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2.12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124號
- 電信事業為配合防制詐欺、核對用戶資料等目的,基於詐欺防制條例、身分查詢辦法等規範,透過電信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證,以確認使用國際漫遊服務用戶之身分及入出境情形並進行風險控管,可認屬原始蒐集目的之利用。復按移民署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蒐集入出境相關資料,如將該等資料庫介接提供予電信事業查詢用戶身分及入出境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審酌電信事業前開作為係屬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1款之規定,惟仍須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2.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3.12.06 國署建管字第1130120012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住戶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如於「住宅行政」之特定目的內為之,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個人資料
3.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2.21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006號
- 內政部移民署係基於「入出國及移民」等特定目的蒐集外籍移工入出境相關資料,如將該等資料介接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將構成特定目的外利用,查該項資料介接機制係為減少國內人頭帳戶之浮濫及遭冒用於犯罪,應可認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所稱「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4.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2.24 金管銀合字第11102741631號函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2、5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等規定參照,為保障信用卡持卡人及申請人個人資料安全,信用卡發卡機構倘有涉及將持卡人或申請人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應依相關事項辦理
5.
- 內政部 111.03.17 台內戶字第1110109516號
- 私立醫院固得因醫療所需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然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尚無醫院應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病人之親屬資料以進行通報之規定,除非有其他符合「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戶政機關尚不宜依醫院所請提供戶籍資料
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2.06 發法字第1102001819號
- 私立醫院倘係基於「醫療」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無自主能力病患之親屬戶籍資料,是否符合「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由戶政機關依具體個案審酌;若私立醫院係基於「通報保護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因私立醫院踐行通報程序後,後續所需相關資料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調查即可,對於通報之內容是否應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抑或是由受理通報之主管機關依法再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相關資料等疑義,建請向衛生福利部釐明
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8.25 發法字第1100014833號
- 倘私立大學基於教學輔導及校務行政等目的,蒐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並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可認符合其原始蒐集目的之利用
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09 發法字第1102000886號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如欲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將法定所應告知事項、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對當事人明確告知後,並取得其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9.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0.03.09 電子郵件字第1100309號
- 利用政府網站資料,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應視實際之利用方式及內容為斷
1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9.07 發法字第1090020118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1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8.25 發法字第1090017059號
- 健身業者與會員間訂立契約,於充分告知會員後,固得於履行契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會員之個人資料,至於蒐集會員臉部辨識資料部分是否確實為履行雙方契約必要之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1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5.22 發法字第1090011494號書函
- 金融機構基於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蒐集、處理向其開戶之私募基金實質受益人資料,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投信事業基於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將原係基於契約關係及客戶服務等特定目的所蒐集、處理私募基金之實質受益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用,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1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1.01 發法字第1080021162號
- 電信業者所掌有之行動電話用戶資料係屬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基本權保障範疇,且電信業者對此等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政府機關為執行統計調查之法定職務目的請求業者提供行動電話用戶資料,固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然此等方式難謂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恐失衡平,尚難符合比例原則
1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28 發法字第1082001715號
- 飯店業者基於「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之特定目的,與消費者成立契約關係,而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之消費明細,於必要範圍內提供共同分攤消費款項當事者查閱消費明細,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1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09 發法字第1082001626號
- 業者邀請消費者參觀體驗,固得於為準備或商議訂定契約或為交易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消費者之個人資料,然若業者未與消費者訂立契約即要求消費者填留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或職業等個人資料,如未具正當合理之關聯,似已逾越必要範圍
1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9.11 發法字第1080018861號
- 非公務機關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除有得免為告知之情形者外,應履行告知義務,至於告知之方式非以書面為限,且未要求當事人簽署
1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5.17 發法字第1080009012號
- 民眾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雖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然若個人資料可供不特定人瀏覽,恐已逾越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必要,於蒐集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
1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12 發法字第1082000384號
- 教材業者以贈品利誘學童提供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且踐行同法第8條第1項相關法定應告知事項,如其告知對象無法充分瞭解其個人資料之後續利用,則未能符合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再依同法第4項規定,業者就當事人同意合法要件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1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2.18 發法字第1070025093號
- 各地方政府對管轄範圍內之自然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市民行為無明確業別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仍應由各地方政府負查處之責
2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21 發法字第1072002136號函
- 有關業者在原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目的下,倘服務延伸所衍生之資料蒐集範圍變更,皆須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惟對於過去已告知之相同事項,得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運用各種技術以簡化或便利之方式通知當事人。另業者如欲透過「推定同意」之方式取得個人資料,除應盡告知義務且明確告知外,尚須符合「當事人未表示拒絕」及「當事人已提供其個人資料」兩項要件,始得為之
2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02 發法字第1070021284號
- 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應先視行為之屬性判斷之
22.
- 法務部 107.10.22 法律字第10703516250號函
- 法務部就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之說明
23.
- 法務部 107.09.05 法律字第107035092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規定參照,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受出租人委託辦理租賃住宅管理事務,涉及承租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係出租人手足之延伸,視同出租人行為,從而,出租人若將已蒐集承租人個人資料交由受委託之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處理或利用,倘未逾越原先蒐集特定目的,此時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係屬協助出租人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身並非獨立個人資料蒐集主體;而出租人雖有交付外觀,但並非出租人對代管業或其他受任人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出租人仍係基於管理租賃契約事務特定目的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並無違反該法規定
24.
- 法務部 107.09.04 法律字第1070351228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將所收載醫療影像資料上之特種個人資料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可認並未逾越原先蒐集之特定目的,而得依據原先蒐集時之同一合法事由為之,而去識別化後如可認非屬個人資料,則後續提供外界利用,自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25.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259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自行建置之管理系統或介接他公務機關系統予以統計分析,及查詢資料請求者為辦理業務,與受機關委託基於辦理特定業務等相關事項涉及個人資料利用等情形涉及個人保護法適用之說明
26.
- 法務部 107.08.20 法律決字第107035124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參照,民眾於網站購物至便利商店取貨出示證件,倘於網站購物時已同意便利商店取貨規範,則便利商店基於「消費者管理與服務」特定目的且符合上述規定,自得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
27.
- 法務部 107.05.17 法律字第10703507050號函
-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15、16、19、20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
28.
- 法務部 107.03.12 法律字第107035022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參照,在我國領域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須合於「從事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者為我國之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所蒐集、處理或利用者為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要件,始有該法適用
29.
- 法務部 106.11.10 法律字第106035126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1條等規定參照,倘業者基於當事人同意合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當事人事後撤回同意,則自撤回時起,如蒐集特定目的或要件已不存在,除有該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情形外,業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等個人資料;又非公務機關如將保有之個人資料,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該法適用範圍
30.
