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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5441號令修正公布第48、56條條文;並增訂第1-1條條文;第48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05月31日增訂之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5.14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307號
  • 政府採購法並未明定招標機關得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若招標機關依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職務亦無從認定有蒐集投標廠商之「實質受益人」資訊之必要,則尚難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至於投標廠商提供「實質受益人」資訊予招標機關部分,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2.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3.15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085號
  • 海岸巡防機關如係基於「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之特定目的,以逐案查詢方式介接內政部警政署車牌辨識系統,在符合比例原則下,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該系統錄得之車牌資料時間及地點等資訊,始可認符合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另內政部警政署參照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8、9條等規定意旨,提供海岸巡防機關介接車牌辨識系統,於必要範圍內分享有關之犯罪情報及資料,核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限制之解除
3.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2.21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006號
  • 內政部移民署係基於「入出國及移民」等特定目的蒐集外籍移工入出境相關資料,如將該等資料介接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將構成特定目的外利用,查該項資料介接機制係為減少國內人頭帳戶之浮濫及遭冒用於犯罪,應可認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所稱「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4.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2.16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0035號
  • 主管機關依據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執行行政調查時,如需查調金融或保險客戶資料,參照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同項第1款規定所稱「法律另有規定」應從嚴解釋為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而言,如金融法規有更高密度之保密義務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同項本文「應保守秘密」之規定
5.
  • 法務部 112.08.04 法律字第11203509350號書函
  • 有關鄉、鎮、市調解程序中,雖不必過於強調認定事實及調查證據,惟如對事實不明瞭,亦無從擬定協調方案,亦不能否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須審究事實真相。然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如係為寄送調解通知書而函請地政機關提供調解對造人第一類土地謄本,因該類土地謄本係記載登記名義人全部資料,是否有其必要性?應注意有無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比例原則
6.
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8.19 發法字第1100014805號
  •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裁罰之特定目的,於執行勞資爭議調解之裁罰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蒐集取得勞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8.
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7.05 發法字第1100011380號
  • 公務機關如擬於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增訂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定,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1款規定。 另在法規尚未增訂個人資料對外提供之前提下,倘經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使當事人單獨所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尚符合同條但書第7款規定,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規定
10.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10 發法字第1100010835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情形,並應注意比例原則
1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09 發法字第1102000884號
  • eTag之EPC外碼如與ETC客戶資料庫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間接識別個人資料,須注意蒐集此類資料是否為對當事人權益唯一或最小侵害之方式,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1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09 發法字第1102000886號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如欲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將法定所應告知事項、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對當事人明確告知後,並取得其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13.
1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4.16 發法字第1100005839號
  • 臉部影像係屬具備高度人別辨識之個人資料,倘公務機關基於「戶政」之特定目的蒐集該等資料,並以當事人同意作為其合法事由時,應尊重當事人權益、注意有無其他侵害最小之方式、注意踐行法定應告知事項等,始符合相關規定
1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4.08 發法字第1100005753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情形,且須符合比例原則
1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3.03 發法字第1100002579號
  • 營業小客車車牌號碼如與其他相關車輛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若蒐集此類資料在客觀上並非基於場所進出管理特定目的之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恐難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1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2.02 發法字第1102000202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以符合比例原則
1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9.07 發法字第1090020118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1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8.05 發法字第1090018062號
  • 個人資料保護法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之權利,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之權利。公務機關如擬提供非該裁罰案件之當事人查詢裁罰之相關資料,應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20.
2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6.12 發法字第1090012185號
  • 管理機關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第36、60條等規定要求釣魚者應著救生衣,與為執行同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要求民眾於風景特定區進入危險區域應著救生衣,二者係執行不同法定職務,所蒐集之違規民眾個人資料清冊無法互通
2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5.04 發法字第1090008995號
  • 審計單位為查核臺灣地區各地方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管理情形,固可依法向地方政府公共汽車管理處調取地方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資料,惟仍宜請審計單位釐明上開資料蒐集之必要性及關聯性
2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3.30 發法字第1092000334號
  • 管理機關為執行發展觀光條例第36、60條等規定要求釣魚者應著救生衣,與為執行同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要求民眾於風景特定區進入危險區域應著救生衣,二者依不同法據而執行不同之法定職務,尚難要求二管理機關於原始蒐集目的外提供違規民眾之個人資料
2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3.06 發法字第1090003059號
  • 徵才機關要求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完整履歷(含刑事裁判)供徵才機關調閱,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2款及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惟提供調閱履歷資料之範圍多寡,應依徵才機關職缺所需知能而定,方符合比例原則
2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2.06 發法字第1090000594號
  • 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衡平
2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2.23 發法字第1080027446號
  • 為舉辦學生代表選舉、確認投票學生身分而提供學生選舉人名冊,因提供對象為學生會,非屬不特定多數人,且選舉後即收回該名冊,可認個人資料利用之手段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30 發法字第1080020757號
  • 交通部公路總局使用車牌號碼執行汽車檢驗業務,固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倘欲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須採取對當事人權益侵害較小之方式,方能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所稱「必要範圍」
28.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21 發法字第1082001702號
  • 警察機關基於犯罪防制及犯罪偵查之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又為防範毒品入侵校園,教育部將「藥物濫用個案輔導追蹤管理系統」建置之學生個人資料提供予警察機關以協助其進行犯罪防制及犯罪偵查,可認符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
29.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7.22 發法字第1080014566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倘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而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且造成之損害與達成之利益間比例相當,則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3款規定
30.
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29 發法字第1080005415號
  • 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基於原住民行政之特定目的,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得向當地戶政機關申請提供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家戶名冊,戶政機關經審核申請事由,得依規定之方式,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提供,並應遵守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
3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27 發法字第1080005819號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公務機關為查察旅館業是否有媒介色情、妨礙善良風俗或違法擴大經營等事實,基於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可要求旅館業者提供旅客個人資料,惟倘全面性蒐集所有旅客之登記資料而逾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恐有違反比例原則
3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12 發法字第1082000384號
  • 教材業者以贈品利誘學童提供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且踐行同法第8條第1項相關法定應告知事項,如其告知對象無法充分瞭解其個人資料之後續利用,則未能符合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再依同法第4項規定,業者就當事人同意合法要件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34.
  • 法務部 108.02.18 法律字第108035028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參照,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建議將申請入營洽(商)公人員名冊提供臺灣高等檢察署輸入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訪營人員範圍,僅針對「計畫性訪營人員」,藉以加強下次訪營時入營安檢,資料蒐集期間僅於「特定事件期間或必要時」,應可認為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另提供訪營人員查核資料,則可認為符合「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及「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35.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22 發法字第1080000958號
  • 警察機關辦理失蹤人口查尋所需,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失蹤個案當事人及其親(家)屬洽辦戶政業務留存之聯絡電話,及戶政事務所向警察機關提供旨揭資料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
3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21 發法字第1072002136號函
  • 有關業者在原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目的下,倘服務延伸所衍生之資料蒐集範圍變更,皆須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惟對於過去已告知之相同事項,得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運用各種技術以簡化或便利之方式通知當事人。另業者如欲透過「推定同意」之方式取得個人資料,除應盡告知義務且明確告知外,尚須符合「當事人未表示拒絕」及「當事人已提供其個人資料」兩項要件,始得為之
37.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07 發法字第1072002039號
  • 基於災害防救行政之特定目的,於執行災害防救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撥打119緊急電話之定位資訊,並與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介接,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所定「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惟仍應符合比例原則
38.
  • 法務部 107.10.19 法律字第10703515980號書函
  • 如為加強營區緝毒,國防主管機關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入營洽(商)公人員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倘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所定特種個人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該規定;如僅涉及一般個人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分別符合同法第15、16條規定
39.
  • 法務部 107.09.04 法律字第1070351228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將所收載醫療影像資料上之特種個人資料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可認並未逾越原先蒐集之特定目的,而得依據原先蒐集時之同一合法事由為之,而去識別化後如可認非屬個人資料,則後續提供外界利用,自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40.
41.
