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4.03.04 法律字第1140350220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召開「運動教練證照撤銷於系統公告」會議,針對系統增加欄位供民眾查詢之可行性及適法性部分一案之意見
2.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5.28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459號
- 政府機關原則上固應公開政府資訊,惟若具體個案如有侵害個人隱私者,即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至於涉及個人資料之政府資訊是否公開,則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權衡決定有無為達成公益而犧牲個人隱私之必要性
3.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3.15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085號
- 海岸巡防機關如係基於「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之特定目的,以逐案查詢方式介接內政部警政署車牌辨識系統,在符合比例原則下,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該系統錄得之車牌資料時間及地點等資訊,始可認符合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另內政部警政署參照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8、9條等規定意旨,提供海岸巡防機關介接車牌辨識系統,於必要範圍內分享有關之犯罪情報及資料,核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限制之解除
4.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2.21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006號
- 內政部移民署係基於「入出國及移民」等特定目的蒐集外籍移工入出境相關資料,如將該等資料介接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將構成特定目的外利用,查該項資料介接機制係為減少國內人頭帳戶之浮濫及遭冒用於犯罪,應可認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所稱「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5.
- 法務部 112.08.04 法律字第11203509350號書函
- 有關鄉、鎮、市調解程序中,雖不必過於強調認定事實及調查證據,惟如對事實不明瞭,亦無從擬定協調方案,亦不能否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須審究事實真相。然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如係為寄送調解通知書而函請地政機關提供調解對造人第一類土地謄本,因該類土地謄本係記載登記名義人全部資料,是否有其必要性?應注意有無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比例原則
6.
- 法務部 111.10.12 法律字第1110351147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貴局所詢調解委員會於各調解委員任期屆至時,將遴選名冊提報地方法院及地方檢察署遴選,是否須先行告知當事人一案之說明
7.
- 內政部 111.03.17 台內戶字第1110109516號
- 私立醫院固得因醫療所需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然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尚無醫院應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病人之親屬資料以進行通報之規定,除非有其他符合「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戶政機關尚不宜依醫院所請提供戶籍資料
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2.06 發法字第1102001819號
- 私立醫院倘係基於「醫療」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無自主能力病患之親屬戶籍資料,是否符合「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由戶政機關依具體個案審酌;若私立醫院係基於「通報保護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向戶政機關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因私立醫院踐行通報程序後,後續所需相關資料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調查即可,對於通報之內容是否應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抑或是由受理通報之主管機關依法再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相關資料等疑義,建請向衛生福利部釐明
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1.19 發法字第1102001884號
- 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執行稽查之法定職務並查獲違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如提供予民眾利用於聲請假扣押或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其目的雖為防止他人財產權之危害,惟該危害程度是否重大,仍應依具體個案認定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4款規定,並應注意有無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應不予提供之情形
1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10.19 發法字第1100017815號
- 取得公務機關所提供資料之一方於統計成果發表時,依其呈現或揭露方式須已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方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5款規定
1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8.19 發法字第1100014805號
-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裁罰之特定目的,於執行勞資爭議調解之裁罰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蒐集取得勞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1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7.21 發法字第1100013862號
- 如基於查緝毒品犯罪之目的蒐集利用航前旅客資訊系統之個人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規定,以避免提供之個人資料逾越必要範圍
1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7.05 發法字第1100011380號
- 公務機關如擬於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增訂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1款規定。 另在法規尚未增訂個人資料對外提供之前提下,倘經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使當事人單獨所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尚符合同條但書第7款規定,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規定
1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22 發法字第1100011346號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規定,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方得將公務機關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蒐集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09 發法字第1102000886號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如欲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將法定所應告知事項、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對當事人明確告知後,並取得其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1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4.08 發法字第1100005753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情形,且須符合比例原則
1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10.16 發法字第1090021610號
- 已死亡之人固非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範圍,惟已死亡之人之相關資料中倘涉及現生存自然人之資料時,仍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5款規定所稱之學術機構,係以受我國主管機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為限
1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8.05 發法字第1090018062號
- 個人資料保護法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之權利,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之權利。公務機關如擬提供非該裁罰案件之當事人查詢裁罰之相關資料,應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1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7.09 發法字第1092001004號
- 內政部蒐集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人員相關資料,係屬一般個人資料,如欲為蒐集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情事始得為之
2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6.12 發法字第1090012185號
- 管理機關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第36、60條等規定要求釣魚者應著救生衣,與為執行同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要求民眾於風景特定區進入危險區域應著救生衣,二者係執行不同法定職務,所蒐集之違規民眾個人資料清冊無法互通
2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6.02 發法字第1090011600號
- 公務機關原基於特定目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欲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並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2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3.30 發法字第1092000334號
- 管理機關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第36、60條等規定要求釣魚者應著救生衣,與為執行同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要求民眾於風景特定區進入危險區域應著救生衣,二者依不同法據而執行不同之法定職務,尚難要求二管理機關於原始蒐集目的外提供違規民眾之個人資料
2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3.06 發法字第1090003059號
- 徵才機關要求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完整履歷(含刑事裁判)供徵才機關調閱,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2款及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惟提供調閱履歷資料之範圍多寡,應依徵才機關職缺所需知能而定,方符合比例原則
2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2.23 發法字第1080027446號
- 為舉辦學生代表選舉、確認投票學生身分而提供學生選舉人名冊,因提供對象為學生會,非屬不特定多數人,且選舉後即收回該名冊,可認個人資料利用之手段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21 發法字第1082001702號
- 警察機關基於犯罪防制及犯罪偵查之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又為防範毒品入侵校園,教育部將「藥物濫用個案輔導追蹤管理系統」建置之學生個人資料提供予警察機關以協助其進行犯罪防制及犯罪偵查,可認符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
2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9.17 發法字第1082001537號
- 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包含法院有罪判決執行之紀錄,故「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相關資料皆屬犯罪前科之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2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7.22 發法字第1080014566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倘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而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且造成之損害與達成之利益間比例相當,則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3款規定
28.
- 法務部 108.07.12 法律字第10803509450號書函
- 法務部就調查局擬蒐集「國家機密人員名冊資料」具有正當性、必要性及合理關聯性等,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2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7.04 發法字第1082001104號
- 關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須就個案具體事實綜合判斷之。又同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所稱之「增進公共利益」,係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
30.
- 內政部 108.06.20 台內戶字第1080242138號函
- 內政部訂於108.06.21日起提供各界查詢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曾經變更之機制
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5.28 發法字第1080010426號
- 藥事法第45條之1及其授權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5條第1項已規定就接獲之死亡及危及生命等不良反應通報案件副知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如涉及個人資料之利用,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通報辦法就第4條第3款至第6款規定之嚴重不良反應案件未有規定,應適用個資法,惟通報義務人並非個人資料當事人無法代為同意,與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第16條但書第7款經當事人同意之規定不符,建議宜於通報辦法增訂相關規定
3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4.18 發法字第1080008002號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但應注意符合同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3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29 發法字第1080005415號
- 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基於原住民行政之特定目的,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得向當地戶政機關申請提供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家戶名冊,戶政機關經審核申請事由,得依規定之方式,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提供,並應遵守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
34.
- 法務部 108.02.18 法律字第108035028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參照,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建議將申請入營洽(商)公人員名冊提供臺灣高等檢察署輸入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訪營人員範圍,僅針對「計畫性訪營人員」,藉以加強下次訪營時入營安檢,資料蒐集期間僅於「特定事件期間或必要時」,應可認為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另提供訪營人員查核資料,則可認為符合「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及「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3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22 發法字第1080000958號
- 警察機關辦理失蹤人口查尋所需,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失蹤個案當事人及其親(家)屬洽辦戶政業務留存之聯絡電話,及戶政事務所向警察機關提供旨揭資料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
3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16 發法字第1080000600號
-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如欲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須視具體個案情形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之規定
3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07 發法字第1072002039號
- 基於災害防救行政之特定目的,於執行災害防救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撥打119緊急電話之定位資訊,並與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介接,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所定「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惟仍應符合比例原則
38.
- 內政部 107.10.30 台內戶字第1071204042號函
- 金融機構如因不同民眾重複提供同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網路銀行致生爭議時,戶政事務所得僅告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無重複,而不提供其變更之統號。若金融機構要求戶政事務所或原客戶提供重配後統一編號資料,得請該金融機構於內部系統對原客戶資料進行註記之方式保護客戶之個資安全
39.
- 法務部 107.10.19 法律字第10703515980號書函
- 如為加強營區緝毒,國防主管機關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入營洽(商)公人員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倘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所定特種個人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該規定;如僅涉及一般個人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分別符合同法第15、16條規定
40.
- 法務部 107.09.19 法律字第10703512680號函
- 法務部就「民眾申請查詢其本人或他人民事前案資料,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41.
- 法務部 107.09.05 法律字第107035133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已黏貼eTag車輛過戶後之新車主聯絡電話予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作為協助新車主開通啟用eTag帳戶之使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條文疑義乙案」之說明
42.
- 法務部 107.09.04 法律字第10703513160號書函
- 法務部就「以ETC系統取締車輛超速」,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之說明
43.
- 法務部 107.08.31 法律字第10703512300號函
- 法務部就地方停管單位為解決路邊停車欠費追繳課題,建議提供駕駛人戶籍地址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研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所涉行政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認定等意見說明
44.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03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辦理公安稽查作業,如確屬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應得依上述規定,在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必要之個人資料,至於學生租屋相關個人資料內容是否為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則須視其法定職務及相關個人資料內容而定,宜避免蒐集或處理過多、不必要資訊,俾符合比例原則
45.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259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自行建置之管理系統或介接他公務機關系統予以統計分析,及查詢資料請求者為辦理業務,與受機關委託基於辦理特定業務等相關事項涉及個人資料利用等情形涉及個人保護法適用之說明
46.
- 法務部 107.08.22 法律字第107035124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參照,警政主管機關規劃建置系統,擬向司法機關蒐集相關保護令資料以匯入系統運用,應有家庭暴力防治特定目的、屬執行職務所必要,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司法機關如將該等資料提供予警政主管機關,因取得資料目的係為進行家庭暴力防治等目的,提供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規定要件;另警政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擬請求司法機關提供犯罪前科保護令資料,應分別符合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方可為之
47.
- 法務部 107.08.21 法律字第10703512070號函
- 法務部就「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擬提供各界查詢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曾經變更機制之適法性乙案」之說明
48.
- 法務部 107.07.13 法律字第10703510240號書函
- 機關擬使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ETC行車紀錄資料執行犯罪防制工作,高速公路局提供該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至機關敘明僅蒐集涉及特定犯罪目標之行車紀錄,該特定目的與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間,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5條規定必要範圍
49.
- 法務部 107.06.29 法律字第10703507780號書函
-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性騷擾事件當事人等檔案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原則上均應依法保密;又主管機關擬以不具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性質之注意事項草案,規範查詢學校契約進用人員性騷擾事件資料,與「法律明文規定」要件有違;另所稱「增進公共利益」,係指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屬抽象概念,尚難遽定範圍及認定標準,宜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
50.
- 法務部 107.05.17 法律字第10703507050號函
-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15、16、19、20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
51.
- 法務部 107.05.15 法律字第107035067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規定參照,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偵辦案件目的,屬於執行法定職務,且公文業已表明案號、蒐集必要範圍以及「除由貴校提供外,別無其他方式得以查知持卡人之資訊」,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另學校協助檢察機關偵查犯罪需要提供個人資料,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至提供範圍則依檢察機關偵查案件必要範圍而定
52.
- 法務部 107.04.26 法律字第1070350586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地方政府公告室內裝修業者受裁罰業者名稱及違法行為人姓名,涉及行政罰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律疑義說明
53.
- 法務部 107.03.12 法律字第107035022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參照,在我國領域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須合於「從事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者為我國之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所蒐集、處理或利用者為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要件,始有該法適用
54.
- 法務部 107.03.06 法律字第10603517050號函
- 關於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及性騷擾事件當事人等檔案資料,原則均應依法保密,相關法規是否絕對限制第三人獲悉該資料,宜先予釐清,若非絕對限制提供,應由管理機關就「公開所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衡量判斷,另有關上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等行為,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55.
- 法務部 107.03.05 法律字第107035017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但書第6款參照,行政執行機關將相關義務人存款帳號提供予移送機關辦理退還溢繳款作業,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尚可認符合該法規定;惟將未有溢繳情形義務人帳號資料,均一併帶入系統供移送機關利用,手段是否已逾越必要範圍,宜斟酌俾符合比例原則
56.
- 法務部 107.02.12 法律字第107035000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時,如執行人員已無從經由其他方式掌握義務人行蹤,並經執行人員查知義務人在特定醫療機構有就醫紀錄者,則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認有向該醫療機構蒐集渠等就醫時所留存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之必要,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住址電話;另受調查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亦可認符合該法第16條但書第2款及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57.
