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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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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法務部 114.02.12 法律字第11403501040號函
  • 內政部倘業已指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興辦社會住宅之相關事項,該中心即應依住宅法相關規定及內政部之指示,興辦社會住宅,無須再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委託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興辦社會住宅」業務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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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9.12.07 法律字第10903516820號函
  • 公益信託主管機關將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因屬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與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有間,而屬地方制度法規定之範疇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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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法務部 108.04.16 法律字第108035051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19條規定參照,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權限委託;又「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在其權限範圍內,具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並不生管轄移轉情形
14.
  • 法務部 107.09.06 法律字第1070351304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15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權限移轉類型繁多,除同一行政主體內上下隸屬行政機關間權限委任、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權限委託,以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等情形外,尚可能包括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將其權限移轉中央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公法人將其權限移轉其他行政機關、公法人情形,故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移轉部落公法人辦理時,可參酌或類推適用該法第15條第2、3項規定辦理
15.
16.
  • 法務部 107.03.14 法制字第10702504480號函
  • 法務部就「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相關法制原則,及罰則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和釐清處罰主體,並符地方制度法等法制意見之說明
17.
  • 法務部 107.03.14 法制字第10702504500號函
  • 行政機關若移轉權限予部落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部落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係屬公法人,從而與行政程序法「委任」要件未合,又因部落非屬民間團體或個人,與「行政委託」亦不相符,至是否得適用或類推適用地方制度法上之「委辦」規定,應由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意見
18.
  • 法務部 106.12.11 法律決字第106035159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
19.
  • 法務部 106.09.05 法律字第106035109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則非屬該規定之委託;另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規定,受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該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又所定委託,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
20.
  • 法務部 106.06.05 法制字第106025095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委託」係指將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另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3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該「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不包含行政罰法裁罰性不利處分
21.
  • 法務部 106.06.02 法制字第106025091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16條規定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並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全部委任或委託;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
22.
23.
  • 法務部 106.04.21 法律字第105035200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國家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電臺執照持有者相關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若受他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EPIRB資訊及持有者緊急聯絡人」等個人資料,如他公務機關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於受託範圍內行為,自亦符合上述規定;又若將船舶無線電臺管理相關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蒐集,由其請EPIRB持有者填復登錄表,涉特定目的外利用,如可協助以達提升遇險搜救成效、保障我國籍船舶航行安全、增進公共利益、維護船舶乘員生命安全目的,應可認為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之
24.
25.
26.
  • 法務部 105.10.25 法律字第10503514820號函
  • 都市計畫法第4條規定,如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則直轄市、縣(市)自得本於自治組織高權為內部事務分工,無須藉助權限委任之法理;如該規定非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且都市計畫法並未限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於適當位階之法規為具體明確之權限移轉規定
27.
  • 法務部 105.03.07 法律字第10503503570號函
  • 對於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溢領追繳,如因授益行政處分溯及失效所生不當得利,或因法定事由發生而應停止受領所生不當得利,而此二種情形於相關規定若無賦予支給機關有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意旨時,於前者情形機關得作成書面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在後者情形應由支給機關依行政訴訟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28.
  • 法務部 105.01.05 法律字第10403516850號函
  • 地方政府與轄內鄉(鎮、市)公所屬不同行政主體,其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5條「委託」規定,應屬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委辦」
29.
  • 法務部 104.07.17 法律字第10403508050號書函
  • 菸酒管理法第2條規定是否有意將菸酒管理明定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宜由主管機關先行確定;又地方政府如已合法將菸酒管理法中罰鍰處罰業務委任府財政局執行,則所為罰鍰處分,即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該等罰鍰處分訴願,應歸受委任機關「直接上級機關」地方政府管轄
30.
  • 法務部 104.06.23 法律字第10403506450號函
  • 社會救助法第3、44-3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如已合法將社會救助法中管轄業務委任該府社會局執行,則該府社會局得逕以社會局處名義,洽請相關機構提供業務所需資料
31.