  • 法務部 107.08.31 法律字第10703512300號函
  • 法務部就地方停管單位為解決路邊停車欠費追繳課題,建議提供駕駛人戶籍地址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研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所涉行政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認定等意見說明
42.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2590號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自行建置之管理系統或介接他公務機關系統予以統計分析,及查詢資料請求者為辦理業務,與受機關委託基於辦理特定業務等相關事項涉及個人資料利用等情形涉及個人保護法適用之說明
43.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03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辦理公安稽查作業,如確屬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應得依上述規定,在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必要之個人資料,至於學生租屋相關個人資料內容是否為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則須視其法定職務及相關個人資料內容而定,宜避免蒐集或處理過多、不必要資訊,俾符合比例原則
44.
  • 法務部 107.08.22 法律字第107035124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參照,警政主管機關規劃建置系統,擬向司法機關蒐集相關保護令資料以匯入系統運用,應有家庭暴力防治特定目的、屬執行職務所必要,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司法機關如將該等資料提供予警政主管機關,因取得資料目的係為進行家庭暴力防治等目的,提供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規定要件;另警政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擬請求司法機關提供犯罪前科保護令資料,應分別符合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方可為之
45.
  • 法務部 107.07.17 法律字第107035099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警察法第9條第3款、第4款規定等規定參照,警察機關基於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尚與該法無違;又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適當方法為之
46.
  • 法務部 107.07.13 法律字第10703510240號書函
  • 機關擬使用交通部高速公路局ETC行車紀錄資料執行犯罪防制工作,高速公路局提供該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至機關敘明僅蒐集涉及特定犯罪目標之行車紀錄,該特定目的與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間,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5條規定必要範圍
47.
  • 法務部 107.05.17 法律字第10703507050號函
  •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15、16、19、20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
48.
  • 法務部 107.05.15 法律字第107035067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規定參照,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偵辦案件目的,屬於執行法定職務,且公文業已表明案號、蒐集必要範圍以及「除由貴校提供外,別無其他方式得以查知持卡人之資訊」,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另學校協助檢察機關偵查犯罪需要提供個人資料,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至提供範圍則依檢察機關偵查案件必要範圍而定
49.
  • 法務部 107.03.12 法律字第107035022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參照,在我國領域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須合於「從事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者為我國之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所蒐集、處理或利用者為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要件,始有該法適用
50.
  • 法務部 107.03.05 法律字第107035017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但書第6款參照,行政執行機關將相關義務人存款帳號提供予移送機關辦理退還溢繳款作業,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尚可認符合該法規定;惟將未有溢繳情形義務人帳號資料,均一併帶入系統供移送機關利用,手段是否已逾越必要範圍,宜斟酌俾符合比例原則
51.
  • 法務部 107.02.12 法律字第107035000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時,如執行人員已無從經由其他方式掌握義務人行蹤,並經執行人員查知義務人在特定醫療機構有就醫紀錄者,則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認有向該醫療機構蒐集渠等就醫時所留存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之必要,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住址電話;另受調查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亦可認符合該法第16條但書第2款及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52.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6590號書函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參照,如教育人員涉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符合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但尚未依法議決解聘或免職等處分者,因不在同條第5項規定適用範圍,則該規定是否有意排除主管機關對此種情況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之權限,宜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
53.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75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戶籍法第4條等規定參照,所稱「證明文件」,係證明新生兒、產婦及產婦配偶之身分關係,俾利戶政機關登記之文件,基於辦理出生登記作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亦應於符合證明身分關係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54.
  • 法務部 106.10.11 法律字第106035096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同意」,係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該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意思表示,而基於契約關係蒐集個人資料,原則上僅能於契約事務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又非公務機關使用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下取得之個人資料,對其進行行銷應合乎社會通念下當事人對隱私權合理期待;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明確告知」方式,任何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方式均屬之,惟為達到「明確告知」目的,蒐集者仍應以個別通知方式使當事人知悉,不得以單純擺設公告或上網公告概括方式為之,須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該公告內容方式始屬之;同法第8條第1項立法意旨在使當事人能充分瞭解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情形,告知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時,以告知時已知資訊進行適度描述已足,尚無須詳列未知資訊
55.
  • 法務部 106.10.06 法律字第106035130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擬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建置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之消費交易資料,進行公務人員消費行為之統計分析,俾檢討及落實振興國內旅遊政策目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之說明
56.
  • 法務部 106.09.05 法律字第106035096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參照,衛生主管機關向網絡公務機關請求提供失聯個案聯繫方式及就醫診療院所名稱與地址,其蒐集個人資料,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網絡公務機關個人資料,其提供如係為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事由,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向失聯精神個案就醫診療院所請求提供病歷資料俾利後續追蹤關懷訪視,其蒐集個人資料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如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又利用醫療機構病歷資料,醫療機構為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如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應可認符合上述規定
57.
  • 法務部 106.08.07 法律字第106035100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以通報系統取得車牌,影像資料比對失贓車及涉案車輛並通報相關單位進行犯罪預防或偵查,應可認係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並具有「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且合於特定目的內利用之規定
58.
  • 法務部 106.07.25 法律字第1060351034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9條、統計法第3條規定,公務機關如係基於「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者,得蒐集行動電話號碼與居住鄉鎮市區等個人資料,以利辦理各項交通統計調查;又電信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提供係在協助執行法定職務以達成統計業務推展特定公益目的者,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屬特定目的外合法利用,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規定
59.
  • 法務部 106.06.12 法律字第10603504480號函
  • 公務機關為辦理電子發票中獎、給獎核銷事宜,逕由電信事業提供手機號碼用戶個人資料予公務機關,是否為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恐非無疑。因公務機關蒐集民眾手機號碼時,技術上應得一併徵詢是否同意於中獎時由電信事業提供必要個人資料,由民眾自行評估選擇是否使用該項服務功能,使電信事業得經當事人同意而為目的外利用,俾確保民眾「隱私合理期待」
60.
  • 法務部 106.04.21 法律字第105035200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國家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電臺執照持有者相關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若受他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EPIRB資訊及持有者緊急聯絡人」等個人資料,如他公務機關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於受託範圍內行為,自亦符合上述規定;又若將船舶無線電臺管理相關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蒐集,由其請EPIRB持有者填復登錄表,涉特定目的外利用,如可協助以達提升遇險搜救成效、保障我國籍船舶航行安全、增進公共利益、維護船舶乘員生命安全目的,應可認為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之
61.
  • 法務部 106.04.12 法律字第10603501970號書函
  • 警察機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29、33、43條等規定將該事件必要相關資料移送公路主管機關,由公路主管機關依相關資料進行裁決,對公路主管機關而言,應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
62.
  • 法務部 106.04.12 法律字第1060350483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如公務機關基於防制志願役官兵毒品危害,於犯罪預防、矯正特定目的,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委由他公務機關比對後,蒐集志願役官兵入營前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紀錄;又公務機關為協助偵查犯罪目的,蒐集持有或施用上述個人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雖非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外之合法利用
63.
  • 法務部 106.04.06 法律字第1060350466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公務機關如係為協助其他機關執行其法定職務,而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又上述規定所稱「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宜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認定
64.
  • 法務部 106.03.16 法律字第10603503400號函
  • 參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偵查資訊在審酌公共利益維護或合法權益保護,認有必要時,得予適度揭露;另判斷「18歲至28歲(含)青年遭警查獲觸犯毒品涉案人資料」,如係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之,如係一般個人資料,則應符合同法第15、16條規定
65.
  • 法務部 106.03.08 法律字第10603503100號書函
  • 如教育主管機關蒐集就學貸款借款人及保證人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資料,並轉交銀行作為催理就學貸款使用,應可認有助於降低政府所編列預算挹注就學貸款信用保證機制理賠金額,進而增進不特定多數人所分享利益,而認屬符合公共利益,惟有無其他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少之替代性作法,應由勞工保險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職權審認
66.
  • 法務部 106.02.22 法律字第10603502460號書函
  • 地方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非教育人員」加害人名冊,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須視機關係基於何種特定目的蒐集資料、依法係執行何種法定職務、是否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等,是否符合,宜由機關職權審認;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
67.
  • 法務部 106.02.15 法律字第10603502190號書函
  • 消防機關人員基於消防行政特定目的,如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緊急傷病患個人資料,亦符合得免為告知情形,惟考量消防機關人員以隱蔽式錄影器錄存執行緊急救護勤務過程,可能涉及蒐集大量且較具隱私性個人資料,建議於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明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得攝影救護過程情形及應遵守事項等規定,以資明確
68.
