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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1.
2.
3.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3.07.09 北市法一字第1133026022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適用涉及與公司法第19條等規定是否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違反前述自治條例規定與時商業登記法第31條等規定行為數認定;及與行政罰法第24條有關「一行為不二罰」等情況如何適用之說明
4.
  • 法務部 113.06.06 法律字第11303507760號函
  • 有關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學理上稱此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至於已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後,罰鍰較輕之其他處罰規定雖未明顯適用,但處罰效果應已涵蓋於較重之處罰之中,應視同亦已適用,故如其餘較輕之處罰規定之法規,繼處罰之後設有其他後續之效果規定,當可視同已處罰,而繼續適用
5.
6.
  • 法務部 112.12.08 法律字第1120351530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傳播業者涉及違規廣告之行為,倘衛生機關查認尚難構成違反衛生法律之裁罰要件,可否由通傳會依廣電法及衛廣法規範廣播電視事業節目與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予以調查裁罰乙節之說明
7.
  • 法務部 112.11.16 法律字第11203512900號書函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至各該規定是否設有刑事罰及刑度為何,尚不在比較範圍之列。如該行為人為事業機構負責人,則應先釐清各該規定之裁罰對象究為事業機構或其負責人,如非同一主體,自應依各該規定分別處罰,不生一事二罰之問題
8.
9.
10.
11.
  • 法務部 112.02.03 法律字第11203501190號書函
  • 有關一行為因土地分別坐落於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範圍內而同時違反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規定適用疑義,因區域計畫法與都市計畫法所規範者,非屬同一事項而不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並無法規競合關係
12.
13.
  • 法務部 111.02.23 法律字第11103500440號書函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緩,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其管轄競合之處理方式,應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以避免重複處罰,並未剝奪各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及裁罰權;罰鍰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14.
  • 法務部 111.02.22 法律字第11103502970號書函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應先釐清上開規定間是否有普通法及特別法關係;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其管轄競合之處理方式,雖應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惟並未剝奪各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及裁罰權
15.
16.
  • 法務部 110.12.17 法律字第11003515670號書函
  • 有關財團法人有經董事會議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運作基金,並將基金匯至董事個人金融帳戶,再於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資料前匯回至法人帳戶之情形,係違反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1項前段抑或同條項後段之規定疑義之說明
17.
18.
19.
20.
21.
  • 法務部 110.01.14 法律字第10903504500號函
  • 有關所詢入境旅客攜帶電子煙油及電子煙霧化器相關零件之違法行為疑義,宜先釐清確認具體個案是否符合菸害防制法第14條所定要件,再予審認其行為數
22.
23.
  • 法務部 109.07.29 法律字第10903511610號書函
  • 有關民眾網路販賣私菸,涉及違反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1款與第23條,及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請參酌並依具體個案事實本於職權審認之;如有涉訟,應以法院之最終判斷為準
24.
  • 衛生福利部 109.02.24 衛部護字第1090105627號
  • 同一行為涉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案件,應先行具體檢視實際案例是否確實同時違反前述之相關規定,倘同時違反,則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規定重於性騷擾防治法,且建議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規定
25.
  • 法務部 109.01.21 法律字第10903500560號函
  • 既存違章建築之命令拆除,係為使行為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則非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違法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乃個案判斷之問題,應視具體事實與構成要件分別判斷之
26.
  • 法務部 108.11.12 法律字第10803516610號函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人口販運防制法均有規範媒體違法侵害兒少身分隱私之行為及處罰規定,就二法所規範未滿18歲之人之競合情形,兒少性剝削條例應屬特別法而優先於人口販運法規定為適用。惟依兒少性剝削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似應適用罰鍰額度較高之人口販運法規定
27.
  • 法務部 108.11.05 法律字第10803515180號函
  • 財團法人同時違反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未將「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及「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係以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從一重裁處
28.
  • 衛生福利部 108.10.09 衛部護字第1081461124號函
  • 教保服務人員、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若有違反相關法令通報之義務,現行除教保服務人員僅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外,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適用,尚無「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適用
29.
