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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5441號令修正公布第48、56條條文;並增訂第1-1條條文;第48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05月31日增訂之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2.16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035號
  • 主管機關依據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執行行政調查時,如需查調金融或保險客戶資料,參照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同項第1款規定所稱「法律另有規定」應從嚴解釋為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而言,如金融法規有更高密度之保密義務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同項本文「應保守秘密」之規定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4.08 發法字第1100005753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情形,且須符合比例原則
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1.07 發法字第1092001961號
  • 基於防範人鳥共通疾病傳染之特定目的,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為執行鳳凰谷鳥園生態園區管理之必要範圍內,蒐集園區工作人員之健康檢查資料,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10.16 發法字第1090021610號
  • 已死亡之人固非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範圍,惟已死亡之人之相關資料中倘涉及現生存自然人之資料時,仍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5款規定所稱之學術機構,係以受我國主管機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為限
5.
6.
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8.05 發法字第1090018062號
  • 個人資料保護法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之權利,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之權利。公務機關如擬提供非該裁罰案件之當事人查詢裁罰之相關資料,應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8.
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3.06 發法字第1090003059號
  • 徵才機關要求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完整履歷(含刑事裁判)供徵才機關調閱,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2款及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惟提供調閱履歷資料之範圍多寡,應依徵才機關職缺所需知能而定,方符合比例原則
1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9.17 發法字第1082001537號
  • 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包含法院有罪判決執行之紀錄,故「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皆屬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1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5.28 發法字第1080010426號
  • 藥事法第45條之1及其授權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5條第1項已規定就接獲之死亡及危及生命等不良反應通報案件副知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如涉及個人資料之利用,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通報辦法就第4條第3款至第6款規定之嚴重不良反應案件未有規定,應適用個資法,惟通報義務人並非個人資料當事人無法代為同意,與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第16條但書第7款經當事人同意之規定不符,建議宜於通報辦法增訂相關規定
12.
13.
1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27 發法字第1080005819號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公務機關為查察旅館業是否有媒介色情、妨礙善良風俗或違法擴大經營等事實,基於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可要求旅館業者提供旅客個人資料,惟倘全面性蒐集所有旅客之登記資料而逾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恐有違反比例原則
15.
  • 法務部 108.02.18 法律字第108035028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參照,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建議將申請入營洽(商)公人員名冊提供臺灣高等檢察署輸入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訪營人員範圍,僅針對「計畫性訪營人員」,藉以加強下次訪營時入營安檢,資料蒐集期間僅於「特定事件期間或必要時」,應可認為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另提供訪營人員查核資料,則可認為符合「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及「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1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22 發法字第1080000958號
  • 警察機關辦理失蹤人口查尋所需,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失蹤個案當事人及其親(家)屬洽辦戶政業務留存之聯絡電話,及戶政事務所向警察機關提供旨揭資料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
1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16 發法字第1080000600號
  •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如欲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須視具體個案情形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之規定
1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08 發法字第1070027481號
  •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為調查案件需要,若蒐集現生存自然人之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事前或事後定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關於所蒐集之資料是否與調查案件具有相當之合理關聯、是否為達成調查案件之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等處均須衡酌
1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21 發法字第1072002136號函
  • 有關業者在原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目的下,倘服務延伸所衍生之資料蒐集範圍變更,皆須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惟對於過去已告知之相同事項,得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運用各種技術以簡化或便利之方式通知當事人。另業者如欲透過「推定同意」之方式取得個人資料,除應盡告知義務且明確告知外,尚須符合「當事人未表示拒絕」及「當事人已提供其個人資料」兩項要件,始得為之
2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07 發法字第1072002035號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或第27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對於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本即應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同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2款及第5款後段所定「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係為促請注意所為之提示性規定,其他各款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雖無增加注意文字之規定,仍有上開安全維護措施規定適用
2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07 發法字第1072002039號
  • 基於災害防救行政之特定目的,於執行災害防救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撥打119緊急電話之定位資訊,並與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介接,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所定「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惟仍應符合比例原則
22.
  • 內政部 107.10.30 台內戶字第1071204042號函
  • 金融機構如因不同民眾重複提供同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網路銀行致生爭議時,戶政事務所得僅告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無重複,而不提供其變更之統號。若金融機構要求戶政事務所或原客戶提供重配後統一編號資料,得請該金融機構於內部系統對原客戶資料進行註記之方式保護客戶之個資安全
23.
  • 法務部 107.10.19 法律字第10703515980號書函
  • 如為加強營區緝毒,國防主管機關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入營洽(商)公人員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倘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所定特種個人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該規定;如僅涉及一般個人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分別符合同法第15、16條規定
24.
25.
  • 法務部 107.09.05 法律字第107035133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已黏貼eTag車輛過戶後之新車主聯絡電話予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作為協助新車主開通啟用eTag帳戶之使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條文疑義乙案」之說明
26.
  • 法務部 107.09.05 法律字第107035092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規定參照,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受出租人委託辦理租賃住宅管理事務,涉及承租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係出租人手足之延伸,視同出租人行為,從而,出租人若將已蒐集承租人個人資料交由受委託之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處理或利用,倘未逾越原先蒐集特定目的,此時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係屬協助出租人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身並非獨立個人資料蒐集主體;而出租人雖有交付外觀,但並非出租人對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出租人仍係基於管理租賃契約事務特定目的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並無違反該法規定
27.
  • 法務部 107.09.04 法律字第1070351228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將所收載醫療影像資料上之特種個人資料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可認並未逾越原先蒐集之特定目的,而得依據原先蒐集時之同一合法事由為之,而去識別化後如可認非屬個人資料,則後續提供外界利用,自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28.
  • 法務部 107.08.31 法律字第10703512300號函
  • 法務部就地方停管單位為解決路邊停車欠費追繳課題,建議提供駕駛人戶籍地址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研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所涉行政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認定等意見說明
29.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259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自行建置之管理系統或介接他公務機關系統予以統計分析,及查詢資料請求者為辦理業務,與受機關委託基於辦理特定業務等相關事項涉及個人資料利用等情形涉及個人保護法適用之說明
30.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03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辦理公安稽查作業,如確屬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應得依上述規定,在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必要之個人資料,至於學生租屋相關個人資料內容是否為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則須視其法定職務及相關個人資料內容而定,宜避免蒐集或處理過多、不必要資訊,俾符合比例原則
31.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2270號書函
  • 非公務機關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自得依第48條第4款規定處理,惟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進一步造成特種個人資料洩漏,是否構成違反第6條第1項,而有第47條第1款規定適用,允宜一併審認
32.
  • 法務部 107.08.22 法律字第107035124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參照,警政主管機關規劃建置系統,擬向司法機關蒐集相關保護令資料以匯入系統運用,應有家庭暴力防治特定目的、屬執行職務所必要,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司法機關如將該等資料提供予警政主管機關,因取得資料目的係為進行家庭暴力防治等目的,提供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規定要件;另警政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擬請求司法機關提供犯罪前科保護令資料,應分別符合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方可為之
33.
  • 法務部 107.08.20 法律決字第107035124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參照,民眾於網站購物至便利商店取貨出示證件,倘於網站購物時已同意便利商店取貨規範,則便利商店基於「消費者管理與服務」特定目的且符合上述規定,自得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
34.
  • 法務部 107.07.17 法律字第107035099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警察法第9條第3款、第4款規定等規定參照,警察機關基於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尚與該法無違;又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適當方法為之
35.
