客安全目的於計程車計費表內建車內錄影、錄音功能,其蒐集資料若涉及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自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如在必要範圍內無須強制蒐集車內該等資料,業者宜選擇其他無車內強制錄影、錄音功能之計費表
68.
  • 法務部 104.12.28 法律字第10403512780號書函
  • 汽車原廠若將車輛維修紀錄之呈現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利用該等資料自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於符合相關規定時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另該法有關非公務機關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條文,其非義務規範亦無請求費用規定
69.
  • 法務部 104.11.05 法律字第10403514100號書函
  • 民眾為確認開票程序,在選舉開票所就開票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狀況予以錄影,因具有正當目的且在公開場所,尚不侵害其隱私權,且前述情形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但應注意同法第5條尊重當事人權益等規定適用
70.
  • 法務部 104.10.23 法律字第1040351324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委託私人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該公司行為視同公務機關,公司於委託關係消滅後應將交還資料庫,並將持有資料刪除,若該公司於處理該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應由公務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另車輛通過讀取設備而取得之資訊,若有連結生存自然人可能,仍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71.
72.
  • 法務部 104.08.26 法律字第10403509750號書函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稱個人資料限於現生存之自然人;另非公務機關不論我國人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有前法適用;又外國非公務機關委託我國非公務機關為前述行為於契約終止時,委託機關得於原合法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資料;若二者關係為授權使用其商標與商名,則契約結束時如營業轉讓涉及債權、債務之移轉,依法承受法律關係者得於得於原蒐集目必要範圍內使用該資料;若無營業移轉則需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始得利用該資料
73.
  • 法務部 104.08.07 法律決字第10403509940號函
  • 如自然人之住(居)所、通信聯絡地址等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具有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功能及作用者,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指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前述資料應符合同法第19條規定;另工商行號資料有涉及負責人(自然人)部分,若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依其他法律辦理,但就未規定部分仍有前述法律適用
74.
  • 法務部 104.06.05 法律字第104035011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及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如有特定情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政府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之資訊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時,自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處理,如非屬檔案,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處理
75.
  • 法務部 104.05.25 法律字第104035011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犯罪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
76.
  • 法務部 104.05.14 法律字第104035056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7-2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基於「行政裁罰、行政調查」特定目的,因須調查受舉發人違規事實,蒐集違規行為、現場照片,雖含有其他非受舉發人影像之個人資料,惟為維持採證照片真實性、完整性,其蒐集認屬與執行法定職務有關必要範圍內,仍符合該法規定,又該等資料利用應與警察機關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亦符合該法規定
77.
  • 法務部 104.05.05 法律字第104000655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2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委託學術研究機構執行藥物濫用資料分析計畫,地方政府教育局等機關提供藥物濫用相關個人完整資料即為個人資料「提供者」,應基於公共利益且有必要利用,並應注意比例原則;而取得個人資料學術研究機構即為「蒐集者」,研究成果發表如以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方式為之,即符合「資料經過…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情形
78.
  • 法務部 104.04.29 法律字第104035052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民法第831、1148、1151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
79.
80.
81.
  • 法務部 104.03.24 法律字第10403503420號函
  • 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依當事人申請提供清查祭祀公業土地公告相關資料,尚無損及祭祀公業及其派下員隱私或資訊秘密等權益,應無適用上述該法之必要,惟如有非屬該該條所定清查公告資訊,則仍有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適用
82.
  • 法務部 104.02.24 法律字第10403502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等規定參照,電力公司與用戶間基於契約關係目的蒐集用戶「水井歷年各月用電量」等資料,且將該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供推估水井用電量,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提供各水井用電量紀錄目的係在於推估水井用水量,以利推動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係具有可以由不特定多數人所分享利益,可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而屬適法行為
83.
  • 法務部 104.02.06 法律字第104035003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保護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安全,在「外交及領事事務」特定目的內,於法定職務範圍內蒐集駐華外交機構「館長」官邸位址,再將其週邊範圍劃定為集會遊行禁制區並予以公告,縱使館長官邸位址為個人資料,該公告亦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且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符合上述有關個人資料利用規定
84.
  • 法務部 104.01.30 法律字第104035004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4、20條等規定參照,公立醫院所持有資訊均屬政府資訊,如公務員執行相關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如公立醫院列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非公務機關」,則損害賠償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使同一行為割裂適用不同損害賠償機制,顯有不妥,故其屬性應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相同,且公立醫院亦行使部分公權力行為,故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公務機關」
85.
  • 法務部 104.01.26 法律決字第104035011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規定參照,汽車公司裝設E-tag辨識系統與車牌號碼辨識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確認該資料是否屬可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始有該法適用;又資料蒐集或處理行為是否合法,應視是否與所定契約為相同特定目的及是否為履行契約必要範圍內,如資料蒐集或處理行為與所定契約特定目的不符且無該法第19條第1項第3、4、6、7款情形之一,則須依第5款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始為適法
86.
  • 法務部 104.01.06 法律字第103035140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10、48條等規定參照,汽車原廠提供「車輛資料查詢同意書」或「車輛資料查詢授權書」等類似文件車輛資料,如依內容可認係原車主以行使「當事人個人資料查詢權」真意而委託中古車行或新車主查詢車輛資料書面者,資料保有者應提供,否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鍰
87.