  • 法務部 104.06.23 法律字第1040350664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地方制度法第2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其他機關,另「中央委辦」因屬不同行政主體間權限移轉,屬地方制度法規定範疇
32.
33.
  • 法務部 103.12.17 法律字第103035120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136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又現行司法實務判決見解,多基於補助款契約約定與行政機關相關補助作業要點所定內容相契合,補助款發放條件亦皆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行政機關核准後,兩造始簽訂該契約,後續補助契約可視為該核准行政處分執行行為,兩者應整體觀察而視為一個公法法律關係行為,個案上曾認為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應屬公法上爭訟事件。行政機關就補助民間團體本於權責認定性質,具體個案如有爭訟者,仍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34.
  • 財政部 103.09.18 台財促字第10325514260號函
  •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授權所屬機關執行該法辦理事項是否涉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所稱權限移轉範圍,主辦機關應本於權責就個案授權實情認定,若涉及權限移轉,即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公告程序
35.
  • 法務部 103.05.06 法律字第103035057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19條規定參照,「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則非屬之,又隸屬不同行政主體各級政府或行政機關間,地方各級政府不宜將權限移轉予中央機關,以免紊亂地方自治監督體系、行政救濟體系及國賠償責任歸屬;另「行政協助」係指不相隸屬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輔助行為,故僅限於公法上行政行為,不包括私法行為,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
36.
  • 法務部 103.02.19 法律字第103035014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15條、國籍法第3條等規定參照,如委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歸化測試業務,因屬不同行政主體間權限移轉,性質宜先行確定,如確屬「團體委辦」性質,受委辦直轄市、縣(市)自得本於自治組織高權為內部事務分工,無須藉助權限委任法理;如屬「機關委辦」性質,倘委辦法規依據有得再委任授權,則直轄市、縣(市)政府自得依上述規定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37.
38.
  • 法務部 102.12.24 法律字第10203514410號函
  • 土地法第25條、行政程序法15條、地方制度法第2條等參照,如畸零地或小規模以下公有土地處分通案授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核准,免報經行政院核准,雖可節省行政程序,惟授權無相關法律依據,尚不符合「委任」、「委託」或「委辦」要件等相關規定,法理依據有待斟酌,又恐形成被監督者自我核准情形,而與立法目的有悖,故不無疑義
39.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100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受其他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機關以外機關之個人資料者,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行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
40.
  • 法務部 102.10.01 法律字第102035109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銓敘部若將行政院以外機關公務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事總處為之,人事總處於本法適用範圍內,既視同銓敘部蒐集、處理或利用,自符合上述規定
41.
  • 法務部 102.09.11 法律字第102035094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19條規定參照,「委託」係指行政機關將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則非屬之,又「行政協助」,係指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於其權限範圍內之互相協助,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且行政協助具有補充性,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其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故與委託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
42.
  • 法務部 102.06.28 法律字第102035069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參照,該條係指不相隸屬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之輔助行為,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受請求協助機關協助行為,應僅止於調查事實或執行部分行為,倘請求機關未將主要行為移轉予被請求機關,並無構成權限移轉,與「委任」或「委託」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
43.
  • 法務部 102.06.03 法律決字第102035057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參照,上級政府委託管淡水河及磺溪二水系流經之轄區,如涉及不同行政主體間權限移轉,非屬上開規定範疇,性質上似屬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所稱委辦事項,故法律適用疑義,宜徵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意見
44.
  • 法務部 101.04.02 法律字第1010052271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訴願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經濟部雖將科學園區內「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事項」及「工廠之設立許可、登記、管理及輔導事項」,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然委託事項中央主管機關仍為勞工委員會及經濟部
45.
  • 法務部 100.10.19 法律字第1000025107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之行政契約,非謂行政契約雙方當事人均為行政機關即屬之,仍應就契約整體綜合觀察,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契約標的,另權限委託依據之法規,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及法律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在內
46.