  • 法務部 107.07.13 法律字第10703510240號書函
  • 機關擬使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ETC行車紀錄資料執行犯罪防制工作,高速公路局提供該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至機關敘明僅蒐集涉及特定犯罪目標之行車紀錄,該特定目的與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間,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5條規定必要範圍
36.
  • 法務部 107.07.03 法律字第10703507550號書函
  • 公司於帳單內或信封上配合政府機關刊載政令宣導,其內容屬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雖非屬原蒐集客戶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然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所稱「增進公共利益」,而屬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
37.
  • 法務部 107.05.17 法律字第10703507050號函
  •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15、16、19、20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
38.
  • 法務部 107.05.15 法律字第107035067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規定參照,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偵辦案件目的,屬於執行法定職務,且公文業已表明案號、蒐集必要範圍以及「除由貴校提供外,別無其他方式得以查知持卡人之資訊」,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另學校協助檢察機關偵查犯罪需要提供個人資料,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至提供範圍則依檢察機關偵查案件必要範圍而定
39.
  • 法務部 107.04.26 法律字第1070350586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地方政府公告室內裝修業者受裁罰業者名稱及違法行為人姓名,涉及行政罰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律疑義說明
40.
  • 法務部 107.03.12 法律字第107035022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參照,在我國領域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須合於「從事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者為我國之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所蒐集、處理或利用者為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要件,始有該法適用
41.
  • 法務部 107.03.06 法律字第10603517050號函
  • 關於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及性騷擾事件當事人等檔案資料,原則均應依法保密,相關法規是否絕對限制第三人獲悉該資料,宜先予釐清,若非絕對限制提供,應由管理機關就「公開所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衡量判斷,另有關上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等行為,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42.
  • 法務部 107.03.05 法律字第107035017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但書第6款參照,行政執行機關將相關義務人存款帳號提供予移送機關辦理退還溢繳款作業,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尚可認符合該法規定;惟將未有溢繳情形義務人帳號資料,均一併帶入系統供移送機關利用,手段是否已逾越必要範圍,宜斟酌俾符合比例原則
43.
  • 法務部 107.01.31 法律字第1060351753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為執行「強化潛在兒少高風險家庭預警篩檢機制計畫」所需,擬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請求相關單位提供「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及「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等資料適用疑義之說明
44.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75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戶籍法第4條等規定參照,所稱「證明文件」,係證明新生兒、產婦及產婦配偶之身分關係,俾利戶政機關登記之文件,基於辦理出生登記作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亦應於符合證明身分關係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45.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6590號書函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參照,如教育人員涉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符合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但尚未依法議決解聘或免職等處分者,因不在同條第5項規定適用範圍,則該規定是否有意排除主管機關對此種情況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之權限,宜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
46.
  • 法務部 107.01.02 法律字第106035136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戶籍地址是否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須從蒐集者本身綜合各種情況與事證判斷,原無一致性標準,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尚未可僅依單一資料類型,即遽論是否為該法所稱個人資料
47.
  • 法務部 106.10.11 法律字第106035096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同意」,係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該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意思表示,而基於契約關係蒐集個人資料,原則上僅能於契約事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又非公務機關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之個人資料,對其進行行銷應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合理期待;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明確告知」方式,任何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方式均屬之,惟為達到「明確告知」目的,蒐集者仍應以個別通知方式使當事人知悉,不得以單純擺設公告或上網公告概括方式為之,須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該公告內容方式始屬之;同法第8條第1項立法意旨在使當事人能充分瞭解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情形,告知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時,以告知時已知資訊進行適度描述已足,尚無須詳列未知資訊
48.
  • 法務部 106.10.06 法律字第106035130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擬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建置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之消費交易資料,進行公務人員消費行為之統計分析,俾檢討及落實振興國內旅遊政策目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之說明
49.
  • 法務部 106.10.06 法律字第106035133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本文規定參照,民眾因發生交通事故遭受嚴重傷害,經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造財產獲准後,為聲請強制執行以保全債權,而需明瞭對造財產狀況,遂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對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俾向稅捐機關查詢其財產及所得資料。如對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確為申請人向稅捐機關調閱其財產、所得資料程序所必要,並有助於確定查調財產及實施假扣押對象正確性,則警察機關提供申請人關於對造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可認屬上述規定之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且為特定目的內之利用,應得為之
50.
  • 法務部 106.09.26 法律字第106035125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具有特定目的,且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又對個人資料利用,則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從事特定目的外利用,尚須符該法第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相關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均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51.
  • 法務部 106.09.05 法律字第106035096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參照,衛生主管機關向網絡公務機關請求提供失聯個案聯繫方式及就醫診療院所名稱與地址,其蒐集個人資料,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網絡公務機關個人資料,其提供如係為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事由,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向失聯精神個案就醫診療院所請求提供病歷資料俾利後續追蹤關懷訪視,其蒐集個人資料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如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醫療機構病歷資料,醫療機構為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如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
52.
  • 法務部 106.08.24 法律字第10603511520號函
  • 消費者於申辦電信門號前,欲得知倘未來提前解約時,應返還補貼款數額,電信業者要求消費者提供個人資料,雙方尚未成立契約關係,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稱「類似契約之關係」,不無疑義,仍應視具體個案情節判斷;另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縱符該法規定,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要求
53.
  • 法務部 106.08.16 法律字第10603508010號函
  • 衛生主管機關建置「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涉及精神病人醫療特種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事宜,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另醫療機構通報非嚴重病人資料予衛生主管機關,就衛生主管機關而言,係個人資料蒐集;就醫療機構而言,係屬個人資料利用,二者均應符合上述規定
54.
  • 法務部 106.08.07 法律字第106035100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以通報系統取得車牌,影像資料比對失贓車及涉案車輛並通報相關單位進行犯罪預防或偵查,應可認係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並具有「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且合於特定目的內利用之規定
55.
  • 法務部 106.08.02 法律字第106035085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規劃建置供民眾編撰族譜系統,由戶政事務所代查詢族譜所需現尚生存未知家族成員資料,屬對個人資料利用,因非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故須符合上述規定但書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查詢資料提供予民眾係為建置族譜目的,似與「增進公共利益」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情形未合,惟是否得認符合但書其他款所定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卓酌
56.
  • 法務部 106.07.25 法律字第1060351034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9條、統計法第3條規定,公務機關如係基於「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者,得蒐集行動電話號碼與居住鄉鎮市區等個人資料,以利辦理各項交通統計調查;又電信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提供係在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以達成統計業務推展特定公益目的者,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屬特定目的外合法利用,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規定
57.
  • 法務部 106.07.24 法律字第10603510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20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兵役行政特定目的,執行教育召集法定職掌,為執行通知應受教育召集人員教育召集訊息,得將合法蒐集應受召集人員身分證字號,委由各行動電話業者比對後,協助發送簡訊通知,屬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各行動電話業者確認應受召集人員為客戶後,利用該行動電話號碼發送教育召集簡訊,係輔助快速傳遞教育召集報到訊息,提醒應受召集人員教育召集相關事項,應可認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惟仍應注意該法比例原則之規定
58.
  • 法務部 106.07.14 法律字第106035091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條規定參照,自然人薪資、收入或所得等資料,應屬該法所定個人資料,又公立學校為辦理教師薪給支給,按月發給教師薪資並提供薪資明細供核對,應屬在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惟該利用應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而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59.
  • 法務部 106.06.15 法律字第10603503880號函
  • 法務部就「雜誌於講堂活動頁面發布特別聲明蒐集個人資料、將報名者個人資料利用於活動通知並寄送講座贈品等疑義」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說明
60.