  • 法務部 103.12.24 法律字第10303514720號函
  • 公務機關對特定人士所為之個人資料蒐集,應注意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有關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所列3款情形之一等要件;如利用個人資料與原蒐集之特定目的並未相符,應注意是否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之情形
88.
  • 法務部 103.12.01 法律字第10303513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18條規定參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政府資訊即應公開或提供,而是否公開或提供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予以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得僅公開其餘未涉限制公開事由部分資訊;另政府資訊涉遮掩廠商名稱部分,得否公開或提供,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個案權衡判斷
89.
  • 法務部 103.11.17 法律字第10303513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16、20條規定參照,如將公務機關保有的個人資料運用技術去識別化而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即非屬個人資料,公務機關主動公開或被動受理人民請求提供上述政府資訊,除考量有無特別法限制外,分別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或提供即可;又非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的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雖應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惟如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仍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90.
  • 法務部 103.11.17 法律字第103035130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參照,該細則所稱「內部之資料傳送」目的係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所為,非該法規範的「利用」行為;又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內部如為利用個人資料所為個人資料傳送,則資料遞送行為應屬個人資料「利用」而適用該法第16條規定
91.
  • 法務部 103.11.04 法律字第103035104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5、18條規定參照,如交通管理機關將ETC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使他人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方式,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後,已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即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另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提供政府資訊做為加值營業使用或公布在網站上供直接下載使用部分,無相關限制
92.
  • 法務部 103.10.13 法律字第103035116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16、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如資訊業者僅研發軟體工具供個人資料蒐集者,在資料蒐集後編輯、建置地籍資料之用,本身並無蒐集,自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涉;又蒐集資料者所蒐集個人資料如屬已依法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因該等人個人隱私應無被侵害之虞,符合上述規定且免為告知義務
93.
  • 法務部 103.10.02 法律字第10300188210號書函
  • 關稅法第1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立法院委員會以決議方式要求提供資料,是否符合上述條文規定,則應視要求提供資料性質而定;又公務機關所蒐集報關個人資料,提供立法委員作為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時,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公務機關並無違反該法,但應注意比例原則
94.
95.
  • 法務部 103.09.25 法律決字第103035109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7、28條、公證法第2、24、68條等規定參照,民間公證人雖係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惟為避免法律適用關係複雜化,並使其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具有一致性,民間公證人應屬該法所稱非公務機關,並應適用非公務機關相關規定
96.
  • 法務部 103.07.17 法律字第103035084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16、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如包括委託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則自來水供水機構於其受公務機關委託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範圍內,已視同為該公務機關行為,自得將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該公務機關,又如有非屬受公務機關委託辦理相關事務,或另涉及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以外所需個人資料,則各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時,應符合法定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97.
  • 法務部 103.06.26 法律字第103035074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有關悠遊卡刷卡交易個人資料,以作為公車運輸規劃及管理參考,又悠遊卡公司將悠遊卡刷卡交易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並作為協助執行規劃及管理大眾運輸系統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98.
  • 法務部 103.06.19 法律字第10303507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70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函送下落不明兒童名單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比對預防接種與就醫紀錄,該比對結果並非瞭解預防接種或醫療詳細內容,僅蒐集兒童與母親「就醫診療院所名稱與地址」,以便查訪兒童行蹤,地方政府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法定職掌,得對該兒童及主要照顧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保有該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
99.
  • 法務部 103.06.18 法律決字第103005759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辦理「機構別各該院所之醫療品質資訊公開」除該資訊公開會併同公布特定生存自然人資料而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否則如該資訊公開範圍僅屬醫療機構業務統計資料,尚無該法適用
100.
  • 法務部 103.06.18 法律決字第103035067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行動電話是否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者,需從蒐集者本身綜觀各種情況與事證加以判斷,原無一致性標準,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尚未可僅依單一資料類型,即遽論是否為該法所稱個人資料
101.
102.
  • 法務部 103.05.02 法律字第103035042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條等規定參照,如辦理廉政問卷調查屬「廉政研究」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務職掌範圍,則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銀行如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是否能達到「為增進公共利益」或「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銀行本於權責審酌
103.
  • 法務部 103.04.09 法律字第103035039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戶籍法第65、67條規定參照,「研究生個人」因非屬「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自不得提供現生存自然人戶籍資料予其從事學術研究;另學校立於資料蒐集主體地位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得否提供學校從事學術研究,戶政事務所應依上述規定審核申請事由
104.
  • 法務部 103.03.28 法律字第10303503510號書函
  • 檔案法第2、17、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所蒐集所屬人員差勤管理紀錄,提供民意代表作為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時,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公務機關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又議員所請求提供差勤管理資料如為檔案,因屬於人事資料並涉及第三人隱私權益,檔案管理機關自得依法裁量決定是否予以拒絕
105.
  • 法務部 103.03.12 法律字第103035029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5、16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5、19-1條等規定參照,農田水利會為推行農田水利事業,基於「對會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其他公共部門執行相關業務」特定目的,於辦理會長、會務委員選舉、罷免事務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由政府機關所提供之農田水利會法定會員個人資料,俾利清查、建置會員資料及會員行使選舉會長、會務委員等權利,應符合上述等規定;又該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可認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規定
106.
  • 法務部 103.02.24 法律字第10303502120號書函
  • 民法第80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依法定權責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且基於「警政」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有受領權人個人資料,提供予拾得人作為行使民法規定報酬請求權之用,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惟仍注意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07.
