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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14.02.11 法律字第11403501870號書函
  • 有關機關所為之行政罰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機關對於該種類行政罰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仍得併予裁處,故其裁處權時效之計算,自與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所定起算點無涉
3.
  • 法務部 113.09.19 法律字第11303510040號書函
  • 有關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優先原則」適用之情形,行政機關應俟司法機關為裁判確定日起,始得依行為人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以及開始計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尚不因行政機關是否知悉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時點而影響裁處權時效之計算
4.
  • 法務部 113.06.11 法授廉利字第11305002340號函
  • 有關行為人一行為同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規定者,請確實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辦理;如案經檢察官起訴,應積極追蹤後續法院審理結果,俟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就行為人所違反利衝法情事請各政風機構將調查結果,依規定儘速陳報裁罰審議
5.
6.
  • 法務部 113.05.13 法律字第11303505130號書函
  • 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及第3項關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罰鍰扣抵規定之適用,係以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為前提
7.
  • 法務部 113.03.19 法律字第11303502150號函
  • 有關營造事業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前者經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者,主管機關仍得依營造業法規定裁處罰鍰,惟於裁處罰鍰時,營造事業已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應於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8.
9.
  • 法務部 112.11.16 法律字第11203512900號書函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至各該規定是否設有刑事罰及刑度為何,尚不在比較範圍之列。如該行為人為事業機構負責人,則應先釐清各該規定之裁罰對象究為事業機構或其負責人,如非同一主體,自應依各該規定分別處罰,不生一事二罰之問題
10.
11.
12.
13.
14.
15.
  • 法務部 110.12.15 法律字第11003513970號函
  • 有關法人於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經依法裁處後,該法人內部實際實施違反水利法行為之職員或受僱人,是否需以故意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予以裁處疑義乙案之說明
16.
  • 法務部 110.09.23 法律字第11003512250號函
  •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4項規定,於行政處分之裁處有瑕疵而經訴願管轄機關、行政法院或裁處機關之上級機關等有權機關予以撤銷並命其另為適當之處分而再度為裁處者,均仍以「原來第一次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算
17.
  • 法務部 110.05.12 法律字第11003503630號書函
  • 有關貴局辦理「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廳舍耐震能力評估結構補強工程委託規畫、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擬將得標廠商吳○○建築師事務所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18.
  • 法務部 110.01.14 法律字第10903504500號函
  • 有關所詢入境旅客攜帶電子煙油及電子煙霧化器相關零件之違法行為疑義,宜先釐清確認具體個案是否符合菸害防制法第14條所定要件,再予審認其行為數
19.
  • 法務部 109.11.11 法律字第10903515640號函
  • 有關某獨資商號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如經認定其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之行為並非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故其實際負責人前已因觸犯刑事法律而依緩起訴處分所支付之金額,於登記負責人受行政裁處罰鍰時,並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扣抵規定之適用
20.
  • 法務部 109.10.27 法律字第10903514910號函
  • 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主管機關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其裁處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
21.
  • 法務部 108.09.25 法律字第10803514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國家安全法暨其施行細則與海岸巡防法「安全檢查」及「檢查」,其本質上有無不同及其適用對象、實施之主體、時點、地點及方式,與同時違反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之處罰規定時法規適用之說明
22.
  • 法務部 108.09.18 法律字第1080351374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參照,第3項立法目的係考量國家對人民一行為先後課以應履行負擔及行政法罰鍰,對人民基本權造成不利益整體效果,亦不應過度,以符比例原則,故明定行為人所支付金額或提供勞務,得扣抵罰鍰;又緩起訴處分負擔之履行扣抵罰鍰,應以行為受罰鍰裁處為必要,縱緩起訴處分負擔履行與行為人所應繳納罰鍰已全額扣抵,仍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始對受處分人發生效力,以維人民救濟權利
23.
24.
  • 法務部 107.11.13 法律字第1070351391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所詢某事業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8條之1及涉犯同法第36條行政刑罰規定,經法院科處罰金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其違法行為所獲不法利益所得涉及有刑事優先、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等法律意見說明
25.
  • 法務部 107.11.01 法律字第10703515350號函
  • 建築師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如認係屬行政罰之性質,其裁處權時效本應自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違規行為終了時似係於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前,則裁處權時效,應於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之日起算
26.