  • 法務部 106.06.12 法律字第10603504480號函
  • 公務機關為辦理電子發票中獎、給獎核銷事宜,逕由電信事業提供手機號碼用戶個人資料予公務機關,是否為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恐非無疑。因公務機關蒐集民眾手機號碼時,技術上應得一併徵詢是否同意於中獎時由電信事業提供必要個人資料,由民眾自行評估選擇是否使用該項服務功能,使電信事業得經當事人同意而為目的外利用,俾確保民眾「隱私合理期待」
61.
  • 法務部 106.05.10 法律字第1060350305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自其他非公務機關取得個人資料情形,自屬該法所稱「蒐集」個人資料;又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該法第19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於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62.
  • 法務部 106.05.10 法律字第106035050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律係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又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依上述規定為之,並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63.
  • 法務部 106.04.21 法律字第105035200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國家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電臺執照持有者相關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若受他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EPIRB資訊及持有者緊急聯絡人」等個人資料,如他公務機關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於受託範圍內行為,自亦符合上述規定;又若將船舶無線電臺管理相關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蒐集,由其請EPIRB持有者填復登錄表,涉特定目的外利用,如可協助以達提升遇險搜救成效、保障我國籍船舶航行安全、增進公共利益、維護船舶乘員生命安全目的,應可認為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之
64.
  • 法務部 106.04.12 法律字第10603501970號書函
  • 警察機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29、33、43條等規定將該事件必要相關資料移送公路主管機關,由公路主管機關依相關資料進行裁決,對公路主管機關而言,應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65.
  • 法務部 106.04.12 法律字第1060350483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如公務機關基於防制志願役官兵毒品危害,於犯罪預防、矯正特定目的,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委由他公務機關比對後,蒐集志願役官兵入營前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紀錄;又公務機關為協助偵查犯罪目的,蒐集持有或施用上述個人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雖非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外之合法利用
66.
  • 法務部 106.04.06 法律字第1060350466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公務機關如係為協助其他機關執行其法定職務,而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又上述規定所稱「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宜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認定
67.
  • 法務部 106.03.16 法律字第10603503400號函
  • 參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偵查資訊在審酌公共利益維護或合法權益保護,認有必要時,得予適度揭露;另判斷「18歲至28歲(含)青年遭警查獲觸犯毒品涉案人資料」,如係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之,如係一般個人資料,則應符合同法第15、16條規定
68.
  • 法務部 106.03.08 法律字第10603503100號書函
  • 如教育主管機關蒐集就學貸款借款人及保證人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資料,並轉交銀行作為催理就學貸款使用,應可認有助於降低政府所編列預算挹注就學貸款信用保證機制理賠金額,進而增進不特定多數人所分享利益,而認屬符合公共利益,惟有無其他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少之替代性作法,應由勞工保險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職權審認
69.
  • 法務部 106.02.22 法律字第10603502460號書函
  • 地方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非教育人員」加害人名冊,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須視機關係基於何種特定目的蒐集資料、依法係執行何種法定職務、是否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等,是否符合,宜由機關職權審認;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
70.
  • 法務部 106.02.15 法律字第10603502190號書函
  • 消防機關人員基於消防行政特定目的,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緊急傷病患個人資料,亦符合得免為告知情形,惟考量消防機關人員以隱蔽式錄影器錄存執行緊急救護勤務過程,可能涉及蒐集大量且較具隱私性個人資料,建議於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明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得攝影救護過程情形及應遵守事項等規定,以資明確
71.
  • 法務部 106.02.08 法律字第10603500600號函
  • 健身中心業者於簽立會員契約時,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或有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此涉及事實認定及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可洽詢運動服務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
72.
  • 法務部 106.01.19 法律字第10503517160號書函
  • 公務機關提供違反大眾捷運法第49條旅客聯絡地址予非公務機關辦理催繳作業,雖與原先蒐集特定目的不符,惟考量該條立法目的,係透過法律明定旅客於一定情形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以確保債務履行,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73.
  • 法務部 105.12.22 法律字第10503519400號書函
  • 公務機關於執行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所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得合法蒐集、處理或利用有關犯罪前科個人資料;又他機關提供上述個人資料,係為協助蒐集機關執行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所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尚非法所不許
74.
  • 法務部 105.11.14 法律字第10503516670號書函
  • 地方政府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擬透過交通違規罰單註記之公共自行車車號,與「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會員資料庫進行比對,進而對違規會員限制使用服務,藉以提升騎乘者及用路人安全,固可認係「為防止他人權益發生危害」並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惟民眾騎乘公共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是否達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4款「重大」危害其他用路人權益程度、是否逾越必要範圍以及與執法機關蒐集交通違規資料目的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仍宜審認相關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75.
  • 法務部 105.11.11 法律字第10503515840號函
  • 社政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對兒童進行查訪,有蒐集兒童戶籍、親等關聯及入出境等資料必要,從而蒐集、處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尚無不符;另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上述資料,確有助於釐清行方不明兒童可能行蹤,其必要性及重要性關係兒童人身安全甚鉅,應符合該法第16條但書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及第3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之危險」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76.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04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18950號書函
  • 關於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時,其保險代理人公司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被保險人如有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提出相關病歷資料申請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對監護人為特種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告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77.
  • 法務部 105.10.17 法律字第10503514430號函
  • 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78.
  • 內政部 105.10.11 台內戶字第1050436290號函
  • 戶政事務所如欲利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符合戶政之特定目的或例外得利用之條件。準此,金融機構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為由向戶政事務所函查客戶之統一編號時,戶政事務所僅告知該統一編號有無重複,不須提供其變更之統一編號
79.
80.
  • 法務部 105.09.21 法律字第10503514560號函
  • 戶政事務所蒐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如將金融機構自然人客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有無重複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業務使用,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
81.
  • 法務部 105.09.07 法律字第10503511140號函
  • 判斷非公務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82.
  • 法務部 105.08.23 法律字第10503512280號函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於辦理志工教育訓練,發給結業證書載明學員個人資料時,如考量係屬特定目的內利用載明學員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等兩項個人資料,具正當合理關聯必要性者,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83.
  • 法務部 105.08.04 法律字第10503510730號函
  • 公務機關如僅基於具體個案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各款或第16條但書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適度提供可能間接識別生存特定個人之個人資料給學術研究機構
84.
  • 法務部 105.07.27 法律字第10503511170號函
  • 各公務人員所屬機關為瞭解公務人員有無涉及酒駕違規或肇事案件,蒐集酒駕違規或肇事資料辦理懲處,雖可認為係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為執行考績獎懲法定職務,惟此法定職務似為公務員所屬機關職務,且該法定職務應僅使公務員所屬機關得請求特定公務員酒駕肇事資料。如提供全國酒駕肇事人員身分證字號並不限於公務人員,恐有違比例原則
85.
  • 法務部 105.07.21 法律字第105035092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4款、第6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僅係公務機關得利用個人資料的依據,並非人民請求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依據,又該法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的權利,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權利。因此,如果人民向政府機關請求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為之
86.
87.
  • 法務部 105.07.18 法律字第10503510230號書函
  • 失蹤人口就醫日期及前往就醫之健保醫事機構地址雖非屬醫療個人資料,但其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公務機關如基於特定目的及職務必要範圍內,申請調閱概失蹤人口健保就診紀錄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提供該資料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規定
88.
  • 法務部 105.06.27 法律字第10503510160號書函
  • 機關擬規劃建置通報及查詢系統,建請先予釐清所擬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該個人資料究屬一般個人資料或屬特種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及比例原則等要件
89.