  • 法務部 106.01.26 法律字第10603501300號書函
  • 稅捐稽徵機關基於「財稅行政」特定目的,自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逾期未完稅、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及離島免稅車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行車紀錄資料,惟仍應注意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69.
  • 法務部 105.12.21 法律字第10503519090號書函
  • 交通主管機關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於行車安全維護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欲使用e-Tag相關資料於危險駕駛告知與提醒,涉及「公民營(辦)交通運輸」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舉各款事由之一,另欲使用監理資料,亦須符合上述規定,始得為之
70.
  • 法務部 105.12.20 法律字第10503516850號函
  •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向特定人員蒐集尿液採驗個人資料,分別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及「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
71.
  • 法務部 105.11.14 法律字第10503516670號書函
  • 地方政府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擬透過交通違規罰單註記之公共自行車車號,與「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會員資料庫進行比對,進而對違規會員限制使用服務,藉以提升騎乘者及用路人安全,固可認係「為防止他人權益發生危害」並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惟民眾騎乘公共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是否達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4款「重大」危害其他用路人權益程度、是否逾越必要範圍以及與執法機關蒐集交通違規資料目的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仍宜審認相關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72.
  • 法務部 105.11.11 法律字第10503515840號函
  • 社政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對兒童進行查訪,有蒐集兒童戶籍、親等關聯及入出境等資料必要,從而蒐集、處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尚無不符;另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上述資料,確有助於釐清行方不明兒童可能行蹤,其必要性及重要性關係兒童人身安全甚鉅,應符合該法第16條但書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及第3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之危險」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73.
  • 法務部 105.11.02 法律字第10503516410號函
  • 戶政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應稅捐稽徵機關要求提供課稅有關戶籍資料,以利稅捐稽徵機關核課及徵起,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74.
  • 法務部 105.09.02 法律字第10503512720號書函
  • 因查緝毒品針對特定具體個案,而利用「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資料,如有正當合理關聯性並對前揭個人資料之取得及使用均嚴格控管,則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但欲進行「全部、預先」之廣泛蒐集則不宜,如機關提供該等資料能達到防堵毒品流入,固符合同法16條但書規定,仍應注意第5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75.
  • 法務部 105.08.23 法律字第10503512280號函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於辦理志工教育訓練,發給結業證書載明學員個人資料時,如考量係屬特定目的內利用載明學員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等兩項個人資料,具正當合理關聯必要性者,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76.
  • 法務部 105.07.18 法律字第10503510230號書函
  • 失蹤人口就醫日期及前往就醫之健保醫事機構地址雖非屬醫療個人資料,但其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公務機關如基於特定目的及職務必要範圍內,申請調閱概失蹤人口健保就診紀錄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提供該資料應可認為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規定
77.
  • 法務部 105.06.27 法律字第10503510160號書函
  • 機關擬規劃建置通報及查詢系統,建請先予釐清所擬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該個人資料究屬一般個人資料或屬特種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及比例原則等要件
78.
  • 法務部 105.05.04 法律字第10503507830號函
  • 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經報案人同意公開查尋失蹤人口後,將該資料提供予警政署協助尋獲失蹤人口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相關規定,另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資料,應注意同法第5條比例原則,以免衍生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律責任
79.
  • 法務部 105.03.15 法律字第10503504760號書函
  • 警察機關如將臨檢紀錄表提供各公務機關,倘與原蒐集特定目的並未相符,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相關規定,另公務機關所為核定尚非屬前述規定所謂「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以此作為目的外利用依據
80.
  • 法務部 105.02.24 法律字第10503503040號函
  • 主管機關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函請醫療機提供相對人或被害人疾病診斷及就醫等個人資料及醫療機構提供上開個人資料,應可認符合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前開法規修正後,主管機關於符合第6條第1項規定時,得函請醫療機構提供前述資料,醫療機構於協助其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提供時,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尚非法所不許
81.
  • 法務部 105.02.23 法律字第10503503290號函
  • 地方政府擬建置公務線上通訊錄,可認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得無須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及得免踐行告知義務,但仍應注意尊重當事人及比例原則
82.
  • 法務部 105.02.15 法律決字第1050350330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倘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仍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雖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第3項明訂調解事件保密義務,惟並非指機關不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目的外利用
83.
84.
  • 法務部 104.10.23 法律字第1040351324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委託私人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該公司行為視同公務機關,公司於委託關係消滅後應將交還資料庫,並將持有資料刪除,若該公司於處理該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應由公務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另車輛通過讀取設備而取得之資訊,若有連結生存自然人可能,仍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85.
  • 法務部 104.10.21 法律字第1040351310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不論係向當事人蒐集或非由當事人提供,均得免踐行告知義務;若機關以隱藏式攝影、錄音器材蒐集得識別特定個人影音資料,如前述基於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即得免踐行告知義務,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惟調查方法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之方法
86.
  • 法務部 104.10.12 法律字第10403512650號函
  • 地方主管機關基於「交通行政」之特定目得向交通部蒐集公路監理車籍等個人資料,如對上開資料欲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情形;如其蒐集、處理上開資料行為符合同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於受其委託範圍內行為,依同法第4條規定亦屬符合前述第15條、第16條規定
87.
  • 法務部 104.09.10 法律字第10403511440號函
  • 警察機關將拾得手機開啟找尋手機所有人並通知,合於民法第804條第2項規定適當方法招領,另遺失物所有權屬於原所有權人,警察機關無侵及拾得人期待權益疑慮,又開啟手機等行為,因無蒐集、處理該拾得手機個人資料,自無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至如何移除手機等遺失物內含個人資料屬技術層面宜由主管機關自行解決
88.
  • 法務部 104.09.07 法律字第10403511320號書函
  • 人民針對行政法令之查詢,公務人員應無須蒐集陳情人之銓敘審定資料,其得否於特定目的外將該資料利用於陳情案件之處理,此時似難謂符合個資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舉各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89.
90.
  • 法務部 104.08.20 法律字第10403510420號函
  • 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為公務機關,因防止無自主能力之患者其權益重大危害,請求戶政事務所提供患者親屬資料以便通知處理,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但戶政機關提供時應注意比例原則;又提供之資料應著重聯繫之有效性與必要性,與民法規定之扶養義務順序似無必要關聯
91.
  • 法務部 104.08.06 法律字第10403509720號函
  • 關於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用紙格式修正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規定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依據前法第16條調解書等書件記載個人資料屬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蒐集和利用該資料,又建議列席協同調解人職業欄位為刪除或整併,於該人簽章之字跡或字體有難以辨識其姓名時,調解書之明確性則有待商榷,至其資料受他人不法利用則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循相關法律規定救濟
92.
  • 法務部 104.07.15 法律字第104035071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路法第56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3條等規定參照,公路主管機關為執行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資格審查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向警察機關蒐集申請人犯罪前科紀錄,又警察機關提供該類資料予公路主管機關,固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惟係基於協助公路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資格目的,應可認屬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93.
  • 法務部 104.07.03 法律字第10403508120號函
  • 法務部就「整合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及自然人憑證為單一晶片身分證,相關單位參酌其他發行國家之制度、經驗,建置防護配套辦法,以有效保障民眾權益乙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之意見
94.
95.
  • 法務部 104.05.25 法律字第104035011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犯罪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
96.
  • 法務部 104.05.20 法檢字第10404514810號函
  • 檢察機關於偵辦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倘知悉被告為教育人員,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得視個案情節適時通知被告所屬學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適時防堵該等人員於校園再犯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
97.
  • 法務部 104.05.14 法律字第104035056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7-2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基於「行政裁罰、行政調查」特定目的,因須調查受舉發人違規事實,蒐集違規行為、現場照片,雖含有其他非受舉發人影像之個人資料,惟為維持採證照片真實性、完整性,其蒐集認屬與執行法定職務有關必要範圍內,仍符合該法規定,又該等資料利用應與警察機關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亦符合該法規定
98.