  • 法務部 107.08.22 法律字第1070350927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採刑事優先原則,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故為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
27.
  • 法務部 107.04.23 法律字第10703505410號函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且已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行政機關即已喪失管轄權,自不得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裁處,至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行政機關仍得予以裁處
28.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3120號函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為前提,倘非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自得分別處罰,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如同一涉案貨物同時涉及沒收及沒入情形,宜先予究明司法機關依懲治走私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沒收涉案貨物,與行政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對涉案貨物裁處沒入,是否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情形
29.
  • 法務部 106.12.13 法律字第1060351490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2項規定參照,如主刑已科處「緩刑」,縱法院併宣告「沒收」,行政機關僅不得就法院宣告沒收之物再裁處「沒入」,但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另刑法第2條修正並不影響原先行政機關於法院宣告沒收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之結論
30.
31.
  • 法務部 106.06.05 法律字第10603502500號函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並經該管司法機關於行政罰裁處時效完成前開始偵查處理時,行政機關即已喪失管轄權,行政機關應俟司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裁判確定日起,始得依行為人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以及開始計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尚不因行政機關是否知悉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點而影響裁處權時效之計算
32.
33.
  • 法務部 105.09.07 法律字第10503513800號書函
  •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後,同時課以任職期間相同薪資之「罰鍰」,是否屬於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與當選無效事由是否構成一事二罰等,涉及選舉事務及該法相關規定,宜由相關主管機關審酌判斷
34.
  • 法務部 105.06.30 法律字第10503509180號書函
  • 當事人刑事部分經檢察官行政簽結,如其並非負責人,或僅係被冒名並非實際行為人者,認無處罰之必要,即無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問題,如認其應予處罰者,則其行政處罰裁處期間,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及27條第3項規定,係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日起算
35.
  • 法務部 105.04.18 法律字第10503506120號函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前段及第104條規定,二者立法目的及處罰構成要件均不同,於違反前者部分,係以不作為方式違反應親自簽名之行為義務,至涉違反後者部分,則係以作為之行為方式違反不得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之不作為義務,應屬數行為,應分別處罰
36.
  • 法務部 105.04.18 法律字第10503506930號函
  • 逃漏稅捐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確定者,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裁處,至裁處期間起算日,得依同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意旨,應自檢察官撤回起訴確定之日起算
37.
  • 法務部 105.02.24 法律字第1050350043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係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之處理規定,第3項扣抵規定,係考量行為人受有財產負擔或為勞務付出,為符比例原則,故明定其所支付金額或提供勞務應扣抵罰鍰
38.
  • 法務部 105.01.06 法制字第10502500130號函
  • 自治條例關於罰則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輕重相同者再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規定,處罰構成要件應明確,俾使人民得預見其行為可罰性;另如規定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則不符地方制度法第26條相關規定所定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39.
  • 法務部 104.09.03 法律字第10403510550號書函
  • 海巡人員執行查緝走私,如研判查獲個案尚無涉及違反刑事法律而函送該管行政機關裁處,與刑事訴訟法第92條等相關規定尚無不符;對犯罪事實有無調查及認定非行政機關職權,倘執行職務過程未發現有犯罪嫌疑則由行政機關逕開啟行政裁罰程序,與行政罰法第26條等規定並無牴觸
4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08.07 環署廢字第1040062778號函
  • 清除、處理機構之違法行為,如經核發機關認定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所訂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構成要件時,不論案件是否已由司法機關偵辦或起訴,或是否已完成司法判決,均可依相關違法事證予以撤銷或廢止許可證
4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06.24 環署空字第1040045924號函
  • 關於公私場所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遭停工處分所涉及處罰競合一案,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
42.
43.
  • 法務部 104.05.05 法律字第1040350497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刑法第74條規定參照,以「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為緩起訴條件或緩刑負擔者,因支付對象係「被害人」,性質上應屬民事損害賠償作用,與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而受有財產負擔情形有別,故無扣抵規定適用
44.
45.
  • 法務部 104.03.12 法律字第104035026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27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等規定參照,該管理法修正以前攙偽、假冒行為,所涉公司自始未曾受有刑事處罰,如主管機關認該期間違法行為修法以後行為係各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自應依法另為裁處,不生一行為不二罰適用問題;又行政罰裁處權,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行政罰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46.