  • 法務部 103.02.19 法律字第103035020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政府單位採取便民措施在資訊網路上提供「船名」、「船籍國」及「船務代理公司之名稱」等,性質屬船舶資料及船務代理公司資料,非屬現生存自然人資料,故尚無該法適用餘地,惟宜審酌有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
108.
  • 法務部 103.01.29 法律字第103035013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債務人查詢稅捐稽徵機關保有之債權人查調紀錄或軌跡資料,如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屬個人資料;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09.
  • 法務部 103.01.10 法律字第102035133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15、16條、糧食管理法第2、6、8條及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由農會辦理公糧業務,蒐集、處理農戶地籍資訊,審查核對及更正農戶相關耕地等資料,應可認符合「執行法定職務」規定,惟仍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又內政部同意授權農糧署所屬分署(辦事處)及農會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農戶地籍資訊,乃依法或配合執行法定職務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或「增進公共利益」之規定
110.
  • 法務部 103.01.02 法律字第102035131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如拍賣交易詳細資料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尚非該法所稱個人資料,惟如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則屬之;又非公務機關原則應於蒐集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11.
  • 法務部 102.12.03 法律字第102035130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項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112.
  • 法務部 102.12.02 法律字第102035133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5、19條、商港法第35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參照,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履行「核發港區通行證件」法定義務,由進出港區各業作業人員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文件申辦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而蒐集、處理相關個人資料,此係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且符合法律及法律授權法規命令所明定情形,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無違,另再就蒐集、處理申辦港區通行證個人資料,亦屬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依法得免告知義務
113.
114.
  • 法務部 102.11.07 法律字第102035121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在無法律明文依據情形下,如預告之修正草案有關在管制區內免稅商店蒐集購貨人個人資料,因已逾越旅客與商家間買賣契約關係及買賣契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與上述規定有違,自不得要求商家予以蒐集、處理管制區內購貨旅客個人資料,遑論再依規定傳送此類個人資料予他機關
115.
  • 法務部 102.11.05 法律決字第102035122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而於執行相關業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函詢員工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相關資料,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116.
  • 法務部 102.11.04 法律字第10200214350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17條規定參照,經由電腦處理而取得之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為紙本,皆有該法之適用,且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117.
  • 法務部 102.11.01 法律字第102035117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或提供
118.
  • 法務部 102.10.31 法律字第102035111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20條規定參照,執行機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地址,應符合上述規定,又對於受調查之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予執行機關,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119.
  • 法務部 102.10.28 法律字第10203511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參照,該法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
120.
  • 法務部 102.09.12 法律字第102035066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市議會擬請市警局提供特定時間內加班資料及監錄資料,係為了解市警局有無浮報加班費情事,以監督市政、議決市預算,乃為執行地方制度法法定職務,且係基於監督市政及市預算特定目的,故得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
121.
  • 法務部 102.08.07 法律字第10203508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欲蒐集車輛資料如屬個人資料,就汽車原廠而言,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其利用如係因執行消費者保護法定職務而提供必要之車輛資料,應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規定之情形
122.
  • 法務部 102.07.05 法律字第102035073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個人資料,對當事人進行行銷,應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合理期待,故「行銷行為內容」與「契約或類似契約」二者間,應有正當合理關聯,始符合上述規定特定目的內利用範疇,而無需再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123.
  • 法務部 102.07.05 法律字第102035073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6條規定參照,各地區國稅局倘基於稅務行政特定目的,於「納稅服務及國稅各項課稅資料運用」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等課稅資料提供予納稅義務人本人,即符合上述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規定,無須另外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124.
  • 法務部 102.07.04 法律字第102035042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依據該規則第24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125.
  • 法務部 102.07.03 法律字第102035071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於蒐集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該條但書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所稱「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係指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利益而言,惟此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須依具體個案事實分別認定
126.
  • 法務部 102.06.24 法律字第102005717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參照,私立學校,雖然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惟私立學校在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時,為避免其割裂適用該法,並使其有一致性規範,故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
127.
128.
  • 法務部 102.05.30 法律字第102005611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民法第47、49條等規定參照,社團法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之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129.
  • 法務部 102.05.15 法律字第102035022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條等規定參照,蒐集者如能將行動電話號碼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即屬個人資料而有該法適用,又行動電話用戶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如係基於自然人單純為個人活動目的而為者,則無該法適用
130.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決字第102035033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國外服飾商擬委請在台加盟商代為蒐集客戶資料,並將資料傳送至國外公司,涉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與國際傳輸,應符合上述規定,例如加盟商與客戶間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或經客戶書面同意
131.
132.
  • 內政部 102.05.07 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82411號函
  • 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會計帳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資料之規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尚無牴觸
133.
134.
  • 法務部 102.04.26 法律字第10203503490號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參照,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請求閱覽或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條例第35條規定提供閱覽或影印,而涉及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自應優先適用該條規定
135.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37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條等規定參照,比較標的相關案例資料,不動產估價師係基於不動產服務特定目的蒐集及處理資料,如屬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合法公開個人資料,或透過大眾傳播等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管道,蒐集或處理視具體情形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部分,比較標的如以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呈現,屬個人資料利用,且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為特定目的內利用,亦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
136.