  • 法務部 105.05.31 法律字第10503508710號函
  •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係依教師法第14條第5項規定授權所訂定,應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宜係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辦理不適任教師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之依據,而在該辦法未修正前,如擬依上述規定並比照該辦法通報流程辦理通報並提供查詢,屬「無法律明文」規定即蒐集、處理或利用犯罪前科個人資料,不符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
90.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5.25 金管保綜字第10502562226號函
  • 保險業等如有蒐集、處理或利用被保險人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若因業務需求須蒐集、處理或利用基因、性生活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者,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辦理
91.
92.
  • 法務部 105.05.04 法律字第10503507830號函
  • 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經報案人同意公開查尋失蹤人口後,將該資料提供予警政署協助尋獲失蹤人口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相關規定,另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資料,應注意同法第5條比例原則,以免衍生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律責任
93.
  • 法務部 105.04.08 法律字第10503505590號函
  • 機關辦理優良職業駕駛選拔作業,進而查調申請人素行資料,乃係執行法定職務,若事前或事後定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於必要範圍內,自得合法蒐集該資料,其他機關於協助該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提供該等資料,若事亦有前述安全維護措施,當無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94.
  • 法務部 105.02.24 法律字第10503503040號函
  • 主管機關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函請醫療機提供相對人或被害人疾病診斷及就醫等個人資料及醫療機構提供上開個人資料,應可認符合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前開法規修正後,主管機關於符合第6條第1項規定時,得函請醫療機構提供前述資料,醫療機構於協助其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提供時,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尚非法所不許
95.
96.
  • 法務部 105.01.20 法律字第10503501120號函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盡力督促所轄非公務機關,於101年10月1日前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應在個人資料保護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條文施行後,依該法第54條規定完成履行告知義務
97.
  • 法務部 105.01.14 法律字第10403516160號函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盡力督促所轄非公務機關,於101年10月1日前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應在個人資料保護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條文施行後,依該法第54條規定完成履行告知義務
98.
  • 法務部 104.12.31 法律決字第10403516870號書函
  • 如為保護駕駛人及乘客安全目的於計程車計費表內建車內錄影、錄音功能,其蒐集資料若涉及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自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如在必要範圍內無須強制蒐集車內該等資料,業者宜選擇其他無車內強制錄影、錄音功能之計費表
99.
  • 法務部 104.12.21 法律字第10403516330號函
  • 電信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舊法,基於特定目的,依電信服務契約關係合法蒐集個人資料,於該法修正施行後仍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至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其委託辦理催繳費用等,該公司即視同委託機關而適用前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100.
101.
  • 法務部 104.07.15 法律字第104035071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路法第56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3條等規定參照,公路主管機關為執行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資格審查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向警察機關蒐集申請人犯罪前科紀錄,又警察機關提供該類資料予公路主管機關,固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惟係基於協助公路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資格目的,應可認屬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102.
103.
  • 法務部 104.05.25 法律字第104035011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犯罪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
104.
  • 法務部 104.02.24 法律字第10403502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等規定參照,電力公司與用戶間基於契約關係目的蒐集用戶「水井歷年各月用電量」等資料,且將該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供推估水井用電量,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提供各水井用電量紀錄目的係在於推估水井用水量,以利推動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係具有可以由不特定多數人所分享利益,可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而屬適法行為
105.
  • 法務部 104.02.06 法律字第104035003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保護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安全,在「外交及領事事務」特定目的內,於法定職務範圍內蒐集駐華外交機構「館長」官邸位址,再將其週邊範圍劃定為集會遊行禁制區並予以公告,縱使館長官邸位址為個人資料,該公告亦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且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符合上述有關個人資料利用規定
106.
  • 法務部 104.01.30 法律字第104035013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條等規定參照,如候選人製作選舉文宣,係透過已合法公開之法院裁判書查知其他候選人犯罪前科資料,或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等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來源而取得資料,如符合第19條第1項所列情形,則任何人均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
107.
  • 法務部 104.01.27 法律字第104035012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審查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是否具備國籍法規定品行端正要件,確認有無認定為品行不端正情事,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基於戶政特定目的,自得蒐集個人資料;又公務機關將系統中上述資料提供予其他公務機關,以助益國籍歸化業務正確審查,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規定,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08.
  • 法務部 104.01.23 法律決字第104035011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21、22、24~27條等規定參照,該法對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監管採分散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109.
  • 法務部 104.01.15 法律字第104035004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緊急救護辦法第3、6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警察機關為協助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任務,對無意識狀態且無任何方法可供查明身分情形下之路倒送醫民眾,按捺其指紋比對身分,係換得該當事人更重要之生命、身體、健康權利的保護,對隱私權益侵害與欲達成目的利益尚屬衡平,應可認為警察機關基於警政、社會行政等特定目的,於執行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指紋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110.
  • 法務部 103.12.24 法律字第10303514720號函
  • 公務機關對特定人士所為之個人資料蒐集,應注意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有關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所列3款情形之一等要件;如利用個人資料與原蒐集之特定目的並未相符,應注意是否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之情形
111.
  • 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4560號函
  • 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112.
  • 法務部 103.12.10 法律字第103035136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災害防救法第36條、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3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基於執行法定職務與特定目的建置親友協尋系統,即得於執行該法定職務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另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中間三碼及地址數字部分予以遮罩,涉及利用是否合於上述規定之具體個案判斷,仍建議系統提供資料內容,以最少範圍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資料為宜
113.
  • 法務部 103.12.03 法律字第10303514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第2條、癌症防治法第11條、醫療機構提報癌症防治資料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請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提報民眾自費篩檢資料,係為推動及執行癌症防治業務,蒐集篩檢資料應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又該機構提報民眾自費癌症篩檢資料予公務機關或所委託學術研究機構行為,屬特定目的範圍外利用,符合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114.
  • 法務部 103.12.01 法律字第10303513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18條規定參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政府資訊即應公開或提供,而是否公開或提供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予以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得僅公開其餘未涉限制公開事由部分資訊;另政府資訊涉遮掩廠商名稱部分,得否公開或提供,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個案權衡判斷
115.
  • 法務部 103.10.02 法律字第10300188210號書函
  • 關稅法第1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立法院委員會以決議方式要求提供資料,是否符合上述條文規定,則應視要求提供資料性質而定;又公務機關所蒐集報關個人資料,提供立法委員作為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時,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公務機關並無違反該法,但應注意比例原則
116.
  • 法務部 103.09.22 法律字第103035109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參照,業者基於與消費者間買賣契約關係,在必要範圍內蒐集消費者個人資料,自得在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又宅配公司如單純受業者委託辦理產品配送事宜,在委託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視同業者利用行為
117.
  • 法務部 103.09.11 法律字第10303510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8、15、16條、教育基本法第9條、教育部組織法笫2條、教育部處務規程處務規程第11條等規定參照,教育部基於教育行政特定目的,得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所屬公立教師個人資料,並得免踐行告知義務,於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資料建置「全國教育人員資料彙整平臺」,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將所屬公立學校教師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部建置平臺,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屬原人事管理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情形,又平臺中僅有相關統計數據結果,無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資料,且為供教育政策等規劃或研議時參考,似亦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118.
  • 內政部消防署 103.08.20 內授消字第1030232842號函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1條有關爆竹煙火流向登記內容係就執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流向登記規定之解釋性、補充性、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並無牴觸
119.
  • 法務部 103.08.12 法律字第103035087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6規定參照,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於執行審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本得向相關機關(構)蒐集(查調)個人資料;相關機關配合主管機關審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家戶成員財稅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上述「增進公共利益」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20.