  • 法務部 104.01.20 法律字第10403500030號函
  • 行政罰法第45條、政府採購法第92條、營造業法第54條等規定參照,如營造公司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且前者經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緩起訴處分在案,則仍有行政罰法第26條適用,裁處權時效係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如又尚未逾3年裁處權時效期間,主管機關仍可依營造業法規定裁處罰鍰;又營造業法「廢止其許可」與政府採購法「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本有不同,從而不影響主管機關依該法廢止其許可之權限
47.
  • 法務部 103.12.27 法律字第103035145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27、32條、農藥管理法第55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6、37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32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48.
  • 法務部 103.11.18 法律字第103035119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3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0條規定參照,如被害人雖已對承包廠商代表人提出告訴,惟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對該「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所為罰鍰裁處,因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情形,故仍應先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俟司法機關就該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後,方得據以起算裁處權時效並於裁處權期間內裁處罰鍰
49.
50.
51.
  • 法務部 103.07.11 法律字第10303508280號函
  • 所得稅法第7、15、110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參照,「一行為不二罰」係指同一行為人同一事實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或觸犯刑事法律,不得重複處罰而言,如處罰主體不同,自無適用,故倘所得稅法第110條處罰對象,為擇定之納稅義務人,而不包含配偶,則申報義務人配偶,縱因同一行為經法院依刑事法律判刑確定,然既為不同主體,故就申報義務人言,自無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適用
52.
53.
  • 法務部 103.03.31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9720號函
  • 貪污治罪條例第6-1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前述兩規定立法目的、保護法益及行為義務產生依據不盡相同或明顯不同,故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1條罪嫌,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亦同時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等處罰規定,應非一行為,並無行政罰法第26條適用,仍得逕予裁處罰鍰
54.
  • 法務部 103.03.20 法律字第1030350200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18、26條規定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中並未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設有排除該法第26條特別規定,自仍有該條適用;又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凡發生於該法施行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行政機關於裁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55.
  • 法務部 103.02.18 法律字第10303515390號函
  • 醫療法第24、106條、行政罰法第26、32條規定參照,如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而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因涉刑事責任,自應依上述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除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定情事外,不得再就同一行為裁處罰鍰
56.
57.
  • 法務部 103.02.11 法律字第1030350159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26、27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6、44條規定參照,條例規定屬對違章行為裁罰時效特別規定,應優先於行政罰法適用,又條例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條例所定義務情形無特別規定,應回歸適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即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所定義務者,海關依條例規定得沒入私運貨物,須於「未經法院宣告沒收」時始具有沒入裁處權
58.
  • 法務部 102.11.21 法律字第1020351233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45條規定參照,免刑、緩刑裁判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規定,限於違規行為發生於第26條修正施行後,始有適用,如違規行為於修正施行前,而於修正施行後方受免刑或緩刑裁判確定,除有該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外,自不得再就其違規行為裁處行政罰
59.
  • 法務部 102.09.11 法律字第10203509740號函
  • 行政罰法笫26條、刑法第93條規定參照,有關「緩刑」部分,係考量法院為緩刑宣告所斟酌者,係情節輕微以暫不執行刑為適當,又我國刑法體例將「刑罰」與「保安處分」各設章次,足認我國刑法所稱刑或刑罰,並不包括保安處分
60.
  • 內政部 102.06.17 台內防字第1020223319號
  • 性騷擾事件加害人對決議結果不服並提起再申訴時,自當受理並調查再申訴事件,再申訴調查結果確定後始得為後續行政裁處;倘加害人一行為同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0、25條估規定,機關之行政處分應刑事判決確定後,再決定是否課處行政罰鍰
61.
62.
  • 法務部 102.05.15 法律字第1020350427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27條規定參照,鑑於犯罪行為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競合,因刑事處罰優先,致使行政罰裁處不得為之,於犯罪行為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確定者,仍得裁處行政罰,惟此際原行政罰裁處時效可能已完成,因此另行規定時效起算點
63.
  • 法務部 102.04.25 法律決字第1020350408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參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事實,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抑或「數行為」乃個案判斷問題,並非僅就法規與法規間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判斷,必須就具體個案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
64.