- 法務部 106.10.11 法律字第106035096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同意」,係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該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意思表示,而基於契約關係蒐集個人資料,原則上僅能於契約事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又非公務機關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之個人資料,對其進行行銷應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合理期待;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明確告知」方式,任何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方式均屬之,惟為達到「明確告知」目的,蒐集者仍應以個別通知方式使當事人知悉,不得以單純擺設公告或上網公告概括方式為之,須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該公告內容方式始屬之;同法第8條第1項立法意旨在使當事人能充分瞭解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情形,告知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時,以告知時已知資訊進行適度描述已足,尚無須詳列未知資訊
31.
- 法務部 106.09.26 法律字第106035125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具有特定目的,且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又對個人資料利用,則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從事特定目的外利用,尚須符該法第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相關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均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32.
- 法務部 106.08.24 法律字第10603511520號函
- 消費者於申辦電信門號前,欲得知倘未來提前解約時,應返還補貼款數額,電信業者要求消費者提供個人資料,雙方尚未成立契約關係,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稱「類似契約之關係」,不無疑義,仍應視具體個案情節判斷;另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縱符該法規定,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要求
33.
- 法務部 106.07.25 法律字第1060351034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9條、統計法第3條規定,公務機關如係基於「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者,得蒐集行動電話號碼與居住鄉鎮市區等個人資料,以利辦理各項交通統計調查;又電信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提供係在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以達成統計業務推展特定公益目的者,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屬特定目的外合法利用,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規定
34.
- 法務部 106.07.21 法律決字第106006069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參照,章程係多數人以設立社團為共同目的之共同行為,對設立人及所有未來加入社員均有拘束力,而社員與社團間發生一定權利與義務,社員權利義務依章程規定,章程未規定時依法律規定,故社團法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35.
- 法務部 106.06.15 法律字第10603503880號函
- 法務部就「雜誌於講堂活動頁面發布特別聲明蒐集個人資料、將報名者個人資料利用於活動通知並寄送講座贈品等疑義」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說明
36.
- 法務部 106.06.01 法律字第10603507450號書函
- 父母或行使親權之人代理其未成年子女向航空公司查詢該未成年子女航班資料,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至航空公司如將保有之乘客個人資料提供予乘客以外之第三人,應視具體個案事實,依同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審認之
37.
- 法務部 106.05.10 法律字第106035050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律係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又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依上述規定為之,並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38.
- 法務部 106.05.10 法律字第1060350305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自其他非公務機關取得個人資料情形,自屬該法所稱「蒐集」個人資料;又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該法第19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於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39.
- 法務部 106.02.15 法律字第10603502190號書函
- 消防機關人員基於消防行政特定目的,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緊急傷病患個人資料,亦符合得免為告知情形,惟考量消防機關人員以隱蔽式錄影器錄存執行緊急救護勤務過程,可能涉及蒐集大量且較具隱私性個人資料,建議於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明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得攝影救護過程情形及應遵守事項等規定,以資明確
40.
- 法務部 106.02.08 法律字第10603500600號函
- 健身中心業者於簽立會員契約時,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信用卡正反面影本,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或有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此涉及事實認定及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可洽詢運動服務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
41.
- 法務部 106.02.03 法律字第10603500290號函
- 判斷非公務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以下規定調查,就具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行業別為事實認定後,再就該特定業務行業別研判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42.
- 法務部 106.01.19 法律字第10503517160號書函
- 公務機關提供違反大眾捷運法第49條旅客聯絡地址予非公務機關辦理催繳作業,雖與原先蒐集特定目的不符,惟考量該條立法目的,係透過法律明定旅客於一定情形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以確保債務履行,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43.
- 法務部 105.12.20 法律字第10503516850號函
-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向特定人員蒐集尿液採驗個人資料,分別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及「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
44.
- 法務部 105.11.14 法律字第10503516670號書函
- 地方政府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擬透過交通違規罰單註記之公共自行車車號,與「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會員資料庫進行比對,進而對違規會員限制使用服務,藉以提升騎乘者及用路人安全,固可認係「為防止他人權益發生危害」並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惟民眾騎乘公共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是否達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4款「重大」危害其他用路人權益程度、是否逾越必要範圍以及與執法機關蒐集交通違規資料目的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仍宜審認相關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45.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04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18950號書函
- 關於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時,其保險代理人公司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被保險人如有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提出相關病歷資料申請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對監護人為特種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告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46.
- 法務部 105.10.18 法律決字第10503515770號書函
- 公司辦理採購程序蒐集投標廠商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相關個人資料,倘係採購程序必要範圍內,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情形,即無須再經該等人的同意;又是否履行告知義務,應依具體個案情形檢視有無免為告知事由決定;另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係採例示兼概括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立法方式,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參考該規定選定個人資料類別時,仍宜提出詳盡業務活動說明,以補充澄清實質內涵
47.
- 內政部 105.10.11 台內戶字第1050436290號函
- 戶政事務所如欲利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符合戶政之特定目的或例外得利用之條件。準此,金融機構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為由向戶政事務所函查客戶之統一編號時,戶政事務所僅告知該統一編號有無重複,不須提供其變更之統一編號
48.
- 經濟部 105.09.26 經商字第10500077610號函
- 登記文件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
49.
- 法務部 105.09.21 法律字第10503514560號函
- 戶政事務所蒐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如將金融機構自然人客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有無重複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業務使用,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
50.
- 法務部 105.08.23 法律字第10503512280號函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於辦理志工教育訓練,發給結業證書載明學員個人資料時,如考量係屬特定目的內利用載明學員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等兩項個人資料,具正當合理關聯必要性者,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51.
- 法務部 105.05.25 法律決字第105035078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規定,對公益法人或非公益法人一體適用,該法並未針對公益組織法人或團體另設處罰或免予處罰規定
52.
- 法務部 105.04.28 法律字第10503505850號函
- 計費表製造商如於計費表內建APP程式衍生功能,強制蒐集、處理或利用計程車駕駛人之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資料,尚難認與計費表買賣契約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且顯然已違反計程車駕駛人之「隱私合理期待」,而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條規定有違
53.
- 法務部 105.02.04 法律字第105035028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第2項規定非得否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要件判斷依據,得否揭露仍應就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判斷,非公務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7款本文規定蒐集或處理該資料進行新聞報導,尚須依該款但書進行利益衡量,如陳情人請求撤銷該報導,主管機關應參考同法第5條比例原則綜合審酌判斷
54.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2.02 金管保壽字第10410938020號函
- 有關保險業因保險契約未成立或有其他未完成保險交易之因素,其所留存未承保保戶之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等個人資料
55.