  • 法務部 103.08.11 法律決字第103035094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社會救助法第3~4-1條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基於「社會行政」、「政府福利金或救濟金給付行為」特定目的為個人資料蒐集,符合上述規定,又所蒐集個人資料係作為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之用,屬特定目的內利用,亦符合上述規定,故受理人民申請社會救助案件函轉權責機關辦理時,於公文主旨載明申請人姓名及申請事項,應屬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
121.
  • 法務部 103.08.04 法律字第103035089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如賣場經營業者基於「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消費者(會員)個人資料,並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並無違反該法之虞,又申請賣場會員卡時,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字號始得享有紅利點數等優惠,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涉及事實認定及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122.
  • 法務部 103.07.25 法律字第103035086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16條、癌症防治法第9、13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衛生行政特定目的,將符合篩檢資格民眾個人資料,提供所轄癌症篩檢及診斷治療機構,作為通知癌症篩檢服務使用,似亦符合執行癌症防治法、該公務機關處務規程所定法定職務,該公務機關自亦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個人資料利用
123.
124.
  • 法務部 103.07.17 法律字第103005985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縣議會蒐集該地方政府技士人員行動電話,如基於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則得為之,又縣政府將該府技士及科長以上人員行動電話,倘提供予議會,即屬該縣政府利用行為,原則上應與原蒐集目的相符,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始得提供
125.
  • 內政部 103.07.08 台內地字第1030206306號函
  • 登記機關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時,應視資料分類分別為不同程度之隱匿,各地方政府並應適時向轄區不動產服務業相關公會宣導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之事項
126.
  • 法務部 103.07.03 法律字第1030350451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教育部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公立學校將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部分」、「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款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等配合提供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予教育部委託之機關學校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127.
  • 法務部 103.06.27 法律字第103035064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政治獻金法第21條、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第3條等規定參照,如有查閱人將申請查閱會計報告書明細於付費列印攜出後,逕轉製網站公告,是否違法,須視該網站是否具有蒐集或處理特定目的、以及所為利用行為是否逾越必要範圍而定
128.
  • 法務部 103.06.26 法律字第103035074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有關悠遊卡刷卡交易個人資料,以作為公車運輸規劃及管理參考,又悠遊卡公司將悠遊卡刷卡交易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並作為協助執行規劃及管理大眾運輸系統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129.
  • 法務部 103.06.19 法律字第10303507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70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函送下落不明兒童名單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比對預防接種與就醫紀錄,該比對結果並非瞭解預防接種或醫療詳細內容,僅蒐集兒童與母親「就醫診療院所名稱與地址」,以便查訪兒童行蹤,地方政府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法定職掌,得對該兒童及主要照顧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保有該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
130.
  • 法務部 103.05.09 法律字第103035056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27條等規定參照,網路販酒業者依法須於契約成立前或契約成立後確認消費者年齡,如認性質係屬保護功能附隨義務,則業者於締結契約前或履行契約時,為履行該附隨義務而有蒐集、處理消費者個人資料必要者,得認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要件,若否,則業者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31.
132.
  • 法務部 103.05.02 法律字第103035042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條等規定參照,如辦理廉政問卷調查屬「廉政研究」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務職掌範圍,則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銀行如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是否能達到「為增進公共利益」或「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銀行本於權責審酌
133.
  • 法務部 103.04.22 法律字第103035048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國有財產法第9、12條規定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基於財產管理特定目的,得於執行國有財產法規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國有土地占用人個人資料,以釐清國有土地占用人身分,確認追收使用補償金對象及日後占用人不願配合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時之訴訟對象;又各機關將國有土地占用人相關資料提供予其各分署,作為協助管理或處理國有財產法定職務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134.
  • 法務部 103.04.16 法律字第10303504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就業服務法第6、18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並協同推介就業或參加職訓及就業輔導工作,具有「就業安置、規劃與管理」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自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為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各高中職學校為協助畢業學生就業,提供學生個人資料予地方政府,如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當事人書面同意」等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35.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44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7條、人民團體法第3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136.
  • 法務部 103.04.09 法律字第103035041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兩岸暨港澳事務特定目的蒐集大陸人士申請來臺資料,提供立法委員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惟立法委員請求提供涉及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依上述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137.
  • 法務部 103.04.09 法律字第103035039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戶籍法第65、67條規定參照,「研究生個人」因非屬「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自不得提供現生存自然人戶籍資料予其從事學術研究;另學校立於資料蒐集主體地位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得否提供學校從事學術研究,戶政事務所應依上述規定審核申請事由
138.
  • 法務部 103.04.01 法律決字第103000582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4條等規定參照,保險公司因需調查被保險人死亡及與履行契約事實,爰蒐集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內含有非客戶其他戶籍成員個人資料,為維持該文件資料真正性、完整性,似仍屬與契約內容有關必要蒐集範圍;另理賠程序完成後,該文件資料依法須保存時,應如何處理非客戶個人資料,則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
139.
  • 法務部 103.03.28 法律字第10303503510號書函
  • 檔案法第2、17、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所蒐集所屬人員差勤管理紀錄,提供民意代表作為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時,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公務機關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又議員所請求提供差勤管理資料如為檔案,因屬於人事資料並涉及第三人隱私權益,檔案管理機關自得依法裁量決定是否予以拒絕
140.
  • 法務部 103.03.26 法律字第103035036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執行監獄行刑法第12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將涉及性侵害加害人指紋資料個別提供予他公務機關,作為協助防治性侵害犯罪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並應注意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衡平
141.
  • 法務部 103.03.18 法律字第103035019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48條規定參照,如非公務機關基於契約關係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除「行銷」特定目的外,尚有其他特定目的,則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因契約關係及「行銷」以外其他特定目的仍存在,則非公務機關未即停止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應適用該法第20條第2項、第48條第3款規定
142.
  • 法務部 103.03.12 法律字第103035029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5、16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5、19-1條等規定參照,農田水利會為推行農田水利事業,基於「對會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其他公共部門執行相關業務」特定目的,於辦理會長、會務委員選舉、罷免事務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由政府機關所提供之農田水利會法定會員個人資料,俾利清查、建置會員資料及會員行使選舉會長、會務委員等權利,應符合上述等規定;又該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可認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規定
143.
  • 法務部 103.02.25 法律字第1030350235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故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依上開規定實施強制調查,而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之,從而,縣(市)政府為調查日租套房經營者資訊,引用該條規定,向銀行查詢客戶資料,如無其他規定課予銀行提供客戶資料義務,經銀行拒絕而未予配合調查時,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實施強制調查
144.
  • 法務部 103.02.24 法律字第10303502120號書函
  • 民法第80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依法定權責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且基於「警政」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有受領權人個人資料,提供予拾得人作為行使民法規定報酬請求權之用,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惟仍注意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45.
  • 法務部 103.02.20 法律字第103035022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係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細則第10條所列法規所規定職務,而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必要者,符合上述規定;又地方法院提供當事人個人資料予其他公務機關,尚非屬於「法院審判業務」特定目的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有第16條但書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146.
  • 法務部 103.01.13 法律字第103035004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戶籍法第24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為執行上述相關規定法定職務,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戶政」及「兩岸事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應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另亦須符合比例原則
147.
  • 法務部 103.01.10 法律字第102035133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15、16條、糧食管理法第2、6、8條及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由農會辦理公糧業務,蒐集、處理農戶地籍資訊,審查核對及更正農戶相關耕地等資料,應可認符合「執行法定職務」規定,惟仍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又內政部同意授權農糧署所屬分署(辦事處)及農會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農戶地籍資訊,乃依法或配合執行法定職務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或「增進公共利益」之規定
148.