  • 法務部 102.03.26 法律字第1020350267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45條等規定參照,依該法第45條第3項明文規定,非屬行政罰法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未裁處,或曾經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於修正施行後為裁處之案件,並無該法第26條第3項規定適用
65.
  • 法務部 102.02.05 法律決字第1020350139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45條等規定參照,個案是否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若是,行為人實施行為及緩起訴處分確定時點為何,攸關上述規定要件是否符合,應就個案事實認定
66.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24690號函
  • 法務部就賽鴿賭博違法案件「經檢察機關查獲但不起訴或緩起訴後」、「雖經起訴,並經法院為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惟易以訓誡時」、「雖經起訴,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惟法院又宣告緩刑者」行政罰後續應如何處理之意見
67.
  • 法務部 101.11.12 法律字第10103105660號函
  • 法務部就「擬參選人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5條第1項前段罪嫌,如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致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未能宣告沒收,請研處妥適因應措施乙案」之意見
68.
  • 法務部 101.11.05 法律字第1010310876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係為確保投標公正,避免不當或違法行為介入,僅係主辦機關所為不利處分,非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於過去不法行為之制裁,究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不屬行政罰法適用範疇,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69.
  • 經濟部 101.10.11 經商字第10102133640號函
  • 商業登記事項有虛偽、變造情事者,因同時觸犯刑事罰及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應先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辦理
70.
71.
72.
  • 法務部 101.06.18 法律字第10103103210號書函
  • 畜牧法第38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2項規定處罰種類皆為行政罰鍰,故解釋同條第3、4項「再犯」,應包括同一行為人因相同違法行為經刑事或行政處罰,再為違法行為者
73.
74.
  • 法務部 101.05.02 法律字第10100051230號函
  • 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研析會議針對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48條農藥標示所載事項與內容物不符部分得否另予行政處分,法務部提出之意見
75.
  • 法務部 101.04.20 法律字第1010002491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參照,如為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所定事件,且原罰鍰處分違反該條項刑事處罰優先規定,屬違法之行政處分,雖已逾訴願法定期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原罰鍰處分
76.
77.
  • 法務部 101.01.06 法律字第1000006693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參照,違法事實是否為「一行為」須就具體個案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持要件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
78.
  • 法務部 100.12.30 法律字第10007021670號函
  • 法務部擬具「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刑事罰及行政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草案)」,涉及各機關辦理主管行政法規涉及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事件之執行裁處程序
79.
  • 司法院 100.11.15 院台廳刑二字第1000028743號函
  • 法院在辦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案件時,如裁判確定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應立即通知原移送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裁罰作業
80.
  • 法務部 100.11.07 法律字第1000024422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5條等規定參照,將國外進口農藥產品換裝為國內生產農藥行為是否適用「一行為不二罰」規定,端視是否係「一行為」同時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而定
81.
  • 內政部 100.11.01 台內防字第1000210500號
  • 性騷擾事件倘經行政調查成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進行裁罰,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又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82.
  • 內政部 100.10.19 台內防字第1000205123號函
  • 檢送「性騷擾防治法令與實務檢討會議紀錄」。分別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調查結果、調解成立與否之後續處理作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當事人同時提出申訴及告訴時,其行政罰鍰裁罰困難及職場性騷擾案件延續至下班與午休時間,或職場提供員工之休閒場地相關疑義等問題提出說明
83.
  • 法務部 100.10.06 法律決字第1000700801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參照,刑事法院於判決理由中認為基於刑法想像競合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之事實,與行政法所定違規事實是否同一,行政機關應調查證據結果與法律規定真意,依職權認定
84.
85.
86.
87.
  • 法務部 100.07.06 法律字第1000017096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規定所稱「繳清其所有違反…尚未結案之罰鍰」應係指已作成行政裁處罰鍰而未繳納者而言。又依司法院秘書長協調會共識,各監理機關就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案件,因尚未能進行行政罰鍰裁處,即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8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21 北市法二字第10030847800號
  • 行為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時,依同條例第22條處以刑罰,且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不得再處以罰鍰,如行為人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因該項規定為預防性不利處分,非屬行政罰,無刑罰優先原則適用,自得命其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之違法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89.
  • 法務部 100.02.16 法律決字第1000700105號書函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惟刑事案件部分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因並非經由審判機關依法定審判程序所為之刑事處罰,又緩起訴處分因未經審判程序,其確定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90.