  • 法務部 102.04.17 法律字第102035031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參照,直轄市、縣(市)所設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基於保障被害人人身安全目的,蒐集與家庭暴力被害人、加害人或子女人身安全保護議題相關個人資料,並於定期召開家庭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進行資訊交換及討論適當安全策略,倘依組織法規或其他作用法規觀之,可認係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符合有特定目的者,自得為之
137.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字第102035025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等規定參照,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屬實質意義行政機關,如因執行法定職務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個人資料,應可認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7款之公務機關,適用該法相關規定
138.
  • 法務部 102.03.27 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書函
  •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139.
  • 法務部 102.03.26 法律字第10203501860號函
  • 法務部就「寺廟蒐集信徒資料,申報信徒名冊」、「主管機關蒐集信徒資料、公告信徒名冊」、「公開寺廟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疑義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意見
140.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2035014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等規定參照,如大學因研究需要,申請警察機關提供經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之住宅竊盜報案人住宅聯絡電話,如經處理後無法識別特定當事人資料,則提供者既非個人資料,自無該法適用
141.
  • 法務部 102.03.07 法律字第10203501850號書函
  • 國有財產法第5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單位基於國有財產管理特定目的,執行國有財產法相關法規法定標售業務,應可認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而得蒐集、處理投標人個人資料,並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內利用
142.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1031104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規定參照,如獨資商號資料能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縱使提供查詢時不顯示該商號所屬自然人用戶姓名,仍有該法適用,又非公務機關於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得於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逾越特定目的範圍時,應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
143.
144.
  • 法務部 102.01.28 法律字第102035001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條規定參照,如警察機關所建置未具車牌辨識功能監錄系統,確僅錄存不特定自然人影像,且不足以識別個人資料,尚無該法之適用,惟如經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而成為能識別該特定個人個人資料,進而有其適用
145.
  • 法務部 102.01.23 法律字第102000018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11、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參照,寺廟因信眾為求神問事蒐集個人資料,則於其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除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146.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026336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地方政府衛生局為進行自殺防治工作及死因統計完整性與正確性,蒐集個人資料者,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公共衛生之特定目的,又民政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利用,應由該機關審酌提供個人資料予衛生局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147.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06980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5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違反該法規定者,除依各該規定裁處罰鍰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得為第25條第1項各款處分,非指應先有罰鍰處分後,始得為處分
148.
  • 經濟部 102.01.07 經商字第10100727370號函
  • 因公司法性質上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公司董事會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提供個人資料之部分,自無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
149.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311070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內容除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外,亦包含審查委員會歷次審查會紀錄、水土保持義務人基本資料、簽證技師證照及開發所在地籍資料等個人資訊,應為上述規定所稱「政府資訊」及「個人資料」
150.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3110820號函
  • 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祭祀公業條例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本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故鄉(鎮、市)公所基於特定目的且係執行法定職務,依條例規定公告、陳列、刊登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如未逾越必要範圍,自得為之,惟文件所需填具個人資料仍應符合比例原則,而於必要範圍內為之
151.
  • 法務部 101.12.24 法律字第10100206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經立法通過,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本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152.
  • 法務部 101.12.22 法律字第10100191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等規定參照,該法性質為普通法,如個人資料利用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屬特別規定,故公司法既已明定公司董事會應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則提供個人資料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公司法規定,尚無牴觸問題
153.
  • 法務部 101.12.20 法律字第101002448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將員工編號、公務電子郵件信箱提供予其他員工或供相關員工查詢系統登錄帳號等資料,屬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行為,惟資料蒐集或利用,仍應注意該法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
154.
  • 法務部 101.12.18 法律字第101001007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參照,如記名悠遊卡、金融卡、信用卡卡號等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持卡人為自然人者,仍屬個人資料,又尚不得因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之卡號加密後而尚未解密前,無遭側錄盜刷風險,或機關沒有持卡人其他詳細個人資料檔案可供比對,即認非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
155.
  • 法務部 101.12.05 法律字第1010021737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35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5、16條參照,直轄市議會屬該法所稱「公務機關」,如為調查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事宜,請市政府教育局提供校長遴選評分總表,屬執行法定職務,符合個人資料蒐集規定,又該資料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而得提供
156.
  • 內政部 101.12.04 台內地字第1010360330號函
  • 縣市政府對於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書繕本所載之當事人個人資料,除其姓名、住所資料外,有無填載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不影響調處程序之進行,若已填載者,於送達時得予隱匿不顯示
157.
158.
  • 法務部 101.11.22 法律字第1010310455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公司客服人員與客戶間於專線核對用戶基本資料等通話內容,進行全程錄音存檔,如聲音資料未經識別為特定自然人前,尚無該法適用問題;如內容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者,涉屬「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即受該法規範
159.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062275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9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等規定,總統任命公務人員之令文刊登於公報,應認屬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與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尚無不合
160.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刑事警察機關向高公局蒐集個人車行紀錄資料,係基於「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並符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又高公局提供該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需要,應符合「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
161.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8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指紋如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自得為蒐集,又蒐集時並應履行告知義務,並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162.
  • 法務部 101.11.01 法律字第10103109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參照,所定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故公立學校如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機構,而具有機關地位,應屬公務機關
163.
  • 法務部 101.10.30 法律決字第101002188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單位公開歷屆學員「名單」開放供中小企業查詢,倘原蒐集所持歷屆學員相關資料特定目的並非為提供其他企業查詢使用,現對外公開上開資料即屬於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有個該法第16條但書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164.