- 法務部 107.01.31 法律字第1060351753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為執行「強化潛在兒少高風險家庭預警篩檢機制計畫」所需,擬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請求相關單位提供「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及「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等資料適用疑義之說明
58.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6590號書函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參照,如教育人員涉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符合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但尚未依法議決解聘或免職等處分者,因不在同條第5項規定適用範圍,則該規定是否有意排除主管機關對此種情況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之權限,宜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
59.
- 法務部 107.01.02 法律字第106035136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戶籍地址是否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須從蒐集者本身綜合各種情況與事證判斷,原無一致性標準,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尚未可僅依單一資料類型,即遽論是否為該法所稱個人資料
60.
- 法務部 106.10.06 法律字第106035130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擬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建置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之消費交易資料,進行公務人員消費行為之統計分析,俾檢討及落實振興國內旅遊政策目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之說明
61.
- 法務部 106.10.06 法律字第106035133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本文規定參照,民眾因發生交通事故遭受嚴重傷害,經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造財產獲准後,為聲請強制執行以保全債權,而需明瞭對造財產狀況,遂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對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俾向稅捐機關查詢其財產及所得資料。如對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確為申請人向稅捐機關調閱其財產、所得資料程序所必要,並有助於確定查調財產及實施假扣押對象正確性,則警察機關提供申請人關於對造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可認屬上述規定之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且為特定目的內之利用,應得為之
62.
- 法務部 106.09.05 法律字第106035109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則非屬該規定之委託;另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規定,受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該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又所定委託,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
63.
- 內政部 106.08.24 台內戶字第1060429791號
- 為編撰族譜涉及提供現存家族成員之戶籍資料,似與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情形未合,自不宜逕予提供相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得以審酌僅限必要之資料範圍,由申請人以閱覽方式辦理,避免資料過度揭露
64.
- 法務部 106.08.07 法律字第106035100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以通報系統取得車牌,影像資料比對失贓車及涉案車輛並通報相關單位進行犯罪預防或偵查,應可認係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並具有「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且合於特定目的內利用之規定
65.
- 法務部 106.08.02 法律字第106035085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規劃建置供民眾編撰族譜系統,由戶政事務所代查詢族譜所需現尚生存未知家族成員資料,屬對個人資料利用,因非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故須符合上述規定但書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查詢資料提供予民眾係為建置族譜目的,似與「增進公共利益」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情形未合,惟是否得認符合但書其他款所定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卓酌
66.
- 法務部 106.07.24 法律字第10603510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20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兵役行政特定目的,執行教育召集法定職掌,為執行通知應受教育召集人員教育召集訊息,得將合法蒐集應受召集人員身分證字號,委由各行動電話業者比對後,協助發送簡訊通知,屬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各行動電話業者確認應受召集人員為客戶後,利用該行動電話號碼發送教育召集簡訊,係輔助快速傳遞教育召集報到訊息,提醒應受召集人員教育召集相關事項,應可認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惟仍應注意該法比例原則之規定
67.
- 法務部 106.07.14 法律字第106035091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條規定參照,自然人薪資、收入或所得等資料,應屬該法所定個人資料,又公立學校為辦理教師薪給支給,按月發給教師薪資並提供薪資明細供核對,應屬在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惟該利用應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而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68.
- 內政部 106.06.01 台內戶字第10604190992號函
- 地方政府基於社會行政之特定目的,得蒐集、處理兒童及主要照顧者之個人資料,若保有該個人資料之其他公務機關提供上開資料予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尚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事由。準此,戶政機關得配合提供弱勢兒童關懷個案及其2親等直系血親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入出境日期等資料,以利社政單位辦理旨揭對象關懷作業
69.
- 法務部 106.04.21 法律字第105035200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國家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電臺執照持有者相關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若受他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EPIRB資訊及持有者緊急聯絡人」等個人資料,如他公務機關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於受託範圍內行為,自亦符合上述規定;又若將船舶無線電臺管理相關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蒐集,由其請EPIRB持有者填復登錄表,涉特定目的外利用,如可協助以達提升遇險搜救成效、保障我國籍船舶航行安全、增進公共利益、維護船舶乘員生命安全目的,應可認為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之
70.
- 法務部 106.04.12 法律字第10603501970號書函
- 警察機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29、33、43條等規定將該事件必要相關資料移送公路主管機關,由公路主管機關依相關資料進行裁決,對公路主管機關而言,應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71.
- 法務部 106.04.12 法律字第1060350483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如公務機關基於防制志願役官兵毒品危害,於犯罪預防、矯正特定目的,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委由他公務機關比對後,蒐集志願役官兵入營前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紀錄;又公務機關為協助偵查犯罪目的,蒐集持有或施用上述個人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雖非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外之合法利用
72.
- 法務部 106.04.06 法律字第1060350466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公務機關如係為協助其他機關執行其法定職務,而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又上述規定所稱「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宜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認定
73.
- 法務部 106.03.16 法律字第10603503400號函
- 參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偵查資訊在審酌公共利益維護或合法權益保護,認有必要時,得予適度揭露;另判斷「18歲至28歲(含)青年遭警查獲觸犯毒品涉案人資料」,如係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之,如係一般個人資料,則應符合同法第15、16條規定
74.
- 法務部 106.03.08 法律字第10603503100號書函
- 如教育主管機關蒐集就學貸款借款人及保證人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資料,並轉交銀行作為催理就學貸款使用,應可認有助於降低政府所編列預算挹注就學貸款信用保證機制理賠金額,進而增進不特定多數人所分享利益,而認屬符合公共利益,惟有無其他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少之替代性作法,應由勞工保險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職權審認
75.
- 法務部 106.02.22 法律字第10603502460號書函
- 地方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非教育人員」加害人名冊,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須視機關係基於何種特定目的蒐集資料、依法係執行何種法定職務、是否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等,是否符合,宜由機關職權審認;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
76.
- 法務部 106.01.26 法律字第10603501300號書函
- 稅捐稽徵機關基於「財稅行政」特定目的,自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逾期未完稅、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及離島免稅車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行車紀錄資料,惟仍應注意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77.
- 法務部 106.01.19 法律字第10503517160號書函
- 公務機關提供違反大眾捷運法第49條旅客聯絡地址予非公務機關辦理催繳作業,雖與原先蒐集特定目的不符,惟考量該條立法目的,係透過法律明定旅客於一定情形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以確保債務履行,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78.
- 法務部 105.12.21 法律字第105035180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7款「經當事人同意」規定,僅是個人資料於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之一,雖能達到避免人格權侵害,惟若同時具有該條但書第1款至第6款等其他個人資料合理利用事由,公務機關基於比例原則與具體情況,仍可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以求法益平衡,並非一律均需取得當事人同意
79.
- 法務部 105.12.21 法律字第10503519090號書函
- 交通主管機關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於行車安全維護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欲使用e-Tag相關資料於危險駕駛告知與提醒,涉及「公民營(辦)交通運輸」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舉各款事由之一,另欲使用監理資料,亦須符合上述規定,始得為之
80.
- 法務部 105.11.14 法律字第10503516670號書函
- 地方政府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擬透過交通違規罰單註記之公共自行車車號,與「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會員資料庫進行比對,進而對違規會員限制使用服務,藉以提升騎乘者及用路人安全,固可認係「為防止他人權益發生危害」並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惟民眾騎乘公共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是否達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4款「重大」危害其他用路人權益程度、是否逾越必要範圍以及與執法機關蒐集交通違規資料目的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仍宜審認相關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81.
- 法務部 105.11.11 法律字第10503515840號函
- 社政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對兒童進行查訪,有蒐集兒童戶籍、親等關聯及入出境等資料必要,從而蒐集、處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尚無不符;另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上述資料,確有助於釐清行方不明兒童可能行蹤,其必要性及重要性關係兒童人身安全甚鉅,應符合該法第16條但書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及第3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之危險」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82.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500號函
- 民眾建議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庫」增加負責人姓名欄位,宜由主管機關就是否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以及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等,本於權責審認
83.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610號函
- 法務部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火災事件資料中公布火災發生地點座標定位資訊」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偵查不公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說明
84.
- 法務部 105.11.02 法律字第10503516410號函
- 戶政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應稅捐稽徵機關要求提供課稅有關戶籍資料,以利稅捐稽徵機關核課及徵起,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85.
- 內政部 105.10.28 台內戶字第1050436273號
- 新式戶口名簿列印本人之父、母、配偶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基於便民考量,且戶口名簿並非公開之證明文件,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無違,然若民眾有個資外洩之疑慮,仍得申請免予列印上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86.
- 法務部 105.10.17 法律字第10503514430號函
- 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87.
- 內政部 105.10.11 台內戶字第1050436290號函
- 戶政事務所如欲利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符合戶政之特定目的或例外得利用之條件。準此,金融機構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為由向戶政事務所函查客戶之統一編號時,戶政事務所僅告知該統一編號有無重複,不須提供其變更之統一編號
88.
- 經濟部 105.09.26 經商字第10500077610號函
- 登記文件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
89.
- 法務部 105.09.21 法律字第10503514560號函
- 戶政事務所蒐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如將金融機構自然人客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有無重複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業務使用,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
90.
- 法務部 105.09.02 法律字第10503512720號書函
- 因查緝毒品針對特定具體個案,而利用「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資料,如有正當合理關聯性並對前揭個人資料之取得及使用均嚴格控管,則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但欲進行「全部、預先」之廣泛蒐集則不宜,如機關提供該等資料能達到防堵毒品流入,固符合同法16條但書規定,仍應注意第5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91.
- 法務部 105.08.23 法律字第10503512280號函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於辦理志工教育訓練,發給結業證書載明學員個人資料時,如考量係屬特定目的內利用載明學員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等兩項個人資料,具正當合理關聯必要性者,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92.
- 法務部 105.08.04 法律字第10503510730號函
- 公務機關如僅基於具體個案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各款或第16條但書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適度提供可能間接識別生存特定個人之個人資料給學術研究機構
93.
- 法務部 105.08.03 法律字第1050351205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利用規定,並應符合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而警察機關如為查察員警風紀狀況,將列管不妥當場所所有受臨檢民眾個人資料與員警資料庫進行比對,此種全部、通案、預先比對機制,恐有違反上述比例原則之虞
94.
- 法務部 105.07.27 法律字第10503511170號函
- 各公務人員所屬機關為瞭解公務人員有無涉及酒駕違規或肇事案件,蒐集酒駕違規或肇事資料辦理懲處,雖可認為係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為執行考績獎懲法定職務,惟此法定職務似為公務員所屬機關職務,且該法定職務應僅使公務員所屬機關得請求特定公務員酒駕肇事資料。如提供全國酒駕肇事人員身分證字號並不限於公務人員,恐有違比例原則
95.
- 法務部 105.07.21 法律字第105035092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4款、第6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僅係公務機關得利用個人資料的依據,並非人民請求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依據,又該法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的權利,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權利。因此,如果人民向政府機關請求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為之
96.
- 法務部 105.07.18 法律字第10503510230號書函
- 失蹤人口就醫日期及前往就醫之健保醫事機構地址雖非屬醫療個人資料,但其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公務機關如基於特定目的及職務必要範圍內,申請調閱概失蹤人口健保就診紀錄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提供該資料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規定
97.
- 法務部 105.06.27 法律字第10503510160號書函
- 機關擬規劃建置通報及查詢系統,建請先予釐清所擬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該個人資料究屬一般個人資料或屬特種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及比例原則等要件
98.
- 法務部 105.05.04 法律字第10503507830號函
- 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經報案人同意公開查尋失蹤人口後,將該資料提供予警政署協助尋獲失蹤人口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相關規定,另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資料,應注意同法第5條比例原則,以免衍生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律責任
99.
- 法務部 105.04.19 法律字第10503506260號函
- 民間團體函請提供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如經機關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應注意同法第5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且如機關認其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而對侵害之隱私較為輕微者,自得公開該等資料
100.
- 法務部 105.03.15 法律字第10503504760號書函
- 警察機關如將臨檢紀錄表提供各公務機關,倘與原蒐集特定目的並未相符,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相關規定,另公務機關所為核定尚非屬前述規定所謂「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以此作為目的外利用依據
101.
- 法務部 105.02.24 法律字第10503503040號函
- 主管機關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函請醫療機提供相對人或被害人疾病診斷及就醫等個人資料及醫療機構提供上開個人資料,應可認符合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前開法規修正後,主管機關於符合第6條第1項規定時,得函請醫療機構提供前述資料,醫療機構於協助其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提供時,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尚非法所不許
102.
- 法務部 105.02.23 法律字第10503503290號函
- 地方政府擬建置公務線上通訊錄,可認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得無須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及得免踐行告知義務,但仍應注意尊重當事人及比例原則
103.
- 法務部 105.02.15 法律決字第1050350330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倘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仍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雖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第3項明訂調解事件保密義務,惟並非指機關不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目的外利用
104.
- 法務部 105.01.29 法律字第10503502210號函
- 死亡證明資料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惟如涉及現生存自然人個資部分仍屬個人資料,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如涉政府資訊公開限制,仍應視可否割裂處理,若可將限制或不予提供部分予以區隔及防免揭露處置,已足達到保密效果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105.