  • 法務部 108.07.18 法律字第10803509180號函
  • 有關教保人員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條適用,因涉及違反之法規與處罰適用規定之確認,宜請主管機關先行釐清,俾以後續判斷是否有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適用
30.
  • 法務部 108.03.13 法律字第10803503320號函
  • 國家公園法第19條、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參照,該自治條例第4條第3款規定內容觀之,因公園法第19條規定並未涵蓋該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反之亦然,是以兩者間並不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不生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問題
31.
  • 法務部 107.09.10 法律字第10703513520號函
  • 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二者並無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行為人如係一行為同時違反而應處罰鍰者,裁罰機關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決定裁處罰鍰適用之法規依據
32.
33.
  • 法務部 107.09.05 法律字第10703513150號函
  •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一行為同時違反藥事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倘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因其裁處權罹於時效而不能進行裁處,仍有法定罰鍰額較低而裁處權時效尚未消滅規定可資適用者,仍得由該尚未罹於裁處權時效之法律主管機關依法另為裁處
34.
35.
36.
  • 內政部消防署 107.02.14 消署危字第1070000825號函
  •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符合建築、職業安全衛生、消防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勘驗合格並領有使用執照後,始得進行分裝作業。如分裝場涉及違反上開相關法令,應移請所轄主管機關查處
37.
  • 法務部 107.01.10 法律字第1070350072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參照,均係以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為前提,倘非此情形,而係一行為違反一行政法上義務,依違反法規規定除應處罰鍰外,尚有沒入等其他種類行政罰,即無上述規定適用
38.
39.
40.
  • 法務部 106.07.13 法律字第10603509700號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裁處,如該數個應處罰罰鍰中有法定罰鍰額並非定額時,應由該法裁罰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依據該規定所應處罰鍰額為基礎,再以之與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罰鍰額度為比較,據以適用;又為法定罰鍰最高額比較時,應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規定所定罰鍰最高額作為比較基準,而非以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律裁處規定時所訂定裁量基準裁量金額為比較
41.
42.
  • 法務部 106.06.02 法制字第106025091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16條規定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並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全部委任或委託;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
43.
4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12.22 農水保字第1051857777號函
  • 現行水土保持法及森林法二者尚難認定何者為對造特別法,山坡地內林業用地違規行為如同時違反二者規定,應就具體個案判斷,倘係屬不同行為義務,分別據以裁處與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規定無涉
45.
46.
47.
48.
  • 法務部 105.09.22 法律字第105035134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依法設置,具有一定編制,並於權限範圍內代表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之組織,又行政罰處罰,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而實施處罰構成要件行為之義務主體,自屬依法處罰對象
49.
50.
  • 法務部 105.07.22 法律字第10503510580號函
  • 廣電業者播出內容如有違反相關法令,縱然各該法規未針對廣電業者訂有明確義務及罰則,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仍可就同一違法事實,如符合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要件,自得就該共同違法行為,分別處罰;又廣電三法均訂有節目及廣告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情形規範,故倘其他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未裁罰傳播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仍得依該等法處罰,不受影響,惟應注意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規定
51.
  • 法務部 105.06.02 法律字第10503506300號函
  • 如攤商擅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保護區土地設置攤販集中場營業行為,係一個違規營業行為而違反二個行政法上不作為義務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52.
53.
  • 內政部 105.02.15 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1863號函
  • 旅館業者違法擴大營業範圍之行為,如係違反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4條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變更使用類組」規定者,應從一重處斷;若係違反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4條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後段有關建造行為以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則應分別處罰
54.
  • 法務部 104.12.15 法制字第10402521270號函
  • 主管機關對於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逐一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非不逐次查驗即「按日」予以處罰,而違規行為若無法視為「法律上一行為」而屬「數行為」時,如合併為一次處分即有違行政罰法第25條應分別處罰規定
55.