- 法務部 104.12.31 法律決字第10403516870號書函
- 如為保護駕駛人及乘客安全目的於計程車計費表內建車內錄影、錄音功能,其蒐集資料若涉及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自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如在必要範圍內無須強制蒐集車內該等資料,業者宜選擇其他無車內強制錄影、錄音功能之計費表
56.
- 法務部 104.11.05 法律字第10403514100號書函
- 民眾為確認開票程序,在選舉開票所就開票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狀況予以錄影,因具有正當目的且在公開場所,尚不侵害其隱私權,且前述情形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但應注意同法第5條尊重當事人權益等規定適用
57.
- 法務部 104.09.24 法律字第10403512200號書函
- 非公務機關之團體其工作人員將前客戶個人資料交給無關第三人,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若該資料遭到竊取,主管機關可就個案事實調查該團體是否符合同法第27條規定對該資料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且該團體應依同法第1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若違反前述第12、27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限期改善或追究責任
58.
- 法務部 104.09.07 法律字第10403509510號書函
- 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所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後未完成保險契約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情形,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利用該資料,因後續無履約亦難認其得主張為提供調查洗錢防制等用途無限期留存該資料,至用於對抗未承保保戶主張權利證據,應視具體個案情況於保險相關法規規範得保存個人資料適當年限,避免業者無限期保存該等資料
59.
- 法務部 104.08.31 法律字第10403511050號書函
- 政府機關介接取得公路監理資料提供予委託廠商應用,依二者所簽訂契約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得使用於非相關業務或洩露,若該廠商在委託範圍外應用,自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及契約相關規定
60.
- 法務部 104.08.26 法律字第10403509750號書函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稱個人資料限於現生存之自然人;另非公務機關不論我國人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有前法適用;又外國非公務機關委託我國非公務機關為前述行為於契約終止時,委託機關得於原合法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資料;若二者關係為授權使用其商標與商名,則契約結束時如營業轉讓涉及債權、債務之移轉,依法承受法律關係者得於得於原蒐集目必要範圍內使用該資料;若無營業移轉則需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始得利用該資料
61.
- 法務部 104.08.07 法律決字第10403509940號函
- 如自然人之住(居)所、通信聯絡地址等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具有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功能及作用者,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指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前述資料應符合同法第19條規定;另工商行號資料有涉及負責人(自然人)部分,若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依其他法律辦理,但就未規定部分仍有前述法律適用
62.
- 法務部 104.06.05 法律字第104035011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及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如有特定情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政府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之資訊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時,自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處理,如非屬檔案,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處理
63.
- 法務部 104.05.25 法律字第104035011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犯罪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
64.
- 法務部 104.03.30 法制字第10402505220號函
- 法務部就「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9條之意見
65.
- 法務部 104.03.19 法律字第104035025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該法並非規定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如符合法定特定事由,仍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否則將不符合該法所定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的立法目的,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66.
- 法務部 104.03.11 法律字第1040350239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民眾陳請移除透過網際網路搜尋引擎功能所揭示之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說明
67.
- 法務部 104.01.30 法律字第104035013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條等規定參照,如候選人製作選舉文宣,係透過已合法公開之法院裁判書查知其他候選人犯罪前科資料,或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等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來源而取得資料,如符合第19條第1項所列情形,則任何人均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
68.
- 法務部 104.01.26 法律決字第104035011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規定參照,汽車公司裝設E-tag辨識系統與車牌號碼辨識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確認該資料是否屬可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始有該法適用;又資料蒐集或處理行為是否合法,應視是否與所定契約為相同特定目的及是否為履行契約必要範圍內,如資料蒐集或處理行為與所定契約特定目的不符且無該法第19條第1項第3、4、6、7款情形之一,則須依第5款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始為適法
69.
- 法務部 103.11.14 法律決字第10300211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5、47~50條、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相關函釋及消費者保護實務等參照,有關消費關係爭議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情形,建議由現行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專責單位擔任處理,並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監督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70.
- 法務部 103.10.13 法律字第103035116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16、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如資訊業者僅研發軟體工具供個人資料蒐集者,在資料蒐集後編輯、建置地籍資料之用,本身並無蒐集,自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涉;又蒐集資料者所蒐集個人資料如屬已依法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因該等人個人隱私應無被侵害之虞,符合上述規定且免為告知義務
71.
- 法務部 103.09.25 法律決字第103035109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7、28條、公證法第2、24、68條等規定參照,民間公證人雖係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惟為避免法律適用關係複雜化,並使其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具有一致性,民間公證人應屬該法所稱非公務機關,並應適用非公務機關相關規定
72.
- 法務部 103.09.22 法律字第103035109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參照,業者基於與消費者間買賣契約關係,在必要範圍內蒐集消費者個人資料,自得在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又宅配公司如單純受業者委託辦理產品配送事宜,在委託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視同業者利用行為
73.
- 法務部 103.09.02 法律決字第10300631830號書函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各款規定所稱法定情形之一;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符合同法第20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除應符合個資法規定外,非公務機關可否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視有無其他法律規定為依據
74.
- 內政部消防署 103.08.20 內授消字第1030232842號函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1條有關爆竹煙火流向登記內容係就執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流向登記規定之解釋性、補充性、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並無牴觸
75.
- 法務部 103.08.04 法律字第103035089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如賣場經營業者基於「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消費者(會員)個人資料,並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並無違反該法之虞,又申請賣場會員卡時,要求消費者提供身分證字號始得享有紅利點數等優惠,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涉及事實認定及主管機關監督管理
76.
- 內政部 103.07.08 台內地字第1030206306號函
- 登記機關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時,應視資料分類分別為不同程度之隱匿,各地方政府並應適時向轄區不動產服務業相關公會宣導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之事項
77.
- 法務部 103.07.07 法律決字第103035080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電子簽章法第4條等規定參照,同意書雖係以電子方式為之,倘足以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並有可為證明方式,即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書面同意」效力
78.
- 法務部 103.06.27 法律字第103035064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政治獻金法第21條、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第3條等規定參照,如有查閱人將申請查閱會計報告書明細於付費列印攜出後,逕轉製網站公告,是否違法,須視該網站是否具有蒐集或處理特定目的、以及所為利用行為是否逾越必要範圍而定
79.