  • 法務部 101.08.17 法律字第101001185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條等規定參照,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涉個人資料利用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涉及個人資料隱私權與交易安全公共利益間比較衡量判斷,及土地登記規則等地政法規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本於職權參酌上述規定意旨妥為處理
165.
  • (廢) 法務部 101.08.14 法律決字第10100122870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等規定參照,該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足資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是否足資識別特定個人,宜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如非得足資識別特定個人者,則亦無該法適用
166.
  • 法務部 101.08.07 法律字第1010301273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如投信事業將涉有個人資料基金持股明細及投資組合提供所屬金控與集團公司,如其與所屬金控與集團公司非為同一法人組織,則提供行為即屬所規範之利用行為,且係為風險管理之用而提供,與原蒐集特定目的不同,故應符合該條第1項但書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67.
  • 法務部 101.07.30 法律字第10103106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等規定參照,用於統計或學術研究個人資料,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揭露方式無從再識別特定當事人,則該等資料已非「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即無該法適用
168.
  • (廢) 法務部 101.07.30 法律字第1010012104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及相關公告參照,該條第7款第3目指定之事業或團體,包括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含)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且有採會員制為行銷方式之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如單純以行銷為業務行銷公司不包括在內
169.
170.
  • 法務部 101.05.18 法授廉財字第1010500936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7、8條等規定參照,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請求提供必要資訊,均係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特定目的」相符,自有據實說明及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無違法之虞
171.
172.
  • 法務部 101.05.07 法律字第1010310348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25條規定參照,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本於權責對於所監督管理非公務機關行使命令、檢查及扣押權,又具體個案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要件而有採行命令、檢查及扣押必要,應視個案情形判斷
173.
  • 法務部 101.04.27 法律字第1010310324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18條等規定參照,如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審定屬其犯罪前科資料,除依法符合「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外,尚不得為之
174.
  • 法務部 101.03.09 法律字第101000370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5、7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18條情形而定
175.
  • 法務部 101.03.02 法律字第100006280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20、29條等規定參照,宗教團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應符合上述規定,又為辦理冬令救濟、急難救助活動而蒐集個人資料與「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不同,不得免告知
176.
  • 法務部 101.02.02 法制字第10102102580號函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修正草案,擬刪除第2項但書規定,仍需在三聯售貨單上留下護照號碼或旅行證件號碼等資料,乃課予免稅商店確認購貨人身分義務外,另加諸入出境旅客資訊隱私自主決定權限制,此項限制宜慎酌
177.
  • 法務部 101.02.02 法制字第10102102580號函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修正草案,擬刪除第2項但書規定,仍需在三聯售貨單上留下護照號碼或旅行證件號碼等資料,乃課予免稅商店確認購貨人身分義務外,另加諸入出境旅客資訊隱私自主決定權限制,此項限制宜慎酌
178.
  • 法務部 100.12.14 法律字第1000029469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23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該所法定情形者,不得為之,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非有該所法定情形,不得為之
179.
  • 法務部 100.10.03 法律字第1000019245號書函
  • 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7款規範之「非公務機關」,其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目前尚無適用該法規定,惟若侵害民眾人格權或隱私權,受害人仍得依據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180.
  • 法務部 100.10.03 法律字第1000019905號書函
  • 「電信業」依據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屬非公務機關,如擬利用個人資料辦理退還用戶保證金作業,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個人資料,合於該法第23條本文規定,其有委託關係亦同
181.
  • (廢) 法務部 100.09.26 法律字第1000017452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所稱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相關規定,如繼承人向銀行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存款紀錄中事涉生存之第三人個人資料資訊,就銀行而言,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該法第23條但書規定,始得為之
182.
  • 法務部 100.09.19 法律決字第1000017055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6條、第8條等規定,公務機關於網站公告人事異動訊息涉及個人資料者,屬個人資料利用,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惟須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亦尚須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183.
  • 法務部 100.09.19 法律決字第1000017055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6條、第8條等規定,公務機關於網站公告人事異動訊息涉及個人資料者,屬個人資料利用,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惟須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亦尚須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184.
  • 法務部 100.06.09 法律字第1000012751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6條規定,電子病歷交換中心建置案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資料,究屬一般個人資料,抑或特種個人資料,目前尚未確定。又涉屬特種個人資料時,如非屬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者,仍宜有法律明文規定,始為適法
185.
  • (廢) 法務部 100.06.09 法律字第1000014276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7款規定,非該法上之「非公務機關」,目前尚無該法之適用。又科技公司所研發之車牌辨識系統,如僅錄存不特定自然人影像,且不足以識別個人資料,則其統設置亦尚無該法之適用
186.
  • 法務部 100.06.02 法律字第1000013303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8條規定,縣市議會為個資法所定之公務機關,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應於法令職掌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同法第8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87.
  • 法務部 100.05.24 法律決字第1000008324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會於會員申請加入會員進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於蒐集時應向當事人為告知,又辦理會員代表選舉而有公告選舉人資訊,則應使當事人明確知悉使用其個人資料之方式
188.
  • 法務部 100.05.13 法律字第0999051927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等規定,倘因悠遊卡技術上仍得透過比對記名卡卡號與內部資料庫系統得知特定持卡人個人資料,非屬查詢上有困難或耗費過鉅,該卡號即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
189.