  • 法務部 104.12.14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20310號函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與第3項規定其立法理由、構成要件、行為態樣及處罰之目的皆為不同,應屬數行為,而得併合處罰,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另行政處罰以刑事判決作為認定事實依據時,如該判決尚未確定,不宜逕以其一審判決內容作為認定事實之唯一依據,仍須調查相關事證並據以認定事實
56.
57.
  • 交通部 104.07.28 交路字第1040016609號函
  • 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詢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2年7月30日北市交裁字第10237392500號函有關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且未請領臨時通行證之裁罰事宜乙案
58.
  • 內政部 104.06.05 台內民字第1040419858號函
  • 未經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許可或備查而擅自設置及經營殯葬設施,涉及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42條等規定,如上開違法情事評價為一行為,則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裁罰
59.
  • 內政部 104.05.01 台內民字第1040415057號函
  • 殯葬管理條例第76、77、86、99條等規定所稱「按其倍數處罰」及「按次加倍處罰」,係以所依據罰則條文之罰鍰金額範圍為基數,按其超出倍數加倍乘算後定其罰鍰金額,若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應處罰鍰規定,應以罰鍰額較高者裁處之
60.
61.
  • 法務部 104.04.14 法律字第10403501650號書函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鐵路法第65條、行政罰法第5、27條規定參照,行為人購買鐵路車票加價出售行為,因鐵路法係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如仍在裁處期間內,逕依鐵路法規定裁處;又鐵路法修法前違法行為經依修正前鐵路法規定移送檢察署,但因法規修正除罪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件,應適用修正後鐵路法規定裁處
62.
  • 法務部 104.04.13 法律字第1040350421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參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屬法定罰鍰額並非定額情形,適用時,應先就具體個案計算所應納稅額,並乘以二倍為法定罰鍰最高額後,再與條例規定罰鍰最高額比較輕重,如係使用牌照稅法為重罰,則稅捐稽徵機關於裁罰時,其裁罰額度自不得低於該條例法定罰鍰最低額
63.
64.
  • 法務部 104.01.30 法律字第104035005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4、25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4條、建築法第73條等規定參照,旅館業者違法擴大營業範圍,如係違反上述規定「變更使用類組」規定,屬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規定義務,應擇一從重處斷;如係違反上述規定「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規定,則為數行為而非一行為,自應分別處罰
65.
66.
67.
68.
69.
70.
  • 法務部 102.10.29 法律決字第1020350660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4、25條規定參照,違法行為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抑或「數行為」,必須就具體個案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
71.
  • 法務部 102.10.25 法律字第102035117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參照,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為重要法規適用原則,在法規適用順序上,應更高於從一重處罰原則,故特別法中對於同一行為雖法定罰鍰額較低,仍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並由該特別法主管機關為裁罰管轄機關
72.
  • 行政院衛生署 102.08.27 國健菸字第1020710155號
  • 公司以公告方式舉辦員工競賽活動並要求員工認購推廣菸品之行為,可能使不特定人知悉宣傳內容,且已達到積極促使菸品消費使用之程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3款等規定
73.
  • 法務部 102.07.03 法律字第1020350233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4、25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等規定參照,飲酒後駕車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飲酒駕車之不作為義務,又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車輛違反規定予以處罰,係以「不作為」行為方式違反作為義務,二者應屬數行為,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74.
  • 法務部 102.07.02 法律字第102035050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4、2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等規定參照,駕駛車輛行經測試檢定處所後不停車接受稽查,或停車後拒絕接受測試檢定予以處罰,係以「不作為」行為方式違反接受測試檢定之作為義務,又駕駛人接受測試檢定,如呼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而未達移送刑法公共危險罪嫌標準予以處罰,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飲酒超過特定標準之不作為義務,故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與酒後駕車二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並不同,分屬數行為,應分別處罰,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
75.
76.
  • 法務部 102.01.23 法律字第1010025812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4、25條等規定參照,違法行為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或「數行為」並非僅就法規與法規間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判斷,必須就具體個案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即將因個案具體情節不同,結果未必相同
77.