- 法務部 103.06.25 法律決字第103005701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等規定參照,國內從事電子商務零售業者於履約及提供售後服務過程中,如委託境外協力廠商代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該受託境外協力廠商即視為委託機關,即受託機關如於委託機關原合法蒐集特定目的及要件下,已得蒐集、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則無需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惟應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安全管理;另資料備份儲存於協力廠商資料維護中心,除有法定所列得免為告知情形外,應踐行告知義務
80.
- 法務部 103.06.17 法律決字第10303506500號書函
- 判斷住家或行動電話號碼是否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無一致性標準,宜從個案審認。倘蒐集之資料型態已可識別電話號碼屬某學校學生,雖在電話行銷時未直接指名道姓,但一經揭露仍足以識別為特定人,要難謂非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對象
81.
- 法務部 103.05.09 法律字第103035056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27條等規定參照,網路販酒業者依法須於契約成立前或契約成立後確認消費者年齡,如認性質係屬保護功能附隨義務,則業者於締結契約前或履行契約時,為履行該附隨義務而有蒐集、處理消費者個人資料必要者,得認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要件,若否,則業者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82.
- 法務部 103.05.01 法律字第103035044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人民團體法第44、45、48條規定參照,政黨基於內部管理等特定目的,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時,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又政黨為實現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將黨員個人資料提供所推薦公職候選人,以從事選舉、募款等競選活動之用,應屬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另政黨推薦候選人基於「選民服務管理」及「選舉」特定目的,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得蒐集該等黨員個人資料名單,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
83.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3260號函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同意授權農會使用該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加保農地地籍資料,乃為配合農會執行法律明定業務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社會保險)規定
84.
- 法務部 103.04.01 法律決字第103000582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4條等規定參照,保險公司因需調查被保險人死亡及與履行契約事實,爰蒐集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內含有非客戶其他戶籍成員個人資料,為維持該文件資料真正性、完整性,似仍屬與契約內容有關必要蒐集範圍;另理賠程序完成後,該文件資料依法須保存時,應如何處理非客戶個人資料,則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
85.
- 法務部 103.02.20 法律字第103035022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係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細則第10條所列法規所規定職務,而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必要者,符合上述規定;又地方法院提供當事人個人資料予其他公務機關,尚非屬於「法院審判業務」特定目的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有第16條但書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86.
- 法務部 103.01.23 法律決字第103035006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條、律師法第23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參照,,921震災慰助金及租金請領人姓名、受災地址等資料性質屬政府資訊,當事人以外第三人申請提供,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故個案上得否依律師所請提供該等資料,應由地方政府機關審度具體情節是否符合上述相關規定為決定
87.
- 法務部 103.01.22 法檢字第10304504440號書函
- 公會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特定目的,自得蒐集所屬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又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仍應受「必要範圍」及「正當合理關聯」限制
88.
- 法務部 103.01.10 法律字第102035108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47條、地方制度法第2、18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分屬不同行為態樣,同一事件中,個別行為人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應分別檢視,如有違反者,由具有管轄權限機關予以裁罰。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權責劃分,應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決定
89.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2.11 金管保綜字第10200916600號函
- 核釋有關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之說明
90.
- 法務部 102.12.05 法律決字第10200683890號書函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參照,就業服務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故如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員工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特別規定,尚不得僅據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91.
- 法務部 102.12.05 法律決字第10200683900號書函
- 就業服務法第5、67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參照,如公司「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遠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規定,尚不得僅據該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92.
- 法務部 102.12.02 法律字第102035133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5、19條、商港法第35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參照,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履行「核發港區通行證件」法定義務,由進出港區各業作業人員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文件申辦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而蒐集、處理相關個人資料,此係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且符合法律及法律授權法規命令所明定情形,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無違,另再就蒐集、處理申辦港區通行證個人資料,亦屬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依法得免告知義務
93.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1.25 金管銀票字第10200321260號函
- 票券金融公司為辦理同一關係人授信業務而取得特定自然人之資料,且逾授信範圍內蒐集、利用該等資料者,若符合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時,得免向當事人告知
94.
- 法務部 102.11.19 法律字第102035127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如企業間依法進行併購,轉讓資產包含被併購公司與第三人間契約及相關權利義務,則併購前該被併購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該第三人個人資料,已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要件,嗣因權利義務事項業由併購公司承受,故併購公司即得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內為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95.
- 法務部 102.11.07 法律字第102035121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在無法律明文依據情形下,如預告之修正草案有關在管制區內免稅商店蒐集購貨人個人資料,因已逾越旅客與商家間買賣契約關係及買賣契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與上述規定有違,自不得要求商家予以蒐集、處理管制區內購貨旅客個人資料,遑論再依規定傳送此類個人資料予他機關
96.
- 法務部 102.11.05 法律決字第102035122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而於執行相關業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函詢員工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相關資料,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97.
- 法務部 102.11.04 法律字第1020351222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會「每年印行會員名錄」、「以會務系統建置會員資料並由會員自行選擇是否公布於網站上」及「將會員名錄提供予需要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等三項行為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98.
- 法務部 102.10.25 法律字第102035118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9、54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參照,醫療機構基於「農民保險」特定目的,蒐集被保險人醫療資料、開具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並提供予保險人審核保險給付,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相關規定,並屬特定目的內合法利用
99.
- 法務部 102.10.22 法律字第102035117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5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會使用本部聲請調解書格式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係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依該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免為告知第8條第1項事項
100.
- 法務部 102.10.21 法律字第102035116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並在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20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並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101.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140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內政部所擬政黨及政治團體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應注意事項(初稿)」之意見
102.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字第10203511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草案相關執行細節疑義」之說明
103.
- 法務部 102.10.17 法律決字第102006552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19、20條規定參照,該法並非硬性規定一律皆須簽署同意書,若屬人事僱傭契約等關係蒐集、處理,則無須再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即得為之,如無涉契約關係之其他個人及家庭資料蒐集、處理,如無其他款項法律要件適用,則有可能須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104.
- 法務部 102.10.14 法律字第102035106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律師法第23條規定參照,律師執行訴訟業務,援用另案筆錄事證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者,得依上述相關規定蒐集、處理,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
105.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096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汽車維修廠商基於履行契約特定目的,自得於契約約定範圍內,合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惟廠商如欲就已蒐集客戶個人資料,為契約履行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則須另具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方得利用
106.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2.08.30 台財產署管字第10240019290號函
- 核釋讓售已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予非承租人之作業方式
107.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8.29 金管證投字第1020023901號函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辦理相關人員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申報,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之情形時,得向當事人蒐集或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
108.