  • 法務部 100.05.13 法律字第0999051926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現行悠遊聯名卡係採無記名式,合作銀行於接獲持卡人掛失通知時提供卡號(不含持卡人個人資料),因僅作為帳務處理之用,如技術上無從得知持卡人個人資料,非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應無前開法律之適用
190.
  • 法務部 100.05.13 法律字第0999051927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等規定,倘因悠遊卡技術上仍得透過比對記名卡卡號與內部資料庫系統得知特定持卡人個人資料,非屬查詢上有困難或耗費過鉅,該卡號即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
191.
  • 法務部 100.04.26 法律字第0999051925號書函
  • 參照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團體或個人辦理公務機關所委託業務涉及處理個人資料,則該受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團體或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
192.
  • 法務部 100.04.26 法律字第1000008936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5款、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將個人資料供予立法委員之行為,屬個人資料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目的相符,惟有例外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為,而是否提供,宜由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判斷
193.
  • 法務部 100.04.13 法律字第1000003643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等規定,事業單位將法規範勞工健康檢查項目以電子檔儲存管理,應具「特定目的」且係依相關法規所為蒐集或電腦處理。如欲將法規範以外項目納入電腦系統儲存管理,宜由事業單位認定是否符合前述規範
194.
  • 法務部 100.03.30 法律字第1000002151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利用個人資料如係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為特別規定,公務機關自得提供之。是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公開事項雖有部分屬個人資料,但法律已明定應公開,自依該特別規定辦理
195.
  • 法務部 100.03.08 法律決字第1000004634號書函
  • 銀行為執行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之規定所為個人授信資料之蒐集,因屬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應符合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第5款所定之情形
196.
  • (廢) 法務部 100.02.15 法律字第0999053050號書函
  • 有關郵政公司依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所為郵務送達、與其他政府機關簽訂契約,接受其委託代收罰鍰或代辦其他業務,以及辦理郵政公司人員之人事、勤務、薪給、衛生、福利或其相關事項業務時,仍須審酌各該項業務之性質究屬何種情形,而據以認定應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規定
197.
  • (廢) 法務部 100.02.15 法律字第0999053050號書函
  • 有關郵政公司依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所為郵務送達、與其他政府機關簽訂契約,接受其委託代收罰鍰或代辦其他業務,以及辦理郵政公司人員之人事、勤務、薪給、衛生、福利或其相關事項業務時,仍須審酌各該項業務之性質究屬何種情形,而據以認定應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規定
198.
  • 法務部 100.01.07 法律決字第0999057970號函
  • 有關徵信業個人資料之處理,於其相關辦法及修正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之過渡期間內,應依前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加以管理,俾以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權益
199.
  • 法務部 99.12.22 法律決字第0999053821號書函
  • 參加公務機關採購案之投標廠商,其所投遞之投標文件是否屬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之「個人資料」,端視該等投標文件內容,是否含有該法第3條第1款所列之個人資料而定,而由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之
200.
  • 法務部 99.11.09 法律決字第0999040918號函
  • 主管機關擬於網站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及相關資料,如該等資料未涉自然人之姓名等個人資料者,尚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用;反之,如涉及經電腦處理之自然人個人資料者,因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主管機關欲公告者,須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但書規定
201.
  • 法務部 99.10.13 法律決字第0999037247號書函
  • 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者,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等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如地方政府停車資訊公開方式,未與自然人姓名等相結合,因無從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故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而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問題
202.
203.
  • 法務部 99.05.27 法律決字第0999020000號函
  • 關於外國公司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依該法第9條規定採平等互惠原則,因此,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方得申請,至於得予提之範圍,則應以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為限
204.
  • 法務部 99.05.26 法律決字第0999022160號函
  •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申請開放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之每月初辦居留外配名冊及外僑(勞)相片檔供其查詢,其目的係為打擊人口販運、維護公序良俗以及臨檢可疑人員時比對身分之用,應可認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所稱之「為增進公共利益」要件,從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於提供資料時,仍應注意該法第6條比例原則之規範
205.
  • 法務部 99.04.15 法律字第0999004810號函
  • 內政部基於農保業務主管機關之立場,為加強對投保單位之監督及管理,並且保護農保被保險人之隱私權,認有將農會之保險部門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7款第3目指定為「非公務機關」之必要,法務部敬表贊同
206.
  • 法務部 99.04.13 法律字第0999009760號書函
  • 內政部警政署提案修正「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擬將金融機構「營業處所前道路」納入攝錄範圍,其取得之資料須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足資識別該個人之影像資料,予以電腦處理者,始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反之,若尚無建立個人資料檔案,且僅錄存不特定自然人影像而未予識別該個人以前,相關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管理問題,則應無該法之適用
207.
  • 法務部 99.04.07 法律字第0999007076號書函
  • 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或成年人之監護人,依法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因此,民眾自行捺印指紋卡之同意聲明人身分及提交人身分,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表示即可,至於,監護人亦屬法定代理人之一,則無庸贅載之
208.
  • 法務部 99.03.25 法律決字第0999010859號書函
  • 關於內政部社會司為執行監督社會福利機構之職務,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所規定,應屬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與利用,內政部戶政司為戶籍法第2條規定所稱之主管機關,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及電腦處理行為
209.