  • 法務部 104.04.27 法律字第104035051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10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等規定參照,「調解申請書」係依法令規定所制作供當事人填寫,除可使調解事件對造知悉申請調解當事人及事實外,亦係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事務所需,故受理調解申請主管機關,係基於「勞工行政」特定目的,且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惟主管機關利用時,仍應基於比例原則,審酌是否屬必要範圍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而提供有助於調解進行之個人資料予對造
99.
  • 法務部 104.02.24 法律字第10403502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等規定參照,電力公司與用戶間基於契約關係目的蒐集用戶「水井歷年各月用電量」等資料,且將該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供推估水井用電量,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提供各水井用電量紀錄目的係在於推估水井用水量,以利推動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係具有可以由不特定多數人所分享利益,可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而屬適法行為
100.
  • 法務部 104.02.06 法律字第104035003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保護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安全,在「外交及領事事務」特定目的內,於法定職務範圍內蒐集駐華外交機構「館長」官邸位址,再將其週邊範圍劃定為集會遊行禁制區並予以公告,縱使館長官邸位址為個人資料,該公告亦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且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符合上述有關個人資料利用規定
101.
  • 法務部 104.01.27 法律字第104035012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審查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是否具備國籍法規定品行端正要件,確認有無認定為品行不端正情事,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基於戶政特定目的,自得蒐集個人資料;又公務機關將系統中上述資料提供予其他公務機關,以助益國籍歸化業務正確審查,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規定,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02.
  • 法務部 104.01.15 法律字第104035004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緊急救護辦法第3、6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警察機關為協助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任務,對無意識狀態且無任何方法可供查明身分情形下之路倒送醫民眾,按捺其指紋比對身分,係換得該當事人更重要之生命、身體、健康權利的保護,對隱私權益侵害與欲達成目的利益尚屬衡平,應可認為警察機關基於警政、社會行政等特定目的,於執行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指紋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103.
  • 法務部 103.12.24 法律字第10303514720號函
  • 公務機關對特定人士所為之個人資料蒐集,應注意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有關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所列3款情形之一等要件;如利用個人資料與原蒐集之特定目的並未相符,應注意是否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之情形
104.
  • 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3940號函
  • 地方政府議會蒐集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資料是否合法,須視該事項是否屬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如非屬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須對資料當事人之權益無侵害或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方得為之
105.
  • 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4560號函
  • 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106.
  • 法務部 103.12.10 法律字第103035136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災害防救法第36條、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3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基於執行法定職務與特定目的建置親友協尋系統,即得於執行該法定職務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另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中間三碼及地址數字部分予以遮罩,涉及利用是否合於上述規定之具體個案判斷,仍建議系統提供資料內容,以最少範圍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資料為宜
107.
  • 法務部 103.12.03 法律字第10303514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第2條、癌症防治法第11條、醫療機構提報癌症防治資料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請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提報民眾自費篩檢資料,係為推動及執行癌症防治業務,蒐集篩檢資料應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又該機構提報民眾自費癌症篩檢資料予公務機關或所委託學術研究機構行為,屬特定目的範圍外利用,符合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108.
  • 法務部 103.11.17 法律字第103035130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參照,該細則所稱「內部之資料傳送」目的係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所為,非該法規範的「利用」行為;又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內部如為利用個人資料所為個人資料傳送,則資料遞送行為應屬個人資料「利用」而適用該法第16條規定
109.
  • 法務部 103.11.14 法律決字第10300211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25、47~50條、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相關函釋及消費者保護實務等參照,有關消費關係爭議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情形,建議由現行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專責單位擔任處理,並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監督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110.
  • 法務部 103.09.25 法律決字第103035109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7、28條、公證法第2、24、68條等規定參照,民間公證人雖係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惟為避免法律適用關係複雜化,並使其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具有一致性,民間公證人應屬該法所稱非公務機關,並應適用非公務機關相關規定
111.
  • 法務部 103.09.17 法律字第103035107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1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參照,所謂「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係指「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等情形,公務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時,倘符合上述規定例外情形,縱原蒐集特定目的消失,尚無須刪除或退還該資料予申請人
112.
  • 法務部 103.09.17 法律字第103035107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參照,如國稅局為辦理相關課稅業務,且基於「財稅行政」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惟仍應注意同法第5條規定,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13.
  • 法務部 103.09.11 法律字第10303510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8、15、16條、教育基本法第9條、教育部組織法笫2條、教育部處務規程處務規程第11條等規定參照,教育部基於教育行政特定目的,得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供所屬公立教師個人資料,並得免踐行告知義務,於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資料建置「全國教育人員資料彙整平臺」,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將所屬公立學校教師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部建置平臺,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屬原人事管理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情形,又平臺中僅有相關統計數據結果,無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資料,且為供教育政策等規劃或研議時參考,似亦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114.
  • 法務部 103.08.12 法律字第103035087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6規定參照,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於執行審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本得向相關機關(構)蒐集(查調)個人資料;相關機關配合主管機關審核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家戶成員財稅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上述「增進公共利益」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15.
  • 法務部 103.08.11 法律決字第103035094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社會救助法第3~4-1條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基於「社會行政」、「政府福利金或救濟金給付行為」特定目的為個人資料蒐集,符合上述規定,又所蒐集個人資料係作為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之用,屬特定目的內利用,亦符合上述規定,故受理人民申請社會救助案件函轉權責機關辦理時,於公文主旨載明申請人姓名及申請事項,應屬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
11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8.11 行執法字第10300547260號函
  • 如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人員已囿於無從掌握義務人行蹤困境時,為達執行公益目的,遂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就醫時所留地址、電話等一般個人資料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且需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17.
  • 衛生福利部 103.07.31 衛部醫字第1031665150號函
  • 如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人員已囿於無從掌握義務人行蹤困境時,為達執行公益目的,遂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就醫時所留地址、電話等一般個人資料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且需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18.
  • 法務部 103.07.25 法律字第103035086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16條、癌症防治法第9、13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衛生行政特定目的,將符合篩檢資格民眾個人資料,提供所轄癌症篩檢及診斷治療機構,作為通知癌症篩檢服務使用,似亦符合執行癌症防治法、該公務機關處務規程所定法定職務,該公務機關自亦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個人資料利用
119.
  • 法務部 103.07.17 法律字第103005985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縣議會蒐集該地方政府技士人員行動電話,如基於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則得為之,又縣政府將該府技士及科長以上人員行動電話,倘提供予議會,即屬該縣政府利用行為,原則上應與原蒐集目的相符,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始得提供
120.
  • 法務部 103.07.07 法律決字第103035080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電子簽章法第4條等規定參照,同意書雖係以電子方式為之,倘足以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並有可為證明方式,即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書面同意」效力
121.
  • 法務部 103.07.03 法律字第1030350451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教育部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公立學校將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部分」、「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款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等配合提供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予教育部委託之機關學校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122.
  • 法務部 103.06.26 法律字第103035074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有關悠遊卡刷卡交易個人資料,以作為公車運輸規劃及管理參考,又悠遊卡公司將悠遊卡刷卡交易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並作為協助執行規劃及管理大眾運輸系統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123.
  • 法務部 103.06.25 法律決字第103005701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等規定參照,國內從事電子商務零售業者於履約及提供售後服務過程中,如委託境外協力廠商代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該受託境外協力廠商即視為委託機關,即受託機關如於委託機關原合法蒐集特定目的及要件下,已得蒐集、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則無需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惟應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安全管理;另資料備份儲存於協力廠商資料維護中心,除有法定所列得免為告知情形外,應踐行告知義務
124.
  • 法務部 103.06.19 法律字第10303507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70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函送下落不明兒童名單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比對預防接種與就醫紀錄,該比對結果並非瞭解預防接種或醫療詳細內容,僅蒐集兒童與母親「就醫診療院所名稱與地址」,以便查訪兒童行蹤,地方政府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法定職掌,得對該兒童及主要照顧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保有該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
125.
  • 法務部 103.05.22 法律字第103035062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電信法第7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屬普通法性質,個別法律如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另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故電信公司是否應為個人資料提供,因另有上述特別規定,該等規定應優先適用
126.