  • 內政部 100.01.04 台內防字第0990256903號
  • 性騷擾防治法適用範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外之性騷擾事件,其規定之第25條第1項,屬保護人民免於受到性騷擾而為之特別刑法規定,凡行為人行為符合該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者,即構成該條所定犯罪,法官即得依法判處一定刑事處罰
91.
  • 法務部 99.12.02 法律字第0999049255號書函
  • 承租人擅自於原承租之國有土地上搭建違規建物,該等行為如屬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管制而使用國有土地,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因該處分本質上不具裁罰性,非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似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刑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則主管機關自無待該刑事訴訟程序確定,即得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92.
  • 內政部 99.11.29 台內民字第0990232631號函
  • 擬參選人等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可透過查詢相關機關建置之網站資料或出具相關機關函復查詢結果,如有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亦可參照同條規範意旨審酌認定。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捐贈而依據該法第28條第2項訴追時,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不得同時依據同條第1項規定科處行政罰鍰,惟若其行為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方得裁處罰鍰
93.
  • 法務部 99.11.03 法律字第0999046082號書函
  • 有關民眾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案件,究依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裁處罰鍰或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規定科處刑罰,且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二罰」之規定,須視具體違法行為是否係「一行為」同時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而定,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
94.
  • 行政院衛生署 99.08.17 署授藥字第0990004692號
  •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99條規定,已核發藥品許可證之中藥,除濃縮散劑及濃縮顆粒劑外,其餘劑型之改變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未經申請而改變劑型者,可能構成製造偽藥行為
95.
  • 法務部 99.07.26 法律決字第0999019533號函
  • 有關雇主於5年內同時違反行政罰及刑罰所構成之要件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加以處罰,至於,經移送司法機關偵查後,檢察官認定雇主無非法僱用外國人之故意,予以不起訴之處分,得否再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則應由主管機關視個案之情形本職權卓酌之
96.
  • 法務部 99.06.15 法律字第0999013638號函
  • 按現行之制度,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處罰不服者,係向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設交通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審理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以高等法院為終審法院,因此,司法院將該法律問題之研討結論轉知所屬監理機關依研討結論辦理,係以免當事人就裁罰提起異議、抗告,徒增負擔
97.
  • 法務部 99.05.17 法律字第0999020123號函
  • 按行政罰法第26條之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刑事案件部分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至於,本案緩起訴處分與行政罰之對象是否相同,來函資料尚未敘明,倘若非同一主體時,則應對非受緩起訴處分之其他行為人為行政裁罰,尚無該法所稱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98.
  • 法務部 99.04.19 法律字第0999013262號函
  • 關於少年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於刑事部分因涉少年事件處理法而受保護管束處分之情形,因非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所列之類型,自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以不得併為裁處行政罰為原則
99.
  • 法務部 99.04.07 法律字第0999005147號書函
  • 對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該行為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等之裁判確定,行政罰之裁處即無一事二罰之疑慮,因此,仍得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之
100.
101.
  • 法務部 98.12.16 法檢字第0980805434號函
  • 按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觀之,行政罰與刑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因此,對於持有第3級、第4級毒品之行為人,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處以罰鍰外,且為維護公共秩序並教育該行為人毒品所造成的危害的嚴重性,仍應命該行為人參加毒品危害之講習
102.
  • 內政部 98.12.08 台內營字第0980812138號函
  • 有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未恢復土地原狀,原處分機關依該法第22條規定將違規行為人移送法院處理,如其違規事實至今仍然存在,得否依該法第21條規定再處以行為人行政罰鍰,其事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須視違規行為態樣及其與刑事判決既判力時點間之關係而作認定
103.
  • 法務部 98.12.01 法律決字第0980049815號函
  • 關於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宜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主管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且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因此,主管機關為行政裁罰,自得斟酌旨揭情事,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仍可符合個案之正義
104.
  • 法務部 98.11.17 法律字第0980040244號書函
  • 關於「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為前提,若非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則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疑義
105.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10.15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1484號函
  • 水土保持法第4條及同法第12條之土地經營人、使用人,以對該土地有合法經營全或使用權者為限。無合法經營權或使用權之行為人擅自於國有山坡地開墾,經移送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後,雖無法依同法第33條處以行政罰。但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正,以維護水土資源
106.