  • 法務部 99.03.05 法律字第0999008312號函
  • 關於政府機關為辦理營業課稅資料跨機關整合之機制,函請相關單位提供承造人於承造一般營繕工程建檔之資料,應視該資料是否屬於經電腦處理且足資識別特定之自然人,以識別是否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疑義
210.
  • 法務部 99.02.22 法律字第0999004258號函
  • 關於區漁會依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10條規定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係依法行使公權力,應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公務機關,因此,仍應遵守該法第7條所規定之要件,並且,所取得之個人資料之利用,亦應適用該法有關公務機關之規範
211.
  • (廢) 法務部 99.01.21 法律決字第0990700043號書函
  • 雖然大廈管理委員會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公務機關,且不受該法之規範,但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而受害人也得根據民法之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212.
213.
214.
  • 法務部 98.02.24 法律決字第0980007233號書函
  • 立法委員請求提供地方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名單,應屬該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宜由相關權責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規定
215.
  • (廢) 法務部 98.01.05 法律字第0970700832號函
  • 因應輿情反應有電視購物頻道業者洩漏客戶個人資料,法務部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3項、第20條第5項及第26條第2項等規定,本於權責訂定有關規定賡續管理
216.
  • 法務部 97.12.29 法律字第0970700833號函
  • 為因應電視購物台業者有洩漏客戶個人資料之輿情反應,職掌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之審查、取締事項之機關,應本於權責賡續管理,以避免有違法利用個人資料或違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之情事發生
217.
  • 法務部 97.12.29 法律字第0970046379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1款等規定,經電腦處理之「自然人」資料方屬該法所保護之範疇,換言之,「法人」等組識資料的保護,除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並無該法之適用
218.
  • 法務部 97.10.13 法律決字第0970037059號書函
  • 議員服務處函請行政機關提供學生名冊,作為問政使用或公費營養午餐專業民調使用,是否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而予以提供乙案
219.
  • 法務部 97.10.02 法律字第0970033222號書函
  • 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所需者,除有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外,得請求原機關協助,且不得拒絕之,係為行政協助,另公務人員離職後,其仍具有人事行政管理目的,並無個資法第13條之適用
220.
  • 法務部 97.08.28 法律決字第0970021385號書函
  • 非公務機關擬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債務人之徵信資料,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221.
  • 法務部 97.08.27 法律決字第0970023046號書函
  • 有關未經身心障礙員工同意提具身心障礙手冊申請獎勵,是否侵害隱私權,應視身心障礙手冊是否經電腦處理,如係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即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其係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者,得利用員工之個人資料且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若非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則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222.
  • 法務部 97.08.25 法律字第0970700559號函
  • 有關提案建請政府參照日本作法推動公、民營機構「隱私權管理保護」認證制度,惟標章制度仍須有標準建立,隱私權管理保護制度尚無國際標準,參酌日本推行隱私權標章制度之經驗及APEC經濟體間隱私權標章認證及驗證計畫,先以民間機構為對象,且不排除將來尚可包含公務機關或機構,以採行自律之方式鼓勵參與,甚至在不要求具備任何個人資料保護法律之基礎下,推行隱私權標章制度
223.
224.
225.
226.
  • 司法院秘書長 97.06.23 秘台廳民一字第0970011051號函
  • 當事人申請查詢其個人之前案資料,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應屬政府資訊之範圍,但如係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處理者,其性質即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檔案」,自應優先適用該法之相關規定
227.
  • (廢) 法務部 97.06.17 法律決字第0970018061號函
  • 關於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所營事業資料,雖載有「百貨公司業」,惟實際上是否經營該行業,則有賴其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又該公司尚未經營「百貨公司業」,非屬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但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現有相關法律規定,若有侵害民眾人格權或隱私權者,受害人仍得根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與第195條等規定,併予請求損害賠償
228.
  • (廢) 法務部 97.06.05 法律決字第0970019208號書函
  • 關於營業項目核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闕,尚無需依該法之規定申請登記發給執照,惟不屬於上述列舉或指定的非公務機關,除接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於本法適用範圍內,依第5條規定視同委託機關之人外,其他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現有相關法律之規定,若有侵害他人人格權或隱私權者,受害人仍得根據民法第18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229.
230.
  • (廢) 法務部 97.05.28 法律決字第0970018937號書函
  • 視聽歌唱業核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若有侵替他人人格權或隱私權者,僅得適用民法等現有相關法律規定
231.
  • 法務部 97.05.19 法律決字第0970017655號函
  • 「當事人之前案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稱之政府資訊。該資料如為法院調查、審理、裁判事項或刑事偵查、執行、矯正或保護處分等事務之檔案者,保有機關毋庸在政府公報或為其他方式之公告,而得拒絕當事人請求答覆查詢
232.
  • 法務部 97.04.11 法律決字第0970005744號書函
  • 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保險業者提供已離職之違法失職內勤人員個人資料予公會,此與原雇主業者之「人事行政管理」無涉,自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23條但書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233.
  • 法務部 97.04.03 法律決字第0970005053號書函
  •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故銀行會員擬定自律規範,將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聯合徵信中心,供其他會員作為簽訂勞動契約之參考,除係為增進公益、免除急迫危險、防止權益受重大危害或當事人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之
234.
  • 內政部 97.03.24 台內地字第0970050493號函
  • 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本人之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則不予顯示。準此,如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涉有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者,應配合予以隱匿
235.