  • 法務部 100.10.03 法律字第1000019531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9條等規定,行政協助,受請求協助機關協助行為,應僅止於調查事實或執行部分行為,如請求機關將主要行為,移轉予被請求機關,已構成權限移轉,則為「委任」或「委託」
47.
  • 內政部 100.05.06 台內營字第1000803645號函
  • 各縣(局)政府得依據建築法第27條規定,委由非縣(局)政府所在地之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核發建造執照、施工管理、核發使用執照等事項,因其性質係屬委辦,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之適用,故各縣(局)政府於委辦前應以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中央法規或縣自治條例為依據,始得為之
48.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3.30 環署水字第1000024138號令
  • 所謂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而受理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辦理審查、核發、變更、展延排放許可證等事項之機關,係包含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權限委任」及「權限委託」等情形
49.
  • 法務部 100.03.01 法律決字第1000000483號函
  • 有關辦理嘉南三縣市漁民取得海埔新生地所有權事宜,所詢作業要點並非法律位階,似亦無法律授權訂定,如擬單獨作為使申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之行政處分依據,容有疑義。又涉及國有財產管理與處分,是否另訂法規,俾供該管縣、市政府遵循,宜洽商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
50.
  • 內政部 99.12.24 台內營字第0990810665號函
  • 依中央法規命令及縣自治條例之授權規定,中央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得將其應辦理之事項交付直轄市、縣市或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至於委辦之行政程序可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
51.
  • 法務部 99.10.18 法律字第0999041988號函
  • 按行政法上之「權限移轉」,其「權限」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者而言,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檢查,性質上屬偏向專業參與之技術協助,雖有執行上之獨立性,然並無名義上之獨立性,相關行政處分仍由主管機關為之,未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無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52.
53.
  • 法務部 99.09.16 法律字第0999036312號函
  • 地籍清理事項如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則地方主管機關自得本於自治組織高權為內部之事務分工,無須為權限之委任;倘上開事項非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法規亦未限制地方主管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時,則地方主管機關得於適當位階之法規為具體明確之權限移轉規定,惟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
54.
  • (廢) 經濟部 99.07.13 經能字第09904604360號函
  • 依據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5條,公告經濟部將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中有關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或追回補助款項、認證、撤銷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並以經濟部能源局名義執行
55.
  • 法務部 99.05.28 法律字第0999011314號函
  • 關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權限事項,性質上是否宜由經濟部委任所屬機關辦理?由於授權條款未為明確規定,仍應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推知立法者之原意,是否有意授權主管機關就該爭議事項之調解得委任所屬機關為之而定
56.
  • 內政部 99.05.18 內授消字第0990096158號函
  •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57.
  • 法務部 99.01.05 法律字第0980050990號函
  • 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其法規依據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並對於該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概括規定,及不得全部委任、委託
58.
  • 法務部 98.03.30 法律字第0980700230號書函
  •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所稱「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惟如有無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時,始由事實上之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查事故發生於省道且同為臺北縣淡水鎮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之市區道路,除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或依委辦程序委由鄉(鎮、市)公所管理者外,應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即臺北縣政府)養護管理
59.
  • 法務部 98.02.12 法律字第0970047683號函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適用範圍限於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若無則非屬權限委任;又行政協助其適用情形為行政機關相互間不涉及權限移轉之職務協助,上下級機關原則上無行政協助之適用,惟若代為執行之具體內容非屬對其之監督事項但仍為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仍足成立行政協助
60.
  • 交通部 98.01.20 交路字第0980015206號函
  • 鄉(鎮、市)如需劃設路邊停車場辦理停車收費業務,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鄉(鎮、市)公所非屬地方主管機關故不得辦理停車收費等相關業務
61.
62.
63.
  • 法務部 97.09.17 法律字第0970700595號書函
  • 於權限委任者,須以法律依據為要件,且需有轉移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而此工程營產處係僅依軍備局內部分工而所為任務,仍需請求上級為核准之許可,並無單獨決策權,因此並非是權限委任
64.