- 法務部 102.08.26 法律字第102035094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19、20條規定參照,民眾委託營業人「代客兌獎」或「代表領獎人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時,營業人與領獎人間係屬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因此,營業人基於委任契約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並與當事人有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即得於其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
109.
- 法務部 102.08.22 法律字第102035053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參照,如為執行環境教育法第19、24條規定,查核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及環境教育計畫訂定作業,擬於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增訂明列有關個人資料規定,作為蒐集個人資料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依據,法務部敬表贊同
110.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8.09 金管銀法字第10200216750號函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告知當事人同條第1項各款事項;銀行為遵循銀行法第33-3條規定,取得同一關係人基本資料並於授信管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授信資料者,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得免向當事人告知之規定
111.
- 法務部 102.08.08 法律字第102035089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項第6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另為書面意思表示;且該書面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故旅館業如於旅客登記卡或線上訂房頁面註記,仍應符合「書面同意」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12.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8.05 金管保壽字第10210912370號函
- 保險業因辦理放款限額控管作業,而間接蒐集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建置相關資料庫,係為執行法定及法規命令所定義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之情形,依法得免向當事人告知,且非必須經當事人之同意
113.
- 法務部 102.07.05 法律字第102035073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個人資料,對當事人進行行銷,應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合理期待,故「行銷行為內容」與「契約或類似契約」二者間,應有正當合理關聯,始符合上述規定特定目的內利用範疇,而無需再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114.
- 法務部 102.07.05 法律字第102035062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9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如受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於委託機關蒐集特定目的,及受委託處理範圍內所為行為,視同委託機關行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至於得否免告知義務,應視委託機關有無適用上述免告知事由規定,而決定是否為委託機關踐行告知義務
115.
- 法務部 102.07.03 法律字第1020350717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送「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說明」資料一案之說明
116.
- 法務部 102.06.28 法律字第102035069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參照,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以外之販賣業者將未變性酒精購買人個人資料,予以謄錄列表之蒐集行為,倘係依個別法律或其具體明確授權法規命令規定,業者須蒐集購買人個人資料,則其基於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購買人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
117.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6.26 金管證投字第1010060478號函
- 為保障公共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提供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姓名及身份證字號等申報資料。且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或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18.
- 法務部 102.06.20 法律字第10203506510號函
- 法務部就「金融機構掃瞄錄存民眾之國民身分證並對民眾錄音錄影之作法,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疑義一案」之說明
119.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2.06.13 保局(綜)字第10210909580號書函
- 關於銀行業及金融控股公司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及「子公司業務及客戶資料庫」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款所稱之「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情形,得免向當事人告知。又符合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及第6款「與公共利益有關」之情形,則也非必須經當事人之書面同意
120.
- 法務部 102.06.11 法律字第102035032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9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除有得免為告知情形者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均應使當事人明瞭所列應告知事項,俾使當事人能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之情形,如非公務機關未為告知,或為不完整告知,均屬違反規定
121.
- 法務部 102.06.06 法律字第101000881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證券商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草案之疑義一案」之說明
122.
- 法務部 102.06.05 法律字第1020350341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送所轄業者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之執行疑義相關意見彙整表」之意見
123.
- 法務部 102.05.30 法律字第102005611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民法第47、49條等規定參照,社團法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之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124.
- 法務部 102.05.27 法律字第102035046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民法第1086條等規定參照,父母係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得行使同意權以補充其能力之不足,也得行使代理權,逕行代為法律行為,故代理未成年子女向學校查詢該未成年子女在校出缺勤狀況資料,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
125.
- 法務部 102.05.15 法律字第102035022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條等規定參照,蒐集者如能將行動電話號碼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即屬個人資料而有該法適用,又行動電話用戶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如係基於自然人單純為個人活動目的而為者,則無該法適用
126.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350299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工會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127.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05146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政黨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內,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得蒐集該等會員個人資料,並得依上述規定,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128.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決字第102035033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國外服飾商擬委請在台加盟商代為蒐集客戶資料,並將資料傳送至國外公司,涉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與國際傳輸,應符合上述規定,例如加盟商與客戶間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或經客戶書面同意
129.
- 法務部 102.05.10 法律字第102035041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文化行政」、「文化資產管理行政」等特定目的,且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另自然人個人創作行為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已完成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無依該法進行審認
130.
- 法務部 102.05.07 法律字第101006962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當事人」,係指個人資料之本人。又所稱「向第三人為給付之行為」應指民法第269條所規定之第三人利益契約
131.
- 內政部 102.05.07 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82411號函
- 基於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會計帳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資料之規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尚無牴觸
132.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5.01 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1141號函
- 銀行業及金融控股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或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者,原則上應告知同法第8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其建置利害關係人資料庫及子公司業務及客戶資料庫係為避免損害大眾權益、影響健全經營所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故得免向當事人告知
133.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2.04.22 保局(綜)字第10202564490號書函
- 關於客戶臨櫃辦理業務情形,如屬客戶與非公務機關基於契約關係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行為,則無須再簽署當事人書面同意,但仍須履行告知義務
134.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3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選舉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遴選農會總幹事」、「出租人依其與承租人所訂之租賃契約,向承租人蒐集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年籍等個人資料」、「警察臨檢時詢問受盤查人個人資料」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135.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37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條等規定參照,比較標的相關案例資料,不動產估價師係基於不動產服務特定目的蒐集及處理資料,如屬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合法公開個人資料,或透過大眾傳播等及其他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而取得個人資料管道,蒐集或處理視具體情形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部分,比較標的如以明確地段地號或地址呈現,屬個人資料利用,且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為特定目的內利用,亦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
136.
- 內政部營建署 102.04.11 營署建管字第1022907363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當包括出席委員姓名及人數等資料,並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上開資料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37.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4.01 金管保壽字第10102182620號函
- 金管會核復所報「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參考範本」及「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填寫說明參考範例」,另保險業應將個資法之執行事項,列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並應加強業務員之法律教育訓練,使能落實執行個資法之規定
138.
- 法務部 102.03.27 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書函
-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139.
- 法務部 102.03.26 法律字第10203501860號函
- 法務部就「寺廟蒐集信徒資料,申報信徒名冊」、「主管機關蒐集信徒資料、公告信徒名冊」、「公開寺廟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疑義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意見
140.
- 法務部 102.03.18 法律字第1020350191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業務,是否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會計師將取自簽證客戶之個人資料用於查核簽證,得否免告知當事人」、「會計師為執行查核簽證,向客戶之債務人函證,該債務人可否拒絕回答」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141.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1002509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9條等規定參照,如通訊行於向消費者本人為資料蒐集時,不具有得免為告知情事,於有告知義務而消極未為告知,或為不完整告知,均屬違反上開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鍰
142.