  • 法務部 103.05.09 法律字第103035056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27條等規定參照,網路販酒業者依法須於契約成立前或契約成立後確認消費者年齡,如認性質係屬保護功能附隨義務,則業者於締結契約前或履行契約時,為履行該附隨義務而有蒐集、處理消費者個人資料必要者,得認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要件,若否,則業者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27.
  • 法務部 103.05.02 法律字第103035042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條等規定參照,如辦理廉政問卷調查屬「廉政研究」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務職掌範圍,則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銀行如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是否能達到「為增進公共利益」或「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銀行本於權責審酌
128.
  • 法務部 103.04.22 法律字第103035048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國有財產法第9、12條規定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基於財產管理特定目的,得於執行國有財產法規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國有土地占用人個人資料,以釐清國有土地占用人身分,確認追收使用補償金對象及日後占用人不願配合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時之訴訟對象;又各機關將國有土地占用人相關資料提供予其各分署,作為協助管理或處理國有財產法定職務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129.
  • 法務部 103.04.16 法律字第10303504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就業服務法第6、18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並協同推介就業或參加職訓及就業輔導工作,具有「就業安置、規劃與管理」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自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為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各高中職學校為協助畢業學生就業,提供學生個人資料予地方政府,如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當事人書面同意」等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30.
  • 法務部 103.03.26 法律字第103035036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執行監獄行刑法第12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將涉及性侵害加害人指紋資料個別提供予他公務機關,作為協助防治性侵害犯罪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並應注意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衡平
131.
  • 法務部 103.03.12 法律字第103035029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5、16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5、19-1條等規定參照,農田水利會為推行農田水利事業,基於「對會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及「其他公共部門執行相關業務」特定目的,於辦理會長、會務委員選舉、罷免事務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由政府機關所提供之農田水利會法定會員個人資料,俾利清查、建置會員資料及會員行使選舉會長、會務委員等權利,應符合上述等規定;又該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可認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規定
132.
  • 法務部 103.02.25 法律字第1030350235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故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依上開規定實施強制調查,而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之,從而,縣(市)政府為調查日租套房經營者資訊,引用該條規定,向銀行查詢客戶資料,如無其他規定課予銀行提供客戶資料義務,經銀行拒絕而未予配合調查時,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實施強制調查
133.
  • 法務部 103.02.24 法律字第10303502120號書函
  • 民法第80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依法定權責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且基於「警政」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有受領權人個人資料,提供予拾得人作為行使民法規定報酬請求權之用,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惟仍注意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34.
  • 法務部 103.02.21 法律字第103035016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4、40、43條、戶籍法第6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8條規定參照,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依上述相關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證明文件,並應踐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規定
135.
  • 法務部 103.02.20 法律字第103035022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係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細則第10條所列法規所規定職務,而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必要者,符合上述規定;又地方法院提供當事人個人資料予其他公務機關,尚非屬於「法院審判業務」特定目的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有第16條但書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136.
  • 法務部 103.02.19 法律字第103035019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稅捐稽徵法第30條等規定參照,稅捐稽徵機關為執行辦理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2條、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第4條第6款等相關課稅業務所蒐集涉及個人資料各該課稅資料,符合上述規定,另稅捐稽徵法第30條「調查課稅資料」範圍,宜由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137.
  • 法務部 103.02.12 法律字第102035115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參照,如行政機關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規定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得否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依修正後第16條但書規定為之,又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138.
  • 法務部 103.02.07 法律字第103035012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委託電收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視同公務機關行為,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規定,又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139.
  • 法務部 103.01.13 法律字第103035004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戶籍法第24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為執行上述相關規定法定職務,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戶政」及「兩岸事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應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另亦須符合比例原則
140.
  • 法務部 103.01.10 法律字第102035133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15、16條、糧食管理法第2、6、8條及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由農會辦理公糧業務,蒐集、處理農戶地籍資訊,審查核對及更正農戶相關耕地等資料,應可認符合「執行法定職務」規定,惟仍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又內政部同意授權農糧署所屬分署(辦事處)及農會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查詢農戶地籍資訊,乃依法或配合執行法定職務而提供,應可認為符合「法律明文規定」或「增進公共利益」之規定
141.
  • 法務部 102.12.04 法律字第102035115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如係因執行法定職務者,均應於「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且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142.
  • 法務部 102.12.03 法律字第102035130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項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143.
  • 法務部 102.12.02 法律字第102035133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5、19條、商港法第35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參照,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履行「核發港區通行證件」法定義務,由進出港區各業作業人員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文件申辦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而蒐集、處理相關個人資料,此係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且符合法律及法律授權法規命令所明定情形,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無違,另再就蒐集、處理申辦港區通行證個人資料,亦屬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依法得免告知義務
144.
145.
  • 法務部 102.11.07 法律字第102035121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在無法律明文依據情形下,如預告之修正草案有關在管制區內免稅商店蒐集購貨人個人資料,因已逾越旅客與商家間買賣契約關係及買賣契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與上述規定有違,自不得要求商家予以蒐集、處理管制區內購貨旅客個人資料,遑論再依規定傳送此類個人資料予他機關
146.
  • 法務部 102.11.04 法律字第102035115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5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又蒐集個人資料之主體應為公務機關,而市議會屬於個該法規定之「公務機關」
147.
  • 法務部 102.10.31 法律字第102035111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20條規定參照,執行機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地址,應符合上述規定,又對於受調查之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予執行機關,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148.
  • 法務部 102.10.25 法律字第102035118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9、54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參照,醫療機構基於「農民保險」特定目的,蒐集被保險人醫療資料、開具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並提供予保險人審核保險給付,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相關規定,並屬特定目的內合法利用
149.
  • 法務部 102.10.22 法律字第102035117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5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會使用本部聲請調解書格式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係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依該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得免為告知第8條第1項事項
150.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100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受其他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機關以外機關之個人資料者,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行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機關
151.
  • 法務部 102.10.01 法律字第102035109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銓敘部若將行政院以外機關公務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事總處為之,人事總處於本法適用範圍內,既視同銓敘部蒐集、處理或利用,自符合上述規定
152.
  • 法務部 102.09.16 法律字第102001758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係基於立法工作及法制行政「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案制定或修正等「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處理「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中填寫人之個人資料,又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另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153.
  • 法務部 102.09.13 法律字第1020351013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3、22條規定參照,蒐集所屬公務人員持有及買賣有價證券等個人資料是否屬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等節,因分別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管金融法規事項,以及銓敘部主管公務員服務法規解釋事項,宜先徵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制單位及銓敘部意見
154.
  • 法務部 102.09.12 法律字第102035066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市議會擬請市警局提供特定時間內加班資料及監錄資料,係為了解市警局有無浮報加班費情事,以監督市政、議決市預算,乃為執行地方制度法法定職務,且係基於監督市政及市預算特定目的,故得於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
155.
  • 法務部 102.08.22 法律字第102035053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參照,如為執行環境教育法第19、24條規定,查核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及環境教育計畫訂定作業,擬於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增訂明列有關個人資料規定,作為蒐集個人資料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依據,法務部敬表贊同
156.
  • 法務部 102.08.07 法律字第10203508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欲蒐集車輛資料如屬個人資料,就汽車原廠而言,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其利用如係因執行消費者保護法定職務而提供必要之車輛資料,應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規定之情形
157.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102.08.05 法律司字第102035087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參照,政風機構廣泛性蒐集所有涉足不當場所民眾資料及所有公務員人事差勤資料,建請得否先行篩選出「依其他事由疑有涉足不當場所之特定員工」、「業務性質敏感或為廉政查察重點之相關人員」或「具體個案中之相關人員」等類似範圍,再以此範圍分別向警察機關及人事單位蒐集臨檢紀錄表及人事差勤資料加以比對確認,以符合比例原則
158.
  • 法務部 102.07.15 法律字第102035070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蒐集失聯信徒名冊並予公告,請失聯信徒與寺廟聯絡,如未逾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與上述規定,尚無不合。又涉及失聯信徒是否計入信徒大會出席人數及應否除名,屬人民權利義務重要事項,如無法律依據,僅以該函釋限制人民權利,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6條等規定顯有未合
159.
160.
  • 法務部 102.06.24 法律字第102035066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戶政」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符合該法第15條第1款及第16條本文規定,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方可為之
161.