  • 經濟部水利署 98.01.22 經水政字第09806000650號函
  • 有取用水資源之需要者,除有免為水權登記情形外,應先辦理水權登記,若未登記擅自取水者,經查明確有違法取水,應以竊盜罪嫌移送偵辦;若其行為經不起訴處分者,方得處以罰鍰處分
107.
  • 交通部 98.01.14 交路字第0980016593號書函
  •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且同時獨犯刑事法律者,應由執法舉發機關分別移送司法機關及公路監理處罰機關依規定處罰;惟如有行政罰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經裁判確定者,則應由司法機關通知原舉發移送機關,由其通知公路監理處罰機關續為依法處置
108.
  • 法務部 98.01.13 法律決字第0980000846號函
  • 行為人因觸犯刑事法律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若該行為人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即不再處以罰鍰
109.
  • 法務部 97.12.30 法律決字第0970021625號書函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規定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應就個案之違法事實行為綜合判斷決定之。又一行為前因有罪判決確定而後被判決免訴,既經有罪確定判決在前,即已合於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規定
110.
  • 法務部 97.11.10 法律字第0970038040號函
  • 執行業務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政見參加投標罪,自應依相關規定處罰。至於處罰後得否再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行政罰乙節,應視相對人及行為是否皆為同一而定。若均為同一,則不應再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但仍得廢止其許可
111.
  • 法務部 97.08.14 法律決字第0970700546號函
  • 由於行政罰法立法期間因未及將緩起訴處分考量納入行政罰法第26條規範,爰衍生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惟目前實務對此仍有持不同見解,為杜爭議,檢送擬具之「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機關(構)、學校惠示卓見,以利後續研修工作
112.
  • 法務部 97.08.14 法律決字第0970700547號函
  • 為使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均得以確實依法並順利辦理刑事罰及行政罰競合事件,有就此事件之執行事項訂定注意事項之必要,檢送「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刑事罰及行政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注意事項草案」,以利後續研修作業
113.
114.
  • 法務部 97.08.04 法律字第0970018330號書函
  •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115.
  • 法務部 97.07.22 法律決字第0970020128號書函
  • 關於獨資之旅館業並非權利義務之主體,雖其負責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但如已受刑事判決確定,僅得對獨資之旅館業負責人為一處罰,自無再對同一行為人裁處罰鍰之必要
116.
  • 財政部 97.06.13 台財庫字第09700301430號函
  • 關於業者販賣私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罰鍰並沒入私菸,但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改聲請簡易判決,行政機關應俟該簡易判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撤銷原罰鍰處分
117.
  • 法務部 97.06.09 法律決字第0970020395號函
  • 關於醫事人員因同一違法事實已受緩起訴處分,且依該處分向國庫支付金錢,如衛生機關再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以罰鍰裁處,是否涉及一事二罰之疑義
118.
  • 法務部 97.06.09 法律決字第0970018233號函
  • 關於業者販賣私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罰鍰並沒入私菸,但緩起訴處分屆滿前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改聲請簡易判決,行政機關應俟該簡易判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撤銷原罰鍰處分,如法院已同時宣告沒收,則仍應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意旨併予撤銷沒入處分之
119.
  • 法務部 97.05.26 法律字第0970015521號函
  • 公司負責人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時,雖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石油管理法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但因處罰對象之主體不同,一為自然人,一為法人,而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120.
  • 法務部 97.05.14 法律決字第0970017254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旨在處理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情形,至發生於刑事確定判決既判力時點後之行為,屬另一違法行為,自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另予處罰
121.
  • 法務部 97.05.08 法律決字第0970700292號函
  • 行為人同時運輸禁藥與私菸,就販賣禁藥部份論處有期徒刑,至於私菸部分,因屬未稅真品,不另為無罪之預知。就該販賣私菸部分,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不得再依菸酒管理法第47條規定裁處行政罰,惟仍得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規定裁處沒入該私菸
122.
123.
124.
  • 法務部 97.01.30 法律決字第0960049343號書函
  • 關於雇主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時,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亦即應將違反刑事法律部分先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不得同時裁處罰鍰,如有行為人之行為同時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而例外,因該等處罰種類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得併予裁處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並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125.