- 法務部 104.11.06 法律決字第10400181880號書函
- 提供動物飼養狀況資訊之行為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亦得提供,但應注意同法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適用
106.
- 法務部 104.10.23 法律字第1040351324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委託私人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該公司行為視同公務機關,公司於委託關係消滅後應將交還資料庫,並將持有資料刪除,若該公司於處理該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應由公務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另車輛通過讀取設備而取得之資訊,若有連結生存自然人可能,仍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107.
- 法務部 104.10.21 法律字第1040351310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不論係向當事人蒐集或非由當事人提供,均得免踐行告知義務;若機關以隱藏式攝影、錄音器材蒐集得識別特定個人影音資料,如前述基於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即得免踐行告知義務,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惟調查方法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之方法
108.
- 法務部 104.10.12 法律字第10403512650號函
- 地方主管機關基於「交通行政」之特定目得向交通部蒐集公路監理車籍等個人資料,如對上開資料欲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情形;如其蒐集、處理上開資料行為符合同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於受其委託範圍內行為,依同法第4條規定亦屬符合前述第15條、第16條規定
109.
- 法務部 104.09.07 法律字第10403511320號書函
- 人民針對行政法令之查詢,公務人員應無須蒐集陳情人之銓敘審定資料,其得否於特定目的外將該資料利用於陳情案件之處理,此時似難謂符合個資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舉各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10.
- 法務部 104.08.26 法律字第10403508450號函
-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111.
- 法務部 104.08.20 法律字第10403510420號函
- 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公務機關,因防止無自主能力之患者其權益重大危害,請求戶政事務所提供患者親屬資料以便通知處理,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但戶政機關提供時應注意比例原則;又提供之資料應著重聯繫之有效性與必要性,與民法規定之扶養義務順序似無必要關聯
112.
- 法務部 104.08.17 法律字第10403509030號函
- 主管機關為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權益,擬利用預售屋實價申報登錄資料內買受人聯絡電話進行滿意度調查,該等資料利用是為加強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權益,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13.
- 法務部 104.08.06 法律字第10403509720號函
- 關於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用紙格式修正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規定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依據前法第16條調解書等書件記載個人資料屬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蒐集和利用該資料,又建議列席協同調解人職業欄位為刪除或整併,於該人簽章之字跡或字體有難以辨識其姓名時,調解書之明確性則有待商榷,至其資料受他人不法利用則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循相關法律規定救濟
114.
- 法務部 104.07.28 法律字第10403509050號函
- 人民團體所報會員名冊等資料是否得提供民意代表問政所需或其他公益團體閱覽、複印,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宜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本其權責及相關法律規定,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審認
115.
- 法務部 104.07.17 法律字第10403508890號函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另依法律明文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所稱「法律」係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法規命令,故公務機關如援引「行政規則」,自不得為辦理依據
116.
- 法務部 104.07.03 法律字第10403508120號函
- 法務部就「整合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及自然人憑證為單一晶片身分證,相關單位參酌其他發行國家之制度、經驗,建置防護配套辦法,以有效保障民眾權益乙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之意見
117.
- 法務部 104.07.02 法律字第10403508020號函
- 法務部就「為推動『政府巨量資料應用研究試辦計畫』,就行政機關保有之政府資料提供學界研究,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疑義」之說明
118.
- 法務部 104.06.05 法律字第104000927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因執行法定職務基於「勞工保險」特定目的,保有全國勞工個人工作期間勞工保險投保紀錄等個人資料,如為勞資職業災害爭議訴訟而利用,因係有利於當事人(勞工)權益,符合該條第6款情事,應屬適法
119.
- 法務部 104.06.05 法律字第104035011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及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如有特定情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政府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之資訊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時,自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處理,如非屬檔案,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處理
120.
- 法務部 104.05.25 法律字第104035011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犯罪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
121.
- 法務部 104.05.20 法檢字第10404514810號函
- 檢察機關於偵辦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倘知悉被告為教育人員,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得視個案情節適時通知被告所屬學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適時防堵該等人員於校園再犯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
122.
- 法務部 104.05.14 法律字第104035056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7-2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基於「行政裁罰、行政調查」特定目的,因須調查受舉發人違規事實,蒐集違規行為、現場照片,雖含有其他非受舉發人影像之個人資料,惟為維持採證照片真實性、完整性,其蒐集認屬與執行法定職務有關必要範圍內,仍符合該法規定,又該等資料利用應與警察機關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亦符合該法規定
123.
- 法務部 104.05.05 法律字第104000655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2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委託學術研究機構執行藥物濫用資料分析計畫,地方政府教育局等機關提供藥物濫用相關個人完整資料即為個人資料「提供者」,應基於公共利益且有必要利用,並應注意比例原則;而取得個人資料學術研究機構即為「蒐集者」,研究成果發表如以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方式為之,即符合「資料經過…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情形
124.
- 法務部 104.04.27 法律字第104035051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10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調解申請書」係依法令規定所制作供當事人填寫,除可使調解事件對造知悉申請調解當事人及事實外,亦係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事務所需,故受理調解申請主管機關,係基於「勞工行政」特定目的,且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惟主管機關利用時,仍應基於比例原則,審酌是否屬必要範圍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而提供有助於調解進行之個人資料予對造
125.
- 法務部 104.03.24 法律字第10403503420號函
- 祭祀公業條例第7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依當事人申請提供清查祭祀公業土地公告相關資料,尚無損及祭祀公業及其派下員隱私或資訊秘密等權益,應無適用上述該法之必要,惟如有非屬該該條所定清查公告資訊,則仍有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適用
126.
- 內政部 104.03.24 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08229號函
- 核釋公開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裁罰之業者名稱及違法者姓名,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之規定,得公開違法業者等相關資訊,以保障消費大眾之不動產交易安全
127.
- 法務部 104.02.06 法律字第104035003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保護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安全,在「外交及領事事務」特定目的內,於法定職務範圍內蒐集駐華外交機構「館長」官邸位址,再將其週邊範圍劃定為集會遊行禁制區並予以公告,縱使館長官邸位址為個人資料,該公告亦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且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符合上述有關個人資料利用規定
128.
- 法務部 104.02.05 法律字第10403501370號函
- 受輔助宣告人辦理印鑑登記或證明,非民法第15-2條所列行為或法院指定情事,自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本人自行辦理即可;又戶政機關製發受輔助宣告人印鑑證明時,在印鑑證明書上註明「當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顯已逾越原輔助登記特定目的,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129.
- 勞動部 104.02.02 勞動法制字第1040052985號書函
- 債權人持執行名義文件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限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並應提出法院命債權人查報之相關證明時,機關據此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資料予債務人做為陳報執行法院使用之個人資料目的外利用行為,應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130.
- 法務部 104.01.30 法律字第104035013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條等規定參照,如候選人製作選舉文宣,係透過已合法公開之法院裁判書查知其他候選人犯罪前科資料,或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等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來源而取得資料,如符合第19條第1項所列情形,則任何人均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
131.
- 法務部 104.01.27 法律字第104035012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審查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是否具備國籍法規定品行端正要件,確認有無認定為品行不端正情事,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基於戶政特定目的,自得蒐集個人資料;又公務機關將系統中上述資料提供予其他公務機關,以助益國籍歸化業務正確審查,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規定,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32.
- 法務部 103.12.24 法律字第10303514720號函
- 公務機關對特定人士所為之個人資料蒐集,應注意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有關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所列3款情形之一等要件;如利用個人資料與原蒐集之特定目的並未相符,應注意是否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之情形
133.
- 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4560號函
- 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134.
- 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3940號函
- 地方政府議會蒐集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資料是否合法,須視該事項是否屬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如非屬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須對資料當事人之權益無侵害或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方得為之
135.
- 法務部 103.12.10 法律字第103035136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災害防救法第36條、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3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基於執行法定職務與特定目的建置親友協尋系統,即得於執行該法定職務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另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中間三碼及地址數字部分予以遮罩,涉及利用是否合於上述規定之具體個案判斷,仍建議系統提供資料內容,以最少範圍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資料為宜
136.
- 法務部 103.12.03 法律字第10303514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第2條、癌症防治法第11條、醫療機構提報癌症防治資料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請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提報民眾自費篩檢資料,係為推動及執行癌症防治業務,蒐集篩檢資料應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又該機構提報民眾自費癌症篩檢資料予公務機關或所委託學術研究機構行為,屬特定目的範圍外利用,符合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137.
- 法務部 103.12.01 法律字第10303513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18條規定參照,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政府資訊即應公開或提供,而是否公開或提供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予以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得僅公開其餘未涉限制公開事由部分資訊;另政府資訊涉遮掩廠商名稱部分,得否公開或提供,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個案權衡判斷
138.
- 法務部 103.11.17 法律字第10303513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16、20條規定參照,如將公務機關保有的個人資料運用技術去識別化而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即非屬個人資料,公務機關主動公開或被動受理人民請求提供上述政府資訊,除考量有無特別法限制外,分別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或提供即可;又非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的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雖應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惟如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仍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39.
- 法務部 103.11.17 法律字第103035130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參照,該細則所稱「內部之資料傳送」目的係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所為,非該法規範的「利用」行為;又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內部如為利用個人資料所為個人資料傳送,則資料遞送行為應屬個人資料「利用」而適用該法第16條規定
140.
- 法務部 103.11.04 法律字第103035104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5、18條規定參照,如交通管理機關將ETC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使他人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方式,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後,已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即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另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提供政府資訊做為加值營業使用或公布在網站上供直接下載使用部分,無相關限制
141.
- 法務部 103.10.13 法律字第103035116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16、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如資訊業者僅研發軟體工具供個人資料蒐集者,在資料蒐集後編輯、建置地籍資料之用,本身並無蒐集,自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涉;又蒐集資料者所蒐集個人資料如屬已依法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因該等人個人隱私應無被侵害之虞,符合上述規定且免為告知義務
142.
- 法務部 103.10.02 法律字第10300188210號書函
- 關稅法第1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立法院委員會以決議方式要求提供資料,是否符合上述條文規定,則應視要求提供資料性質而定;又公務機關所蒐集報關個人資料,提供立法委員作為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時,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公務機關並無違反該法,但應注意比例原則
143.
- 法務部 103.09.17 法律字第103035107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參照,如國稅局為辦理相關課稅業務,且基於「財稅行政」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惟仍應注意同法第5條規定,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44.
- 法務部 103.09.11 法律字第10303510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8、15、16條、教育基本法第9條、教育部組織法笫2條、教育部處務規程處務規程第11條等規定參照,教育部基於教育行政特定目的,得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所屬公立教師個人資料,並得免踐行告知義務,於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資料建置「全國教育人員資料彙整平臺」,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將所屬公立學校教師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部建置平臺,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屬原人事管理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情形,又平臺中僅有相關統計數據結果,無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資料,且為供教育政策等規劃或研議時參考,似亦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145.
- 法務部 103.08.12 法律字第103035087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6規定參照,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於執行審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本得向相關機關(構)蒐集(查調)個人資料;相關機關配合主管機關審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家戶成員財稅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上述「增進公共利益」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4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8.11 行執法字第10300547260號函
- 如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人員已囿於無從掌握義務人行蹤困境時,為達執行公益目的,遂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就醫時所留地址、電話等一般個人資料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且需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47.
- 法務部 103.08.11 法律決字第103035094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社會救助法第3~4-1條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基於「社會行政」、「政府福利金或救濟金給付行為」特定目的為個人資料蒐集,符合上述規定,又所蒐集個人資料係作為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之用,屬特定目的內利用,亦符合上述規定,故受理人民申請社會救助案件函轉權責機關辦理時,於公文主旨載明申請人姓名及申請事項,應屬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
148.
- 法務部 103.08.05 法律字第103035086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7、16條規定參照,如營運公司立於助手地位提供相關資料,利用國道ETC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行為效果歸屬於權責機關(公務機關),故審核調閱機關所提請求後,如認符合可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且符合上述相關規定要求,而決定提供國道ETC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核轉並指示營運公司於擷取所調閱行車紀錄資料後,逕復各調閱機關,與該法規定並無不合
149.
- 衛生福利部 103.07.31 衛部醫字第1031665150號函
- 如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人員已囿於無從掌握義務人行蹤困境時,為達執行公益目的,遂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就醫時所留地址、電話等一般個人資料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且需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50.
- 法務部 103.07.25 法律字第103035086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16條、癌症防治法第9、13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衛生行政特定目的,將符合篩檢資格民眾個人資料,提供所轄癌症篩檢及診斷治療機構,作為通知癌症篩檢服務使用,似亦符合執行癌症防治法、該公務機關處務規程所定法定職務,該公務機關自亦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個人資料利用
151.
- 內政部 103.07.21 台內地字第1030213365號函
- 登記機關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應確實依據資料類型加以不同程度之隱匿,並遵守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之規範
152.
- 法務部 103.07.17 法律字第103035084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16、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如包括委託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則自來水供水機構於其受公務機關委託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範圍內,已視同為該公務機關行為,自得將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該公務機關,又如有非屬受公務機關委託辦理相關事務,或另涉及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以外所需個人資料,則各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時,應符合法定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53.