  • 法務部 97.02.18 法律決字第0970005327號書函
  • 隨紙本公文函送之機關同仁名冊,如包含個人資料,且經過電腦處理,則符合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需於其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此宜由利用個人資料之機關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亦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236.
  • (廢) 法務部 97.02.15 法律決字第0970002207號函
  • 非公務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尚無需申請登記發給執照,惟除接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於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之人外,其他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現有相關法律規定
237.
  • 法務部 97.02.12 法律字第0970002314號書函
  • 警察機關辦理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事項,蒐集有關失蹤人口之就醫時間、地點等個人資料並予利用,屬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而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失蹤人口前開資料,係屬該局對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其利用如能協助查尋失蹤人口且可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之急迫危險,應符合該法第8條但書之規定
238.
  • 法務部 97.01.25 法律字第0970002317號函
  • 關於人事派免令或獎懲令明列當事人個人之資料,係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等規定之,應屬個人資料之利用,而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人員任免、遷調,就擬任職務核發人事派免令;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定標準,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或專案考績所核發之獎懲令,則符合法定「人事行政管理」之特定目的
239.
240.
  • (廢) 法務部 96.11.19 法律字第0960043302號書函
  • 關於貴公司所示營業項目,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尚無需依本法第19條規定申請登記發給執照,惟貴公司雖不屬上述列舉或指定的機關,然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相關之法律規定
241.
  • 法務部 96.11.19 法律決字第0960042113號函
  • 關於電信公司提供機車新車領牌之相關資料予機車製造商,如其資料並未與自然人之姓名等相結合,亦無從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則該資料即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並不發生適用之問題
242.
  • 法務部 96.10.26 法律字第0960035274號書函
  • 關於設置全國不適用教師通報系統網路,供學校在網路查詢,防制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如其內容包含自然人之個人資料且以電腦處理者,則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243.
  • (廢) 法務部 96.10.19 法律決字第0960039137號函
  • 關於從事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務或利用工讀生、助手等人以街頭市調訪問,或於舉辦展覽活動時邀請不特定人填寫問卷之方式取得個人資料,以備事後要約消費者前來購買旅遊會員服務之事業,其蒐集及電腦處理有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須視該事業是否屬本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抑或為依本法第5條規定受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如屬後者,依同條規定,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自有本法之適用
244.
245.
246.
  • 法務部 96.10.08 法律決字第0960030614號書函
  • 關於電腦處理而取得之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為紙本,皆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且應依該法第17條規定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47.
  • (廢) 法務部 96.07.03 法律字第0960019333號書函
  • 關於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係僅顯示該車輛之車牌號碼,並無法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資料,非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適用之
248.
249.
  • 法務部 96.06.21 法律決字第0960023899號書函
  • 關於黨內立法委員初選民調疑有大量申請裝設住宅電話及臨時電話,並以轉接電話方式來影響民調結果之爭議,該黨中央黨部擬要求電信公司提供資料以及比對「本黨已完成初選民調之選區電話號碼文字檔中,屬於半年內新裝設住宅電話、臨時電話與申請轉接功能之數量」乙案,如比對過程不涉及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者,則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疑義
250.
  • 法務部 96.06.01 法律決字第0960019641號函
  • 關於「全國教育資訊管理服務系統」所涉及個人資料之提供及蒐集之適法性疑義,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各相關機關、學校本於個案事實自行判定之,又縱無適法性之疑義,於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 (廢) 內政部 94.11.08 台內戶字第0940016658號函
  • 某特定門牌地址內之戶數及設籍人數等資料,如其並未與自然人之姓名等相結合,亦無從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資料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 臺北市政府 94.03.01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03500號函
  • 為達到提升不動產估價技術,對於不動產交易民眾之權益有所助益,使不動產資訊透明化,而提供不動產交易之資料,仍應符合前揭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之規定,尚不得有因提供建物客觀資料,而構成侵犯個人隱私之情事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 法務部 92.12.30 法律決字第0920054625號函
  • 政府機關協助提供有關總重量三.五公噸積載型起重機(附加吊桿之吊卡車)車籍資料之行為,在於降低災害事故之目的,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第1、4款等之規定
291.
292.
293.
  • 內政部 92.09.09 台內地字第0920012906號函
  • 關於「臺北市不動產交易資訊流通服務系統」如供民眾、民間業者、政府相關單位使用,是否侵犯個人隱私權及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乙案
294.
295.
  • 法務部 92.08.13 法律字第0920032505號函
  • 關於中華民國○○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戶政機關配合提供地政士簽證人查詢當事人家庭背景與基本資料乙案,茲就涉及本部主管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疑義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 法務部 91.07.08 法律字第0910022119號函
  • 公務機關提供因受理申請核發證件所持有之個人資料,應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等規定,就具體個案情形分別予以認定是否適法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 法務部 89.05.06 (89)法律字第011825號函
  • 關於就經常或重大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並積欠罰鍰者擬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情形及將移送執行取得之債權憑證資料送交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得否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與是否涉及民法及相關法令限制疑義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 (廢) 法務部 85.05.11 (85)法律決字第11385號函
  • 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申請之「合法民間融資業客戶個人信用查詢資訊系統基本檔案」,其性質如屬徵信業,應向經濟部申請許可登記;其性質如屬金融業,則應向財政部金融局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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