  • 法務部 97.01.22 法律字第0960048231號函
  • 有關取締違法製造爆竹煙火而查獲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原料及機具,應視沒入物之危險性程度及保全證據需要,而將其逕予沒入銷毀或先行扣留再移交檢察官扣押
126.
  • 法務部 97.01.15 法律決字第0960049757號書函
  • 關於民眾涉盜採土石案件,依其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如經政府機關認定屬一行為且業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在案,則應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處罰之,而其刑事案件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等之裁判確定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
127.
  • 行政院衛生署 96.12.26 衛署藥字第0960054823號函
  • 含有Sulpyrin之注射劑既經行政院衛生署列屬評估未通過,自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禁藥,醫療院所如提供該注射劑者,依據同法第83條規定處斷。又該藥品如屬禁藥且已逾有效期限,參照一事不二罰原則,宜先就「禁藥」部分處辦
128.
129.
130.
  • 財政部 96.10.25 台財稅字第09604549910號函
  • 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証而未給與,又以不正方法幫助他人申報扣繳稅捐者,因該二行為非屬同一行為,尚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分別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罰
131.
  • 法務部 96.06.15 法律字第0960012758號函
  • 關於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且同時違反刑事法律,惟如於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時,該行政罰裁處時效即已屆滿者,因已不得裁處行政罰,故縱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後係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水等裁判確定者,仍無從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項規定之重行起算裁處時效
132.
133.
  • 法務部 96.04.27 法律字第0960010082號函
  • 關於電子遊戲場業者經主管機關查獲涉及賭博行為,得裁處業者令其停業之處分,惟違反行政罰之構成要件以「賭博犯罪行為」成立為前提,而賭博犯罪行為是否成立,涉及事實認定
134.
  • 財政部 96.04.11 台財稅字第09600142790號函
  • 有關虛偽取得統一發票作為扣抵稅額之憑證,同時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之處罰要件者,無行政罰第26條規定之適用,應分別處罰之
135.
136.
137.
  • 行政院衛生署 96.03.14 衛署藥字第0960005542號函
  • 未領有藥商許可執照而製造及販賣偽藥之行為,係分別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82條或第83條規定;又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故於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裁判前,行政機關不宜先科處罰鍰
138.
139.
140.
141.
142.
  • 財政部 96.02.15 台財關字第09600076840號函
  • 旅客進出海關攜帶仿冒知名品牌物品未向海關申報,同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之情形,因上開條文均以防杜應稅或管制物品非法進出國境為目的,符合行政罰法關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一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同時構成犯罪行為之全部或一部時,原則上即有其適用
143.
  • 財政部 96.02.13 台財關字第09600054610號函
  • 旅客進出海關攜帶仿冒知名品牌物品未向海關申報,同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商標法之緝私案件處罰之情形,如行為人輸入仿冒商標物品,同時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因該行為被包括於商標法第82條輸入行為之一部分,自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144.
145.
  • 經濟部 96.02.06 經商字第09602007740號函
  • 緩起訴乃附條件不起訴處分,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宜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
146.
  • 財政部 96.02.05 台財關字第09600052530號函
  • 依行政罰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均屬「不作為義務」,故應為一行為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 財政部 95.12.07 台財關字第09500557210號函
  • 對於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明令公告禁止輸入之毒害藥品,經向海關申報者,責令退運,未申報者,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及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旅客超量攜帶自用藥品之情形,除非超越自用之目的,而為販賣等行為,使得依藥事法之規定論處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 內政部 95.07.11 台內防字第0950108635號
  • 有關性騷擾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藉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然仍須合乎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167.
168.
169.
170.
  • 內政部 95.06.15 台內營字第0950803437號函
  •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上未經申請核准設置砂石碎解場及堆置砂石違規使用,經依違反區域計畫法懲處及判刑後,如其違規狀態持續,得否逕行採取強制拆除恢復原狀之措施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 法務部 95.03.16 法律字第0950009542號書函
  • 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義務,因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且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 法務部 94.09.06 法律字第0940033309號書函
  • 有關禁止輸入之動物檢疫物或禁止輸入之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等,得否毋需經宣告逕依規定為沒入之處分疑義
195.
196.
19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25 簽見
  • 本案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熊君是否有從事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為實體上調查後,仍為不起訴處分,參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臺北市政府仍得就其違反行政法之行為為裁罰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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