- 法務部 103.07.17 法律字第103005985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縣議會蒐集該地方政府技士人員行動電話,如基於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則得為之,又縣政府將該府技士及科長以上人員行動電話,倘提供予議會,即屬該縣政府利用行為,原則上應與原蒐集目的相符,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始得提供
154.
- 內政部 103.07.08 台內地字第1030206306號函
- 登記機關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時,應視資料分類分別為不同程度之隱匿,各地方政府並應適時向轄區不動產服務業相關公會宣導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之事項
155.
- 法務部 103.07.07 法律決字第103035080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電子簽章法第4條等規定參照,同意書雖係以電子方式為之,倘足以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並有可為證明方式,即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書面同意」效力
15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7.04 行執法字第10300538690號函
- 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向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查詢大額通貨交易檔案資料適法性疑義,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說明
157.
- 法務部 103.07.03 法律字第1030350451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教育部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公立學校將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部分」、「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款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等配合提供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予教育部委託之機關學校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158.
- 法務部 103.07.02 法檢字第10304522570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向洗錢防制處查詢大額通貨交易檔案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所稱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洗錢防制處提供予資料作為行政執行使用,亦符前述第16條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
159.
- 法務部 103.06.19 法律字第10303507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70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函送下落不明兒童名單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比對預防接種與就醫紀錄,該比對結果並非瞭解預防接種或醫療詳細內容,僅蒐集兒童與母親「就醫診療院所名稱與地址」,以便查訪兒童行蹤,地方政府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法定職掌,得對該兒童及主要照顧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保有該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
160.
- 法務部 103.06.17 法律決字第10303506500號書函
- 判斷住家或行動電話號碼是否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無一致性標準,宜從個案審認。倘蒐集之資料型態已可識別電話號碼屬某學校學生,雖在電話行銷時未直接指名道姓,但一經揭露仍足以識別為特定人,要難謂非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對象
161.
- 法務部 103.05.22 法律字第103035062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電信法第7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屬普通法性質,個別法律如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另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故電信公司是否應為個人資料提供,因另有上述特別規定,該等規定應優先適用
162.
- 交通部 103.05.15 交路字第1030003233號函
-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4款之規定,胃增進公共利益及防止他人(債權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故若債權人循民事救濟途徑而有取得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之執行名義文件者,自可向監理機關申請查詢債務人車籍資料
163.
- 法務部 103.05.09 法律字第103035056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27條等規定參照,網路販酒業者依法須於契約成立前或契約成立後確認消費者年齡,如認性質係屬保護功能附隨義務,則業者於締結契約前或履行契約時,為履行該附隨義務而有蒐集、處理消費者個人資料必要者,得認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要件,若否,則業者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64.
- 法務部 103.05.06 法律字第103035057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利用,原則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否則,應符合法定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政府資訊予以公開時,尚應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
165.
- 法務部 103.05.02 法律字第103035042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條等規定參照,如辦理廉政問卷調查屬「廉政研究」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務職掌範圍,則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銀行如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是否能達到「為增進公共利益」或「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銀行本於權責審酌
166.
- 法務部 103.04.22 法律字第103035048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國有財產法第9、12條規定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基於財產管理特定目的,得於執行國有財產法規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國有土地占用人個人資料,以釐清國有土地占用人身分,確認追收使用補償金對象及日後占用人不願配合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時之訴訟對象;又各機關將國有土地占用人相關資料提供予其各分署,作為協助管理或處理國有財產法定職務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167.
- 法務部 103.04.16 法律字第10303504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就業服務法第6、18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並協同推介就業或參加職訓及就業輔導工作,具有「就業安置、規劃與管理」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自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為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各高中職學校為協助畢業學生就業,提供學生個人資料予地方政府,如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當事人書面同意」等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68.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3260號函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同意授權農會使用該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加保農地地籍資料,乃為配合農會執行法律明定業務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社會保險)規定
169.
- 法務部 103.04.09 法律字第103035041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兩岸暨港澳事務特定目的蒐集大陸人士申請來臺資料,提供立法委員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惟立法委員請求提供涉及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依上述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170.
- 法務部 103.04.09 法律字第103035039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戶籍法第65、67條規定參照,「研究生個人」因非屬「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自不得提供現生存自然人戶籍資料予其從事學術研究;另學校立於資料蒐集主體地位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得否提供學校從事學術研究,戶政事務所應依上述規定審核申請事由
171.
- 法務部 103.04.09 法制字第10302509360號函
- 監視系統錄得影像資料,如能辨識該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就該資料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如訂定自治規則有關「利用」該等資料之規定,如係指蒐集目的以外之利用,則該規定不符前開法律第16條第1款所稱「法律明文規定」
172.
- 法務部 103.03.28 法律字第10303503510號書函
- 檔案法第2、17、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所蒐集所屬人員差勤管理紀錄,提供民意代表作為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時,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為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公務機關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又議員所請求提供差勤管理資料如為檔案,因屬於人事資料並涉及第三人隱私權益,檔案管理機關自得依法裁量決定是否予以拒絕
173.
- 法務部 103.03.26 法律字第103035036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執行監獄行刑法第12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將涉及性侵害加害人指紋資料個別提供予他公務機關,作為協助防治性侵害犯罪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並應注意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衡平
174.
- 法務部 103.03.12 法律字第103035029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5、16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5、19-1條等規定參照,農田水利會為推行農田水利事業,基於「對會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其他公共部門執行相關業務」特定目的,於辦理會長、會務委員選舉、罷免事務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由政府機關所提供之農田水利會法定會員個人資料,俾利清查、建置會員資料及會員行使選舉會長、會務委員等權利,應符合上述等規定;又該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可認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規定
175.
- 法務部 103.02.25 法律字第1030350235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故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依上開規定實施強制調查,而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之,從而,縣(市)政府為調查日租套房經營者資訊,引用該條規定,向銀行查詢客戶資料,如無其他規定課予銀行提供客戶資料義務,經銀行拒絕而未予配合調查時,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實施強制調查
176.
- 法務部 103.02.24 法律字第10303502120號書函
- 民法第80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依法定權責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且基於「警政」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有受領權人個人資料,提供予拾得人作為行使民法規定報酬請求權之用,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惟仍注意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77.
- 法務部 103.02.24 法律字第1030051151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於具體個案申請提供員警於民間監視(錄)器取得錄影資料時,依職權審認有無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又如為「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警察機關如提供,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惟仍應注意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78.
- 法務部 103.02.20 法律字第103035022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係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細則第10條所列法規所規定職務,而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必要者,符合上述規定;又地方法院提供當事人個人資料予其他公務機關,尚非屬於「法院審判業務」特定目的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有第16條但書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179.
- 法務部 103.02.19 法律字第103035019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稅捐稽徵法第30條等規定參照,稅捐稽徵機關為執行辦理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2條、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第4條第6款等相關課稅業務所蒐集涉及個人資料各該課稅資料,符合上述規定,另稅捐稽徵法第30條「調查課稅資料」範圍,宜由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180.
- 法務部 103.02.19 法律決字第103035007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參照,民眾向警察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提供違規停車車主住(居)所資料,該等資料為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取得,性質上屬政府資訊,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除應由警察機關或監理機關審度具體情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外,尚應注意有無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應不予提供情形
181.
- 法務部 103.02.12 法律字第102035115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參照,如行政機關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規定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得否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依修正後第16條但書規定為之,又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182.
- 法務部 103.02.07 法律字第103035012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委託電收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視同公務機關行為,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規定,又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183.
- 法務部 103.01.29 法律字第103035013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債務人查詢稅捐稽徵機關保有之債權人查調紀錄或軌跡資料,如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屬個人資料;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84.
- 法務部 103.01.23 法律決字第103035006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條、律師法第23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參照,,921震災慰助金及租金請領人姓名、受災地址等資料性質屬政府資訊,當事人以外第三人申請提供,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故個案上得否依律師所請提供該等資料,應由地方政府機關審度具體情節是否符合上述相關規定為決定
185.
- 法務部 103.01.13 法律字第103035004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戶籍法第24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為執行上述相關規定法定職務,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戶政」及「兩岸事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應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另亦須符合比例原則
186.
- 法務部 103.01.10 法律字第102035133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15、16條、糧食管理法第2、6、8條及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由農會辦理公糧業務,蒐集、處理農戶地籍資訊,審查核對及更正農戶相關耕地等資料,應可認符合「執行法定職務」規定,惟仍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又內政部同意授權農糧署所屬分署(辦事處)及農會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農戶地籍資訊,乃依法或配合執行法定職務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或「增進公共利益」之規定
187.
- 法務部 102.12.26 法律字第102035145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參照,為增進公共利益以及避免債權人權利重大危害,應認相關機關在債權人持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或執行名義文件等相關文件申請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資料時,機關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資料予債務人做為陳報執行法院使用之個人資料目的外利用行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188.
- 法務部 102.12.04 法律字第102035115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如係因執行法定職務者,均應於「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且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89.
- 法務部 102.12.03 法律字第102035130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項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190.
- 法務部 102.11.21 法律字第102035122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無須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191.
- 法務部 102.11.05 法律決字第102035122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而於執行相關業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函詢員工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相關資料,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192.
- 法務部 102.11.01 法律字第102035117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或提供
193.
- 法務部 102.10.31 法律字第102035111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20條規定參照,執行機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地址,應符合上述規定,又對於受調查之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予執行機關,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194.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109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4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1、26條規定參照,電信事業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施行細則規定「架設專線」,應屬協助通訊監察所需工具裝設,尚未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故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195.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100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受其他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機關以外機關之個人資料者,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行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
196.
- 法務部 102.10.02 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6960號函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2條規定參照,申報資料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時,雖無明文規定,惟將申報資料刊登政府公報及上網公告,既使任何人均得隨時查閱申報資料,依舉輕明重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同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始允當
197.
- 法務部 102.10.01 法律字第102035109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銓敘部若將行政院以外機關公務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事總處為之,人事總處於本法適用範圍內,既視同銓敘部蒐集、處理或利用,自符合上述規定
198.
- 法務部 102.09.16 法律字第102001758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係基於立法工作及法制行政「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案制定或修正等「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處理「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中填寫人之個人資料,又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另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199.
- 法務部 102.09.13 法律字第102035101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3、22條規定參照,蒐集所屬公務人員持有及買賣有價證券等個人資料是否屬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等節,因分別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管金融法規事項,以及銓敘部主管公務員服務法規解釋事項,宜先徵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制單位及銓敘部意見
200.
- 法務部 102.09.12 法律字第102035066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市議會擬請市警局提供特定時間內加班資料及監錄資料,係為了解市警局有無浮報加班費情事,以監督市政、議決市預算,乃為執行地方制度法法定職務,且係基於監督市政及市預算特定目的,故得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
201.
- 法務部 102.08.22 法律字第102035053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參照,如為執行環境教育法第19、24條規定,查核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及環境教育計畫訂定作業,擬於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增訂明列有關個人資料規定,作為蒐集個人資料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依據,法務部敬表贊同
202.
- 法務部 102.08.15 法律字第102006228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規定參照,如提供非納稅義務人相關文件資料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影響租稅公平,符合上述「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203.
- 法務部 102.08.07 法律字第10203508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欲蒐集車輛資料如屬個人資料,就汽車原廠而言,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其利用如係因執行消費者保護法定職務而提供必要之車輛資料,應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規定之情形
204.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102.08.05 法律司字第102035087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參照,政風機構廣泛性蒐集所有涉足不當場所民眾資料及所有公務員人事差勤資料,建請得否先行篩選出「依其他事由疑有涉足不當場所之特定員工」、「業務性質敏感或為廉政查察重點之相關人員」或「具體個案中之相關人員」等類似範圍,再以此範圍分別向警察機關及人事單位蒐集臨檢紀錄表及人事差勤資料加以比對確認,以符合比例原則
205.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102.08.05 法律司字第102035087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參照,政風機構廣泛性蒐集所有涉足不當場所民眾資料及所有公務員人事差勤資料,建請得否先行篩選出「依其他事由疑有涉足不當場所之特定員工」、「業務性質敏感或為廉政查察重點之相關人員」或「具體個案中之相關人員」等類似範圍,再以此範圍分別向警察機關及人事單位蒐集臨檢紀錄表及人事差勤資料加以比對確認,以符合比例原則
206.
- 法務部 102.07.15 法律字第102035070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蒐集失聯信徒名冊並予公告,請失聯信徒與寺廟聯絡,如未逾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與上述規定,尚無不合。又涉及失聯信徒是否計入信徒大會出席人數及應否除名,屬人民權利義務重要事項,如無法律依據,僅以該函釋限制人民權利,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6條等規定顯有未合
207.
- 法務部 102.07.05 法律字第102035073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6條規定參照,各地區國稅局倘基於稅務行政特定目的,於「納稅服務及國稅各項課稅資料運用」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等課稅資料提供予納稅義務人本人,即符合上述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規定,無須另外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208.
- 法務部 102.07.05 法律字第10100186340號函
- 因或實施者為辦理都市更新之通知程序,申請再審議
209.