- 法務部 102.03.11 法律字第101006997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9條等規定參照,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公司法第169、210條規定,有備製股東名簿於本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之義務,而蒐集股東個人資料,應屬上開規定所定「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情形,而得免為告知
143.
- 法務部 102.03.06 法律字第102035017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機關如基於保有資料機關法定職掌及特定目的為蒐集、處理者,自得於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者,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衡酌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但書各款情形是否提供
144.
- 法務部 102.03.04 法律字第101031111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20條等規定參照,教育單位訂定工作計畫」辦理業務,篩檢或蒐集自我傷害高關懷學生相關資料,主要係提供學校輔導室後續追蹤輔導,或用以提醒導師對於該學生多予以關心注意,如確係在學生(或家長)書面同意下進行篩檢,應未違反上述規定
145.
- 法務部 102.02.25 法律字第1010066989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郵政公司函詢依契約受委託代收代發款項、劃撥存款、匯兌等業務,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免告知義務疑義」之說明
146.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1031104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規定參照,如獨資商號資料能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縱使提供查詢時不顯示該商號所屬自然人用戶姓名,仍有該法適用,又非公務機關於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得於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逾越特定目的範圍時,應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
147.
- 內政部 102.01.29 台內民字第10200892752號函
- 寺廟因信眾為求神問事蒐集個人資料,則於其宗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原則上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148.
- 法務部 102.01.23 法律字第102000018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11、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參照,寺廟因信眾為求神問事蒐集個人資料,則於其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除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149.
- 法務部 102.01.22 法律字第101031113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修正草案第13點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說明
150.
- 法務部 102.01.21 法律字第101031110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3條規定參照,民用航空運輸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仍宜提出業務活動說明,以補充澄清特定目的
151.
- 經濟部 102.01.07 經商字第10100727370號函
- 因公司法性質上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公司董事會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提供個人資料之部分,自無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
152.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311070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內容除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外,亦包含審查委員會歷次審查會紀錄、水土保持義務人基本資料、簽證技師證照及開發所在地籍資料等個人資訊,應為上述規定所稱「政府資訊」及「個人資料」
153.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266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如當事人交易真意僅在單次利用照相設備,無意將個人數位照片影像檔案資料由交易公司留存且傳輸至境外供未來使用,公司擅將數位照片影像檔案資料留存、傳輸及利用,該留存照片影像檔案資料蒐集行為即已違反上述規定
154.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702320號函
- 針對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符合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能為之,而其中當事人書面同意即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
155.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606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5條、公司法第210條等規定參照,公司如為踐履股東名簿備置義務,而有蒐集股東個人資料必要者,應屬「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情形,得免為告知義務
156.
- 內政部 101.12.26 台內地字第1010403642號函
- 民眾因法院處理訴訟案件需要,得依內政部94.06.30台內地字第09400775131號函規定,持法院通知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
157.
- 法務部 101.12.22 法律字第10100191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等規定參照,該法性質為普通法,如個人資料利用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屬特別規定,故公司法既已明定公司董事會應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則提供個人資料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公司法規定,尚無牴觸問題
158.
- 法務部 101.12.18 法律字第101001007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參照,如記名悠遊卡、金融卡、信用卡卡號等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持卡人為自然人者,仍屬個人資料,又尚不得因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之卡號加密後而尚未解密前,無遭側錄盜刷風險,或機關沒有持卡人其他詳細個人資料檔案可供比對,即認非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
159.
- 法務部 101.11.26 法制字第10102126340號函
- 法務部就「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草案之總說明內容及第2條至第9條條文」之意見
160.
- 法務部 101.11.22 法律字第1010310455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公司客服人員與客戶間於專線核對用戶基本資料等通話內容,進行全程錄音存檔,如聲音資料未經識別為特定自然人前,尚無該法適用問題;如內容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者,涉屬「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即受該法規範
161.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01136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參照,農會公益社團法人,除有依法令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情形外,應適用非公務機關規定,如依法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應係基於「法人對會員之內部管理」特定目的且符合上述規定而得蒐集會員戶籍資料,並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162.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8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指紋如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自得為蒐集,又蒐集時並應履行告知義務,並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163.
- 法務部 101.10.30 法律決字第101002188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單位公開歷屆學員「名單」開放供中小企業查詢,倘原蒐集所持歷屆學員相關資料特定目的並非為提供其他企業查詢使用,現對外公開上開資料即屬於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有個該法第16條但書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164.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1.10.05 保局(壽)字第10102554320號函
- 為因應101.10.01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各保險業對於個人資料之搜集、處理、利用應確實,並檢視相關內部資料及因應措施是否妥適
165.
- 法務部 101.07.30 法律字第10103106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等規定參照,用於統計或學術研究個人資料,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揭露方式無從再識別特定當事人,則該等資料已非「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即無該法適用
166.
- 法務部 101.05.18 法授廉財字第1010500936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7、8條等規定參照,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請求提供必要資訊,均係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特定目的」相符,自有據實說明及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無違法之虞
167.
- 法務部 101.05.17 法律字第1010006007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除應符合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要件規定,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168.
- 法務部 101.05.08 法律字第10103103460號函
-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票據交換所即「非公務機關」,其就如何適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為一般個人資料或特種個人資料之釋疑
169.
- 法務部 101.05.07 法律字第1010310348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25條規定參照,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本於權責對於所監督管理非公務機關行使命令、檢查及扣押權,又具體個案是否符合上述規定要件而有採行命令、檢查及扣押必要,應視個案情形判斷
170.
- 法務部 101.03.02 法律字第100006280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20、29條等規定參照,宗教團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應符合上述規定,又為辦理冬令救濟、急難救助活動而蒐集個人資料與「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不同,不得免告知
171.
- 法務部 101.02.02 法制字第10102102580號函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修正草案,擬刪除第2項但書規定,仍需在三聯售貨單上留下護照號碼或旅行證件號碼等資料,乃課予免稅商店確認購貨人身分義務外,另加諸入出境旅客資訊隱私自主決定權限制,此項限制宜慎酌
172.
- 法務部 100.12.15 法律字第1000003669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參照,何謂「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訊機關就「公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比較衡量判斷;又行政機關於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自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173.
- 法務部 100.12.14 法律字第1000029469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23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該所法定情形者,不得為之,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非有該所法定情形,不得為之
174.
- 法務部 100.10.13 法律字第1000026094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訊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衡量判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第4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分享利益,宜依具體個案認定
175.