  • 內政部 101.11.12 台內防字第1010346658號
  • 性騷擾事件經調查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且未提起再申訴,縱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主管機關就同一行為認定不符構成要件而不予裁罰,仍不影響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爰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仍應依法處分
78.
79.
  • 行政院衛生署 101.06.25 國健教字第1010760057號
  • 參照菸害防制法第6條第1項規定,菸品容器上之文字不得有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意旨,不因文字係品牌名或包裝介紹而有區別,系爭菸品於包裝上列印濾嘴材質,即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
80.
81.
  • 法務部 101.01.19 法律字第1000023096號函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88條等規定參照,重型機器腳踏車裝載液化石油氣未申請臨時通行證、懸掛標誌及標示牌等,係以不作為方式違反行為義務,而附載物品超重則係以作為方式違反禁止超載不作為義務,應屬數行為
82.
83.
84.
  • 內政部 100.11.11 台內營字第1000210566號函
  • 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擅自將建築物作為經營旅館業務使用者,同時違反建築法第73條及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等規定,應從較重之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處斷。又因較輕之處罰已涵蓋於較重之處罰之中,如受處分人未於限期內停業,得適用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連續處罰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85.
86.
  • 內政部營建署 100.08.31 營署綜字第1002915453號函
  •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設置行動電話基地台,但擅自變更農舍使用及增建違章倉庫設施如已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且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則自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裁處,繼處罰後設有其他後續效果規定,例如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等不具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當可視同已處罰鍰而繼續適用
87.
  • 法務部 100.08.10 法律字第1000018105號函
  • 一行為同時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各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從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處罰,係比較具體個案查明計算後之法定罰鍰額,決定從重適用之法條
88.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7.29 環署毒字第1000056850號函
  • 有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於運作前未依規定申報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及未製作紀錄定期申報,係一行為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第34條規定從一重裁處
89.
90.
  • 法務部 100.01.11 法律字第0999054953號函
  • 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係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而言,因行為單一且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並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若行為人不同,或雖行為人相同但非屬同一行為,則屬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應分別處罰
9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04 環署水字第1000000888號函
  • 船舶因事故發生污染事件時,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船長及船舶所有人僅負採取立即措施防止污染擴大之義務,得俟靠碼頭後再行通報商港管理機關。但污染事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時,則應以優先方法報告商港管理機關
92.
  • 法務部 99.10.20 法檢字第0990807156號函
  • 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該自製獵槍是否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查禁物」,端視主管機關有否為查禁之公告而定,始有同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而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裁處罰鍰之問題
93.
  • 法務部 99.10.14 法律字第0999024545號函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節目,如係首次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節目內容分級規定,同時違反第19條節目廣告化規定,且為1年內第3次違法者,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除應裁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下之罰鍰外,應併裁處警告
94.
  • 法務部 99.10.07 法律字第0999022521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以科學儀器執行動態查緝作業,查獲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仍行駛於公共道路,如該科學儀器設置地點並未定期公布於網站,則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符,無適用該法處罰之餘地,而僅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相關規定,責令補稅並處以罰鍰
95.
  • 交通部 99.09.10 交路字第0990048828號函
  • 民眾以照相方式檢舉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丟棄菸蒂之違法行為,得向主管單位敘明案件事實,或檢具相關證據,待執法單位查證後,認定確有此事實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處罰違規之汽車駕駛人
96.
  • 法務部 99.07.29 法律字第0999033645號函
  • 關於醫療機構因尚未擬定試驗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及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同意,亦未實踐告知程序及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便擅自施行人體試驗,對違法行為係屬一行為或數行為,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宜由裁罰機關依據行為人之主觀犯意本於職權審認之
97.
  • 法務部 99.07.14 法律決字第0999024544號函
  • 關於「一行為不二罰」係為避免人民因法律錯綜複雜之規定,導致人民同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之處罰,而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此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縱使於行政罰法施行前已受裁處之行政罰案件,雖無該法之適用,仍可視為該法適用,並應擇一從重處斷之
98.