  • 法務部 103.01.02 法律字第102035131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參照,如拍賣交易詳細資料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尚非該法所稱個人資料,惟如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則屬之;又非公務機關原則應於蒐集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49.
  • 法務部 102.12.26 法律字第102035137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定參照,各行業均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業務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150.
  • 法務部 102.12.26 法律字第102035145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參照,為增進公共利益以及避免債權人權利重大危害,應認相關機關在債權人持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或執行名義文件等相關文件申請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資料時,機關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資料予債務人做為陳報執行法院使用之個人資料目的外利用行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151.
  • 法務部 102.12.04 法律字第102035115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如係因執行法定職務者,均應於「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且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52.
  • 法務部 102.12.02 法律字第102035133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5、19條、商港法第35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參照,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履行「核發港區通行證件」法定義務,由進出港區各業作業人員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文件申辦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而蒐集、處理相關個人資料,此係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且符合法律及法律授權法規命令所明定情形,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無違,另再就蒐集、處理申辦港區通行證個人資料,亦屬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依法得免告知義務
153.
154.
  • 法務部 102.10.31 法律字第102035111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20條規定參照,執行機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地址,應符合上述規定,又對於受調查之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予執行機關,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155.
  • 法務部 102.10.28 法律字第10203511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參照,該法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
156.
  • 法務部 102.10.25 法律字第102035118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9、54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參照,醫療機構基於「農民保險」特定目的,蒐集被保險人醫療資料、開具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並提供予保險人審核保險給付,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相關規定,並屬特定目的內合法利用
157.
  • 法務部 102.10.22 法律字第102035117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5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會使用本部聲請調解書格式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係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依該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免為告知第8條第1項事項
158.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096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汽車維修廠商基於履行契約特定目的,自得於契約約定範圍內,合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惟廠商如欲就已蒐集客戶個人資料,為契約履行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則須另具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方得利用
159.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100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受其他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機關以外機關之個人資料者,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行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
160.
  • 法務部 102.10.02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6960號函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2條規定參照,申報資料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時,雖無明文規定,惟將申報資料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既使任何人均得隨時查閱申報資料,依舉輕明重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同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始允當
161.
  • 法務部 102.10.01 法律字第102035109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銓敘部若將行政院以外機關公務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事總處為之,人事總處於本法適用範圍內,既視同銓敘部蒐集、處理或利用,自符合上述規定
162.
  • 法務部 102.09.16 法律字第102001758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係基於立法工作及法制行政「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案制定或修正等「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處理「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中填寫人之個人資料,又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另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163.
  • 法務部 102.09.13 法律字第102035101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3、22條規定參照,蒐集所屬公務人員持有及買賣有價證券等個人資料是否屬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等節,因分別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管金融法規事項,以及銓敘部主管公務員服務法規解釋事項,宜先徵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制單位及銓敘部意見
164.
  • 法務部 102.09.12 法律字第102035066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市議會擬請市警局提供特定時間內加班資料及監錄資料,係為了解市警局有無浮報加班費情事,以監督市政、議決市預算,乃為執行地方制度法法定職務,且係基於監督市政及市預算特定目的,故得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
165.
  • 法務部 102.08.26 法律字第102035094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19、20條規定參照,民眾委託營業人「代客兌獎」或「代表領獎人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時,營業人與領獎人間係屬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因此,營業人基於委任契約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並與當事人有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即得於其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
166.
  • 法務部 102.08.22 法律字第102035053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參照,如為執行環境教育法第19、24條規定,查核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及環境教育計畫訂定作業,擬於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增訂明列有關個人資料規定,作為蒐集個人資料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依據,法務部敬表贊同
167.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102.08.05 法律司字第102035087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參照,政風機構廣泛性蒐集所有涉足不當場所民眾資料及所有公務員人事差勤資料,建請得否先行篩選出「依其他事由疑有涉足不當場所之特定員工」、「業務性質敏感或為廉政查察重點之相關人員」或「具體個案中之相關人員」等類似範圍,再以此範圍分別向警察機關及人事單位蒐集臨檢紀錄表及人事差勤資料加以比對確認,以符合比例原則
168.
  • 法務部 102.07.15 法律字第102035070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蒐集失聯信徒名冊並予公告,請失聯信徒與寺廟聯絡,如未逾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與上述規定,尚無不合。又涉及失聯信徒是否計入信徒大會出席人數及應否除名,屬人民權利義務重要事項,如無法律依據,僅以該函釋限制人民權利,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6條等規定顯有未合
169.
  • 法務部 102.07.05 法律字第102035073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個人資料,對當事人進行行銷,應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合理期待,故「行銷行為內容」與「契約或類似契約」二者間,應有正當合理關聯,始符合上述規定特定目的內利用範疇,而無需再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170.
  • 法務部 102.07.05 法律字第102035073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6條規定參照,各地區國稅局倘基於稅務行政特定目的,於「納稅服務及國稅各項課稅資料運用」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等課稅資料提供予納稅義務人本人,即符合上述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規定,無須另外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171.
172.
  • 法務部 102.07.03 法律字第102035071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於蒐集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該條但書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所稱「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係指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利益而言,惟此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須依具體個案事實分別認定
173.
  • 法務部 102.06.28 法律字第10203506920號函
  • 個人資料法第16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調查案件,調閱公司勞工保險資料,則勞工保險機關將所保有勞工保險個人資料,提供主管機關作為辦理調查之證據資料,有助於維護一般人民個人資料權利,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74.
  • 法務部 102.06.24 法律字第102035066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符合該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6條本文規定,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方可為之
175.
  • 法務部 102.06.20 法律字第10203506490號函
  • 法務部就「建議地方法院檢察署轉介調解案件,以當事人住所地之調解委員會為主」、「現行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格式欄位,包含當事人個人資料,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汽機車無庸換發汽機車行照,調解時當事人無行照,無法證明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所詢事項之意見
176.
  • 法務部 102.06.20 法律字第102035059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精神衛生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如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依「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取得資料,進行對自殺者關懷訪視,屬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辦理自殺防治事項為其法定職務,而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與特定目的相符者,符合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177.
  • 行政院衛生署 102.06.19 衛署健保字第1022600055號函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有關矯正機關就收容人之就醫紀錄違蒐集或利用等行為,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就衛生保健資料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之行為
178.
179.
  • 法務部 102.05.31 法律字第102035061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等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權責辦理,法務部則為個資法法律解釋主管機關,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之權責劃分,則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業務分工為之
180.
  • 法務部 102.05.30 法律字第102005611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民法第47、49條等規定參照,社團法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之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181.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350299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工會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182.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05146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政黨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得依上述規定,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183.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決字第102035033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國外服飾商擬委請在台加盟商代為蒐集客戶資料,並將資料傳送至國外公司,涉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與國際傳輸,應符合上述規定,例如加盟商與客戶間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或經客戶書面同意
184.
  • 法務部 102.05.10 法律字第102035041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文化行政」、「文化資產管理行政」等特定目的,且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另自然人個人創作行為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已完成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無依該法進行審認
185.
  • 法務部 102.05.09 法律字第102000090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環境教育法第19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將環境教育學習資料提供其他關,因資料包含服務機關、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屬對個人資料利用,基於行政機關間資源管理,避免行政耗費,應符合上開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86.
187.
  • 法務部 102.04.17 法律字第102035031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參照,直轄市、縣(市)所設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基於保障被害人人身安全目的,蒐集與家庭暴力被害人、加害人或子女人身安全保護議題相關個人資料,並於定期召開家庭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進行資訊交換及討論適當安全策略,倘依組織法規或其他作用法規觀之,可認係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符合有特定目的者,自得為之
188.