  • 法務部 102.06.20 法律字第102035059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精神衛生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如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依「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取得資料,進行對自殺者關懷訪視,屬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辦理自殺防治事項為其法定職務,而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與特定目的相符者,符合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162.
  • 法務部 102.06.20 法律字第10203506490號函
  • 法務部就「建議地方法院檢察署轉介調解案件,以當事人住所地之調解委員會為主」、「現行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格式欄位,包含當事人個人資料,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汽機車無庸換發汽機車行照,調解時當事人無行照,無法證明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所詢事項之意見
163.
  • 行政院衛生署 102.06.19 衛署健保字第1022600055號函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有關矯正機關就收容人之就醫紀錄違蒐集或利用等行為,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就衛生保健資料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之行為
164.
  • 法務部 102.06.11 法律字第102035032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9條等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除有得免為告知情形者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均應使當事人明瞭所列應告知事項,俾使當事人能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之情形,如非公務機關未為告知,或為不完整告知,均屬違反規定
16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5.28 行執法字第10200529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法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存款債權,該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又金融機構回復函文及附件檔中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明碼而非隱碼,亦與上述規定無違
166.
  • 法務部 102.05.27 法律字第102035046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民法第1086條等規定參照,父母係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得行使同意權以補充其能力之不足,也得行使代理權,逕行代為法律行為,故代理未成年子女向學校查詢該未成年子女在校出缺勤狀況資料,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
167.
  • 法務部 102.05.22 法律字第102035048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行政執行法第26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法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之存款債權,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認符合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又金融機構回復函文及附件檔中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明碼,而非隱碼,亦與上述規定無違
168.
  • 法務部 102.05.10 法律字第102035041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文化行政」、「文化資產管理行政」等特定目的,且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另自然人個人創作行為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已完成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無依該法進行審認
169.
  • 法務部 102.05.09 法律字第102000090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環境教育法第19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將環境教育學習資料提供其他關,因資料包含服務機關、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屬對個人資料利用,基於行政機關間資源管理,避免行政耗費,應符合上開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70.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00441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79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如為協助健保局辦理保險業務而依規定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所定「法律明文規定」情形
171.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3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選舉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遴選農會總幹事」、「出租人依其與承租人所訂之租賃契約,向承租人蒐集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年籍等個人資料」、「警察臨檢時詢問受盤查人個人資料」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172.
  • 法務部 102.04.17 法律字第102035031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參照,直轄市、縣(市)所設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基於保障被害人人身安全目的,蒐集與家庭暴力被害人、加害人或子女人身安全保護議題相關個人資料,並於定期召開家庭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進行資訊交換及討論適當安全策略,倘依組織法規或其他作用法規觀之,可認係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符合有特定目的者,自得為之
173.
  • 法務部 102.04.15 法律決字第102000299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租稅稽查蒐集個人資料,符合該法規定,又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就辦理租金補貼方案保有的個人資料,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影響租稅公平,亦符合同法「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
174.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決字第102005459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所欲蒐集、處理或利用「員工入出境資料」究指何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資料是否未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等,宜參酌上述規定依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175.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字第102035025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17條等規定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籌編培訓統計年報,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個人資料,倘係基於「保訓行政」、「統計」等特定目的,且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即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
176.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字第1010024590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18條規定參照,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報告,如經資訊持有機關職權判斷尚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即應以適當方式主動公開,惟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上述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內容如涉及得識別特定個人資料,有關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仍應符合該法相關規定
177.
  • 法務部 102.03.27 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書函
  •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178.
  • 法務部 102.03.26 法律字第10203501860號函
  • 法務部就「寺廟蒐集信徒資料,申報信徒名冊」、「主管機關蒐集信徒資料、公告信徒名冊」、「公開寺廟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疑義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意見
179.
  • 法務部 102.03.21 法律字第102035024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15、16條等規參照,政府機關辦理國家考試,與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及國內高中(職)以上學校,共同辦理資訊交換平臺,實施應考人報名資料檢核,係基於「試務行政」特定目的,執行考試法規所定職務,於審查應考人應考資格必要範圍內,自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之;應考人進行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報名,均經告知並需填具同意書始得進行報名,同意書雖以電子方式為之,倘足以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並有可為證明方式,即具「書面同意」之效力
180.
  • 法務部 102.03.19 法律字第102035024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如各政府機關人事單位,基於人事管理或公務聯繫業務推動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惟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所蒐集個人資料對象及類別不同,其目的及必要性上將有所差別
181.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2035015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規定參照,如電收公司依法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通行費收取及催繳等作業權限,透過監理連線查核驗證申請人身分資料,蒐集、處理申請人個人資料,係受委託執行職務,且基於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以利於用路人本人申請上開帳戶等事宜,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個上述規定
182.
  • 法務部 102.03.11 法律字第1010070142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如政府機關掌理國史、地方史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審訂、彙編事宜等事項,基於執行規定職務與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之
183.
  • 法務部 102.03.07 法律字第10203501850號書函
  • 國有財產法第5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單位基於國有財產管理特定目的,執行國有財產法相關法規法定標售業務,應可認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而得蒐集、處理投標人個人資料,並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內利用
184.
  • 法務部 102.03.06 法律字第102035017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機關如基於保有資料機關法定職掌及特定目的為蒐集、處理者,自得於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者,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衡酌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但書各款情形是否提供
185.
  • 法務部 102.03.04 法律字第101031111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20條等規定參照,教育單位訂定工作計畫」辦理業務,篩檢或蒐集自我傷害高關懷學生相關資料,主要係提供學校輔導室後續追蹤輔導,或用以提醒導師對於該學生多予以關心注意,如確係在學生(或家長)書面同意下進行篩檢,應未違反上述規定
186.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02676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為執行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就養法定職務,基於「退除役官兵輔導管理及其眷屬服務照顧」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相關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內利用
187.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1002434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8、15、16條等規定參照,倘地方政府機關蒐集機關內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同仁個人資料,進而編印通訊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且於特定目的內為利用,自無須另取得當事人之同意,且亦無須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188.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20001809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等規定,受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故為釐清責任歸屬,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以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
189.
  • 法務部 102.01.22 法律字第101031113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修正草案第13點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說明
190.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02612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財政部為發給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蒐集」中獎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並基於稅務行政特定目的而得蒐集,又利用註冊整合服務平台個人資料匯入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者,係對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
191.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026336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地方政府衛生局為進行自殺防治工作及死因統計完整性與正確性,蒐集個人資料者,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公共衛生之特定目的,又民政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利用,應由該機關審酌提供個人資料予衛生局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192.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606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5條、公司法第210條等規定參照,公司如為踐履股東名簿備置義務,而有蒐集股東個人資料必要者,應屬「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情形,得免為告知義務
193.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702320號函
  • 針對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符合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能為之,而其中當事人書面同意即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
194.
  • 法務部 101.12.05 法律字第101002029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基於交通事故處理「警政」特定目的為之,而提供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當事人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
195.
  • 法務部 101.12.05 法律字第1010021737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35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5、16條參照,直轄市議會屬該法所稱「公務機關」,如為調查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事宜,請市政府教育局提供校長遴選評分總表,屬執行法定職務,符合個人資料蒐集規定,又該資料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而得提供
196.
  • 法務部 101.12.05 法律字第10100238700號函
  • 社會救助法第4、4-1、44-3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參照,社會救助業務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為個人資料蒐集,符合上述規定,而財政部財稅中心提供個人資料予該機關辦理資格認定業務,避免資格審核不正確,影響國家社會福利資源合理分配,符合「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97.
198.
  • 法務部 101.11.23 法律字第1010021134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地方法院檢察署係為偵辦案件目的,屬於執行法定職務,又公文業已表明案號,符合上述規定;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持有病患就醫資料,因非為檢察官偵查目的蒐集,故提供檢察機關實施偵查,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199.