- 法務部 100.10.03 法律字第1000019905號書函
- 「電信業」依據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屬非公務機關,如擬利用個人資料辦理退還用戶保證金作業,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個人資料,合於該法第23條本文規定,其有委託關係亦同
176.
- 法務部 100.10.03 法律字第1000019245號書函
- 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7款規範之「非公務機關」,其就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目前尚無適用該法規定,惟若侵害民眾人格權或隱私權,受害人仍得依據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177.
- 法務部 100.10.03 法律字第1000019905號書函
- 「電信業」依據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屬非公務機關,如擬利用個人資料辦理退還用戶保證金作業,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個人資料,合於該法第23條本文規定,其有委託關係亦同
178.
- 內政部 100.08.05 台內地字第1000156606號函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地政事務所應受理債權人檢附法院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公正第三人出具之通知,申請核發第一類謄本,又該通知應載明強制執行案號、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不動產標示及所需謄本種類等事項
179.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7.19 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0940號函
- 保險業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客戶資料保密及限制非經合法授權客戶資料使用制度之查核,並於內部控制作業納入相關規範
180.
- 法務部 100.06.09 法律字第1000012751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6條規定,電子病歷交換中心建置案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資料,究屬一般個人資料,抑或特種個人資料,目前尚未確定。又涉屬特種個人資料時,如非屬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者,仍宜有法律明文規定,始為適法
181.
- 法務部 100.06.02 法律字第1000008403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會計師執行查核簽證業務而有蒐集個人資料之行為,如係依相關法律規定須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蒐集行為屬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倘非屬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亦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則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182.
- 法務部 100.05.24 法律決字第1000008324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會於會員申請加入會員進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於蒐集時應向當事人為告知,又辦理會員代表選舉而有公告選舉人資訊,則應使當事人明確知悉使用其個人資料之方式
183.
- 法務部 100.05.13 法律字第0999051926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現行悠遊聯名卡係採無記名式,合作銀行於接獲持卡人掛失通知時提供卡號(不含持卡人個人資料),因僅作為帳務處理之用,如技術上無從得知持卡人個人資料,非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應無前開法律之適用
184.
- 法務部 100.05.13 法律字第0999051926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現行悠遊聯名卡係採無記名式,合作銀行於接獲持卡人掛失通知時提供卡號(不含持卡人個人資料),因僅作為帳務處理之用,如技術上無從得知持卡人個人資料,非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應無前開法律之適用
185.
- 法務部 100.04.26 法律字第1000008936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5款、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將個人資料供予立法委員之行為,屬個人資料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目的相符,惟有例外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為,而是否提供,宜由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判斷
186.
- 法務部 100.04.26 法律字第1000008936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5款、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將個人資料供予立法委員之行為,屬個人資料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目的相符,惟有例外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為,而是否提供,宜由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判斷
187.
- 法務部 100.04.13 法律字第1000003643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等規定,事業單位將法規範勞工健康檢查項目以電子檔儲存管理,應具「特定目的」且係依相關法規所為蒐集或電腦處理。如欲將法規範以外項目納入電腦系統儲存管理,宜由事業單位認定是否符合前述規範
188.
- 法務部 100.03.08 法律決字第1000004634號書函
- 銀行為執行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之規定所為個人授信資料之蒐集,因屬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應符合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第5款所定之情形
189.
- (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9.27 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4920號函
- 國內銀行、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應先提報董(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並應符合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客戶資料及風險管理相關法令規定
190.
- 法務部 99.07.12 法律字第0999027563號函
- 關於「錄影節目帶出租業」已於99年3月23日公告指定為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並自同年7月1日起適用,因此,行政院新聞局應就該行業對於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酌收費用之標準,應訂定相關規範,至於,執照發給之登記程序等規範,因個資法第19條至第22條等相關規定刪除,就無須再行訂定之
191.
- 內政部 99.07.0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59821號函
- 自99.05.28日起,因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刪除生效,臺北市政府配合停止受理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申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登記及發給執照案件
192.
- 法務部 98.11.16 法律決字第0980047501號函
- 關於學術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問卷調查需要,向戶政機關申請提供相關個人戶籍等資料,就戶政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性質觀之,屬於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其所提供戶籍資料之範圍,則應以學術研究範圍內為之
193.
- 法務部 98.11.04 法律字第0980043029號函
- 關於親子關懷機具有定位、追蹤、回報、遠端監聽及SOS等功能,可能使電信業者及申辦者間接侵害手機使用者之通話相對人之通訊隱私,且因該第三人不具固定性,亦難期待電信業者及申辦者得事先取得該第三人同意,因此恐有侵權之疑慮
194.
- 法務部 98.09.22 法律決字第0980035936號書函
- 關於對已解除保證契約之連帶保證人進行聯徵資訊查詢,是否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暨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疑義
195.
- 法務部 98.01.08 法律字第0970038035號函
- 當事人於「保險單簽收單」簽名時,雖未為不同意授權使用個人資料之簽名,保險公司仍不得據此為目的外利用該個人資料,蓋當事人並無以書面簽名表示不同意之義務。至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如非同一人時,其個人資料目的外利用之書面同意,應分別為之
196.
- (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2.30 金管銀(一)字第09700464220號函
- 金融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貸款對其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或電腦處理,基於善盡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23條之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方得為之
197.
- 法務部 97.12.12 法律決字第0970040972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第4款規定,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成立之前,根據要保書之書面記載,足認當事人已有同意之表示者,應符合該款「當事人書面同意者」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98.
- 司法院秘書長 97.07.30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0970013200號函
- 關於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及第83條之1第3項規定,法院及任何機關均應予保密,因此,對於轉、入學前曾受法院裁定安置輔導之少年,學校無權利知悉少年事件相關紀錄及資料
199.
- 法務部 97.05.30 法律決字第0970017829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所稱「受處罰鍰之負責人」係指行為時負責人而言,縱違章行為後負責人有變更,仍不影響原負責人所應受之處罰
200.
- 法務部 97.04.11 法律決字第0970005744號書函
- 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保險業者提供已離職之違法失職內勤人員個人資料予公會,此與原雇主業者之「人事行政管理」無涉,自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23條但書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201.
- 法務部 97.04.03 法律決字第0970005053號書函
-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故銀行會員擬定自律規範,將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聯合徵信中心,供其他會員作為簽訂勞動契約之參考,除係為增進公益、免除急迫危險、防止權益受重大危害或當事人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之
202.