  • 法務部 99.07.13 法律字第0999026183號函
  • 關於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且未請領臨時通行證之違規行為,係屬於「一行為」抑或「數行為」乃個案判斷之問題,並非按法規之規定予以抽象判斷,須就具體個案犯行事實之情節,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99.
100.
  • 財政部 99.05.10 台財稅字第09900076690號令
  • 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同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統一發票記載不實及漏稅等情形,應依法擇一從重處罰
101.
  • 法務部 99.04.12 法律字第0999002036號書函
  • 關於未登記之工廠同時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時,經依較重之都市計畫法規定處以罰鍰後,雖未依較輕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處以罰鍰時,亦視同已適用之,而得依其相關之規定或命令其停工
102.
  • 交通部 99.03.25 交路字第0990021382號函
  • 騎樓擅自設置固定式車阻設施或相關休閒椅,若具體事實有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及市區道路條例第9、33-1條之規定者,應依照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法定最高罰鍰之權責機關依法裁處
103.
  • 法務部 99.02.25 法律字第0999000440號函
  • 對於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等,應視各該行政法義務之內容而定,而「危害公共安全」、「明顯懸掛招牌非法從事業務,且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之情形」等情事是否屬違反老人福利法第45條所規定,而成為對未申請設立許可或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老人福利機構裁處罰鍰時應考量之因素,仍需由內政部部參酌老人福利法第45條之相關規定意旨,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104.
105.
106.
  • 內政部 98.12.21 台內營字第0980218072號函
  • 對於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同時違反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並無規定應優先適用其他特別法令規定,僅規定應由各法令主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故難謂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違反管制之行為得不適用行政罰法規定原則,而優先適用特別法令裁罰之
107.
  • 經濟部 98.10.01 經商字第09800656370號函
  • 兒童及少年進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同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此乃一行為違反2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均應裁處罰鍰之情形,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裁處
108.
109.
110.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8.06 環署水字第0980067511號函
  • 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及第46條之規定者,依行政罰法第24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規定裁罰。且尚得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要求設置量測、監測及錄影監視系統等設施
111.
112.
  • (廢) 財政部 98.06.01 台財稅字第09804036540號函
  • 同時違犯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並經各別裁處確定之案件,經個案審認係屬競合情形且裁處機關為監理機關者,應依稅就稽徵法第49條及第28條第2項規定,退回納稅義務人溢繳之罰鍰
113.
  • 交通部 98.04.29 交路字第0980030845號函
  • 專供載運7歲以下兒童之幼童專用車,如有載運7歲以上學童之情事,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如涉其他相關法令,則應由權責管轄機關機法令最高罰鍰裁處
114.
  • 法務部 98.02.26 法律字第0980003096號書函
  • 主管機關就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之行為,於課處行為人罰鍰後,應否再依同法第21條第1項後段命義務人於限期內為「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等不利處分,應視具體個案管制之事實是否存在、管制之手段是否合理、必要且符合規範目的而論
115.
116.
  • 法務部 98.01.13 法律決字第0980000846號函
  • 行為人因觸犯刑事法律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若該行為人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即不再處以罰鍰
117.
  • 法務部 97.12.30 法律決字第0970021625號書函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規定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應就個案之違法事實行為綜合判斷決定之。又一行為前因有罪判決確定而後被判決免訴,既經有罪確定判決在前,即已合於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規定
118.
119.
  • 法務部 97.11.10 法律字第0970038040號函
  • 執行業務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政見參加投標罪,自應依相關規定處罰。至於處罰後得否再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行政罰乙節,應視相對人及行為是否皆為同一而定。若均為同一,則不應再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但仍得廢止其許可
120.
  • 法務部 97.10.22 法律字第0970036208號函
  • 行政法上之一行為或數行為之認定,應就個案為抽象之法規間關聯或事實和具體之情節審視行為人犯意、構成要件及所侵害之法利益及其法效果,配合立法理由、裁處意義與社會通念因素為整體判斷
121.