  • 法務部 101.11.22 法律字第1010310455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公司客服人員與客戶間於專線核對用戶基本資料等通話內容,進行全程錄音存檔,如聲音資料未經識別為特定自然人前,尚無該法適用問題;如內容得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者,涉屬「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即受該法規範
200.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062275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9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等規定,總統任命公務人員之令文刊登於公報,應認屬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與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尚無不合
201.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310780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16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10條等規定,受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故為釐清責任歸屬,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以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
202.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00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主管機關間進行資料交換核屬個人資料蒐集,依上述規定,自應具有特定目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方得為之,又開放系統予其他機關屬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如符合法定事由之一,則得為之
203.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刑事警察機關向高公局蒐集個人車行紀錄資料,係基於「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並符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又高公局提供該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需要,應符合「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
204.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8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指紋如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自得為蒐集,又蒐集時並應履行告知義務,並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05.
  • 法務部 101.11.07 法律字第101031074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參照,如該規定未來施行,役政單位固得蒐集役男特種個人資料,惟衛生單位提供資料因非執行法定職務,而須有法律明文規定為依據,如現行法規無相關規定而有增(修)訂相關法規必要,主管機關可考量於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中明定
206.
  • 法務部 101.09.03 法律字第101006267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12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單位負責總統、副總統致賀國內外人士新歲及受賀新歲、華誕、就職案處理事項,如基於執行職務與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相關國內外人士名單資料,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如寄發新年賀卡
207.
  • 法務部 101.08.17 法律字第101001185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條等規定參照,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涉個人資料利用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涉及個人資料隱私權與交易安全公共利益間比較衡量判斷,及土地登記規則等地政法規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本於職權參酌上述規定意旨妥為處理
208.
  • 法務部 101.08.01 法律決字第1010011258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建置「大專校院畢業生流向資訊平臺」為個人資料蒐集及電腦處理,係為了解國內大專校院畢業生畢業流向,並將學生資料匯入「大專畢業生就業追蹤系統」,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如符合該條但書等要件之一,則得合法為之
209.
  • 法務部 101.07.30 法律字第10103106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等規定參照,用於統計或學術研究個人資料,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揭露方式無從再識別特定當事人,則該等資料已非「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即無該法適用
210.
  • 法務部 101.05.24 法律字第10100070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等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職務,為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情形,惟如個人資料為「持股資料」,尚非屬特種個人資料
211.
  • 法務部 101.05.24 法律字第10100070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等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所規定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職務,為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情形,惟如個人資料為「持股資料」,尚非屬特種個人資料
212.
  • 法務部 101.05.18 法授廉財字第1010500936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7、8條等規定參照,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請求提供必要資訊,均係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特定目的」相符,自有據實說明及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無違法之虞
213.
  • 法務部 101.05.17 法律字第1010006007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除應符合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要件規定,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214.
215.
  • 法務部 101.04.10 法律字第10100551510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等規定,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國防與役政主管機關、社政與衛生主管機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如涉特種個人資料時,應符合該法第6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始得為之
216.
  • 內政部 101.04.06 台內社字第1010132721號函
  • 勞工保險局為辦理國民年金業務,其相關必要資料來源所涉各機關、單位等,即為國民年金法第56條第3項規定所稱提供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所需必要資料之相關機關,非公務機關如屬上開相關機關範圍者,亦得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但書規定之情形下,就該等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17.
  • 內政部 101.04.06 台內社字第1010132721號函
  • 勞工保險局為辦理國民年金業務,其相關必要資料來源所涉各機關、單位等,即為國民年金法第56條第3項規定所稱提供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所需必要資料之相關機關,非公務機關如屬上開相關機關範圍者,亦得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但書規定之情形下,就該等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18.
  • 法務部 101.03.14 法律字第1010051295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而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規定且於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自得為合法蒐集、處理或特定目的內利用
219.
  • 法務部 101.03.14 法律字第10100007390號函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31條規定參照,基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主管機關立場,為執行該條例規定,對個人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及提供相關學校、機關審查之用,應可認係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220.
  • 法務部 101.03.14 法律字第1010051295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而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規定且於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自得為合法蒐集、處理或特定目的內利用
221.
  • 法務部 101.03.05 法律字第1000005599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7、8條等規定參照,如公務機關建置系統執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所定職掌,以確保公共安全目的,進行個人資料蒐集,且具有火災預防與控制特定目的,並在法令規定職必要範圍內,應認符合該法規定
222.
  • 法務部 101.03.01 法律字第101000152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等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223.
  • 法務部 101.03.01 法律字第101000152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等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224.
  • 法務部 101.02.02 法制字第10102102580號函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修正草案,擬刪除第2項但書規定,仍需在三聯售貨單上留下護照號碼或旅行證件號碼等資料,乃課予免稅商店確認購貨人身分義務外,另加諸入出境旅客資訊隱私自主決定權限制,此項限制宜慎酌
225.
  • 法務部 101.02.02 法制字第10102102580號函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修正草案,擬刪除第2項但書規定,仍需在三聯售貨單上留下護照號碼或旅行證件號碼等資料,乃課予免稅商店確認購貨人身分義務外,另加諸入出境旅客資訊隱私自主決定權限制,此項限制宜慎酌
226.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101.01.20 法律司字第1000700819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7、8條規定參照,政風機構查察潛在性公務員風紀問題,非針對已特定人員或個案處理上必要,卻廣泛性蒐集所有涉足不當場所民眾資料及公務員人事差勤資料,非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227.
  • 法務部 101.01.10 法律字第1000025724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依法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及增進其福利,為收養、監護及保護案件當事人、父母或監護人等危害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前科資料蒐集,乃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符合該條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228.
  • 法務部 101.01.04 法律字第1000024207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集保結算所因檢察機關追查犯罪所得個案,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特定投資人個人資料,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又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請求集保結算所提供,亦符合「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229.
  • 法務部 101.01.04 法律字第1000005065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參照,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法令查緝走私,基於特定目的且必要,得蒐集查緝走私個人資料,而財政部關稅總局依法提供報關資料協助,亦符合法令明文規定及增進公共利益要件,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230.
  • 法務部 101.01.04 法律字第1000024207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等規定參照,集保結算所因檢察機關追查犯罪所得個案,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特定投資人個人資料,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又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請求集保結算所提供,亦符合「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231.
  • 法務部 100.12.28 法律字第1000025794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23條等規定,如為發展國民健全體格,建置學生健康資訊系統要求學校提供學生健康檢查資料,主管機關職權審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似無不妥,惟仍應注意該法第6條誠實信用及比例原則之規定
232.
  • 法務部 100.12.09 法律字第1000019039號函
  • 電腦處理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及就業服務法第6、18條等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為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並協同推介就業或參加職訓及就業輔導工作,具有就業安置、規畫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要件,自得為個人資料蒐集及電腦處理
233.
  • 法務部 100.12.01 法律字第1000017751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精神衛生法第29、38條等參照,因係協助病人擬具相關計畫,自不得解為得以強制方式為之,從而非嚴重出院病人如不同意協助,除另有其他符合前述規定外,恐不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234.
  • 法務部 100.12.01 法律字第1000017751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精神衛生法第29、38條等參照,因係協助病人擬具相關計畫,自不得解為得以強制方式為之,從而非嚴重出院病人如不同意協助,除另有其他符合前述規定外,恐不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235.
  • 法務部 100.10.12 法律字第1000021479號函
  • 公務機關如提供全國身心障礙者手冊個人資料予其他公務機關,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8條等規定要件,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自得合法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36.
  • 法務部 100.08.24 法律字第1000700602號函
  • 參照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8條規定,政府機關為辦理老人自殺防治業務而請其他政府機關提供老人及就養榮民之個人資料,係屬個人資料蒐集,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該等規定之要件
237.
238.
239.
  • 法務部 100.06.15 法律字第1000012630號函
  • 參照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20條、精神衛生法第33條、電信法第7條等規定,電信業者對法律規定之查詢機關提供通信紀錄,且提供係為協助自殺個案危機處置,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40.
  • 法務部 100.06.15 法律字第1000012630號函
  • 參照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20條、精神衛生法第33條、電信法第7條等規定,電信業者對法律規定之查詢機關提供通信紀錄,且提供係為協助自殺個案危機處置,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41.
  • 法務部 100.05.24 法律決字第1000008324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會於會員申請加入會員進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於蒐集時應向當事人為告知,又辦理會員代表選舉而有公告選舉人資訊,則應使當事人明確知悉使用其個人資料之方式
242.