- 法務部 102.06.28 法律字第10203506920號函
- 個人資料法第16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調查案件,調閱公司勞工保險資料,則勞工保險機關將所保有勞工保險個人資料,提供主管機關作為辦理調查之證據資料,有助於維護一般人民個人資料權利,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10.
- 法務部 102.06.24 法律字第102035066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符合該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6條本文規定,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方可為之
211.
- 法務部 102.06.20 法律字第102035059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精神衛生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如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依「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取得資料,進行對自殺者關懷訪視,屬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辦理自殺防治事項為其法定職務,而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與特定目的相符者,符合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212.
- 法務部 102.06.20 法律字第10203506490號函
- 法務部就「建議地方法院檢察署轉介調解案件,以當事人住所地之調解委員會為主」、「現行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格式欄位,包含當事人個人資料,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汽機車無庸換發汽機車行照,調解時當事人無行照,無法證明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所詢事項之意見
213.
- 行政院衛生署 102.06.19 衛署健保字第1022600055號函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有關矯正機關就收容人之就醫紀錄違蒐集或利用等行為,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就衛生保健資料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之行為
21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5.28 行執法字第10200529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法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存款債權,該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又金融機構回復函文及附件檔中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明碼而非隱碼,亦與上述規定無違
215.
- 法務部 102.05.27 法律字第102035046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民法第1086條等規定參照,父母係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得行使同意權以補充其能力之不足,也得行使代理權,逕行代為法律行為,故代理未成年子女向學校查詢該未成年子女在校出缺勤狀況資料,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
216.
- 法務部 102.05.22 法律字第102035048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行政執行法第26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法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之存款債權,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認符合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又金融機構回復函文及附件檔中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明碼,而非隱碼,亦與上述規定無違
217.
- 法務部 102.05.10 法律字第102035041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文化行政」、「文化資產管理行政」等特定目的,且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另自然人個人創作行為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已完成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無依該法進行審認
218.
- 法務部 102.05.09 法律字第102000090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環境教育法第19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將環境教育學習資料提供其他關,因資料包含服務機關、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屬對個人資料利用,基於行政機關間資源管理,避免行政耗費,應符合上開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19.
- 法務部 102.05.07 法律字第101006962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法及其施行細則所稱「當事人」,係指個人資料之本人。又所稱「向第三人為給付之行為」應指民法第269條所規定之第三人利益契約
220.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3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選舉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遴選農會總幹事」、「出租人依其與承租人所訂之租賃契約,向承租人蒐集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年籍等個人資料」、「警察臨檢時詢問受盤查人個人資料」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221.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00441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79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如為協助健保局辦理保險業務而依規定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所定「法律明文規定」情形
222.
- 法務部 102.04.17 法律字第102035031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參照,直轄市、縣(市)所設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基於保障被害人人身安全目的,蒐集與家庭暴力被害人、加害人或子女人身安全保護議題相關個人資料,並於定期召開家庭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進行資訊交換及討論適當安全策略,倘依組織法規或其他作用法規觀之,可認係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符合有特定目的者,自得為之
223.
- 法務部 102.04.15 法律決字第102000299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租稅稽查蒐集個人資料,符合該法規定,又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就辦理租金補貼方案保有的個人資料,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影響租稅公平,亦符合同法「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
224.
- 法務部 102.04.11 法律字第102035023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參照,如監理單位為辦理計程車業每月用油折讓作業,提供計程車車輛在籍資料及車主名稱,且僅供辦理用油折讓作業用途,以降低計程車業者營業用油成本,平穩計程車收費費率,應可認屬合於上述規定中「增進公共利益」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225.
- 內政部 102.04.08 台內地字第1020153044號函
- 所有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提供其名下不動產之謄本核發紀錄;地政事務所對於地籍謄本核發紀錄清冊之資料內謄本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因未符合同法第16條各款規定,而不得提供予申請人,且提供1年內之地籍謄本核發紀錄為原則
226.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字第102035025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17條等規定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籌編培訓統計年報,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個人資料,倘係基於「保訓行政」、「統計」等特定目的,且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即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
227.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字第1010024590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18條規定參照,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報告,如經資訊持有機關職權判斷尚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即應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惟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上述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內容如涉及得識別特定個人資料,有關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應符合該法相關規定
228.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決字第102005459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所欲蒐集、處理或利用「員工入出境資料」究指何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資料是否未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宜參酌上述規定依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229.
- 法務部 102.03.27 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書函
-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230.
- 法務部 102.03.26 法律字第10203501860號函
- 法務部就「寺廟蒐集信徒資料,申報信徒名冊」、「主管機關蒐集信徒資料、公告信徒名冊」、「公開寺廟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疑義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意見
231.
- 法務部 102.03.21 法律字第102035024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15、16條等規參照,政府機關辦理國家考試,與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及國內高中(職)以上學校,共同辦理資訊交換平臺,實施應考人報名資料檢核,係基於「試務行政」特定目的,執行考試法規所定職務,於審查應考人應考資格必要範圍內,自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之;應考人進行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報名,均經告知並需填具同意書始得進行報名,同意書雖以電子方式為之,倘足以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並有可為證明方式,即具「書面同意」之效力
232.
- 法務部 102.03.19 法律字第102035024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如各政府機關人事單位,基於人事管理或公務聯繫業務推動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惟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所蒐集個人資料對象及類別不同,其目的及必要性上將有所差別
233.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2035014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等規定參照,如大學因研究需要,申請警察機關提供經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之住宅竊盜報案人住宅聯絡電話,如經處理後無法識別特定當事人資料,則提供者既非個人資料,自無該法適用
234.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2035015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規定參照,如電收公司依法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通行費收取及催繳等作業權限,透過監理連線查核驗證申請人身分資料,蒐集、處理申請人個人資料,係受委託執行職務,且基於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以利於用路人本人申請上開帳戶等事宜,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個上述規定
235.
- 法務部 102.03.11 法律字第1010070142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如政府機關掌理國史、地方史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審訂、彙編事宜等事項,基於執行規定職務與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之
236.
- 法務部 102.03.08 法律決字第10200019250號書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規定參照,交通事故調解案件宜由當事人向警察機關申請相對人個人資料,俟警察機關確認肇事逃逸車輛並提供該肇逃者個人資料後,當事人再依據相關資料向調解機關聲請調解,調解機關即可據以依上開規定判斷調解案件管轄權之歸屬
237.
- 法務部 102.03.07 法律字第10203501850號書函
- 國有財產法第5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單位基於國有財產管理特定目的,執行國有財產法相關法規法定標售業務,應可認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而得蒐集、處理投標人個人資料,並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內利用
238.
- 法務部 102.03.06 法律字第102035017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機關如基於保有資料機關法定職掌及特定目的為蒐集、處理者,自得於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者,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衡酌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但書各款情形是否提供
239.
- 法務部 102.03.04 法律字第101031111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20條等規定參照,教育單位訂定工作計畫」辦理業務,篩檢或蒐集自我傷害高關懷學生相關資料,主要係提供學校輔導室後續追蹤輔導,或用以提醒導師對於該學生多予以關心注意,如確係在學生(或家長)書面同意下進行篩檢,應未違反上述規定
240.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02676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為執行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就養法定職務,基於「退除役官兵輔導管理及其眷屬服務照顧」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相關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內利用
241.
- 法務部 102.02.07 法律字第101002539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提供民意代表作為審查公務機關預算使用時,如資料就姓名部分以編號顯示,亦以編號對應個別優惠存款額度,似係就「公開個人資料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個人資料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比較衡量判斷,而依上述規定,僅公開其餘未涉隱私部分,且匿名化或去識別化處理,已無從識別特定個人而無侵害隱私權之虞
242.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200020230號書函
- 法務部101.12.26法律字第10103110880號書函僅在說明地方立法機關或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要求公務機關提供個人資料,提供資料之公務機關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合理利用規定,並未說明民意代表屬於個該法之公務機關;另100.10.19法律決字第1000020639號函則說明地方議會於開議期間提案要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範疇,而議員個人如以個人名義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仍適用該法
243.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1002434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8、15、16條等規定參照,倘地方政府機關蒐集機關內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同仁個人資料,進而編印通訊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且於特定目的內為利用,自無須另取得當事人之同意,且亦無須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244.
- 法務部 102.01.22 法律字第101031113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修正草案第13點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說明
245.
- 法務部 102.01.14 法律字第102035000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參照,該條但書所稱「增進公共利益」係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又「有利於當事人權益」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尚難逕為認定範圍及認定標準,宜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認定
246.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02612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財政部為發給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蒐集」中獎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並基於稅務行政特定目的而得蒐集,又利用註冊整合服務平台個人資料匯入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者,係對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
247.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026336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地方政府衛生局為進行自殺防治工作及死因統計完整性與正確性,蒐集個人資料者,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公共衛生之特定目的,又民政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利用,應由該機關審酌提供個人資料予衛生局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248.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311070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水土保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內容除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外,亦包含審查委員會歷次審查會紀錄、水土保持義務人基本資料、簽證技師證照及開發所在地籍資料等個人資訊,應為上述規定所稱「政府資訊」及「個人資料」
249.
- 法務部 101.12.26 法律字第1010311088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地方立法機關或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要求公務機關提供資料,公務機關可否提供乙事」之說明
250.
- 法務部 101.12.18 法律字第101001007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參照,如記名悠遊卡、金融卡、信用卡卡號等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持卡人為自然人者,仍屬個人資料,又尚不得因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之卡號加密後而尚未解密前,無遭側錄盜刷風險,或機關沒有持卡人其他詳細個人資料檔案可供比對,即認非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
251.
- 法務部 101.12.05 法律字第1010021737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35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5、16條參照,直轄市議會屬該法所稱「公務機關」,如為調查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事宜,請市政府教育局提供校長遴選評分總表,屬執行法定職務,符合個人資料蒐集規定,又該資料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而得提供
252.
- 法務部 101.12.05 法律字第101002029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基於交通事故處理「警政」特定目的為之,而提供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當事人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
253.
- 法務部 101.12.05 法律字第10100238700號函
- 社會救助法第4、4-1、44-3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參照,社會救助業務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為個人資料蒐集,符合上述規定,而財政部財稅中心提供個人資料予該機關辦理資格認定業務,避免資格審核不正確,影響國家社會福利資源合理分配,符合「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254.
- 法務部 101.11.23 法律字第1010021134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地方法院檢察署係為偵辦案件目的,屬於執行法定職務,又公文業已表明案號,符合上述規定;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持有病患就醫資料,因非為檢察官偵查目的蒐集,故提供檢察機關實施偵查,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255.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02268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參照,提供駐華使領館所屬國僑民個人資料,如係為通知僑民行使公民選舉權及探視被收容情形,應符合「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要件,惟範圍是否過廣仍應注意該法第5條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之規定
256.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310780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16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10條等規定,受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故為釐清責任歸屬,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以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
257.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062275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9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等規定,總統任命公務人員之令文刊登於公報,應認屬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與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尚無不合
258.
- 法務部 101.11.19 法律決字第1010310984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12、18條規定參照,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應本諸權責,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個案權衡判斷;又如該資訊屬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仍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259.
- 法務部 101.11.12 法律字第1010021568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立法委員辦公室以問政需要為由,請行政機關提供所屬各機關科長級以上人員任職資料電子檔,如無其他法律明定應予提供,則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260.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00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主管機關間進行資料交換核屬個人資料蒐集,依上述規定,自應具有特定目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方得為之,又開放系統予其他機關屬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如符合法定事由之一,則得為之
261.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刑事警察機關向高公局蒐集個人車行紀錄資料,係基於「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並符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又高公局提供該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需要,應符合「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
262.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8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指紋如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自得為蒐集,又蒐集時並應履行告知義務,並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63.
- 法務部 101.11.07 法律字第101031074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參照,如該規定未來施行,役政單位固得蒐集役男特種個人資料,惟衛生單位提供資料因非執行法定職務,而須有法律明文規定為依據,如現行法規無相關規定而有增(修)訂相關法規必要,主管機關可考量於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中明定
264.
- 法務部 101.10.30 法律決字第101002188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單位公開歷屆學員「名單」開放供中小企業查詢,倘原蒐集所持歷屆學員相關資料特定目的並非為提供其他企業查詢使用,現對外公開上開資料即屬於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有個該法第16條但書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265.
- 司法院秘書長 101.10.29 秘台廳司一字第1010030347號函
- 法院裁判書內容除有專法限制其公開,否則應以公開為原則,包括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姓名,惟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地址等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66.
- 法務部 101.10.01 法律字第101031080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參照,警政署將司法機關公告通緝部分內容,公開於網站提供不特定民眾查詢,倘該等個人資料非屬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紀錄等「犯罪前科」資料,尚無該法第6條適用,而應適用第16條規定
267.
- 法務部 101.09.03 法律字第101006267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12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單位負責總統、副總統致賀國內外人士新歲及受賀新歲、華誕、就職案處理事項,如基於執行職務與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相關國內外人士名單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如寄發新年賀卡
268.