  • (廢) 財政部 97.09.18 台財稅字第09704546610號函
  • 違犯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者,應就個案認定是否屬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法依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之競合類型
122.
  • 法務部 97.08.04 法律字第0970018330號書函
  •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123.
124.
  • 法務部 97.05.19 法律決字第0970010854號函
  • 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而應處罰鍰者,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125.
126.
  • 法務部 97.04.24 法律決字第0970006965號函
  • 如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罰鍰金額非定額者,應由該法之裁罰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依其規定應處罰鍰金額為基礎,再以之與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罰鍰額度比較,據以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127.
128.
  • 內政部 97.03.03 台內營字第0970030307號函
  • 都市計畫農業區違規行為態樣涉及建築法等多種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時,須進一步判斷有無法律競合之問題;若農地違規案件經限期改善後已確實回復原狀時,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主管機關仍應依法裁罰之,但法律有特別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主管機關有處罰與否之裁量空間
129.
  • 法務部 97.02.21 法律決字第0970006357號函
  • 關於產品單張廣告宣傳單內容,不同種類商品同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確屬「一行為」者,主管機關誤以罰鍰額度較低之規定裁處,即屬違反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另由有管轄權之機關為適法之處分
130.
  • 法務部 97.01.30 法律決字第0960049343號書函
  • 關於雇主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時,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亦即應將違反刑事法律部分先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不得同時裁處罰鍰,如有行為人之行為同時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而例外,因該等處罰種類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得併予裁處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並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131.
132.
  • 行政院衛生署 96.12.26 衛署藥字第0960054823號函
  • 含有Sulpyrin之注射劑既經行政院衛生署列屬評估未通過,自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禁藥,醫療院所如提供該注射劑者,依據同法第83條規定處斷。又該藥品如屬禁藥且已逾有效期限,參照一事不二罰原則,宜先就「禁藥」部分處辦
133.
134.
135.
  • 法務部 96.11.07 法律字第0960035553號函
  • 關於違法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乃個案判斷之問題,並非僅就法規與法規間之問題,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之判斷,而係必須就具體個素之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的犯意、構成要件之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之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之文義等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之
136.
137.
138.
  • 法務部 96.10.04 法律字第0960034138號函
  • 未領取營業執照且無營利事業登記之旅館,應屬一行為同時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商業登記法規定,經罰鍰並禁止營業後,仍拒不停業者,主管機關得按月連續處罰
139.
140.
141.
  • 法務部 96.09.03 法律字第0960027246號書函
  • 在於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因行為單一,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罰鍰,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並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係稱此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142.
  • 法務部 96.08.06 法律字第0960700572號函
  • 關於技師末依期限申請換發執業執照,惟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後至換領執照完成前,仍繼續執行技師業務,如認其行為人違反技師法之相關規定移付懲戒時,所涉及行政罰或懲戒罰之適用疑義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 財政部 96.02.05 台財關字第09600052530號函
  • 依行政罰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均屬「不作為義務」,故應為一行為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 內政部 95.12.19 台內中營字第0950807506號函
  • 有關擅自建造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補照,因「擅自建造」有多種態樣,應釐清為自力建造、自行雇工購料建造或其他情節,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再依法究處
157.
158.
159.
  • 法務部 95.11.01 法律字第0950036647號書函
  • 一行為違反處行政法上義務者,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罰鍰,為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數行政罰競合時,應按上開規定辦理
160.
161.
162.
  • 內政部 95.09.25 台內防字第0950148387號函
  • 有關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之媒體樣態繁多,爰處以行政裁罰時應就個案事實報導之內容、方式、態樣、時點,及法律立法意旨、制裁意義等綜合判斷判斷「行為者」及「報導或記載之行為」是否為同一,分別適用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或數行為分別處罰之規定,至其餘未竟事宜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一般法律原則、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以落實對被害人之保護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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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4.12.06 環署空字第09400921424號函
  • 公私場所之重油鍋爐使用煤粉助燃之行為,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及第28條規定,分別依法處分。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處分,以符合「一事不兩罰」及「從一重處斷」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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