  • 法務部 97.03.24 法律字第0970008040號函
  • 關於臺北縣政府委任環境保護局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監督及處罰權限,如無其他法令規定,則屬欠缺具體事項委任之法規依據,其據以作成之行政處分是否當然無效,由主管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並為適法之判斷
65.
66.
  • 法務部 96.11.20 法律字第0960036300號函
  • 關於權限委任、委託及行政委託之規定,其僅單純作為提示性規定,尚無不可,惟倘個案上有權限一部分之委任、委託或行政委託之必要時,不宜僅以概括規定作為法規依據,仍應就該事項有其體之法規依據,始為適法
67.
  • 法務部 96.11.02 法律字第0960040581號函
  • 關於「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至第4項有關權限委任、委託及行政委託之規定,其僅單純作為提示性規定,尚無不可,惟倘個案上有權限一部分之委任、委託或行政委託之有必要時,不宜僅以上開概括規定作為法規依據,仍應就該事項有具體之法規依據,始為適法
68.
69.
  • 法務部 96.06.28 法律字第0960018144號函
  • 為強化船舶行安之管理,對於違規超載等之行為人,擬委託海岸巡防機關「責令改善後放行」或「命令其停止執行」,是否屬行政罰法第2條所稱具有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之疑義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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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10 簽見
  • 臺北市政府於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3項增列「將其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乙節,乃本於彈性規範委任之權源,以切合實務需要及事實,由負責執行之機關負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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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內政部 95.11.09 台內營字第0950806672號函
  •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如欲將違反市區道路條例規定之處罰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因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移轉而屬「委辦」性質,應於市區道路管理相關自治法規中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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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4.03.09 台內營字第09400817181號函
  • 縣市政府如欲將部分建築管理業務授權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因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移轉而屬「委辦」性質,應以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中央法規或自治條例為依據,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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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11 簽見
  • 基於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管轄權歸屬及爭議處理要點第3點後段,僅作為各機關內部權限劃分之判斷標準,似難作為殯葬管理處以市府名義為該系爭行為之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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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04.22 環署廢字第0930024079號函
  •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之主管機關,及其執行相關稽查作業之方式與適用規定,主管機關委託鄉(鎮、市)公所進行廢棄物清理情形之查核時,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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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3.25 簽見
  • 有關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其他有關臺北市政府權限之事項,如認有實際之需要,且有法源之依據(如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者,於踐行一定之程序後,尚非不得將臺北市政府之權限委由該主管機關辦理
126.
127.
128.
129.
130.
  • 法務部 91.02.04 法律字第0090047641號函
  • 關於外國人參與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擬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職權命令由所轄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核發,涉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適用疑義
1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1.15 簽見
  • 本案似已依行政執行法踐行書面限定義務人於相當期間內履行,且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義務,故於其逾期不履行時,自得由臺北市政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132.
133.
134.
135.
136.
  • 法務部 90.09.21 (90)法律字第021319號函
  • 關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委託直轄市政府辦理公司登記業務,直轄市政府將該項業務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其所作成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機關疑義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11 簽見
  • 警察局執行臨檢勤務既得對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進行臨場檢查,則該局辦理「加強保護青少年措施」工作時,似得對相關場所檢查是否有違反保護童工、女工工作權益情事
143.
1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30 簽見
  • 「行政院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心點子創意徵選活動要點」對市府無拘束力,故仍應由行政院訂定法規命令,依法交付市府執行,但如為顧及社區團體及民眾權益,同意辦理初審作業,亦得與行政院訂定行政契約由市府辦理
145.
146.
147.
14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05 簽見
  • 為提升本府行政效率,增加人民對市府之信賴,本案似應以收件時交予申請人收據所列處理期限公告為宜,惟主管機關倘期與經濟部之處理期間一致,使案件處理較有彈性,似需將申請人收據上所列處理期限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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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法務部 89.07.06 (89)法律字第021580號函
  • 第一則關於高速鐵路工程局擬代公路局辦理高鐵高架橋下道路工程用地取得作業,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之疑義第二則有關依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第2條規定設置之聯繫組,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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