  • 法務部 100.04.26 法律字第1000008936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5款、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將個人資料供予立法委員之行為,屬個人資料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目的相符,惟有例外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為,而是否提供,宜由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判斷
243.
  • 法務部 100.04.26 法律字第0999051925號書函
  • 參照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團體或個人辦理公務機關所委託業務涉及處理個人資料,則該受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團體或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並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
244.
  • 法務部 100.04.26 法律字第1000008936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5款、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將個人資料供予立法委員之行為,屬個人資料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目的相符,惟有例外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行為,而是否提供,宜由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判斷
245.
  • 法務部 100.02.10 法律字第0999052427號函
  • 為防止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而設置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供各級公私立學校與縣、市政府通報及於辨理新進教師聘任作業時查詢,其系統之設置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疑義
246.
  • 法務部 99.12.23 法律決字第0999047273號書函
  • 有關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依規定辦理追償原領勞保補償金事宜,請勞工保險局提供需繳還原領取勞保補償金當事人之基本資料、領取老年給付金額、等相關明細資料時,就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而言,係屬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規定之要件;至於就勞工保險局而言,則屬個人資料之利用(提供)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同法第8條規定之要件,始得為之
247.
  • 法務部 99.10.28 法律決字第0999036309號函
  • 有關民眾申辦各項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如以公文向其他機關調閱他人資料者,屬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規定之要件,至於受請求之他機關,因係屬個人資料之利用(提供)行為,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同法第8條規定之要件
248.
  • 法務部 99.10.28 法律決字第0999036309號函
  • 有關民眾申辦各項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如以公文向其他機關調閱他人資料者,屬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規定之要件,至於受請求之他機關,因係屬個人資料之利用(提供)行為,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遵守同法第8條規定之要件
249.
  • 勞工保險局 99.10.06 保給老字第09960646841號函
  • 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凡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勞工保險局協助代扣及繳還勞保補償金作業,須函詢各政府機關暨所屬單位發給勞保補償金法令依據者,則不再提供被保險人之明細資料
250.
  • 法務部 99.09.14 法律決字第0999029251號函
  • 為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性,非公務機關將客戶基本資料提供公務機關進行比對及校正之行為,如係基於執行業務範圍及其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者,應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至於取得資料之公務機關得否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8條規定為之
25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8.04 簽見
  • 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廉風專案風紀查察實施計畫對公務機關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仍應視行為時點而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至市府員工基本資料查核使用,則由權責單位依該法第8條規定衡酌之
252.
  • (廢) 法務部 99.08.03 法律決字第099902371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函文查詢病人資料,屬蒐集個人資料行為,其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規定始為合法,至於醫院(非公務機關)應本於權責認定是否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而據以決定是否提供其持有之個人資料;惟若決定提供時,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253.
  • 法務部 99.04.15 法律字第0999004810號函
  • 內政部基於農保業務主管機關之立場,為加強對投保單位之監督及管理,並且保護農保被保險人之隱私權,認有將農會之保險部門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7款第3目指定為「非公務機關」之必要,法務部敬表贊同
254.
  • 法務部 99.03.25 法律決字第0999010859號書函
  • 關於內政部社會司為執行監督社會福利機構之職務,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所規定,應屬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與利用,內政部戶政司為戶籍法第2條規定所稱之主管機關,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及電腦處理行為
255.
  • 法務部 99.03.01 法律字第0980050228號函
  • 關於政府機關將通報戶政機關資料另提供其他機關使用,應視該具體個案之情形,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而定,至於,請求提供機關擬蒐集或利用該等資料,亦應符合該法第7條及第8條之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之
256.
  • 法務部 99.02.22 法律字第0999004258號函
  • 關於區漁會依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10條規定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係依法行使公權力,應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公務機關,因此,仍應遵守該法第7條所規定之要件,並且,所取得之個人資料之利用,亦應適用該法有關公務機關之規範
257.
  • 法務部 98.12.10 法律決字第0980048995號函
  • 關於地方政府為解決停車者長期將車輛停放於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問題,建議交通部修正停車場法,使得主管機關得調閱車籍資料,並利用該資料,通知車輛所有人移置車輛,以維護路外停車場營運順暢及增進公眾停車之權益,且為求法規範之明確,建議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得向何機關調閱車籍資料,以健全法制面之適法性
258.
  • 法務部 98.11.16 法律決字第0980047501號函
  • 關於學術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問卷調查需要,向戶政機關申請提供相關個人戶籍等資料,就戶政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性質觀之,屬於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其所提供戶籍資料之範圍,則應以學術研究範圍內為之
259.
260.
261.
  • 法務部 98.04.17 法律字第0980010834號函
  • 臺灣省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如提供鑑定委員名冊予花蓮縣議會,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8條條文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之鑑定委員會本於權責審認之
262.
  • 內政部 98.02.03 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3681號函
  • 信託專簿與人工登記簿之信託相關資料均係紙本登載,故不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仍得提供民眾申請閱覽或複印,該信託專簿內容應視為信託登記,而用以對抗第三人
263.
  • 法務部 97.12.09 法律字第0970700834號函
  • 落實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推動法制現代化貫徹隱私保護,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須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比例原則始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264.
  • 法務部 97.10.13 法律決字第0970037059號書函
  • 議員服務處函請行政機關提供學生名冊,作為問政使用或公費營養午餐專業民調使用,是否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而予以提供乙案
265.
  • 法務部 97.08.07 法律決字第0970700471號書函
  •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故檢察署為偵辨轄內竊盜及贓物案件得使用整合性查贓系統電腦資訊
266.
267.
  • 法務部 97.07.09 法律決字第0970019933號函
  •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規定觀之,內政部基於戶政機關職掌必要範圍內建置親等關係資訊系統,與該法規定並無不符,至於各機關對親等關係資料之利用,是否符合該法第8條各款規定,請參照說明三、四辦理
268.
  • 法務部 97.02.12 法律字第0970002314號書函
  • 警察機關辦理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事項,蒐集有關失蹤人口之就醫時間、地點等個人資料並予利用,屬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而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失蹤人口前開資料,係屬該局對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其利用如能協助查尋失蹤人口且可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之急迫危險,應符合該法第8條但書之規定
269.
  • 法務部 97.01.25 法律字第0970002317號函
  • 關於人事派免令或獎懲令明列當事人個人之資料,係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等規定之,應屬個人資料之利用,而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人員任免、遷調,就擬任職務核發人事派免令;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定標準,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或專案考績所核發之獎懲令,則符合法定「人事行政管理」之特定目的
270.
271.
  • 法務部 96.10.26 法律字第0960035274號書函
  • 關於設置全國不適用教師通報系統網路,供學校在網路查詢,防制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如其內容包含自然人之個人資料且以電腦處理者,則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272.
  • 法務部 96.06.04 法律決字第0960019672號書函
  • 本件空軍聯隊蒐集職工之個人資料,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依法製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相關資料,此資料係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須符合第8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始得提供,否則應依本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4項規定予以拒絕
273.
  • 法務部 96.06.01 法律決字第0960019641號函
  • 關於「全國教育資訊管理服務系統」所涉及個人資料之提供及蒐集之適法性疑義,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各相關機關、學校本於個案事實自行判定之,又縱無適法性之疑義,於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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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289.
290.
291.
292.
293.
  • 法務部 92.08.12 法律字第0920032559號函
  • 關於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事件,有向各地警察機關調閱義務人口卡片之必要,請貴部警政署轉知所屬警察機關繼續提供
294.
295.
296.
  • 法務部 91.12.06 法律字第0910044369號函
  • 關於審計部為應查核需要,函請貴行提供全行全部在職員工及離退、撫卹員工電腦個人資料檔案等因涉「審計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銀行法」適用疑義乙案
297.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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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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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305.
306.
307.
308.
  • 交通部 87.01.13 (87)交路字第000287號函
  • 有關「法院調解程序筆錄」非屬債權憑證,為保障個人隱私權益,不得持憑要求查詢債務人之車籍資料,監理機關應以法院債權憑證辦理,或由司法機關來函查證後提供
309.
310.
  • 法務部 85.09.30 (85)法律決字第24938號函
  • 為落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執行,敬請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就保有之電腦個人資料檔案,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章「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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