  • 法務部 102.04.11 法律字第102035023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參照,如監理單位為辦理計程車業每月用油折讓作業,提供計程車車輛在籍資料及車主名稱,且僅供辦理用油折讓作業用途,以降低計程車業者營業用油成本,平穩計程車收費費率,應可認屬合於上述規定中「增進公共利益」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189.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字第102035025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17條等規定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籌編培訓統計年報,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個人資料,倘係基於「保訓行政」、「統計」等特定目的,且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即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
190.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字第1010024590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18條規定參照,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報告,如經資訊持有機關職權判斷尚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即應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惟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上述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內容如涉及得識別特定個人資料,有關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應符合該法相關規定
191.
  • 法務部 102.03.27 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書函
  •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192.
  • 法務部 102.03.26 法律字第10203501860號函
  • 法務部就「寺廟蒐集信徒資料,申報信徒名冊」、「主管機關蒐集信徒資料、公告信徒名冊」、「公開寺廟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疑義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意見
193.
  • 法務部 102.03.21 法律字第102035024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15、16條等規參照,政府機關辦理國家考試,與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及國內高中(職)以上學校,共同辦理資訊交換平臺,實施應考人報名資料檢核,係基於「試務行政」特定目的,執行考試法規所定職務,於審查應考人應考資格必要範圍內,自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之;應考人進行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報名,均經告知並需填具同意書始得進行報名,同意書雖以電子方式為之,倘足以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並有可為證明方式,即具「書面同意」之效力
194.
  • 法務部 102.03.19 法律字第102035024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如各政府機關人事單位,基於人事管理或公務聯繫業務推動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惟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所蒐集個人資料對象及類別不同,其目的及必要性上將有所差別
195.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2035014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等規定參照,如大學因研究需要,申請警察機關提供經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之住宅竊盜報案人住宅聯絡電話,如經處理後無法識別特定當事人資料,則提供者既非個人資料,自無該法適用
196.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2035015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規定參照,如電收公司依法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通行費收取及催繳等作業權限,透過監理連線查核驗證申請人身分資料,蒐集、處理申請人個人資料,係受委託執行職務,且基於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以利於用路人本人申請上開帳戶等事宜,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個上述規定
197.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1002509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9條等規定參照,如通訊行於向消費者本人為資料蒐集時,不具有得免為告知情事,於有告知義務而消極未為告知,或為不完整告知,均屬違反上開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鍰
198.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2000117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等規定參照,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199.
  • 法務部 102.03.11 法律字第1010070142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如政府機關掌理國史、地方史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審訂、彙編事宜等事項,基於執行規定職務與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之
200.
  • 法務部 102.03.07 法律字第10203501850號書函
  • 國有財產法第5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單位基於國有財產管理特定目的,執行國有財產法相關法規法定標售業務,應可認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而得蒐集、處理投標人個人資料,並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內利用
201.
  • 法務部 102.03.06 法律字第102035017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機關如基於保有資料機關法定職掌及特定目的為蒐集、處理者,自得於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者,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衡酌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但書各款情形是否提供
202.
  • 法務部 102.03.04 法律字第101031111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20條等規定參照,教育單位訂定工作計畫」辦理業務,篩檢或蒐集自我傷害高關懷學生相關資料,主要係提供學校輔導室後續追蹤輔導,或用以提醒導師對於該學生多予以關心注意,如確係在學生(或家長)書面同意下進行篩檢,應未違反上述規定
203.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02676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為執行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就養法定職務,基於「退除役官兵輔導管理及其眷屬服務照顧」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相關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內利用
204.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1002434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8、15、16條等規定參照,倘地方政府機關蒐集機關內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同仁個人資料,進而編印通訊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且於特定目的內為利用,自無須另取得當事人之同意,且亦無須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205.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20001809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等規定,受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故為釐清責任歸屬,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以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
206.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200020230號書函
  • 法務部101.12.26法律字第10103110880號書函僅在說明地方立法機關或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要求公務機關提供個人資料,提供資料之公務機關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合理利用規定,並未說明民意代表屬於個該法之公務機關;另100.10.19法律決字第1000020639號函則說明地方議會於開議期間提案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範疇,而議員個人如以個人名義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仍適用該法
207.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1031104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規定參照,如獨資商號資料能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縱使提供查詢時不顯示該商號所屬自然人用戶姓名,仍有該法適用,又非公務機關於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得於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逾越特定目的範圍時,應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
208.
209.
  • 法務部 102.01.22 法律字第101031113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修正草案第13點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說明
210.
211.
  • 法務部 102.01.14 法律字第102035000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參照,該條但書所稱「增進公共利益」係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又「有利於當事人權益」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尚難逕為認定範圍及認定標準,宜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認定
212.
  • 法務部 102.01.08 法律字第102035000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20條、社會救助法第4、4-1、5條規定參照,集保公司為配合落實國家社會救助制度實現,依主管機關審核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所持有存價證券相關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規定
213.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02612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財政部為發給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蒐集」中獎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並基於稅務行政特定目的而得蒐集,又利用註冊整合服務平台個人資料匯入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者,係對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
214.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026336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地方政府衛生局為進行自殺防治工作及死因統計完整性與正確性,蒐集個人資料者,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公共衛生之特定目的,又民政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利用,應由該機關審酌提供個人資料予衛生局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215.
  • 經濟部 102.01.07 經商字第10100727370號函
  • 因公司法性質上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公司董事會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提供個人資料之部分,自無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
216.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266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如當事人交易真意僅在單次利用照相設備,無意將個人數位照片影像檔案資料由交易公司留存且傳輸至境外供未來使用,公司擅將數位照片影像檔案資料留存、傳輸及利用,該留存照片影像檔案資料蒐集行為即已違反上述規定
217.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311070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內容除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外,亦包含審查委員會歷次審查會紀錄、水土保持義務人基本資料、簽證技師證照及開發所在地籍資料等個人資訊,應為上述規定所稱「政府資訊」及「個人資料」
218.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702320號函
  • 針對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符合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能為之,而其中當事人書面同意即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
219.
220.
  • 法務部 101.12.24 法律字第10100206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經立法通過,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本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221.
  • 法務部 101.12.22 法律字第10100191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等規定參照,該法性質為普通法,如個人資料利用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屬特別規定,故公司法既已明定公司董事會應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則提供個人資料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公司法規定,尚無牴觸問題
222.
  • 法務部 101.12.20 法律字第101002448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將員工編號、公務電子郵件信箱提供予其他員工或供相關員工查詢系統登錄帳號等資料,屬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行為,惟資料蒐集或利用,仍應注意該法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
223.
  • 法務部 101.12.10 法律字第101031070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20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參照,如電信公司欲於單一業務申請書中,採當事人書面同意方式行銷業務,建議於申請書中以較為顯著字體標示,與申請書中其他條款文句相區隔,並於獨立顯著位置予當事人表示同意與否之意思
224.
  • 法務部 101.12.05 法律字第101002029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基於交通事故處理「警政」特定目的為之,而提供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當事人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
225.
226.
  • 法務部 101.11.23 法律字第1010021134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地方法院檢察署係為偵辦案件目的,屬於執行法定職務,又公文業已表明案號,符合上述規定;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持有病患就醫資料,因非為檢察官偵查目的蒐集,故提供檢察機關實施偵查,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227.