- 法務部 101.08.17 法律字第101001185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條等規定參照,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涉個人資料利用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涉及個人資料隱私權與交易安全公共利益間比較衡量判斷,及土地登記規則等地政法規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本於職權參酌上述規定意旨妥為處理
269.
- 法務部 101.08.17 法律字第101001185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條等規定參照,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涉個人資料利用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涉及個人資料隱私權與交易安全公共利益間比較衡量判斷,及土地登記規則等地政法規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本於職權參酌上述規定意旨妥為處理
27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08.07 行執法字第10131003290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附加之TXT檔欄位不足」、「合併同一移送機關之執行命令副本為1份公文」之說明
271.
- 法務部 101.08.01 法律決字第1010011258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建置「大專校院畢業生流向資訊平臺」為個人資料蒐集及電腦處理,係為了解國內大專校院畢業生畢業流向,並將學生資料匯入「大專畢業生就業追蹤系統」,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符合該條但書等要件之一,則得合法為之
272.
- 法務部 101.07.30 法律字第10103106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等規定參照,用於統計或學術研究個人資料,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揭露方式無從再識別特定當事人,則該等資料已非「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即無該法適用
273.
- 法務部 101.05.24 法律字第10100070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等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職務,為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情形,惟如個人資料為「持股資料」,尚非屬特種個人資料
274.
- 法務部 101.05.24 法律字第10100070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等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職務,為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情形,惟如個人資料為「持股資料」,尚非屬特種個人資料
275.
- 法務部 101.05.18 法授廉財字第1010500936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7、8條等規定參照,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請求提供必要資訊,均係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特定目的」相符,自有據實說明及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無違法之虞
276.
- 法務部 101.05.17 法律字第1010006007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除應符合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要件規定,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277.
- 法務部 101.04.27 法律字第1010310324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18條等規定參照,如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審定屬其犯罪前科資料,除依法符合「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外,尚不得為之
278.
- 法務部 101.04.10 法律字第10100551510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等規定,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國防與役政主管機關、社政與衛生主管機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如涉特種個人資料時,應符合該法第6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始得為之
279.
- 內政部 101.04.06 台內社字第1010132721號函
- 勞工保險局為辦理國民年金業務,其相關必要資料來源所涉各機關、單位等,即為國民年金法第56條第3項規定所稱提供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所需必要資料之相關機關,非公務機關如屬上開相關機關範圍者,亦得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但書規定之情形下,就該等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80.
- 內政部 101.04.06 台內社字第1010132721號函
- 勞工保險局為辦理國民年金業務,其相關必要資料來源所涉各機關、單位等,即為國民年金法第56條第3項規定所稱提供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所需必要資料之相關機關,非公務機關如屬上開相關機關範圍者,亦得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但書規定之情形下,就該等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81.
- 法務部 101.03.14 法律字第1010051295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而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規定且於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自得為合法蒐集、處理或特定目的內利用
282.
- 法務部 101.03.14 法律字第1010051295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而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規定且於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自得為合法蒐集、處理或特定目的內利用
283.
- 法務部 101.03.14 法律字第10100007390號函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31條規定參照,基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主管機關立場,為執行該條例規定,對個人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及提供相關學校、機關審查之用,應可認係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284.
- 法務部 101.03.09 法律字第101000370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5、7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18條情形而定
285.
- 法務部 101.03.05 法律字第1000005599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7、8條等規定參照,如公務機關建置系統執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所定職掌,以確保公共安全目的,進行個人資料蒐集,且具有火災預防與控制特定目的,並在法令規定職必要範圍內,應認符合該法規定
286.
- 法務部 101.03.02 法律字第100006280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20、29條等規定參照,宗教團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應符合上述規定,又為辦理冬令救濟、急難救助活動而蒐集個人資料與「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不同,不得免告知
287.
- 法務部 101.03.02 法律字第100006280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20、29條等規定參照,宗教團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應符合上述規定,又為辦理冬令救濟、急難救助活動而蒐集個人資料與「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不同,不得免告知
288.
- 法務部 101.02.08 法律決字第1010050794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18條等規定參照,倘民眾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由受理申請提供資訊機關就具體個案判斷
289.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101.01.20 法律司字第1000700819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7、8條規定參照,政風機構查察潛在性公務員風紀問題,非針對已特定人員或個案處理上必要,卻廣泛性蒐集所有涉足不當場所民眾資料及公務員人事差勤資料,非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290.
- 法務部 101.01.10 法律字第1000025724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依法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及增進其福利,為收養、監護及保護案件當事人、父母或監護人等危害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前科資料蒐集,乃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符合該條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291.
- 法務部 101.01.04 法律字第1000005065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參照,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法令查緝走私,基於特定目的且必要,得蒐集查緝走私個人資料,而財政部關稅總局依法提供報關資料協助,亦符合法令明文規定及增進公共利益要件,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292.
- 法務部 100.12.28 法律字第1000025794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23條等規定,如為發展國民健全體格,建置學生健康資訊系統要求學校提供學生健康檢查資料,主管機關職權審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似無不妥,惟仍應注意該法第6條誠實信用及比例原則之規定
293.
- 法務部 100.12.15 法律字第1000003669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參照,何謂「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訊機關就「公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比較衡量判斷;又行政機關於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自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294.
- 法務部 100.12.09 法律字第1000019039號函
- 電腦處理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及就業服務法第6、18條等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為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並協同推介就業或參加職訓及就業輔導工作,具有就業安置、規畫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要件,自得為個人資料蒐集及電腦處理
295.
- 法務部 100.12.06 法律字第1000029002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第10條等規定參照,如為辦理檔案審議及管理與應用政策諮詢設管理委員會,該會為機關內部任務編組,非機關組織型態,非屬「合議制機關」,故委員名單尚非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296.
- 法務部 100.11.23 法律字第1000027792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條規定參照,所稱「法令」解釋上可包含條約、協定在內,至於備忘錄性質如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法律上效力,除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簽訂或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應送立法院審議,則具有條約效力
297.
- 法務部 100.10.13 法律字第1000026094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訊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衡量判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第4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分享利益,宜依具體個案認定
298.
- 法務部 100.10.12 法律字第1000021479號函
- 公務機關如提供全國身心障礙者手冊個人資料予其他公務機關,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8條等規定要件,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自得合法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99.
- 法務部 100.09.22 法律字第1000022498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第2條等規定,該法立法目的之一在保護隱私權,而唯有生命之自然人方有隱私權受侵害之恐懼情緒,已死亡之人已無恐懼其隱私權受侵害之可能,其個人資料已成為歷史,故非在保護之列
300.
- 法務部 100.09.19 法律決字第1000017055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6條、第8條等規定,公務機關於網站公告人事異動訊息涉及個人資料者,屬個人資料利用,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惟須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亦尚須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301.
- 法務部 100.09.19 法律決字第1000017055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6條、第8條等規定,公務機關於網站公告人事異動訊息涉及個人資料者,屬個人資料利用,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惟須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亦尚須注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302.
- 法務部 100.09.14 法律決字第1000024646號書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有關退休人員前妻申請該員退休金領取明細資料,是否符合該條但書所列情形,涉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審認
303.
- 法務部 100.08.24 法律字第1000018165號書函
- 參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及學說實務見解,私經濟行政態樣雖為私法行為,爭訟需依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惟不能以國家機關行為態樣及爭訟途徑,逕認與「增進公共利益者」完全無涉
304.
- 法務部 100.08.24 法律字第1000700602號函
- 參照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8條規定,政府機關為辦理老人自殺防治業務而請其他政府機關提供老人及就養榮民之個人資料,係屬個人資料蒐集,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該等規定之要件
305.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7.19 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0940號函
- 保險業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客戶資料保密及限制非經合法授權客戶資料使用制度之查核,並於內部控制作業納入相關規範
306.
- 法務部 100.06.15 法律字第1000012630號函
- 參照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20條、精神衛生法第33條、電信法第7條等規定,電信業者對法律規定之查詢機關提供通信紀錄,且提供係為協助自殺個案危機處置,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307.
- 法務部 100.06.09 法律字第1000012751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6條規定,電子病歷交換中心建置案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資料,究屬一般個人資料,抑或特種個人資料,目前尚未確定。又涉屬特種個人資料時,如非屬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者,仍宜有法律明文規定,始為適法
308.
- 法務部 100.06.02 法律字第1000013303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8條規定,縣市議會為個資法所定之公務機關,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應於法令職掌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同法第8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309.
- 法務部 100.05.04 法律字第1000004930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4款規定,所稱「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係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惟乃屬抽象概念,尚難遽定其範圍及認定標準,宜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之
310.
- 法務部 100.04.26 法律字第0999051925號書函
- 參照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團體或個人辦理公務機關所委託業務涉及處理個人資料,則該受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團體或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
311.
- 法務部 100.04.26 法律字第1000008936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5款、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將個人資料供予立法委員之行為,屬個人資料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目的相符,惟有例外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為,而是否提供,宜由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判斷
312.
- 法務部 100.04.26 法律字第1000008936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5款、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將個人資料供予立法委員之行為,屬個人資料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目的相符,惟有例外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為,而是否提供,宜由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判斷
313.
- 法務部 100.02.10 法律字第0999052427號函
- 為防止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而設置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供各級公私立學校與縣、市政府通報及於辨理新進教師聘任作業時查詢,其系統之設置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疑義
314.
- 法務部 99.12.23 法律決字第0999047273號書函
- 有關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依規定辦理追償原領勞保補償金事宜,請勞工保險局提供需繳還原領取勞保補償金當事人之基本資料、領取老年給付金額、等相關明細資料時,就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而言,係屬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規定之要件;至於就勞工保險局而言,則屬個人資料之利用(提供)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同法第8條規定之要件,始得為之
315.
- 法務部 99.10.28 法律決字第0999036309號函
- 有關民眾申辦各項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如以公文向其他機關調閱他人資料者,屬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規定之要件,至於受請求之他機關,因係屬個人資料之利用(提供)行為,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同法第8條規定之要件
316.
- 法務部 99.10.28 法律決字第0999036309號函
- 有關民眾申辦各項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如以公文向其他機關調閱他人資料者,屬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規定之要件,至於受請求之他機關,因係屬個人資料之利用(提供)行為,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同法第8條規定之要件
317.
- 勞工保險局 99.10.06 保給老字第09960646841號函
- 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凡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勞工保險局協助代扣及繳還勞保補償金作業,須函詢各政府機關暨所屬單位發給勞保補償金法令依據者,則不再提供被保險人之明細資料
318.
- 法務部 99.09.14 法律決字第0999029251號函
- 為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性,非公務機關將客戶基本資料提供公務機關進行比對及校正之行為,如係基於執行業務範圍及其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者,應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至於取得資料之公務機關得否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規定為之
319.
- 法務部 99.08.12 法律決字第09990261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當事人所任職之學校,以保護幼兒學童教養及安全需要為由,請求戶籍地縣市政府提供當事人體複檢之免役原因證明文件之行為,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共利益」要件之規定,該縣市政府得提供之;惟於提供資料時,須合乎比例原則之規範意旨
32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8.04 簽見
- 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廉風專案風紀查察實施計畫對公務機關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仍應視行為時點而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至市府員工基本資料查核使用,則由權責單位依該法第8條規定衡酌之
321.
- 法務部 99.05.27 法律決字第0999020000號函
- 關於外國公司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依該法第9條規定採平等互惠原則,因此,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方得申請,至於得予提之範圍,則應以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為限
322.
- 法務部 99.05.26 法律決字第0999022160號函
-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申請開放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之每月初辦居留外配名冊及外僑(勞)相片檔供其查詢,其目的係為打擊人口販運、維護公序良俗以及臨檢可疑人員時比對身分之用,應可認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所稱之「為增進公共利益」要件,從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於提供資料時,仍應注意該法第6條比例原則之規範
323.
- 法務部 99.05.05 法律字第0999019675號函
- 關於財政部為辦理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減免之業務,請內政部按月提供相關之基本資料,雖與貴部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不符,惟如該等資料之提供,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但書規定第4款及第8款之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324.
- 法務部 99.04.15 法律字第0999004810號函
- 內政部基於農保業務主管機關之立場,為加強對投保單位之監督及管理,並且保護農保被保險人之隱私權,認有將農會之保險部門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7款第3目指定為「非公務機關」之必要,法務部敬表贊同
325.
- 法務部 99.04.07 法律字第0999007076號書函
- 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或成年人之監護人,依法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因此,民眾自行捺印指紋卡之同意聲明人身分及提交人身分,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表示即可,至於,監護人亦屬法定代理人之一,則無庸贅載之
326.
- 法務部 99.03.25 法律決字第0999010859號書函
- 關於內政部社會司為執行監督社會福利機構之職務,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所規定,應屬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與利用,內政部戶政司為戶籍法第2條規定所稱之主管機關,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及電腦處理行為
327.
- 法務部 99.03.05 法律字第0999008312號函
- 關於政府機關為辦理營業課稅資料跨機關整合之機制,函請相關單位提供承造人於承造一般營繕工程建檔之資料,應視該資料是否屬於經電腦處理且足資識別特定之自然人,以識別是否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疑義
328.