- (廢) 法務部 96.10.19 法律決字第0960039137號函
- 關於從事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務或利用工讀生、助手等人以街頭市調訪問,或於舉辦展覽活動時邀請不特定人填寫問卷之方式取得個人資料,以備事後要約消費者前來購買旅遊會員服務之事業,其蒐集及電腦處理有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須視該事業是否屬本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抑或為依本法第5條規定受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如屬後者,依同條規定,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自有本法之適用
203.
- 法務部 96.10.18 法律決字第0960030731號函
- 關於保險經紀人公司依保險業提供之保戶資料進行售後服務有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疑義
204.
- 法務部 96.06.21 法律決字第0960022904號書函
- 函請交通部許可中華電信提供貴黨初選各選區之住宅電話、臨時電話與申請轉接功能之申請數量等相關資料乙案
205.
- 法務部 96.06.21 法律決字第0960023899號書函
- 關於黨內立法委員初選民調疑有大量申請裝設住宅電話及臨時電話,並以轉接電話方式來影響民調結果之爭議,該黨中央黨部擬要求電信公司提供資料以及比對「本黨已完成初選民調之選區電話號碼文字檔中,屬於半年內新裝設住宅電話、臨時電話與申請轉接功能之數量」乙案,如比對過程不涉及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者,則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疑義
206.
- 法務部 96.02.05 法律決字第0960700061號書函
- 有關國際傳遞之相關疑義
207.
- (廢) 法務部 95.11.30 法律決字第0950042090號函
- 為防範犯罪維護治安蒐集電信人頭戶及戶役政資料,分別提供並建置資料庫供電信事業查詢、利用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
208.
- (廢) 法務部 95.08.25 法律決字第0950032642號書函
- 關於建置「投資人未兌領現金股利查詢平台」供股東查詢其未兌領之現金股利,是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
209.
- (廢) 法務部 94.10.21 法律決字第0940039006號書函
- 委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須提供個人資料,是否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適用疑義
210.
- 法務部 94.10.05 法律字第0940033240號函
- 有關建置保險犯罪防制資料庫所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問題
211.
- 內政部 94.06.30 台內地字第09400775131號函
- 有關債權人依法院通知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事宜
212.
- 法務部 94.02.23 法律字第0940003764號函
- 蒐集並利用畢業紀念冊內所載學生資料寄發升學資訊等疑義乙案
213.
- 法務部 93.11.10 法律決字第0930043354號書函
- 函詢有關當事人請求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親屬代償信用資料」,是否應具備該親屬同意等要件疑義
214.
- 法務部 93.07.26 法律決字第0930027495號函
- 有關徵信業得從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範圍是否包含「刑事判決紀錄」乙案
215.
- 法務部 93.02.04 法律字第0920056082號書函
- 有關擔任授信機構之證金事業得否將其與被授信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揭露於第三人之疑義
216.
- 法務部 92.08.04 法律字第0920030428號函
- 有關民營機構直接向政府機關蒐集個人資料適法性問題乙案
217.
- 法務部 92.01.14 法律字第0910050460號函
- 關於「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案
218.
- (廢) 法務部 89.10.20 (89)法律決字第036831號函
- 關於設置全國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網路,供學校在網路查詢,防制性侵害前科教師應聘,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是否相符疑義
219.
- 法務部 89.05.06 (89)法律字第011825號函
- 關於就經常或重大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並積欠罰鍰者擬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情形及將移送執行取得之債權憑證資料送交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得否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與是否涉及民法及相關法令限制疑義
220.
- 交通部路政司 88.04.01 路臺監字第04868號函
- 有關債權人持地方法院和解筆錄,據以申請債務人車籍相關資料,得否比照債權憑證而予其辦理疑義乙案
221.
- 法務部 87.12.14 (87)法律字第045456號函
- 有關「外遇錄音、尋人、查址」可否列為公司行號營業項目暨相關法令有無禁止或限制規定疑義
222.
- 財政部 87.04.16 台財融字第87092373號函
- 金融業對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規範之同一關係人為資料蒐集及電腦處理免徵提當事人同意書
223.
- (廢) 法務部 86.06.12 (86)法律決字第16561號函
- 有關集保公司應各公開發行公司及信託事業之請求,提供各公開發行公司本身之集保戶媒體磁帶資料乙案
224.
- (廢) 財政部 86.05.06 台財融字第86620894號函
- 銀行辦理業務而提供個人資料予相關單位,是否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釋義
225.
- 財政部金融局 86.05.05 台融局(一)字第86620730號函
-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三次會議各提案結論
226.
- 財政部 86.05.05 台財保字第861777545號函
- 保險業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徵求當事人書面同意時,不得以當事人拒絕簽署同意業者利用電腦處理蒐集個人資料為拒絕理賠申請之理由
227.
- 法務部 86.04.10 (86)法律字第09862號函
-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三次會議各提案結論二則
228.
- 法務部 86.04.10 (86)法律字第09862號函
-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三次會議各提案結論二則
229.
- 財政部 86.01.15 台財融字第85393643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釋義
230.
- 法務部 86.01.14 (86)法律決字第00984號函
- 銀行辦理業務而提供個人資料予相關單位,是否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231.
- 法務部 86.01.06 (86)法律決字第00235號函
-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二次會議提案結論
232.
- 法務部 86.01.06 (86)法律決字第00235號函
-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二次會議提案結論
233.
- 財政部金融局 85.12.17 台融局(一)字第85556881號函
- 金融業者依據銀行法及相關法令對授信限制對象為資料蒐集與電腦處理係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五款情形
234.
- 財政部保險司 85.11.29 台保司(三)字第850695997號函
- 人身保險要保書聲明事項通報關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文字示範內容已洽悉,並請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235.
- 財政部 85.10.17 台財人字第850630542號函
-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機構對員工之人事資料管理運用是否須當事人書面同意問題
236.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5.10.04 (85)局資字第35371號函
-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機構對員工之人事資料管理運用是否須當事人書面同意問題
237.
- (廢) 財政部 85.08.31 台財融字第85254083號函
- 非公務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申請登記或許可者於該法生效前所蒐集之資料應可繼續電腦處理
238.
- (廢) 法務部 85.08.21 (85)法律決字第21323號函
- 非公務機關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施行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於該法公布施行後為電腦處理,是否仍須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239.
- (廢) 法務部 85.08.21 (85)法律決字第20323號函
- 非公務機關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生效前已對個人資料為蒐或電腦處理,而於本法施行後有依法申請登記或許可者,應可對其在本法生效前所蒐集之資料繼續電腦處理
240.
- (廢) 法務部 85.08.21 (85)法律決字第21323號函
- 非公務機關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施行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於該法公布施行後為電腦處理,是否仍須依該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