  • 法務部 101.11.22 法律字第1010310455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公司客服人員與客戶間於專線核對用戶基本資料等通話內容,進行全程錄音存檔,如聲音資料未經識別為特定自然人前,尚無該法適用問題;如內容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者,涉屬「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即受該法規範
228.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062275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9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等規定,總統任命公務人員之令文刊登於公報,應認屬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與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尚無不合
229.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310780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16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10條等規定,受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故為釐清責任歸屬,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以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
230.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02268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參照,提供駐華使領館所屬國僑民個人資料,如係為通知僑民行使公民選舉權及探視被收容情形,應符合「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要件,惟範圍是否過廣仍應注意該法第5條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之規定
231.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00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主管機關間進行資料交換核屬個人資料蒐集,依上述規定,自應具有特定目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方得為之,又開放系統予其他機關屬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如符合法定事由之一,則得為之
232.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刑事警察機關向高公局蒐集個人車行紀錄資料,係基於「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並符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又高公局提供該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需要,應符合「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
233.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8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指紋如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自得為蒐集,又蒐集時並應履行告知義務,並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34.
235.
  • 法務部 101.11.07 法律字第101031074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參照,如該規定未來施行,役政單位固得蒐集役男特種個人資料,惟衛生單位提供資料因非執行法定職務,而須有法律明文規定為依據,如現行法規無相關規定而有增(修)訂相關法規必要,主管機關可考量於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中明定
23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0.05 行執法字第10131004010號函
  • 為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督促加強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研擬具體因應方案教育訓練,定期及不定期實施檢查個人資料有無隨意放置及其他違反規定情事,以避免個人資料不當外洩,損害個人權益及影響政府威信
237.
  • 法務部 101.10.01 法律字第101031080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參照,警政署將司法機關公告通緝部分內容,公開於網站提供不特定民眾查詢,倘該等個人資料非屬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紀錄等「犯罪前科」資料,尚無該法第6條適用,而應適用第16條規定
238.
  • 法務部 101.09.03 法律字第101006267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12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單位負責總統、副總統致賀國內外人士新歲及受賀新歲、華誕、就職案處理事項,如基於執行職務與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相關國內外人士名單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如寄發新年賀卡
239.
  • 法務部 101.08.07 法律字第1010301273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如投信事業將涉有個人資料基金持股明細及投資組合提供所屬金控與集團公司,如其與所屬金控與集團公司非為同一法人組織,則提供行為即屬所規範之利用行為,且係為風險管理之用而提供,與原蒐集特定目的不同,故應符合該條第1項但書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240.
  • 法務部 101.07.30 法律字第10103106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等規定參照,用於統計或學術研究個人資料,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揭露方式無從再識別特定當事人,則該等資料已非「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即無該法適用
241.
242.
  • 法務部 101.05.30 法律字第101000950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參照,學校衛生法就主管機關及學校得蒐集、處理與利用學生健康檢查特種個人資料以法律明定,且課予學校應將該特種個人資料提供予主管機關義務,應屬該條「法律明文規定」情形
243.
  • 法務部 101.05.24 法律字第10100070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等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職務,為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情形,惟如個人資料為「持股資料」,尚非屬特種個人資料
244.
245.
  • 法務部 101.04.27 法律字第1010310324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18條等規定參照,如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審定屬其犯罪前科資料,除依法符合「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外,尚不得為之
246.
  • 法務部 101.04.10 法律字第10100551510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等規定,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國防與役政主管機關、社政與衛生主管機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如涉特種個人資料時,應符合該法第6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始得為之
247.
  • 內政部 101.04.06 台內社字第1010132721號函
  • 勞工保險局為辦理國民年金業務,其相關必要資料來源所涉各機關、單位等,即為國民年金法第56條第3項規定所稱提供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所需必要資料之相關機關,非公務機關如屬上開相關機關範圍者,亦得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但書規定之情形下,就該等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48.
  • 法務部 101.03.14 法律字第10100007390號函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31條規定參照,基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主管機關立場,為執行該條例規定,對個人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及提供相關學校、機關審查之用,應可認係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249.
  • 法務部 101.03.14 法律字第1010051295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而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規定且於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自得為合法蒐集、處理或特定目的內利用
250.
  • 法務部 101.01.10 法律字第1000025724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依法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及增進其福利,為收養、監護及保護案件當事人、父母或監護人等危害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前科資料蒐集,乃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符合該條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251.
  • 法務部 101.01.04 法律字第1000024207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集保結算所因檢察機關追查犯罪所得個案,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特定投資人個人資料,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又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請求集保結算所提供,亦符合「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252.
  • 法務部 101.01.04 法律字第1000005065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參照,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法令查緝走私,基於特定目的且必要,得蒐集查緝走私個人資料,而財政部關稅總局依法提供報關資料協助,亦符合法令明文規定及增進公共利益要件,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253.
  • 法務部 100.12.28 法律字第1000025319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參照,該條所列特種個人資料內容與文書處理手冊所稱一般公務機密內容與判斷標準並非完全相同,一般文書如包含有特種個人資料,是否改作機密文書,仍應依文書處理手冊第52條及第57條等規定處理
254.
  • 法務部 100.12.28 法律字第1000025794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23條等規定,如為發展國民健全體格,建置學生健康資訊系統要求學校提供學生健康檢查資料,主管機關職權審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似無不妥,惟仍應注意該法第6條誠實信用及比例原則之規定
255.
  • 法務部 100.12.01 法律字第1000017751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精神衛生法第29、38條等參照,因係協助病人擬具相關計畫,自不得解為得以強制方式為之,從而非嚴重出院病人如不同意協助,除另有其他符合前述規定外,恐不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256.
257.
  • 法務部 100.10.03 法律字第1000019245號書函
  • 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7款規範之「非公務機關」,其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目前尚無適用該法規定,惟若侵害民眾人格權或隱私權,受害人仍得依據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258.
  • 法務部 100.08.24 法律字第1000700602號函
  • 參照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8條規定,政府機關為辦理老人自殺防治業務而請其他政府機關提供老人及就養榮民之個人資料,係屬個人資料蒐集,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該等規定之要件
259.
260.
  • 法務部 100.06.15 法律字第1000012630號函
  • 參照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20條、精神衛生法第33條、電信法第7條等規定,電信業者對法律規定之查詢機關提供通信紀錄,且提供係為協助自殺個案危機處置,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61.
  • 法務部 100.05.24 法律決字第1000008324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會於會員申請加入會員進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於蒐集時應向當事人為告知,又辦理會員代表選舉而有公告選舉人資訊,則應使當事人明確知悉使用其個人資料之方式
262.
  • 法務部 100.04.13 法律字第1000003643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等規定,事業單位將法規範勞工健康檢查項目以電子檔儲存管理,應具「特定目的」且係依相關法規所為蒐集或電腦處理。如欲將法規範以外項目納入電腦系統儲存管理,宜由事業單位認定是否符合前述規範
263.
  • 法務部 100.02.10 法律字第0999052427號函
  • 為防止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而設置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供各級公私立學校與縣、市政府通報及於辨理新進教師聘任作業時查詢,其系統之設置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疑義
264.
  • 法務部 99.07.14 法律決字第0999029856號書函
  • 關於鄉(鎮、市)公所將職員考績、獎懲等個人資料,如經電腦處理,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至於,是否依代表會決議冊列附於代表會定期會之工作報告內,則應由公所按個案事實認定,惟公所決定檢附個人資料時,則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265.
  • 法務部 99.06.29 法律決字第0999028018號書函
  • 關於將瀆職之公職人員基本資料及事由,刊登於政府公開之資訊,如該個人資料經電腦處理者,持有資料機關提供或公開,係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仍應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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