- 法務部 99.03.01 法律字第0980050228號函
- 關於政府機關將通報戶政機關資料另提供其他機關使用,應視該具體個案之情形,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而定,至於,請求提供機關擬蒐集或利用該等資料,亦應符合該法第7條及第8條之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之
329.
- 法務部 99.02.10 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書函
-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基於人事行政管理之特定目的所蒐集及建立之差旅紀錄,如涉及公務員之個人隱私,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而得提供,應由貴署依具體個案之情形所涉「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加以衡量判斷之
33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2.23 簽見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等規定,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限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蒐集目的相符,倘政府資訊之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準此,公務機關於回覆陳情人之回覆函內容時,自不得於非必要情形下將第三人之個人資訊公開於回函內容中
331.
- 法務部 98.12.10 法律決字第0980048995號函
- 關於地方政府為解決停車者長期將車輛停放於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問題,建議交通部修正停車場法,使得主管機關得調閱車籍資料,並利用該資料,通知車輛所有人移置車輛,以維護路外停車場營運順暢及增進公眾停車之權益,且為求法規範之明確,建議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得向何機關調閱車籍資料,以健全法制面之適法性
332.
- 法務部 98.11.16 法律決字第0980047501號函
- 關於學術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問卷調查需要,向戶政機關申請提供相關個人戶籍等資料,就戶政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性質觀之,屬於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其所提供戶籍資料之範圍,則應以學術研究範圍內為之
333.
- 法務部 98.11.09 法律字第0980036360號函
- 關於公布於莫拉克風災後未與親人聯繫者之姓名,係於可供一般人識別或判斷失聯當事人身分同一性之程度及必要範圍內,雖然有揭露失聯當事人之個人部分隱私,但有利於各級主管機關結合民間力量協尋失聯之民眾,其適法性應無疑義
334.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98.10.07 法律司字第0980700632號函
- 關於司法警察機關於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犯罪嫌疑人之供述或調查時所得之相關個人資料時,其執行程予應符合誠實信用及比例原則之規定辦理,並指定專人辦理個人資料等相關安全維護
335.
- (廢) 法務部 98.09.17 法律字第0980030495號函
- 關於各公務機關為清查農民健康保險資料,對於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之適法疑義
336.
- 法務部 98.09.11 法律決字第0980034720號函
- 關於戶政事務所應先釐清申請人欲查詢之資訊係由何政府機關作成或取得之資料,方得受理民眾申請查詢有何戶政事務所洩漏其本人及家人相關資料之疑義
337.
- 法務部 98.07.28 法律字第0970002848號函
-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依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於寄發「傳繳通知」及「執行命令」信封所揭露事項,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疑義
338.
- 法務部 98.07.13 法律字第0980011751號函
- 政府機關為徵收補償戶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建立保管專戶資料,以利後續土地徵收程序之進行及達成該土地徵收法令所定之通知義務而利用其個人資料,符合土地行政之特定目的,且屬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職掌之必要範圍
339.
- 法務部 98.04.17 法律字第0980010834號函
- 臺灣省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如提供鑑定委員名冊予花蓮縣議會,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8條條文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之鑑定委員會本於權責審認之
340.
- 法務部 98.02.24 法律決字第0980007233號書函
- 立法委員請求提供地方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名單,應屬該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宜由相關權責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規定
341.
- 法務部 98.02.17 法律決字第0980006012號書函
- 立法委員請求提供公務人員具結書影本,宜由權責機關本於職權審認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等規定,依法核處
342.
- 法務部 98.01.20 法律決字第0980001643號書函
- 地政士、專科醫師等專門職業證照登載資料中,有關「證照類別、發照日期、證照有效期限」等資訊,雖屬個人資料而與個人隱私相關,但如有其他法律明定應予公開者,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自應依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辦理
343.
- 法務部 98.01.08 法律決字第0970042838號書函
-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有關機關進行調查及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第1款或第4款及第23條但書第1款所定「法令明文規定者」、「為增進公共利益者」等情形,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344.
- 法務部 97.12.09 法律字第0970700834號函
- 落實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推動法制現代化貫徹隱私保護,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須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比例原則始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345.
- 法務部 97.11.07 法律決字第0970040557號書函
- 民意代表以問政需要為由,要求公開或提供個人隱私資料,應由保有資訊之機關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對公益有必要」此一要件審核,並比較衡量係公開資料而得增進之公共利益為重,或提供個人資料所侵害之隱私為重,應就實質個案情況判斷是否符合上政府資訊公開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宜由主管機關以權責判斷
346.
- 法務部 97.10.13 法律決字第0970037059號書函
- 議員服務處函請行政機關提供學生名冊,作為問政使用或公費營養午餐專業民調使用,是否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而予以提供乙案
347.
- 法務部 97.10.02 法律字第0970033222號書函
- 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所需者,除有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外,得請求原機關協助,且不得拒絕之,係為行政協助,另公務人員離職後,其仍具有人事行政管理目的,並無個資法第13條之適用
348.
- 法務部 97.08.27 法律決字第0970023046號書函
- 有關未經身心障礙員工同意提具身心障礙手冊申請獎勵,是否侵害隱私權,應視身心障礙手冊是否經電腦處理,如係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即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其係基於人事管理特定目的,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者,得利用員工之個人資料且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若非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則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349.
- 法務部 97.08.07 法律決字第0970700471號書函
-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故檢察署為偵辨轄內竊盜及贓物案件得使用整合性查贓系統電腦資訊
350.
- 法務部 97.07.21 法律決字第0970700485號函
- 關於法務部因「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資料交換,是否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解釋相關事宜
351.
- 法務部 97.07.09 法律決字第0970019933號函
-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規定觀之,內政部基於戶政機關職掌必要範圍內建置親等關係資訊系統,與該法規定並無不符,至於各機關對親等關係資料之利用,是否符合該法第8條各款規定,請參照說明三、四辦理
352.
- (廢) 法務部 97.06.17 法律決字第0970018061號函
- 關於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所營事業資料,雖載有「百貨公司業」,惟實際上是否經營該行業,則有賴其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又該公司尚未經營「百貨公司業」,非屬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但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現有相關法律規定,若有侵害民眾人格權或隱私權者,受害人仍得根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與第195條等規定,併予請求損害賠償
353.
- 法務部 97.02.26 法律字第0960049967號函
- 關於公示送達程序是否合法存有乙案釋疑
354.
- 法務部 97.02.18 法律決字第0970005327號書函
- 隨紙本公文函送之機關同仁名冊,如包含個人資料,且經過電腦處理,則符合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需於其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此宜由利用個人資料之機關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亦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355.
- 法務部 97.02.12 法律字第0970002314號書函
- 警察機關辦理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事項,蒐集有關失蹤人口之就醫時間、地點等個人資料並予利用,屬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而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失蹤人口前開資料,係屬該局對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其利用如能協助查尋失蹤人口且可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之急迫危險,應符合該法第8條但書之規定
356.
- 法務部 97.01.25 法律字第0970002317號函
- 關於人事派免令或獎懲令明列當事人個人之資料,係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等規定之,應屬個人資料之利用,而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人員任免、遷調,就擬任職務核發人事派免令;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定標準,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或專案考績所核發之獎懲令,則符合法定「人事行政管理」之特定目的
357.
- 法務部 96.12.20 法律決字第0960046194號函
- 關於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否逕行查調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疑義
358.
-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96.11.27 管證字第0960410274號函
- 因業務需要使用「管制藥品管理資訊系統」,對於使用該系統而知悉或持有之機密資料、媒體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等規定,應絕對保守機密不對外洩漏,離職後亦同,如有違誤需負法律責任
359.
- 法務部 96.10.26 法律字第0960035274號書函
- 關於設置全國不適用教師通報系統網路,供學校在網路查詢,防制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如其內容包含自然人之個人資料且以電腦處理者,則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360.
- 法務部 96.09.20 法律法字第0960035129號函
- 關於內政部戶政司擬篩選6歲以下人口狀態資料,提供村里幹事據以訪視篩檢高風險家庭,再送由社政單位評估且提供後續相關輔導等協助,而相關資料提供與有關單位,應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之情形,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貴部本於職權認定之
361.
- 法務部 96.06.26 法律決字第0960024304號書函
- 關於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向處理之警察機關申請提供相關人住(居)所住址資料,警察機關應依當事人之申請,提供他造當事人住址等資料,並於事故現場提供該聯單時,告知當事人可依其意願自行交換其他個人資料,或另向警察機關申請
362.
- 法務部 96.06.04 法律決字第0960019672號書函
- 本件空軍聯隊蒐集職工之個人資料,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依法製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相關資料,此資料係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須符合第8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始得提供,否則應依本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4項規定予以拒絕
363.
- 法務部 96.06.01 法律決字第0960019641號函
- 關於「全國教育資訊管理服務系統」所涉及個人資料之提供及蒐集之適法性疑義,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各相關機關、學校本於個案事實自行判定之,又縱無適法性之疑義,於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364.
- 法務部 96.04.10 法律決字第0960700254號書函
-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為調查或協助偵查犯罪向高公局蒐集車行紀錄之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疑義
365.
- 法務部 96.02.15 法律字第0960006377號函
- 有關應用申請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以比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各電信業者查詢機制
366.
- 法務部 96.01.04 法律決字第0950043356號書函
- 有關核發專業證照之中央主管機關可否將相關執業資料庫系統連線供各機關逕行查詢
367.
- 法務部 95.11.23 法律決字第0950041999號函
- 關於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單位申請取得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或影像紙本資料疑義
36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04 簽見
- 鄰里攝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進行查察亂丟垃圾包之行為,似得供作佐證,且可作為違反行政罰義務之取證手段,惟不得作為裁罰之唯一證據,仍應踐行行政程序法有關調查事實及證據
36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28 簽見
- 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為「公務上之研究」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當亦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370.
- 法務部 95.09.25 法律字第0950036704號函
- 關於警察機關蒐集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案資料,是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
371.
- 法務部 95.07.19 法律字第0950021839號書函
- 地方政府是否得將鄰長名冊建置網頁予以公布
372.
- 法務部 95.06.28 法律決字第0950022777號書函
- 關於調解委員會是否應提供受理調解事件中涉及傷害、毀損等事件資料
373.
- (廢) 法務部 95.06.14 法律字第0950017800號函
- 關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依行業別是否得列入「非公務機關」之事業
37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6 北市法二字第09531225700號函
- 主管機關於職掌必要範圍內,基於促進實施者進行更新目的,該實施者應係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似可將更新單元內違章建築物門牌編訂、戶籍等資料協助、提供實施者取得
375.
- 法務部 95.05.08 法律決字第0950015813號函
- 關於函請戶政機關提供戶長名冊,是否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牴觸疑義
376.
- 法務部 95.03.24 法律字第0950005051號書函
- 關於「短期補習班聘僱外籍教師工作許可資訊查詢系統」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
377.
- 法務部 95.02.16 法律字第0950700063號書函
- 因辦案需要,連線查詢聯徵中心信用資訊疑義
378.
- 法務部 95.01.05 法律字第0940046975號函
- 公路監理機關代為寄發汽車召回改正通知函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之情形
379.
- 法務部 94.11.01 法律字第0940033446號函
- 以學術研究名義申請提供民眾戶籍資料是否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適用疑義
380.
- 法務部 94.10.31 法律決字第0940039601號書函
- 為辦理中石化污染事件之生活照顧計畫,提供設籍該地區里民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名冊之適法性疑義
381.
- 法務部 94.08.09 法律字第0940025018號函
- 為避免溢發醫療補助款,得係規定查核以健保身分就醫達3個月以上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資料
382.
- 法務部 94.05.17 法律字第0940017828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係為生存之特定或得特定之自然人,其立法意旨,在保護有生命自然人之隱私權,如屬已亡故者之個人資訊,則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範圍
383.
- 法務部 94.05.10 法律決字第0940017743號函
- 地籍電腦資料提供利用疑義乙案
384.
- (廢) 法務部 94.05.06 法律決字第0940017397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是否適用EMAIL地址疑義
385.
- 法務部 94.03.31 法律字第0940009248號函
- 公務機關可否將個人資料檔案供其他公務機關利用疑義
386.
- 臺北市政府 94.03.01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03500號函
- 為達到提升不動產估價技術,對於不動產交易民眾之權益有所助益,使不動產資訊透明化,而提供不動產交易之資料,仍應符合前揭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之規定,尚不得有因提供建物客觀資料,而構成侵犯個人隱私之情事
387.
- 法務部 94.01.24 法律決字第0940002685號函
- 「物力動員編管資料資訊化」系統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疑義
388.
- 內政部 93.12.29 台內地字第0930110218號函
- 關於94年1月1日起,地政機關如何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
38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02 簽見
- 本案要求提供資料內容鉅細靡遺,包括產權移轉之前手姓名、抵押權人姓名及權利價值取得產權之登記日期及原因、地號及建號等資料,涉及人民團體及第三人之隱私權及資訊祕密權利,非有法律依據,似不得提供
390.
- 法務部 93.10.18 法律字第0930040534號函
- 關於內政部為追查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規定,違法刊登大陸地區不動產廣告事件,請勞工保險局提供勞保投保單位等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
391.
- 法務部 93.10.14 法律字第0930040662號函
- 關於內政部建置「外籍與大陸配偶資料庫整合系統」,需相關機關(單位)提供其主管業務蒐集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
392.
- 法務部 93.10.08 法律字第0930038241號函
- 關於外交部研擬於領務查核系統中建置「尚未列註惟須注意名單」檔,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疑義
39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9.15 行執一字第0930005597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案件,得否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調閱義務人於全民健康保險卡所附照片疑義乙案
394.
- 法務部 93.08.19 法律決字第0930030855號書函
- 有關當事人危害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的前科資料,是否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6款規定疑義
395.
- 法務部 93.07.15 法律字第0930028433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因執行業務需要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調閱義務人全民健康保險卡所附照片之適法疑義
39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7.06 行執一字第0936000448號函
- 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如對於義務人相片有參考必要,得否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函請協助,以利公法債權之執行乙案
397.
- 財政部保險司 93.06.30 台保司七字第0930706612號函
- 為杜絕不法,保險公司辦理汽車保險相關業務時,應注意防範駕駛人、車輛所有人相關資料外洩
398.
- 交通部 93.06.01 交路字第0930034993號函
- 現行公路監理機關、裁決機關依法令蒐集之民眾個人駕籍、車籍及交通違規資料利用範圍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乙案
399.
- 法務部 93.05.28 法律字第0930016002號函
-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相關規定,擬向各登記機關抄錄契約登記事項所生法律適用疑義乙案
400.
- 法務部 93.05.12 法律字第0930019689號函
- 關於現行公路監理機關、裁決機關依法令蒐集之民眾個人駕籍、車籍及交通違規資料利用範圍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
401.
- 法務部 93.03.24 法律字第0930012554號書函
- 檢送對於核發謄本應注意之事項會議紀錄
402.
- 法務部 93.02.16 法律字第0930006646號書函
- 函詢有關如何要求金融機構儘速發還「警示帳戶」內被害民眾之被騙金錢乙案
403.
- 法務部 92.12.30 法律決字第0920054625號函
- 政府機關協助提供有關總重量三.五公噸積載型起重機(附加吊桿之吊卡車)車籍資料之行為,在於降低災害事故之目的,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第1、4款等之規定
404.
- 法務部 92.12.04 法律字第0920049069號函
- 關於司法機關發布通緝之資料及內政部警察署發布之「要案(緊急)查尋(緝)專刊」資料,得否上網公告供民眾查詢乙案
40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11.06 行執一字第0926000878號函
- 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事件,得否因調查需要而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調閱義務人全民健康保險卡所附照片疑義
406.
- 法務部 92.10.23 法律字第0920042514號函
- 關於犯罪嫌疑人所犯為死刑等之罪,涉嫌重大,而有追查之必要者,得否上網公告供民眾查詢,協助查緝疑義
40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9.09 簽見
- 臺北市政府頒發傑出市民證及紀念章實施要點為行政規則,內容為推薦審理傑出市民業務規範,僅是審核傑出市民之資格,品德是否良好,應審酌申請人所提相關資料以對,似無有強制取得申請人前科記錄之必要性
408.
- 法務部 92.08.13 法律字第0920032505號函
- 關於中華民國○○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戶政機關配合提供地政士簽證人查詢當事人家庭背景與基本資料乙案,茲就涉及本部主管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疑義
409.
- 法務部 92.08.12 法律字第0920032559號函
- 關於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事件,有向各地警察機關調閱義務人口卡片之必要,請貴部警政署轉知所屬警察機關繼續提供
410.
- 法務部 92.08.04 法律字第0920030428號函
- 有關民營機構直接向政府機關蒐集個人資料適法性問題乙案
411.
- 法務部 92.07.30 法律字第0920030125號函
- 提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十八歲以上學生之移送個案資料予教育部,有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規定
412.
- 法務部 92.05.05 法律字第0920016034號函
- 函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其適用範圍為何
413.
- (廢) 法務部 92.03.27 法律字第0920012222號函
- 關於所詢國營事業或公務機關提供員工全年帳列所得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疑義乙案
414.
- (廢) 法務部 91.12.17 法律字第0910048930號書函
- 關於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提供承包商清算人之戶籍謄本疑義
415.
- 法務部 91.10.16 法律字第0910038370號書函
- 關於主管機關查處違反石油管理法案件,擬利用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之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
416.
- 法務部 91.07.08 法律字第0910022119號函
- 公務機關提供因受理申請核發證件所持有之個人資料,應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等規定,就具體個案情形分別予以認定是否適法
417.
- 財政部 91.06.18 台財保字第0910032585號函
- 財政部得向警政、交通監理等單位,要求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資料,另代位求償如與公益有關,則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得提供查詢之規定
418.
- 法務部 91.06.13 法律字第0910022225號函
- 關於民意代表請勞工保險局提供發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合格與不合格清冊乙案
419.
- 法務部 91.06.11 法律字第0910020666號函
- 關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六款規定之認定範圍疑義
420.
- 交通部 91.02.04 交路字第0910018437號函
- 汽車運輸業受僱駕駛人遭吊扣(吊銷)駕照期間,為避免不知情形下繼續僱用無照駕駛人,建請公路監理單位得副知受僱公司
421.
- 交通部 91.01.30 交路字第0910018438號函
- 提供相關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以利停車收費業務推展
422.
- 交通部 91.01.30 交路字第0910018875號函
- 建請同意提供公路監理相關車籍資料
423.
- 法務部 91.01.21 法律字第0910001000號函
- 關於提供相關公路監理車籍資料,其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乙案
424.
- 交通部 91.01.08 交路字第0900072732號函
- 建議取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前段處罰汽車所有人及後段違反第一項情形並吊扣其牌照三個月兩項條文,並增訂告發時應副知汽車所有人
425.
- 法務部 90.12.04 (90)法律決字第043799號函
- 關於賴君申請抄錄建築師身分證字號所涉相關法律適用疑義乙案
426.
- (廢) 內政部 90.11.05 (90)台內地字第9066045號函
- 任何人均以地、建號或建物門牌查詢或申請土地、建物登記之資料
427.
- 內政部 90.09.25 (90)台內中地字第9014542號函
- 擬以「台北市多目標地理資訊系統」門牌圖形位置資料套疊地籍圖,開放一般眾眾申請使用乙案
428.
- 交通部 90.08.24 (90)交路字第009225號函
-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各行政執行處使用「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查詢連結作業系統」案
429.
- 法務部 90.07.27 (90)法律字第027715號函
- 交通部港務局推動與財政部關稅總局電腦連線,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
430.
- 法務部 90.04.27 (90)法律決字第014532號函
- 為辦理台北市電氣技術人員登記業務,需核對電氣技術人員是否為專任,擬請勞工保險局提供勞工保險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乙案
431.
- 法務部 90.04.27 (90)法字第014532號函
- 關於提供勞工保險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疑義
432.
- 法務部 90.04.19 (90)法律字第000178號函
- 有關警政署擬引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作為役男指紋採捺之法源依據適法性疑義
433.
- 法務部 90.02.01 (90)法律決字第049504號函
- 關於將全國執業藥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執業地點資料置放於網站上,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乙案
434.
- (廢) 法務部 89.10.20 (89)法律決字第036831號函
- 關於設置全國不適任教師通報系統網路,供學校在網路查詢,防制性侵害前科教師應聘,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是否相符疑義
435.
- 法務部 89.10.13 (89)法律決字第038212號函
- 有關為應內政部役政署執行小組之要求,查詢、提供替代役駐校警衛役男入營前之前科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規定疑義
436.
- 法務部 89.08.05 (89)法律字第022507號函
- 關於提供汽車運輸業租借停車場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第一款之規定疑義
437.
- 法務部 89.07.31 (89)法律字第020293號函
- 關於車禍受害者申請提供肇事者之相關交通違規紀錄,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適用疑義
438.
- 法務部 89.07.29 (89)法律決字第027625號函
- 有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適用疑義
439.
- 法務部 89.06.05 (89)法律字第010671號函
- 有關地籍總歸戶資料之性質及提供對象,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
440.
- 法務部 89.05.26 (89)法律字第013344號函
-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本文文義,公務機關只要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且與其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者,即可對個人資料予以利用,主管機關參酌該條文之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認定之
441.
- 法務部 89.05.06 (89)法律字第011825號函
- 關於就經常或重大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並積欠罰鍰者擬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情形及將移送執行取得之債權憑證資料送交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得否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與是否涉及民法及相關法令限制疑義
442.
- 交通部 89.02.08 (89)交路字第018240號函
- 法官審判案件得以網路連線方式查詢公路監理車籍資料
443.
- (廢) 法務部 89.01.11 (89)法律字第050123號函
- 有關電腦領務資料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
444.
- 法務部 88.05.25 (88)法律決字第019935號函
- 有關教育部提供個人詳細資料供學術研究是否有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疑義
445.
- 交通部 88.03.17 (88)交路字第001892號函
- 有關大學因研究學術活動之需要,請求提供交通違規檔案
446.
- 法務部 87.11.21 (87)法律字第042963號函
- 財政部擬於「機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投保通知書」中增列機車車主同意公路監理資料庫代為提供投保相關資料聲明書,是否合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款之規定疑義
447.
- 法務部 87.11.06 (87)法律字第039342號函
- 關於警察機關如何協助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查核註記高山嚮導員申請人素行資料疑義
448.
- 交通部 87.11.04 (87)交路字第046906號函
- 為提供檢察官辦案需要,檢察機關與警察局得以電腦端末連線方式查詢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惟為保護個人隱私,仍應詳加規劃執行措施
449.
- 交通部 87.11.04 (87)交路字第04690611號函
- 為提供檢察官辦案需要,得由警察局以電腦端末連線方式查詢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惟為保護民眾個人資料權益,仍須詳加規劃相關措施
450.
- 法務部 87.09.15 (87)法律字第000505號函
- 金融機構將未經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之存款不足退票資料,提供一般大眾查詢與隱私權保護之相關法令有無牴觸疑義
451.
- 法務部 87.09.09 (87)法律字第031832號函
- 縣政府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姓名、事務所地址、電話、各地政事務所之登記及測量案件補正駁回率等資料提供民眾電話及網路查詢,如未違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第四款「為增進公共利益者」或第六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之規定並無違背
452.
- 法務部 87.06.30 (87)法律字第022224號函
- 關於申請補發著作權登記簿謄本,有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
453.
- 法務部 87.06.29 (87)法律字第021375號函
- 函詢關於警察機關因偵辦刑案需要時,可否逕向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學校、機關電子佈告欄站主等等,蒐集個人資料等之相關疑義
454.
- 法務部 86.12.18 (86)法律字第048312號函
- 警察機關如因偵辦刑案,需向金融機構查詢當事人租用保險箱等相關資料時,可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或第二百三十條等規定逕向金融機構查詢疑義
455.
- 法務部 86.12.18 (86)法律字第48312號函
- 金融機構因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犯罪之需要,而提供所其蒐集之電腦個人資料,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情形
456.
- 法務部 86.08.26 (86)法律決字第031774號函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分公司函請提供外僑戶籍異動資料,是否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乙項疑義
457.
- (廢) 內政部 86.06.19 (86)台內地字第8680065號函
- 「續商申請閱覽地籍資料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458.
- 法務部 86.05.08 (86)法律決字第12921號函
- 警察機關提供外僑入出境及居留、停留之電腦資料疑義
459.
- 法務部 86.05.08 (86)法律字第12894號函
- 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犯罪,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情形,各醫療院所應提供個人資料,不得藉詞拒絕
460.
- 財政部金融局 86.05.05 台融局(一)字第86620730號函
-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三次會議各提案結論
461.
- 法務部 86.04.10 (86)法律字第09862號函
-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三次會議各提案結論二則
462.
- 法務部 86.04.10 (86)法律字第09862號函
-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三次會議各提案結論二則
463.
- 法務部 86.02.19 (86)法律字第04778號函
- 各警察機關向其他機關查詢相關資料之適法性疑義
464.
- 法務部 85.09.30 (85)法律決字第24938號函
- 為落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執行,敬請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就保有之電腦個人資料檔案,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章「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465.
- 法務部 85.09.02 (85)法律司字第242號函
-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得否提供國人或外國人在台刑案紀錄資料傳送與我簽署合作備忘錄之海外(含地區)證券及期貨主管機關以為行政管理用途疑義
466.
- 法務部 85.05.29 (85)法律決字第12837號函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因業務需要擬使用教育部建立之「大專教師資料庫」,若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之規定,自得使用
467.
- 內政部 85.02.24 (85)台內戶字第8501553號函
-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為應業務需要,提升為民服務,建議:「各項申請書增列聯絡電話欄位,並可登錄於臨時造冊所內記事之第九項『其他』欄位」一案
468.
- 財政部金融局 85.02.17 台融局(一)字第86605771號函
-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會議」第二次,第三次會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